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存疑——关于“五四宪法”历史地位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第一部论文,新中国论文,地位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911.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5-01-008 2014年是1954年宪法制定颁布60周年。作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首要任务,“五四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在以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为起点的近代中国制宪历程中,具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五四宪法”不仅宣示着“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光荣,而且承载着新中国人民“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梦想;不仅凝聚着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建国领袖的集体智慧,而且体现着全国六万万人民的意志;不仅包含着由毛泽东同志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领导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历时约一年零八个月(1953.1~1954.9)数易其稿起草宪法的艰辛,而且也融汇着全国各界约一亿五千万公民参与讨论宪法草案、10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集中审议的热情;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而且为新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制依据。 当下中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社会公众,对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定位和表述,即“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五四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然而问题是,当我们将“五四宪法”置于整个新中国立宪历程来考察其历史地位和时代意义时,被称为“临时宪法”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这一制度性事实的客观存在,必然会凸显出如下几个问题: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底属不属于“新中国”的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到底是制宪还是修宪?应该如何准确而合理地评价“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科学的回答,则势必影响到我国宪法理论和政治学说的建构和发展。为了回答上述问题,笔者将首先梳理当下中国理论界和社会公众对于“五四宪法”的两种描述性定位及成因,进而论证1949年《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且在制宪权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五四宪法”对于《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论证“五四宪法”的制定实质上是修改宪法而不是制定宪法,并最终指出“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不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而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一、当下中国对于“五四宪法”的两种不同评价及其成因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最为普遍和主流的观点是: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种观点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社会公众中,都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认可度。以部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网络媒体为例,新华网的新华资料以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简介(1954年制定)》的文章,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和内容。光明网在《成长中的法治中国——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记叙》的文章中指出:“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在百度百科中,对“五四宪法”这个词条的介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而在腾讯新闻举办的“大国脚印:网友票选60年最具影响力的历史事件”中,“五四宪法”也被称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凤凰视频在其名为“新中国首部宪法实施”的新闻采访的简介中,也将“五四宪法”定位为“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在河南日报所属的大河网举办的“新中国足迹”的栏目中,标题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的文章也生动介绍了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该文也被人民网所转载①。与此同时,在理论界,中国宪法学权威学者许崇德先生在《我见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的文章中,表达了““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观点②。而郭道晖先生、韩大元教授、林来梵教授和穆兆勇研究员等权威学者也都持此相同观点③。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之所以成为定位“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表述并获得社会公众的高度认可,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自1949年以来首次以“宪法”的名义正式颁布的成文性质的根本法。对于“名正言顺”占据着固有且重要地位的中国人的传统政治思维而言,通过“宪法”二字修辞的“五四宪法”,很容易就被理解为1949年以来的“第一部宪法”。 其次,相较于以往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次制宪而言,1954年的制宪由于广泛的政治动员而获得了普遍的群众基础和公众认同。1953年1月,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名义,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并以此为基础,举行了全国的首次普选。在当时的全国6亿人口中,有21.5万个基层选举单位,涵盖5.7亿人。这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五四宪法”提供了充分的群众基础。同时,在“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形成了广泛的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对于宪法草案,50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分组讨论并提出3900多条修改意见,其后,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以及解放军8000余人讨论草案,形成5900多条修改意见。当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两天后,《人民日报》全文刊载宪法草案,并发表社论号召全民参与宪法草案的大讨论,参加人数高达1.5亿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两个月的讨论一共形成修改意见118万条。 最后,理论界对于“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观点达成某种共识。如前所述,许崇德、郭道晖、韩大元和林来梵等权威学者在其文章或著作中都表述过这种观点。而且在当下流行的宪法学教科书也将这种观点塑造成一种宪法学共识。 与此同时,对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还存在另一种表述,即1954年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人民网在“历史上的今天”栏目中,对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宪法的描述,并没有使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字样,而是明确指出:“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④这种观点也在理论界有所表现⑤。而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和之后,诸如刘少奇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和1954年9月21日《人民日报》刊发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有力武器》的社论这样的权威文献,都没有将“五四宪法”称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而是大篇幅阐释“五四宪法”呈现出的两个基本原则: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之所以将“五四宪法”定位为“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一方面,从制定目的上看,最主要的原因毫无疑问就是要制定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历史道路”[1]。1954年9月21日《人民日报》社论就完全表明了这一点,即“共同纲领在过去五年间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在共同纲领中还没有把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目标规定下来……在这种新的社会情况和由此所产生的新的社会要求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在用明文规定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目标就是完全必要的了。”[2]社论中所谓新的社会情况,就是指国内大规模的军事行动的结束、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顺利实现。尽管中共中央认为过渡时期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享有较高威望的《共同纲领》,即使颁布新宪法也只是在内容上大量重复《共同纲领》,因而暂不考虑颁布宪法。但是在斯大林三次严肃建议中共中央领导全国人民举行普选、制定宪法的压力下,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才举行扩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决定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才决定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而作为重要制宪者的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也强调了“五四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即“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⑥。 另一方面,从“五四宪法”的内容上看,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五四宪法”序言指出:“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上述目标和总任务在“五四宪法”第四条获得了集中且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由此不难推导出,“五四宪法”具有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的历史地位。 事实上,当下的中国社会公众和理论界,往往同时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这两个标签贴在“五四宪法”之上。例如新华网的新华资料虽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简介(1954年制定)》为标题介绍了“五四宪法”,但又在文中指出“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⑦。在2004年中国网举办的“新中国宪法50年”的栏目中,虽然刊载了名为《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的文章,但是从其纪念“新中国宪法50年”的性质来看,又可以清楚地发现其所持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五四宪法”的判断⑧。在理论界,这种双重表述也并不少见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人认为,这两种历史地位的定位并不矛盾,“五四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并不影响其具有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历史地位。 但是笔者在后文将指出并论证:“五四宪法”并非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共同纲领》 在笔者看来,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要证成这个观点,就必须面对并解答两个关键性问题,即《共同纲领》是不是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到底是何时成立的。 (一)1949年的《共同纲领》在性质上是一部宪法 第一,不能以是否冠有“宪法”之名义为标准来判断某法律文件是不是宪法。尽管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奉行成文宪法的传统,将其制定和实施的根本法冠以“宪法”的名义,如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91年《法兰西宪法》和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但是也有部分国家的宪法被称为“基本法”,最具代表性的就是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甚至还有的国家,如英国和瑞典,尽管并不存在任何一部被冠以“宪法”名义的法律文件,但是该国家仍然有宪法,即由一系列规定国家权力结构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所构成的不成文宪法。而在美国等实施判例法的国家,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因此,考察某一部法律文件是否是宪法,并不是看有没有“宪法”的名义,而主要是考察其内容是否具有确定国家权力结构、证明政治统治正当性、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第二,《共同纲领》已经初步具备宪法的内容和功能。首先,《共同纲领》宣告了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成立,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民主事实,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初步实现了对新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确认。其次,《共同纲领》在其序言中,通过“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和“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等修辞,逐步证成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再次,《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民族平等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独立自主的外交路线等国家重大事项。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那样:“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176)以及列宁所强调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4](50),《共同纲领》规定了公民享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私有财产”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正是上述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使得《共同纲领》成为了一部记载和确认人民权利的法律文件,最终成就了其宪法地位。 第三,按照当时的国家领袖和权威媒体的理解,《共同纲领》就是一部新中国的大宪章,一部根本大法。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就指出:即将通过的《共同纲领》是全国人民革命大团结的政治基础。《共同纲领》“是总结了中国人民在近一百多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多年来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的经验,而制定出来的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这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5](434)民盟主席张澜也强调:“我要赞成那个将要通过的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的一个人民大宪章。它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⑩而毛泽东同志也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开幕致辞中指出:“共同纲领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6](164)由此可见,在当时的领袖和社会舆论中,《共同纲领》的大宪章和根本法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尽管后来的政治家、历史学家和法学家将《共同纲领》称作“临时宪法”,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在《共同纲领》制定和实施的五年间,《共同纲领》是被视为根本法和大宪章的,毛泽东、刘少奇和张澜等人的上述言论中并没有“临时”二字。只有当“五四宪法”草案准备提交审议时,刘少奇才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7](139),1954年9月21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才强调:“共同纲领在过去五年间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2]。因此,所谓“临时”,也只是将《共同纲领》置于整个中国制宪历程中才凸现出来的特征;另一方面,尽管《共同纲领》在结构和内容上还不够完善,但也没有理由认为“临时宪法”就等同于“非正式宪法”,也无法否认“临时”的“宪法”在性质上仍然是宪法的事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时间 要阐明《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观点,在厘清《共同纲领》具有宪法性质的理由之后,还需要解答的一个问题就是,新中国何时得以建立。换言之,如果新中国建立在《共同纲领》颁布之后,那么《共同纲领》在逻辑上也不能说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了。 经由有效政治宣传和爱国主义教育而塑造的中国社会记忆,往往将1949年10月1日视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时间。但是,如果还原历史真相,就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间是1949年9月21日!人们所熟悉的1949年10月1日只是宣告共和国成立的时间(11)。事实上,新中国的成立标志是1949年9月21日新政协会议的成功召开。新政协会议召开的第二天(即1949年9月22日),《人民日报》就在头版刊登了“庆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庆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功!”的贺词,并刊发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盛典:中国人民政协开幕》,以及《旧中国灭亡了,新中国诞生了!》的文章(如图1所示)。标签:五四宪法论文; 共同纲领论文; 历史地位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宪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文; 宪法修改论文; 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人民日报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