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放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人所得税论文,奖金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发放奖金是激励员工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企业较为普遍使用的形式有月奖、季奖、半年奖和年终奖。但是究竟企业选择哪种方式对于员工取得奖金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来说,却存在很大的差别。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多,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比较平均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极不均衡的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担就比较重。基于此原理,如果企业选择年终奖金的形式,那么员工在年终奖金发放的当月,由于一次发放的工资奖金数额很大,适用更高的累进税率,使税收负担加重。如果采用分次发放年终的一次性奖金,能够使纳税人减轻税负。笔者现通过案例加以阐明。
案例一:2003年,王某每月工资为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6000元。计算王某当年共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1-12月,王某每月取得工资100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5%×12=120元
(2)王某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6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规定,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20%-375=825元。
(3)王某2003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825=945元。
如果企业不是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而是选择每半年发放奖金3000元。王某2003年应纳所得税为:
(1)1-12月份取得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20元。
(2)每半年发放奖金3000元,仍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两次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5%-125)×2=650元。
(3)王某2003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650=770元。
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改为半年度奖金,纳税人王某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945-770=175元。
进一步对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分配,改为每季度发放奖金1500元。王某2003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1)1-12月份取得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20元。
(2)在季度终了取得季度奖金,仍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纳税。4个季度的季度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10%-25)×4=500元。
(3)王某2003年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0+500=620元。
将每年发放两次半年度奖金进一步分解为每季度发行一次季度奖金,可以使王某节约个人所得税770-620=150元。
如果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平摊为每月发放500元奖金,是否能够进一步节约税金呢,我们来作进一步验证。
在计算每月发放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与前面的过程不同,由于当月的奖金和工资在一起发放,就不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条件,应该把工资和奖金合并计算纳税。2003年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500-800)×10%-25] ×12=540元。
可见如果公司选择发放月奖的方式,纳税人王某可以比取得季度奖金进一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620-540=80元。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分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金可以使纳税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而且分摊的次数越多,节省的个人所得税越多。但这只是从个例中得出的结论,对普遍问题,并不都是如此。适当划分奖金的发放次数,可以使纳税人减少税收负担,但是划分的次数有“度”的要求。如果一味的强调平摊奖金使每月的收入平均化,有可能不仅不能节税,反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案例二:公司对李某实行年终奖金工资制度,李某每月的工资数为5700元,年终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2400元。李某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700-800)×15%-125] ×12+(2400×15%-125)=7555元。
如果把一次性年终奖金平摊以月奖的方式发放,那么李某每月的奖金和工资总5900元。李某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900-800)×20%-375] ×12=7740元。
实行月奖方式比实行年终奖金还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185元。
因此,可以看出并不是对奖金分摊的次数越多、工资薪金所得越平均越能够节约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奖金的次数划分越多,适用的最高税率就越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少,但是在确定是采用季奖形式还是月奖形式时,由于月奖金要和当月工资合并纳税,因而要考虑合并后的应纳税是否适用更高一级的累进税率。从数学原理中可以证明,当工资和奖金同时处于相同的累进级次时,两者都可以避免单独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这时纳税人缴纳的税金要比工资和奖金适用不同的累进级次时少。当然,当两者已经同时适用同一累进税率时,同时适用的税率越低越好。
案例一中,实行季度奖金方案工资适用的是5%的一级累进税率,奖金适用的是10%的二级累进税率,所以并没有达到“工资和奖金处于相同的累进级次”的要求,应纳税额不是最少的。而当实行月度奖金方案时,工资和奖金同时适用了10%的二级累进税率,应纳税额最少。
案例二中,实行年终奖金方案时,工资和奖金已经处于同一累进级次,同时适用15%的累进税率,如果实行月度奖金方案,虽然也可使奖金和工资同时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但是其适用的却是更高一级的累进税率(20%)。所以月奖的形式并不是最优选择,应该选择季度奖金的形式。
那么,如果选择季度奖金的形式,每月发放工资5700元,每季度发放奖金600元,李某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为:[(5700-800)×15%-125]×12+(600×10%-25)×4=7460元。
这确实比实行年终奖金方案和月度奖金方案分别少缴纳个人所得税95元和280元,但是却没有满足上述使应纳税额最小的原则。如果运用上述原则,企业对工资和奖金的份额进行重新划分,利用以下关系式可以得出最能为员工节税的工资奖金分配比例。
设奖金为X,每月工资为Y,全年工资和奖金总额为W,每年奖金发放次数为N,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M。
此时,李某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625-800)×15%-125]×12+(3825×15%-125)×4=7180
这比最初的季度奖金方案节税7460-7180=280元,它完全满足了“工资奖金同时在同一累进级次,且适用的共同税率最低”的原则。
让我们再来检验一下案例一的月度奖金分配方案是否是最佳节税方案。把W=18000,M=800,N=12代入关系式:
王某每月工资奖金1500元,和最初的月度奖金方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相同,这是因为最初的月工资方案已经满足“工资奖金同时在同一累进级次,且适用的共同税率最低”的原则。
总之,在确定工资、奖金分配方案时,应按“工资奖金同时在同一累进级次,且适用的共同税率最低”的原则,判断是采用季奖形式还是采用月奖形式,确定了奖金的分配次数后,利用所给出的关系式,计算出每次工资和奖金的分配额,所得出的奖金分配次数和每次工资、奖金分配数额,就是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最少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