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综述——理论流派、政治实践与存疑及回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流派论文,民主论文,国外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9)05-0040-05
论文写作曾得到武汉大学虞崇胜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协商民主理论,是国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反思选举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逐渐获得复兴与多元探索和政治实践的一种民主理论[1]。它的出现在世纪交替之际引起了中国政治学界和政治实践者的高度关注。有学者就认为:“协商民主,作为当代西方一种新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状态,极有可能形成西方民主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P1)所以,各种有关协商民主的文献开始获得多维引进和解读,各种带有协商性质的民主实践在不同政治层面上开始探索。但是,对协商民主历史缘起、核心概念界定、理论流派、政治实践等的认知差异,导致国内认知上歧见纷呈,实践中莫衷一是。对此,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长郑万通就认为:“到底如何认识国外协商民主……还需要继续深入研究”[3]。所以,为了廓清疑惑、加深认知和指导政治实践,完全有必要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做出清晰的分析和梳理。
一、国外协商民主的复兴与界定
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在人类早期的政治生活中就已经存在。它“的概念及实践与民主本身一样古老,两者都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雅典。”[4](P1)由于当代政治生活中多元分化政治现象的存在和政治学界对于自由主义取向的民主理论弊端的反思,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才获得了复兴。而协商民主理论的复兴和实践的探索,为当代政治生活中民主向大众的回归和“真实世界中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成为更为真实的民主”[5](P139)找到了一条或许切实可行的道路。面对这种民主理论和实践重点的转变,以至于相继有国外学者宣称:“到20世纪90年代晚期,协商民主已经成为大多数民主理论的核心。”[6](P2)它“已经吸收了日趋增多的支持者。”[7](P3)
那什么是协商民主呢?国外政治学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五种解读。
第一种是以瓦拉德斯为代表将协商民主视为民主治理的一种方式[8](P30)。第二是以梅维·库克为代表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形式或政府形式[5](P14)。协商民主中公民共同承诺通过公开讨论来解决集体选择的问题。政治基本建制只有建立了自由的公共商议的框架,才具有合法性。第三是以乔舒亚·科恩为代表将协商民主作为社团组织的自我治理方式[2](P55)。协商民主是社团组织的自治性协商。第四是以马修·费斯廷斯泰[9](P313)和爱丽丝·马里恩·扬[2](P300)等为代表将协商民主视为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协商民主理论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它是一种解决冲突和集体问题的实践理性形式,要求参与者承担合作以及寻求最公正解决途径的责任。第五是以小莱尔·卡特[9](P290)和约翰·S·德雷泽克[6](P1)等为代表,认为协商民主就是话语民主。它是政治个体发展的对话本质的政治产物,强调的是公共领域中的话语参与。
以上五种解释角度,从不同侧面定义了协商民主,引导人们多维度的认知这一早已存在而又许多世纪受到忽视的民主形式。这些定义虽然角度不同,但它们都内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2](P151-152)即作为协商民主核心的理性理想、公共正当性理性和实际政治共识的规制性理想(regulative ideal of real political consensus)。
二、国外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多维探索
国外有关协商民主理论的探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分野:
(一)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现代社会里,职业的分化、社会阶层的变迁、各种利益集团和社会组织的兴起以及各个社会力量为了维护自我利益而不断强化的自我价值构建,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社会力量多元分化、社会价值多元并存的状态。面对这种社会现实,罗尔斯提出了“理性多元论”的社会解释。他“把各种相互冲突的无公度性学说之间的理性多元论,看作是持久的自由制度下实践理性长期产生特殊作用的结果。”[10](P143)在这些根源于理性自由的合理多元主义事实中,人们的价值观念或迥然相异,但每一种又都有其社会理性做支撑。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发展,要求消融多元理性和力量的矛盾冲突。但正如罗尔斯所言,“在存在一种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的时候,要求利用国家权力的制裁来纠正或惩罚那些与我们观点相左的人,是不合乎理性的或错误的。”[10](P146)人们必须寻找和平的、包容的、理性的消融矛盾和促进共存发展的新民主形式。罗尔斯以此为出发点建构了自由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
首先,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的理想背景条件。这种理性背景假设“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11](P136)这虽然是一种对协商民主背景条件的理想预设,但它却为实际的协商民主制度和程序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具有一定政治美德的冷淡而又理性的公民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设定。罗尔斯从公平的正义出发,“把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都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11](P13)再次,正义原则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公平有序进行的指导原则。正义原则是参与民主协商的主体在原初状态之下的无知之幕中选择和同意的共同协商原则。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11](P19)公共理性与正义原则紧密相连,它是正义原则在公共生活和公共协商中的实践理性。而公共理性指导下的重叠共识和理性回避方法,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中解决冲突和包容差异的主要方法。最后,民主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合法性是自由主义协商民主追求的现实目的。理性的重叠共识理念、内涵公共正当性的稳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是罗尔斯协商民主理论中的三个核心理念。透过内涵着公平正义和公共理性的重叠共识理念,罗尔斯将其协商民主追求的现实目标确定为稳定性理念和合法性理念的产生和巩固。所以,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强调“稳定性问题从一开始就铭记在我们心中”[10](P150)而在公共证明中基于重叠共识的政治观念及其政治产物也将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因为“……它诉求于公共理性,因而诉求于被目的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10](P152)
(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批判主义商议民主理论
对竞争性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和批判,形成了哈贝马斯商议民主形成的理论背景。在反思中,哈贝马斯根据政治社会背景的变迁,提出了以理性参与为特征的实质民主观点。他认为现代社会已是一个非中心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政治公共领域已经作为一个感受、辨认和处理影响全社会的那些问题的论坛而分化开来。”[12](P374)公民通过话语交往参与政治意志的形成。参与过程中,公民“有必要诉诸于对理性的偏爱”[13](P187)。通过以话语方式参与社会意见形成和国家意志形成过程,公民据此把公共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有机联系在一起。哈贝马斯把这一过程称为实质民主(materiale demokra-tie)。而达致实质民主的具体路径,在哈贝马斯看来就是批判主义的商议民主或话语民主。
首先,通过商议民主,哈贝马斯力图引导公民以政治自主实现或享有政治自由,建构一个多元分化背景下的共享世界。而在多元理性背景中建构共享世界,双轨制协商就成为其具体路径。该路径体现了哈贝马斯程序性的人民主权观念。社会的分化、政治公共领域的复兴和社会权力的分散,使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批判主义者不再将人民主权局限于国家公共权力领域之中。国家“公意”的形成与表达,在公共领域非建制化协商民主论坛和公共权力领域的建制化协商决策体制中既渐趋分离又有机连接,表现出社会程序性的特点。所以,商议性政治的图景“一方面是用民主程序来调节的取向于决策的协商,另一个方面是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过程。”[12](P380-381)其中,“非正式的公共领域是‘发现的背景’,而正式的公共领域是‘正当性的背景’。”[5](P85)
其次,无论是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和正式的公共领域里的话语协商中,所有意见或主张都要平等地受到理性的批判。因为“对理性的批判是理性自己的工作。……既没有一个更高的东西,也没有一个更深的东西,是我们——发现自己已经处于语言地构成的生活形式之中的我们——所能够诉诸的。”[12](P5)而正是在公共领域里的理性批判和辩护过程中,各种偏好和价值,或得以发现、或得到更广泛的认同、或发生转移。所以,商议民主中参与主体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态度的转变并不是一个盲目适应过程,而毋宁是建构性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12](P419)
最后,沿着双轨制商议民主路径,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如各种社会论坛)中社会意见和正式的公共领域(如议会)中国家意志的生成,形成了一个理性“交往之流”。“这种交往之流出发于边缘领域,穿过位于议会组织或法院入口处(必要时还有实施决策的行政部门的入口处)的民主的、法治国的闸门”[12](P442),而汇集成“公意”。而正是在商议民主的理性交往之流中,带动了制度的流动、提取了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忠诚和实现了科学的决策。
(三)合作主义的协商民主思想
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上半叶,劳资矛盾不断激化。劳资双方都拥有破坏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的能力。这向国家提出了日趋严重的社会管理问题。而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又为国家对劳资双方的对抗管理提供了新的思维。这时,合作主义思潮开始进入国外民主政治的实践领域。部分欧美国家开始在政府、资方和劳工之间建立起合作委员会,就工资、福利等社会政策进行国家层面的三方(劳方、资方和政府)或两方(劳方和资方)的协商谈判,引导参与各方在公共政策制定上进行体制化的协商合作。这既规范了各方的有序政治参与,又使国家能够保持基本的社会稳定和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合作主义在现代的实践“标志着资本主义社会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一种令人感兴趣的但也是有限的发展。”[14](P292)它形成了对于协商民主方式的一种独特探索。
合作主义的思想根源为协商民主理论认知社会提供了有益的社会视角。关于合作主义的思想根源问题,合作主义的著名理论家施密特和哥诺特都认为:“合作主义思想渊源于两种哲学的综合,即欧洲天主教义和民族主义,前者强调和谐与社会统一,后者重视适应本民族文化传统,强调个体对民族利益的服从和牺牲,从而使社会结为一体。”[15](P155)它们共同形成了合作主义的思想主题:提倡协商民主、建构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此同时,合作主义思想也“深受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影响”[16](P186)。它将社会视之为由多个组成部分构成的一个有机体,所以,合作主义的协商民主中拒绝排斥或边缘化任何组成要素。
合作主义的政治实践开拓了新的协商民主视野。针对国家和社会权力日趋二元分化的社会现实,合作主义以垄断性的代表特许权对日益分散的社会力量进行组织化整合,将它们吸纳到国家设计的协商民主渠道之中,就公共政策进行平等、公开、理性的协商。所以,米什拉认为合作主义是“根据总的国家形势为谋求各种经济和社会目标之间达到平衡状态而在社会(societal)层面上实行的‘三方伙伴主义’。”[15](P61)其中,国家代表公共善处于中立地位,发挥仲裁作用;而获得国家垄断性授权的劳资双方组织的代表,是主要的参与者。三者平等协商,制定获得共同认可的公共政策,以保障相互之间的合作和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张静就认为合作主义应该被理解“为一种关于社会结构性冲突及秩序的学说,具体而言,它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不同利益如何得到有序的集中、传输、协调和组织,并用各方同意的方式进入体制,以便使决策过程有序吸收社会需求,将社会冲突降低到不损害秩序的限度。”[17]
三、国外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运作
协商民主的多维理论认知,为协商民主实践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各种协商民主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政治实践,也引起了众多国外政治学者的建设性讨论。
1、协商民主的运作条件分析。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共同认为:“只有当某种最低条件满足以后,民主化才能够真正开始。”[2](P4)就协商民主理论而言,这些最低条件应该通过公民的能力来界定。公民必须具有发起协商的能力、对源自独立权威的动议作出反应的能力和确定某种议程内容并确保自由免受他人支配的能力。而亨利·S·理查德森则从协商参与者偏好转移和理性辩护的角度分析认为,在合理的基础上实现协商民主需要三个条件[2](P41),即个体公民必须愿意修正他们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些修正必须是对他人所提出理由的回应、公民必须公开承诺按照这种修正的公开利益观念行事。也就是说,在理性的辩护中,人们必须找到能令他人信服的理由。古特曼和汤普森则为协商设置了背景性的条件,即“互惠性、公开性、作为可接受方案约束性的责任性、基本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7](P272)。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互惠性,其他的原则则具体规范满足互惠性合作的条件。
2、协商民主的路径分析和体制设计。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实质是平等而又理性的话语协商。为了保证这种对话协商的有序进行,在协商路径方面詹姆斯·S·菲什金认为,“协商的恰当路径是一个小的代议机构,它能够认真和理智地考虑关于任何提案的竞争性争论。”[9](P31)而约翰·S.德雷泽克则进一步把协商路径拓展为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中的民意机构。他认为“自由国家的制度——宪政大会(constitutional assemblies)、立法、司法以及公众听证等制度——是协商民主得以进行的最为重要的空间。我们对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的强调并不意味着要忽视各种以国家为依托的可能途径。”[6](P72)而为了保证公民平等有效的协商参与,斯德芬·麦斯登认为在协商体制的设计中,“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协商理论和实践的不间断的适用和发展。最根本的理想就是设计所有人都有充足机会参与协商的体制。”[7](P272)
3、协商民主要求参与平等。民主协商结果要想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协商就必须保证公民的平等参与。而公民的平等参与可以从程序和实质两个维度来考察。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的程序和体制设计要尽可能地消除潜在的参与歧视,保证公民享有充分和平等的协商参与机会与地位;从实质保障的角度分析,“首先,协商以资源平等为条件,它确保个人同意其他人提出观点确实不是强制性的。物质财富与教育背景在这里是重要的因素。其次,协商需要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平等能力。”[2](P281)
4、协商民主的类型和阶段分析。卡罗琳·亨德利克斯认为根据协商的规模与形式,协商民主包括微观协商和宏观谈话两种宽泛的类型[9](P126)。约翰·S·德雷泽克则将协商民主按层次进一步分为三种类型[18]:一是国家制度中的协商,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法院。二是特设论坛,主要是指外行公民协商和派性协商。三是公共领域,它由政治协会以及以公共事务为导向的对话组成。至于不同类型协商民主展开的具体阶段,亨利·S·理查德森认为一个完整的协商民主应该具有五个阶段[2](P273-280),即协商参与个人或其代表提出政体应该做什么的提议、对提议进行讨论、就我们应该做什么实现某些非正式的一致、从非正式的共同一致层面转到明确的集体决策、通过多数原则程序或基于非正式的一致共识进行决策。
5、协商民主的方法。约翰·S·德雷泽克介绍了协商过程中的四种具体方法[6](P61-62),即讲故事和陈述、激起相互尊重的问候、巧辩(巧辩在跨越不同的参考框架进行呼吁方面是比较有效的)、以理性为依据的辩论。华裔学者何包钢则从宏观角度提炼了四种民主协商的方法[19],即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或称“公民议会”、专题小组(又称焦点组)和大规模的协商大会(亦称21世纪城镇大会)。他不仅详细地介绍了以上四种方法的运作,而且还就每个方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作了细致的分析。
当代,协商民主在国外政治社会中,获得了较为广泛的实践。许多学者在分析个案的同时,也对理想的协商作了一些描绘或阐释。其中,乔舒亚·科恩认为理想的协商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2](P56-57),即理想的协商是自由的、理性的和参与者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此外,他还设想了理想的政治协商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参与者认为彼此平等;考虑到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和其他人都是理性的假设,他们的目的是用其他人可以接受的理由来保护和批评制度和计划;他们准备按照这种讨论的结果进行合作,并视这些结果是权威的。”[2](P309)
四、国外协商民主面临的质疑及回应
在国外协商民主现代复兴和多维发展之际,它的理论和实践也面临着众多的或以否定态度或以建设性态度提出的理论疑问与实践困境。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六种质疑。而面对这些理论或实践中的质疑声音,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者又大都尝试性地做出了回应。
1、协商和选举两种民主形式的互补将有效解决协商民主的效率问题。正如乔恩·艾尔斯特所说,“经常存在的时间局限产生了对聚焦和集中的需要,它们无法被从容不迫的哲学辩论风格所吸引。”[2](P26)这就要求协商民主在无法达成共识一致时必须具有形成非共识决策的能力和机制。人们开始“深入思考下面的问题:即如何使协商与更传统的政治程序中的代表制、意见汇聚及决策融为一体?”[5](P80)弗斯金就提出了“协商观念下的投票”方法。他认为“协商观念下的投票(deliberative opinion polls)提供了一种将协商和政治平等结合起来的新型民主。”[20](P4)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实现政治平等和协商,……使‘权力回归人民’。”[20](P14)在评价投票与协商共识在协商民主中就公共事务或政治问题作出决策的地位时,乔舒亚·科恩认为相比较而言投票“是达成一致意见的次优选择。”[6](P32)
2、以制度矫正消除政治贫困提高政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协商的平等参与。就政治贫困在协商民主参与中的障碍作用,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曾明确地提出协商民主中“我们还应该注意的是,极端的贫困创造了在功能上等同于暴政和缺乏政治权利的条件”[2](P5)。它极大地阻碍了公民平等有效的协商参与,直接影响到协商结果的政治正当性,从而引起了协商民主理论家的关注和探讨。为此,詹姆斯·博曼提出了制度矫正的办法。以程序正义消除协商参与的社会排斥;调整政治平等的底线和上限,对竞选经费和政府利用公共资金对政治弱势者的支持体制进行改革,实现协商正义,使所有公民都能有效利用协商机会参与协商。总之,“制度的主要作用就是矫正两种不足:社会能力和公共支持的不足。”[9](P164)
3、理性的跨差异协商将有效促进多元共识的形成。当代社会,合理多元的完备性学说及其组织体现已经成为社会事实。乔舒亚·科恩就曾对此作出描绘:当代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截然不同,互不相容,每一种都是合理的,人们在适当的环境中据此实践其实践理性。”[9](P168)多元思想和行为,必然给民主政治带来思想的冲突、行为的失范和认同的减弱。这既是当代民主政治面对的一个重大困难,也是协商民主遭遇到的一个质疑。就如何处理差异与协商共识的关系,约翰·S·德雷泽克提出了“跨差异协商”[6](P32)的观点。在跨差异协商中,人们的偏好要在公共论坛上为自我的存在和伸张提出令他人信服的理由,或被他人说服,或在新的理性和价值基础上实现共融,最终达成一致共识或基于公共理性获得相互尊重的社会共存。
4、公开性和共同善的影响将消除个人信息表达中可能存在的信息遮蔽现象。马修·费斯廷斯泰因认为,公共协商中演讲者会隐瞒信息、玩弄伎俩,同时表面上保持真诚。但是,公共协商论坛所具有的公共性和理性辩驳最终会消除参与者的信息隐瞒或揭穿其巧辩伎俩。同时“从长期来看,参与者会受到模仿的鼓励,而且也许最终会采纳那些指导协商的规范。因为很难在公共讨论过程中提供纯粹自私的理由来采纳一种特殊措施,他必须将自利的个人偏好表现为公共利益。这反过来会带来心理上的必然结果:口头上对公共利益的赞扬意味着他会及时地受到有关共同的善的考虑的影响。”[5](P49)公共论坛中理性的批驳和共同善潜移默化的导引,最终将引导参与者真实地表达相关价值和利益信息,促成能准确反映参与各方利益或价值的协商共识的形成。
5、功能性和制度性的分权与交往权力对精英的限制保障了协商民主不会滑落为精英民主。协商民主本身是在反思精英民主的基础上构建的民主理论。在面对多元复杂的社会时,它会不会蜕变为另样的精英民主呢?协商民主理论家从政治体制内和政治体制外两个角度做了分析,认为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避免蜕变为精英民主。从体制内的角度来看,詹姆斯·博曼主张通过功能性和制度性的分权实现“协商多数的统治”[21](P137-138)。从体制外公共领域中公民意见形成的实际状况来分析,哈贝马斯认为公民充分参与形成的交往权力限制着知识精英的作用。这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知识分子的统治至少会遇到这样一个障碍:交往权力只能间接地、以限制行政执行权力的方式而发生作用。并且,非结构性的公共舆论只能按照民主程序组织的责任决策的方式依次履行这种围攻的功能。更重要的是,知识分子的影响,只有在排除权力集中的条件下才可能完全熔合为交往权力。”[2](P48)
6、开放协商论坛和协商性代表的设计将消解协商民主的参与规模困境,实现广泛参与。协商强调面对面的交流,这就产生了协商规模问题,一般而言,人们将协商的规模限制在一定的人数范围以内。这就可能导致与协商的公共事务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公民无法全部被吸纳到协商论坛之中,从而导致协商结果缺乏政治正当性。为了解决协商规模和公民参与性不足的问题,约翰·帕克森提出了“开放性协商系统”(openness in deliberative system)和“协商性代议制”(deliberative representation)的设想。开放式协商论坛主张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论坛内外的公民整合在一起,既有利于更多公民各自利益或价值的表达,又有利于重大利益和价值的聚合受到更多地关注和讨论;而协商性代议制则要求协商性代表“扮演双重角色,他们在被更好的观点所说服时必须是自由的,就像信托人;但是他们也必须和他们所代表的人进行交流,满足负责说明和授权批准的信托条件。……在论坛中交流和代议、授权批准和负责说明相互结合就能为协商民主创造合法性。”[22](P190-191)
总体来看,域外协商民主理论的当代复兴和政治实践的多元探索,引起了国内外政治学者以协商民主视角来观察、反思和指导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基于对中国政治文化环境和民主程序偏好等因素的分析,燕继荣、林尚立和陈剩勇等人都主张中国应该建构具有协商性的民主政治[23-25]。而通过对现代国家民主化的要求和政治形态转型的分析,国外学者詹姆斯·博曼等也认为“对于中国使其庞大的、充满活力的政体民主化之努力来说,这种制度化的、广泛并且深入的公共协商可能会成为一种模式。”[21](P9)所以,在纪念新政协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综合分析,势必将有助于国内廓清认知迷雾,深化政协理论认知,指导各种层次或类型的协商性民主政治实践,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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