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理论下网络治理模式与理论框架的重构_二元对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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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22(2016)01—0067-4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对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影响的不断加深,互联网治理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互联网治理这一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时主要是针对网络平台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而言。随着互联网治理问题的日益多元和复杂化,近年来学界已经开始倡导广义的互联网治理研究,涵盖了与互联网使用相关的政策应用、市场机制、内容管理、信息安全等多元议题。由于涉及广泛而多元化的治理工作对象和实施主体,一种由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边利益相关治理模式也应运而生。这一多元治理模式的提出反映了互联网治理研究框架在外沿上不断拓展的趋势,即多元治理主体是互联网治理的具体命题和研究对象不断拓展的内在需求。然而,如果对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治理模式进行历史考察,我们会发现所谓多主体的治理模式并没有得到真正和有效的实现,占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治理模式是基于三组二元对立的逻辑而建立。

      一、基于二元对立逻辑的治理模式

      (一)虚拟与现实世界治理

      虚拟世界治理模式认为互联网是自成一体的虚拟世界,具有自己独特的技术基础、运行结构和管理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逐渐呈现出越来越“虚拟化”的趋势,因此,虚拟世界治理模式也不断受到重视,其理念和意义被上升并应用于诸如“虚拟社会”管理等社会秩序管理层面。①

      虽然网络虚拟世界确有自己独特的技术和组织架构,但学界也早已达成一致,认为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世界是不可分割的,技术的发明和使用都深深地根植于具体的社会文化情境和日常生活。因此,现实世界的需求和特点对互联网治理模式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互联网的治理不能脱离对现实世界的考量。

      (二)政府与市场治理

      虚拟世界自主管理模式在受到挑战以后,人们开始把眼光转向现实世界传统的媒介治理方式。以权威性和法律性为特点的政府主导模式开始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而广泛的舆论也都认同以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或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为代表的几大互联网治理国际组织实际上都有很强的政府色彩,因此,互联网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政府话语与权力的博弈。②

      但是,政府所倡导的公众利益与市场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又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矛盾关系。面对这一矛盾,近年来国际互联网治理开始逐渐尝试合作策略。政府在意识到市场自主治理的优点之后,在很多具体问题上不断尝试与市场力量共通实施联合治理。

      (三)全球与本土治理

      网络虚拟世界无疆界的技术基础是催生互联网全球治理模式的最重要推手,“全球共治”更是成为近年来互联网治理的主流话语。③虽然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全球治理模式的重要性,但是各国政府自身利益与本土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条件又对全球治理模式形成了制约。因此,互联网的本土治理也开始逐渐受到重视。

      二、去二元对立逻辑的现实需求与理论基础

      在上述三组互联网治理模式关系中,虚拟与现实的互动实质上关联互联网治理的本质关系。虚拟世界的独特方式衍生出了全球与本土的博弈关系,而现实世界的外在需求又催生了政府与市场的各自使命。在更深一层的关系中,政府扮演了全球治理的代言人角色,而市场利益则以本土为转移。因此,上述三组基于二元对立逻辑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可以用图1表示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

      

      图1 互联网治理模式互动关系

      然而,无论是从当前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治理实践特点和需求还是从关于“治理”概念的理论基础来看,这一基于二元对立逻辑的治理模式和理论框架都应当被打破。

      (一)现实需求

      从现实来看,以上三组治理模式在重心上仍有偏颇,虚拟世界治理、政府治理和全球治理相对受到了更多的重视,而现实、市场与本土治理的机制和力量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学者指出,在全球与本土治理的关系上,我们对全球层面的研究和投入过多,而对于各国本土,尤其是本土国情更为相关的“信息管理政策”和“信息权利安全”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④而在政府与市场治理的关系上,互联网治理研究权威学者Van Eeten和Mueller认为,目前大部分流行的互联网治理概念和范围都是由以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ICANN和WSIS为代表的几大互联网治理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因此,目前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治理研究呈现出一种狭隘的趋势,也就是把对类似ICANN和WSIS这些国际互联网治理机构的组织活动、程序规则制定过程的研究等同于互联网治理研究的主体内容。⑤

      (二)理论基础

      三组模式的对立以及在具体运用中的偏颇实质上反映了在理论和方法论框架上我们仍然因循一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只讲“对立”、不求“统一”的逻辑也与多元治理和多边利益的意涵与目标相悖离。

      实际上,“治理”这一概念从理论内涵上来说是根本反对二元对立逻辑的。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治理”与“管理”的区别与联系。在媒介研究领域,媒介管理这一概念出现得更早,强调的是以政府法律和规章对媒体进行单边和强制性的管理。然而,随着治理概念在经济、政治和国际关系领域的兴起,“媒介治理”也被当作一个新的范式和理念引入到媒介管理之中。治理摒弃了管理模式中那些固化、单一和权力非对等的思维,强调不同社会实体之间通过协调和互动所达到的一种动态秩序。Donges认为这种社会秩序的达成是不以一个权力中心在场为前提的。⑥

      从这一角度说,无论是政治经济领域还是媒介管理中的治理问题,本质上都切合了社会理论研究所关注的根本问题,即如何通过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博弈来实现和维持社会整体的秩序。对解决这一核心问题的探索,社会理论在整体上走出了一条由“二元论”向“二元性”的转向之路。

      “二元论”认为,社会秩序的建构力量要么完全内生于个体的主观意志和能动性,要么决定于外在社会结构的制约力。媒介管理视野下的制度和法律的强制约束机制正体现了这种二元论思想。而“二元性”框架则认为结构与行动者之间既不存在主次关系,也非彼此对立对抗,而是用辩证统一的思路去弥合个体与结构之间存在的缝隙。也就是说一方面承认整体结构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也看重个体行动者的能动作用,而这两股力量相互的作用和机制则通过一些社会实体所扭结并展开。社会学领域,皮埃尔·布尔迪厄和安东尼·吉登斯都把目光对准了社会实践;政治学领域,制度则被认为是二元性得以实现的中介实体,因此“新制度主义”也一直是该领域的主要理论范式。

      因此,如果说治理视角下的互联网管理应当以消除二元对立为己任,那么凡是以二元性路径来实现社会秩序的理论框架都值得我们去探索和借鉴。本文认为,互联网治理可以尝试用新制度主义去打破上述治理模式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以一种强调兼容并蓄和相生相克的理论逻辑来吸纳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多元主体和多边利益,从更为本质、历史和辩证的角度为互联网治理模式提供全新的基础理论框架。

      三、新制度主义:是什么和为什么

      新制度主义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以制度为核心关注点的主流政治学理论范式。新制度主义的出现不但纠正了传统行为主义政治学只关注政治行动者心理动机的偏狭,又打破了结构主义视野下旧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二元论框架,以一种“制度攸关”的态度辩证地看待了制度在政治秩序塑造中的制约性和可能性。⑦因此,该理论甚至被认为是政治学领域里的库恩式的“范式革命”。⑧

      新制度主义由一系列关于“制度”的理论组成,在整体上,新制度主义都认为制度和制度情境是影响政治活动的根本力量。⑨从这个角度来看,以制度以及制度情境作为核心要素恰恰也正是互联网治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根本诉求。如上所述,虽然目前很多批评的声音指出我们过多地强调了政府和制度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研究者还是认为互联网治理的主体仍应当是政府及其相关制度,因此法律法规层面“自上而下”的治理手段仍然没有过时。⑩在2014年的ICANN大会上,我国政府代表强调和希望ICANN改革结构,提升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11)但是,不可否认,在新的社会和媒介环境下,传统强制和命令式的制度管理需要做出及时的调整。因此,有学者指出,政府硬性的制度管理应当更多地从整体治理结构的宏观目标进行着手,而对于具体问题的解决需要的只是一种软性的制度化思维方式。(12)

      新制度主义范式具体的研究问题集中于制度如何作为一个中观层次的实体在个体行动者和大规模的社会结构中产生影响。此外,制度这一概念的外延在新制度主义视野下得到放大,除传统的、正式的制度体制外,非正式的个人和组织、实践与惯例、规范和话语等都被看成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新制度主义运用于互联网治理研究,我们不仅可以将上述三组治理模式中所涉及的多元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市场、技术、国际关系和本土文化等都纳入研究的概念框架中,而且可以以制度为核心去拧结这些元素并辩证地看待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探索互联网管理秩序障碍以及达成的路径。

      四、互联网治理的新制度主义分析:对象与路径

      新制度主义以制度为中介去实现对结构和行动者的二元性关照。在具体的实证操作层面,则以制度和行动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制度和行动者的历史路径分析、制度观念分析和权力冲突分析,探究社会秩序如何根植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同时分析此过程中各方结构性力量和能动性力量之间的博弈。

      (一)研究对象:制度与行动者

      新制度主义分析的具体研究对象是制度与行动者。对于制度这一概念的传统理解往往局限于正式性的组织和强制性的规章。而新制度主义的重要贡献就在于站在宏观的视角上将非强制性和非实体性的社会元素,比如根植于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程序、规范、习俗和惯例,也看作是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3)

      对于非正式制度的包容使得新制度主义分析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新制度主义还认为制度可以是社会中现实或虚拟的结构。因此,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社会的到来,网络虚拟空间的结构也可以被当作一种制度来进行研究,这不但为我们在新环境下分析互联网治理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制度切入口,而且也为我们借用诸如社会网络分析等新方法提供了一个方法论上的立足点。

      在二元性框架的指导下,新制度主义分析的一个重要贡献还在于对社会行动者及其能动性的强调。新制度主义认为行动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更为关键的是,在二元性精神的指导下,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鸿沟可以被打破。因此,行动者和制度的角色可以灵活转换。例如在版权政策制定过程中,由于政府往往都起到了主导作用,因此其毫无疑问地被当作是一个制度的实体来看待。但是,当版权秩序确立以后,政府还可以因为本土不断变化的实际需求,以及打破本土与全球界限的角度出发,发起并推动全球层面的版权制度改革和合作。这一具有“能动性”的举动最终可能会造成本土原有版权制度的变革,于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又扮演了行动者的角色。

      (二)分析路径

      1、历史路径分析。在明确了所要研究的制度和行动者之后,新制度主义首先强调进行制度发展的历史路径分析,这也就是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独有的“路径依赖”分析。所谓路径依赖,指的是制度的变化发展根植于过去和现有的制度环境。这一思路实际上有助于我们理解互联网版权治理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互动关系,尤其是关于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技术变革与本土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而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时间纵向的对比分析也有助于发现对互联网治理结构秩序产生影响的更多因素,从而打破二元思维框架的束缚。

      因此,新制度主义的互联网治理研究首先应当明确一个具体的历史时间段以进行历史路径分析。一般而言,这个时间段的时间跨度要长短适中。过短的时间跨度容易失去对历史脉络的整体关照,并且重要的历史变化节点也会被排除在分析框架之外。但是,如果时间过长,也容易使研究焦点显得松散。

      其次,新制度主义的历史路径分析强调在纵向的历史脉络梳理中要注重对不同历史时期之间的对比分析,也即分析各个历史时期制度之间的差异性或延续性,从而通过对“变与不变”的精确掌握来深刻理解决定互联网治理秩序的深层原因。

      2、制度观念分析。新制度主义分析的最终着眼点是通过社会秩序的达成来实现社会管理。新制度主义认为社会秩序应当通过制度对行动者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实现。“这种合乎规范的行为是行动者彼此互动的集体成果,是在‘责、权、利’等方面大部分人彼此认可并达成一致的成果。”(14)而且,由于某种制度一旦形成就会具有一定程度的主导性和稳定性,这会进一步导致行动者惯例化的行为,甚至形成一种“惰性”。这种惰性反而成为了维护秩序稳定性的重要内在机制。

      因此,在新制度主义框架下,真正起作用的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观念。这种制度观念强调通过制度去中介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物质与精神力量,从而在传统的意识形态和阶级统治分析框架之外开辟了一条对于社会结构进行分析的全新路径。

      以往的研究实际上也注意到了各种制度观念对版权治理的形塑作用,但是在对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关注上往往只偏重了其中的一个方面,亦或是虽然全面考虑了各种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因素,但却缺乏对这些多元力量彼此之间丰富互动形式和内容的有效分析。除此之外,相关研究更习惯于呈现制度观念的结果,而缺乏对制度观念形成过程的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只看得到二元性的结果,而从形成稳定社会秩序这一目的来看,二元性和二元论在结果上并没有太明显的外在差异。因此,只有强调对制度观念形成过程的分析才能挖掘出更丰富的二元性意涵,从而更深层次地理解促成互联网运行秩序的多元因素。

      3、权力冲突分析。法规、社会传统和惯例一方面具有惰性,但另一方面同时也具有倾向性。这种倾向性的直接结果就是社会力量之间在地位上的差异和不平等。制度本身也是社会各方力量争夺和冲突的焦点。这种冲突实际上源于行动者对结构的反作用和能动性,而冲突斗争的直接结果就是制度的历史变迁和发展。

      新制度主义权力冲突的表现包括各种制度观念之间的竞争以及非正式的惯例习俗与正式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但是,新制度主义分析并没有过分强调行动者的主观意愿和理性思维,而是综合考虑了对行动者能动性起到推动作用的因素,甚至是非理性和偶然性的能动机制也被包括在内。这一对非理性和偶然性因素的认可实际上也表明了新制度主义和行为主义政治学看待结构与能动性相互关系的根本区别。

      网络版权治理也同样需要面对各种制度观念之间的竞争和冲突。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在版权所有者和大众市场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但是,传播伦理所倡导的信息公开以及新闻发表自由都会与版权保护之间发生利益冲突。(15)而且即使在版权保护制度观念的内部也会产生更为细分的权力冲突。

      由于盗版盈利模式的主流化,市场与政府一直存在对抗关系。然而,随着全球网络视频产业格局以及自身商业模式的调整,近年来,以迅雷为代表的部分网络视频企业也开始尝试与政府进行对话与合作。于是,权力的冲突又转而发生在了网络视频企业之间,它们彼此间的法律诉讼和斗争屡见不鲜。(16)

      互联网治理以实现互联网运行秩序为目的,是一项需要多元主体参与从而协调多边利益的事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我们还是更多因循“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去解决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还缺乏一套对多元主体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有机融合和有效关照的理论框架。

      新制度主义首先将制度看作是社会行动和秩序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对于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因素予以同样的重视。这不但利于我们将多元治理主体纳入分析框架,而且还可以有效防止以偏颇的眼光对待各方治理力量。其次,新制度主义既强调结构的制约作用,又注重行动者的能动作用,并且肯定了制度和行动者之间的角色转换可能性。这一思路打破了僵化的二元对立世界观,以更为包容、辩证和灵活的机制把握互联网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最后,新制度主义不但强调制度的过程与变化,而且凸显制度元素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这种兼顾空间性、时间性和动态性的分析路径很好地契合了互联网发展与治理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从互联网政府治理的角度来说,这一诉求实际上要求政府治理应当扮演一个倡导和主导新制度主义互联网治理体系的角色。政府治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和颁布相关治理法律条令的层面,而是应当努力推动建立相关规则、程序和文化,以保证整个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都能体现出新制度主义范式的二元性。

      ①杜骏飞、李永刚、孔繁斌:《虚拟社会管理的若干基本问题》,《当代传播》2015年第1期。

      ②任孟山:《网络安全议题的国际传播政治学:话语竞争与权力博弈》,《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年第7期。

      ③《中国应积极推动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IT时代周刊》2014年第13期。

      ④Wilson,E.J.What is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Where Does It Come From.Journal of Public Policy,vol.25,2005,pp.29-50.

      ⑤Eeten,M.J.and Mueller,M.Where is the Governance in Internet Governance.New Media & Society,vol.15,no.5,2012,pp.720-736.

      ⑥Donges,P.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as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Media.Communications,vol.32,no.3,2007,pp.325-330.

      ⑦石凯、胡伟:《新制度主义“新”在哪里》,《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5期。

      ⑧朱德米:《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⑨March,J.G.and Olsen,J.P.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8,1984,pp.734—749.

      ⑩Kooiman,J.Governing as governance.London:Sage,2003.

      (11)洪延青:《互联网治理走向依旧不明》,《人民日报》2014年3月27日。

      (12)Solum,L.B.Models of Internet Governance.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2008,pp.48-92.

      (13)[美]彼得·豪尔、罗斯玛丽·泰勒著,何俊智译:《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5期。

      (14)Olsen,J.P.Change and Continuity: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Institutions of Democratic Government.Europe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1,no.1,2009,pp.3-32.

      (15)参见张大伟:《数字版权:互联网精神和版权管理制度》,《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9期;高荣林:《新闻自由与版权的冲突与协调》,《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4期。

      (16)顾洁:《版权之殇与自我救赎—由快播与字幕组关停说起》,载于《中国网络视频年度案例研究》,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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