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选择的实证之维——当代西方实证社会选择理论评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社会论文,当代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主流经济学以理性自利的“经济人”为核心的理论构建范式,在最近几十年来,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严峻挑战。以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的蓬勃发展为契机,一场革命性的“范式迁移”正在经济学内部悄然展开。实证社会选择理论从实证的角度,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们对于正义、平等、公平等核心价值问题的看法,并试图将这些价值观念导入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之中。目前,这一新领域已经取得了颇为可观的成果,涌现出大量文献,并仍在稳步发展之中。本文拟对这一领域的理论背景及最新进展情况加以考察,并分析它对中国经济研究的意义。
一、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交汇
新古典经济学是建立在人们最大化个体效用的基础上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假设一直被当代主流经济学家奉为“金科玉律”。随着十九世纪末期的边际革命,西方主流经济学逐步形式化和“模型化”,与此同时,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学科界限也愈来愈分明。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主流看法,经济学的实证理论仅研究“是什么”而不研究“应当如何”(Robbins,1935),弗里德曼认为“实证经济学在原则上独立于任何特定的伦理立场或价值判断”,他还认为,从理性自利的经济人假定出发,实证经济学可以“被用来对环境的任何变化所导致的结果作出准确推测”(Friedman,1953)。
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蓬勃发展,对无视道德、伦理和正义判断的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实验经济学在检验博弈论的许多基本命题时,发现人们在做决策的时候不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同时还在考虑他人的利益,并且十分关注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分配公平与否(Guth,Schmittberger and Schwarze,1982; Charness and Rabin,2002)。在产品市场上,存在着对于公平价格的诉求(Kachelmeier,et al.,1991)。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薪资支付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工人的劳动投入和质量(Akerlof and Yellen,1990),近期的微观计量研究显示,为了获得更公平的分配,被调查人平均可以放弃1/5左右的收入(Corneo and Fong,2008)。
尽管实证理论主要关注“是什么”而不是“应当如何”,侧重于研究“事实”而不是“价值”,但是,由于价值判断显著地影响着真实世界的决策过程,使得实证理论不得不关注人们的公平动机与价值判断这样一些原本属于规范层面的问题。这就要求经济学家把人们的价值判断当成一种“客观事实”进行定量研究,并将人们的公平动机与价值判断整合进经济学的基础框架之中,从而打破“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的分离隔绝状态,实现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交汇融通。20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实证社会选择理论”,就是这样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社会选择理论原本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它主要采用公理化方法研究人类群体如何协调各种不同的价值标准——包括效率、平等、个人自由等等,其目的在于为我们的社会确立合理的目标体系。①但是,在研究中,规范经济学家们逐渐发现,公平分配问题中的矛盾和争论是不可避免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谓的“罗尔斯和豪尔绍尼之争”。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支持最大化最不利群体利益的分配方案(Rawls,1971);而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豪尔绍尼则论证了最大化社会效用总和的分配方案(Harsanyi,1955,1975),两位大师都做出了精密严谨的论证,但谁也无法说服对方。另一些理论大家,如肯尼斯·阿罗则认为,人们之间不可能形成完全合理的社会福利判断,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Arrow,1963)。随着规范理论内部的争论不断发生且越来越难以解决,人们逐渐认识到:人类行为的公理体系不但是逻辑构建的产物,而且也应当易于被真实世界中的人们所接受,为了检验理论的适用性,可以采用实验方法来测量人们对于不同的规范原则的接受比率。于是,结合了“规范”与“实证”双重特点的实证社会选择理论就应运而生了。
二、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奠基和发展
实证社会选择理论开创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对应于“罗尔斯和豪尔绍尼之争”,它最初研究的主题是“效率”和“平等”的权衡问题,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是以色列和美国的几位行为经济学家。以色列希伯来大学的巴·西里尔(Bar-Hillel)和雅利(Yarri)从1980年代到19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调查(Yarri and Bar-Hillel,1984;Bar-Hillel and Yarri,1993)。他们设置的情景问题如下:两位船员在船上分配不同的水果以防止航海疾病,两人的消化系统对于水果中的维生素的吸收效率不同,其中一人的吸收效率较高,另一人较低。他们在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询问了数百名学生后发现,多达82%的被试(subjects)认为应当分配给身体较差的船员更多的水果,这看上去似乎符合罗尔斯的“最大化弱势成员利益”的原则。但是,两位经济学家发现,如果调整问卷的参数,使某一船员对于维生素的吸收效率极低,以致需要分给他绝大部分水果方能满足其要求时,被试将不再坚持罗尔斯的原则而转向另外一些原则,例如平均分配原则。两位作者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尽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其结论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即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不能给社会效率带来太大的损害。行为经济学大师丹尼尔·卡尼曼等人沿着这一思路,在美国进行了大规模的问卷研究,他们发现,在很多现实情境中,由于人们具有较强的公平诉求,经济决策有可能系统性地偏离“效率优先”的主流经济学思路,尤其在劳动力市场上更是如此(例如,多达73%的被试反对根据失业率调整雇员的工资)。卡尼曼等提议,在消费者行为理论和劳动经济学中,应当把“公平感”引入决策的目标函数之中(Kahneman,et al.,1986)。
卡尼曼等人的研究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之后获得了巨大影响,成为这一领域的经典文献。但是,批评者认为:卡尼曼的论文仅通过定性研究证明了公平感的重要性,而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既重视公平,也重视效率,而该论文并没有对公平和效率的相对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定量分析,也没有设定相应的对照组,得到的结论缺乏严格性(Gorman and Kehr,1992)。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弗洛林奇等人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期,进行了开创性的实验研究(Frohlich,et al.,1987;Frohlinch and Oppenheimer,1992,1994)。他们试图在实验室里模拟财富分配过程,从而更加严格地检验人们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在这一环境中,分成小组(每组5人)的受试者需要对一组体现出“效率与公平权衡”的收入分配方案进行选择,亦即,收入分配方案的均值和方差是严格负相关的,最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具有最大的均值。每个小组的受试必须通过讨论或投票选出未来的分配规则,然后根据所选择的分配规则分配一笔收益,所分配的收益将在实验之后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受试者。这四种分配原则包括:最大化最弱势成员的利益,最大化总收益,在“底线保障”的前提下最大化总收益,在“限制收入差距”的前提下最大化总收益。实验显示,参加实验的29组被试中,没有一组人同意“差异原则”,48.9%的被试甚至把“差异原则”列为最差选项;但是,无条件地支持效率优先的被试也仅占19.3%。超过75.1%的被试选择了在“底线保障”的前提下最大化总收益的分配原则。这一研究结果说明,现实世界中人们的价值判断,并不仅仅体现“效率”和“平等”中的某一个单一原则,而是综合许多原则折中考虑的结果。同时,人们对于社会福利的判断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并不必然会产生阿罗不可能定理所说的那种矛盾和冲突,社会成员之间通过自由交流沟通,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共识。这项研究的另一个成就是:它精确地给出了支持各种不同分配原则的受试比例,并通过回归分析探究了人们选择不同分配原则的原因,从而结合了定性与定量研究的优点。
自从实证社会选择理论开创以来,对这一研究领域的质疑和批评就一直存在。批评者们普遍认为,实证社会选择理论进行实验研究和问卷调查的被试均以在校大学生为主,缺乏代表性,而且他们怀疑简单的实验和问卷是否能够准确反映出人们的公平偏好。对于这样的怀疑,实证社会选择的研究者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回应:第一,从1980年代开始,研究者逐渐走出校园,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和田野实验,以检验实验室结论的可靠性(Manski and Garfinkel,1992)。第二,1990年代以后,实验经济学家开始进行大量的跨国研究,用尽可能多的实验结果支持以前的结论,例如,弗雷等在德国、瑞士等国重复了卡尼曼的问卷调查,得到了与卡尼曼相类似的结论(Frey and Pommerehne,1993);保罗·奥尔森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重复了弗洛林奇的实验,结果也表明:在“保障底线”的前提下最大化平均社会收益这一分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跨文化的稳健性(Oleson,2001)。第三,研究者把学生被试和非学生被试进行对照研究,结果发现,对于绝大多数实验而言,以大学生作为被试并不会对实验结果带来显著影响。至少对于英美等发达国家而言,大学生群体具有较强的社会代表性(Ball and Cech,1996;Overlaet,1991)。从这些成果来看,实验经济学家较好地回答了这些质疑和批评,并使得实证社会选择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取得了较大进展。
三、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前沿进展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增强,收入分配和社会正义逐渐成为了经济学家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十年来,行为经济学与实验经济学的研究也呈现方兴未艾之势。实证社会选择理论在近年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下面,笔者分几个方面综述这一领域的前沿进展。
(一)关于“责任原则”在分配正义中的地位的研究
早期的实证社会选择理论主要关注“效率”与“平等”的权衡问题,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经济学家发现,收入获得的过程直接影响人们对效率和平等的价值判断。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科尔诺在总结长期问卷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责任原则”(accountability principle),亦即,在考虑公平问题时,人们倾向于参考那些个人可控制的因素(例如努力水平),而不倾向于参考那些个人不可控制的因素(例如纯粹的运气)。在科尔诺的问卷中,他设计了一个“荒岛问题”,即两个在荒岛上的遇难者如何分配劳动果实。科尔诺发现,当两人的身体状况相同的时候,人们倾向于按照劳动产量分配既有的产品,即所谓“多劳多得”,而如果其中一人有先天残疾,导致他即使努力工作产量也较低的时候,被试会倾向于在两人中间更加平均地分配产品(Konow,2001)。近年来对罗尔斯公平分配规则的实验检验,进一步证明了“责任原则”在分配正义判断中的地位。例如,在麦克巴赫等(Michelbach,et al.,2003)的问卷里,提供给被试两种情境,在第一种情境中,收入主要由人们的能力和努力决定;第二种情境中,收入主要由人们的运气决定。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收入由个人能力和努力决定,亦即人们可以为他们的收入“负责”,那么被试会显著倾向于接受更大的收入差距,亦即更加偏向于“效率原则”而不是罗尔斯式的平等原则。
科尔诺指出,“个人责任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它实际上是亚里士多德的“按比例分配原则”的现代版本,与社会学中的“衡平原则”息息相关,而且比诺齐克和德沃金的分配理论更加符合现实——它可以解释博弈论实验中出现的与主流经济学相反的结果,在现实中也有很多应用;同时,“个人责任原则”也可以完美地阐释早期的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一系列结果,例如,大多数消费者都反对商业企业因为外生需求的猛然上升而向上调整价格,并会因此而采取抵制行动,这看上去与主流经济学相悖(Kahneman,Knetsch and Thaler,1986)。但科尔诺解释说,如果超额利润的获得并非商业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外生需求的上升可以看作是幸运而非努力的结果),那么,该企业会被看作是违反了“责任原则”而丧失长期声誉,并最终导致利润的损失。这就比较好地解释了早期研究者观察到的现象,并使理论愈加深化。
(二)“需要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关系研究
尽管“个人责任原则”在分配正义中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但是,随之进行的调查也发现,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并不完全遵循“多劳多得”的原则,满足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也是公平分配的题中应有之意。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满足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权利,在社会财富中分配给他们以适当的份额,而这种对基本需要的满足是不以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的。
在承认“需要原则”为社会正义原则的组成部分的时候,必须研究它与社会整体效率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加特纳对这一主题进行了长期的经验研究(Gaertner,et al.,2001; Gaertner and Schwettmann,2007)。他的调查问卷的核心问题是:某个社区接受了一笔捐款,可以用于资助一个智障儿童学会基本的生活常识,也可以用于资助天才儿童得到良好教育。现在如果让你决定该资金的用途,你将选择资助哪个儿童?从1989-2003年,加特纳等人在以色列、德国、英国、巴尔干地区进行了大规模调查发现:人们普遍倾向于资助智障儿童。有40%~72%的被试甚至认为,即使智障儿童的教育经费可以资助3~4个天才儿童,他们也宁愿把资金用于资助智障儿童。研究发现,在经济上处在急剧转型时期的国家(如巴尔干地区),人们普遍更加重视效率的提高,相对而言较少关注残疾人的福利,但即使如此,仍有相当多的被试做出了选择资助残疾儿童的选项。这一结果显示:维护基本的生活质量,照顾弱势群体的合理要求,可以看作是社会运行的一个“底线约束”,对于社会整体效率的关注,只有在满足了这个“底线约束”的前提下,才会具有被大多数人承认的“正当性”。
就效率原则而言,贝克曼等人的跨国研究表明(Beckman,et al.,2002),如果效率的改进与分配公平相背离,那么,人们并不会无条件地坚持“效率优先”。如果效率的改进所带来的新的收入分配对某些人有实际损害,使他们的实际处境恶化,那么新的分配将会因为缺乏公平性而受到反对。经济学家还进一步发现,即使新的社会状态是“帕累托改进”,但只要新收益的分配很不平均,就会有相当多的被试拒绝这种所谓的“效率改进”。换句话说,人们宁可更公平地分配“小蛋糕”,也不愿意不公平地分配“大蛋糕”,即使后者给所有人都带来多少不等的好处。
(三)情境因素对公平分配判断的影响
2005年以来,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呈现进一步细化与深化的趋势,研究者们不仅在考虑效率、平等、需要等带有普适意味的概念,还在进一步探索各种情境因素对于人们的公平判断的影响。下面,我们将介绍三个最为重要的影响人们公平判断的主客观情境因素。
1.社会角色。卡普兰等(Cappelen,et al.,2007)设计了一个带有生产和分配的两阶段实验,其中,被试按照能力和努力的多寡来取得收入,实验结果显示,人们的社会角色对于分配正义判断的影响十分显著。一般而言,能力较强,且处于较富裕地位的受试者会倾向于按照能力来分配收益;而较贫穷的受试者则会更倾向于平均分配收益。斯沃普等(Swope,et al.,2008)关于独裁者博弈的实验研究结果也显示,受试的相对地位影响他们的分配决策,在受试者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的情况下,他们会更倾向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平等原则。上述实验说明,如果研究者要尽量客观地考察被试的分配意愿,就需要“无知之幕”的设置来清除受试的自利偏差。
德国经济学家卓伯等人(Traub,et al.,2005,2009)在实验室里模拟了两种不同的“无知之幕”,让被试对精心设计出来的9~12个代表性分配方案进行排序。他们的研究为被试设置了几类不同的角色:一类是“为自己决策”的被试,即他们选择了分配方案之后自己必须接受这个分配的结果(以此模拟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另一类被试则是“旁观者”,他们为别的被试选择分配方案,自己并不参与分配过程之中(以此模拟亚当·斯密的“无偏观察者”);还有一类被试是前两类的综合——他们选择的分配方案既作用于他人也作用于自己。实验结果显示:最后一类被试选择的收入分配方案贫富差距最小。因为最后一类被试综合了前两类被试的特点,更倾向于把自己代入到其他人的位置上考虑问题,这似乎启示我们,如果要解决收入差距和分配正义问题,需要综合亚当·斯密和罗尔斯的理论洞见。最近的问卷调查结果也显示,不同的社会角色对于人们的公平分配判断的影响是系统性的,作为观察者的局外人对于分配公平的判断不同于局内人的判断,相对而言,局外人的判断更符合经济学中关于不平等规避的理论,他们更加支持从富人向穷人转移支付(Amiel,et al.,2009)。
2.性别差异。在行为经济学中,性别是外生于受试者的自然生理差异,男女在决策中的性别差异是经常被关注的问题。众多的研究结果显示,相比而言,男性的决策模式是“个人导向”的,而女性的决策模式更加倾向于“社会导向”,更倾向于照顾他人的利益(Eagly,1995)。近期的脑科学实验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Vignemont and Singer,2006),即相对于男性被试,女性被试在处于“外部观察者”的位置时更加富有同情心,她们更倾向于把自己代入他人的位置考虑问题,而不是依靠某种抽象的原则(例如利益最大化)来做出判断。对于分配公平问题的实验结果和以上的心理学、社会学及生理学研究具有一致性,即在“观察者”模式下,男性被试选择功利主义原则的人较多,而女性被试相对而言较为符合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对弱势群体更加关注(Michelbach,et al.,2003)。
3.信息对公平判断的影响。信息的性质和质量对于人们做出分配公平与否的判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经典作者如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的设置应当尽可能剔除掉个人信息,同时,也不能知道“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以及该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Rawls,1971)。科尔诺(Konow,2009)对这种意见提出了反驳,他认为,这种无知之幕的设置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在判断某个分配方案是否公平的时候,人们无须“忘记”自己的身份,只要他所承担的是“第三方”的角色(例如法官、仲裁员),不与利益相关方具有私人的利害关系,并且具有一般的常识,那么,绝大多数人都会根据已有的信息做出合理的公平判断。“无知之幕”对于信息的过滤太多,反而会导致人们做决策的时候无所适从。科尔诺最新发表的问卷调查研究显示,“利益不相关”的第三方掌握的信息越多,越有利于作出公平的判断,且越容易就分配方案达成共识(Konow,2009)。因此,在现实的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不是遮蔽信息,而是尽可能地防止决策者与受益人串谋,让掌握信息并作出分配决策的人保持中立地位。
综上所述,实证社会选择理论从20世纪创立起,就十分关注公平和效率的抉择问题。这种结合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特点的研究风格,使研究者必须在“广义理性”的框架下重新思考“理性选择”的概念。而近年来的前沿研究对于情境因素的重视,则表明研究者更大限度地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藩篱,而转入了“情境理性”的考察,一方面,这使得理论研究变得丰富多彩,成果丰硕,该领域在国际一流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以每年数十篇的速度增加;但是另一方面,这也使得实证结果纷繁复杂,头绪众多。应当承认,截至目前,实证社会选择理论尚没有发展出一个统一的模型来概括多数实验结果,学者们的研究还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必要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在当代行为经济学已经对主流经济学的普遍主义“思维定势”提出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我们是否有必要继续遵循一百多年来的“经济学帝国主义”思路,把复杂多变的人类行为纳入一个统一的简单模型呢?这种多姿多彩的人类行为方式,是否是社会研究者应当面对的“本色”?理论的多元化是否是不可避免的?这些问题也许值得经济学理论工作者们深思。
四、对中国学者的启示
“效率”和“平等”的冲突与争论,在我国改革过程中也是理论界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事实上,分配正义是一个含义很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分配的平等、责任与权益的归属、对弱势群体的保障等多方面的内涵,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深思细研,而且需要进行广泛的实证调查。对于我国而言,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引进和研究,主要有如下意义:
首先,实证社会选择理论有助于我们定量化地研究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在世界经济危机、内需相对不振的背景下,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尤为迫切。但是,如果我们不希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仅仅停留在简单的口号层面,就必须尽可能细致地研究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然而,目前我国学者研究分配正义的方法主要是社会学的定性研究和个案调查,缺乏更加细致的定量研究。而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可以对这个领域的精密研究提供重大帮助,对于决策者的科学决策也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次,实证社会选择理论有助于我们综合评估政策的效果,建立一套更加合理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众所周知,经济政策的最终目的不是增加财富存量,而是改善民生,促进国民的福利,而现有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等宏观指标,并不能很好地测量社会福利。现有的基尼系数等反映社会公平的简单指标,也存在着很多重大缺陷。②实证社会选择理论通过对效率和公平的双重考察,有助于我们防止片面追求某个简单指标而造成的政策扭曲,从促进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保障基本需要与社会发展的综合考虑出发,建立更加合理的福利评估指标和社会公平指标。
最后,对于中国的经济理论界而言,由于对西方新古典经济学的片面引入,目前的经济研究中,“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分离现象非常突出。很多中国经济学家在建模的时候仍然采用简单的经济人假设,极少考虑人们的价值判断问题,使得不少理论架构脱离现实,结论也缺乏深刻含义,变成了炫耀技巧的数学游戏。实证社会选择理论通过大量的实验和问卷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中国人的一般决策过程,从而为经济理论工作者构建更加真实、有效、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模型提供理论和数据上的双重支持。
还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意:到目前为止,实证社会选择理论的受试对象大多来自西方文化圈,它的理论基础和实验假说也完全是西方式的。跨文化的研究正处在酝酿和初步实施阶段。到目前为止,这一领域还比较缺乏以中国人为主要受试对象的实证研究成果。因此,在这块研究沃土上,中国学者完全可以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衷心感谢北京大学汪丁丁教授和唐方方教授、英国伦敦经济学院Wulf Gaertner教授、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徐永胜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Stefan Traub教授的指导和帮助。
注释:
①实验经济学还有大量文献涉及投票、选举和宪制选择,广义地说,这类研究也与社会选择理论相关。但按照著名社会选择理论家加特纳教授的划分方法,投票和选举的实验研究属于实证公共选择理论(Empirical Public Choice)的范畴,而实证社会选择理论(Empirical Social Choice)主要研究个体涉及公平诉求的社会福利判断(Gaertner,2009)。本文遵循加特纳教授的思路,主要综述关于社会公平与福利判断的实证研究。
②实证研究表明,收入差距本身并不是人们对社会不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造成收入差距的原因不合理,而基尼系数并不能反映这一点;同时,基尼系数只能反映收入分配的不平均,却无法反映其他经济指标和社会指标的改善,例如,卫生保健和教育方面的机会平等(Nilsso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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