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赋》与唐代司法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燕子论文,司法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收入《敦煌变文集》的《燕子赋》共两种,叙述内容大体一致,原文均无标题,一篇末尾题为“燕子赋一卷”,一篇末尾题为“燕子赋一首”(注:见《敦煌变文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249-266页。)。前者句式从四言至九言不等,四、六言句占多数,全篇押韵,但韵脚转换自由随意,一般将其归为俗赋一类。后者除六言四句、七言一句外,通篇五言句式,押韵灵活,类于白话叙事诗。就其体制而言,两篇合并在一起,内容互相发挥,与某些唐传奇极其相似。如《长恨歌传》篇后有《长恨歌》诗叙同一件事,《莺莺传》篇中有《会真诗》诗叙同一件事,沈亚之作《冯燕传》而后,有司空图写出《冯燕歌》一诗,其末云“为感词人沈下贤,长歌更与分明说”,显系发挥传奇之作,都是以文、诗结合,互为发挥。就其内容而言,《燕子赋》戏拟了燕子和黄雀之间的一场法律纠纷,并由凤凰审结,描写中涉及了较多的唐代司法制度方面的内容。很多论者高度评价了《燕子赋》反映的社会生活内容的真实性(注:参见张振离《从〈燕子赋〉看民间文艺》,收入周绍良、白化文编《敦煌变文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张锡厚《敦煌文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107页。),因此,分析《燕子赋》篇中反映的唐代司法制度对于确定其文学的价值很有意义。
唐代的法律制度达到了非常完备的程度,这首先表现在成文法方面。开国之初,李氏十分重视立法,太宗贞观年间历时十一年制订的《唐律》体系完整、内容详备。高宗永徽三年,又集中律学人才,撰写疏议,永徽四年律疏颁行。《贞观律》与《永徽疏》合编成的《唐律疏议》被后代奉为典范,影响了宋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制度。不仅如此,唐前期的统治者还十分注意法律的执行,要求各级官员认真执法。整个社会形成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当时的诗词由于形式的限制和审美特性的特点,很少触及法律生活的描写。唐人小说虽然反映的生活面较开广,也多囿于爱情侠义、佛道神仙、搜奇语怪,即使如《冯燕传》、《谢小娥传》之类涉及犯案违律事,重心还在于崇扬侠义复仇,法律的描写很微弱。有些通俗文艺作品此时却大量描写了社会法律生活,对此作些分析,对于全面深刻地解读古代文艺作品,理解作品和社会生活的互动关系有促进作用(注:一些法律史研究者从另一个角度注意到了传统文艺作品,认为其中的材料可以补官修史书典籍的不足,如贺卫方认为:“古人著作不应该只理解为官修正史以及各种经典,更主要的是那些较为直接地反映社会各阶层观念的作品,如戏曲、小说、诗词、笔记、日记、谣谚等等。”参见《比较法学的新动向·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页。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一书以古典戏曲小说为资源,分析了法律史的诸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燕子赋》就属于此类作品。
一般认为,《燕子赋》产生于唐代开元天宝年间(注:张振离《从〈燕子赋〉看民间文艺》根据第二篇开头“雀儿和燕子,合作开元歌”数语,拟定在开元以后天宝年间。周绍良主编《敦煌文学作品选》认为《燕子赋》“两篇大约都创作于开元天宝年间”,中华书局1987年版。),如果此说成立,那么《燕子赋》正是《唐律疏议》制订后不久法律在当时社会某些执行情况的反映。《燕子赋》比较完整地描述了诉讼、受理、传唤、讯问、押禁、审理、判决、结案等一系列司法过程,对法律纠纷的产生,案件审结的余波也有绘声绘色的描写,从中反映出丰富的法律文化、法律观念和社会心理。下面即从诉讼、审理、结案的过程略作分析。
一 诉讼
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起诉可以通过五种形式。其一是自诉,受害人及家属到官府呈告。其二是告发,第三人到官府对犯罪事件进行检举报告。其三是自首,犯罪人自己到官府陈诉所犯罪状。其四是由官吏举发,由一般官员或监察官员对犯罪举发或弹举。其五是审判机关主动追查犯罪、进行审判(注:参见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三章,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燕子赋》中反映的起诉方式是自诉,燕子房屋被雀儿侵占,并遭殴打,“遂往凤凰边下,下牒分析”。从中可见,唐代的起诉一般要用书面材料。《唐律疏议》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明显是以书面形式。由于存在大量不识字的民众,这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替人拟写诉状的人。法律默许这类人存在,但对其行为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在事实上有出入,必须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注: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斗讼》“告人罪须明注年月”、“为人作辞牒加状”条,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唐时诉状一般称为“牒”,如“部人王敬戍边,留牸牛六头于舅李进处。养五年,产犊三十头。例十贯已上,敬还索牛。两头已死,只还四头老牛,余并非汝牛生,总不肯还。敬忿之,投县陈牒。”“张为河阳县尉日,有构架人吕元伪作仓督冯忱书,盗粜仓粟。忱不认书,元乃坚执,不能定。取吕元告牒,括两头,唯留一字,问:‘是汝书,即注是字,不是,即注非字。’元乃注曰‘非’。去括,即是元牒,且决五下。”(注:《太平广记》卷一七一引《朝野佥载》。)少数情况下也称“状”。“牒”之字意涵盖较为宽广,往来书札、上行公文之类都可称为“牒”或“文牒”。“状”也是上行公文的一种,唐宋以后,意义范围逐渐缩小,特指诉状。《燕子赋》中“状”只有一处特指诉状,而多数称诉状为“牒”或“文牒”。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可知,在唐代书面材料形式的诉状已经出现,但是处于不很稳定的状态,还没有专门的名称。五代周广顺年间曾发布敕文,约定告状人“所陈文状,或自己书,只于状后具言自书;或雇倩人书,亦于状后具写状人姓名、居住去处”(注:薛梅卿点校《宋刑统·讼律》“越诉”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页。)。宋以后开始专称“状”,宋徽宗时的李元弼曾具体制订了“状式”,以约束“写状钞书铺户”在拟写时按照格式来进行(注:参见四部丛刊本《作邑自箴》卷八所列举“状式”,其格式基本为元明清各代民间书状沿用。)。
对于燕子的诉讼请求,凤凰予以接受。《唐律》规定,只要不是越诉,官司对于诉讼“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注:《唐律疏议·斗讼》“越诉”条。)。凤凰受理之后,于是“专着(校记作差)鹩往捉”。刘俊文认为唐代实行追身到案制,受诉官司强制传唤被告人到案,关于追身到案制,他指出史籍并无具体的记述(注:《唐代狱讼制度考析》,见《纪念陈寅恪先生诞辰百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出土有两件唐西州高昌县案卷残件,一为高昌县武城乡民范某控诉他人夺地营种诉辞,县司受理后下达命令武城乡里长拘传。一为高昌县坊正付某根据县司的传帖,送受传唤人到案的牒文。二者均为受诉官司下达拘传帖给受传唤人所在乡里,由里正或坊正负责押送到官府(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燕子赋》中之鹩则是凤凰派出的使人,可视为传唤的另一种方式,后代这种方式更为常见。传唤仍然需要书面文书作为依据。《燕子赋》在鹩前往捉拿雀儿时没有写明,但在稍后雀儿上堂时说“百姓雀儿,被燕谤夺宅,昨日奉王追帖,匍匐奔走,不敢来迟”,可见是有书面依据的。明清时,这种“追帖”演变为“传票”,或称作“牒票”,明清小说中有很多差役拿着“牒票”捉拿人的具体描写。
唐代法律对使人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唐律》云:“将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者要“减罪人罪一等”判罚(注:《唐律疏议·捕亡》“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条。)。雀儿企图拖延行贿,遭到鹩的拒绝,“火急须去,恐王怪迟”,捉住就走,“须臾到州”。
二 审理
唐代实行据状纠问制,审问必须根据诉状进行,原告被告两造当堂分理,《燕子赋》多次提到这一审理原则。如凤凰受理后说:“终须两家对面分雪,但知臧否,然可断决。”雀儿刚上堂就说:“燕子文牒,并是虚辞,眯目上下,请王对推。”后来又写道:“雀儿被吓胆碎,口口惟称死罪,请唤燕子来对。”在审讯中,雀儿多方狡辩,始终不肯认罪,于是“凤凰大嗔,状后即判:‘雀儿之罪,不得称苄,推问根由,仍生拒捍。责情且决五百(校记作五下),枷项禁身推断。’”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拷讯,拷讯在古代司法活动中是常见的现象,为历代的法律所认可。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中的法律文书《封诊式》已经对拷讯作出规定,至唐代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既允许使用拷讯手段,又有细致的要求和限制,表现出立法的节度,历来唐律研究者论述颇多,兹不赘述。这里分析一下拷讯的部位问题,隋废除鞭刑,形成笞、杖两种身体刑,唐代因之,法定刑讯只用杖讯。行刑的部位,《通典》卷一六八“考讯附”有云:“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考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腿、背均受者,听。即殿廷决者,皆背受。”《文献通考》、《旧唐书·刑法志》都有相同的记载。而根据《新唐书·刑法志》云:“(唐)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注:《新唐书》卷五六。)古代皇帝的诏、敕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律。唐太宗的诏敕应该实行过一段时期。但从《燕子赋》的描写来看,如:凤凰喝问雀儿“捋起脊背,拔却左腿,揭却脑盖”;雀儿被杖讯后“脊上缝个服子,仿佛亦高五尺”,还逞强说“男儿丈夫,事有错误,脊被揎破,更何怕惧”;雀儿向本典求情,被本典冷言拒绝:“你是王法罪人,凤凰命我责问。明日早起过案,必是更着一顿,杖十已过关天,去死不过半寸。但办脊背祗承,何用密箄相。”所涉及的行刑方式都是脊杖,可见这时又恢复了杖背。后代也一直延续杖背的形式。
另一个是唐代留禁候审制度,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持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只要被人告状到官,就是有罪,拷讯、留禁都源于这一思想。司法官府在当事人到案后,可以根据情况将其拘禁、留置,听候审讯。《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在候审期间,根据罪状的轻重,还必须加禁狱具。《疏议》引据《狱官令》曰:“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其杖罪散禁。”对于“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唐律》规定根据囚犯罪轻重给予守狱人员罪责(注:《唐律疏议·断狱》。)。《燕子赋》中雀儿百般抵赖不认罪,凤凰大怒,将雀儿“枷项禁身推断”,即是留禁候审。而后“雀儿被禁数日,求守狱子脱枷,狱子再三不肯”,也是因为有律条的威慑,狱子才不敢为雀儿脱去枷。
雀儿被禁数日,向负责此案的本典求情。本典说是凤凰命令其审问雀儿案件,显然是凤凰的下属,这种“本典”的称法和审理职责划分当与唐代司法官员体制分为四等有关。唐代法律为了便于分清公务活动中的职责,追究公罪罪责,把各级各类官署中千差万别的官吏以其所处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以及共同的责任状况,采用一般概念的名称分为四等: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注:《唐律疏议·名例》“同职犯公坐”条。)。“长官”是指官署中掌领全局对各部门各类公案作最后处断的最高行政长官;“通判官”为副长官,协助长官对各部门各类公案作最后处断;“判官”是官署中某一职能部门的负责官员,只对自己部门处断的公案负责;“主典”负责公案具体办理,协助判官作出决定。《疏议》以大理寺衙门举例说:“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为四等。”这种官署官吏地位和责任的四等划分,适用于一切行使权力的官署。如以县来说,县令是“长官”,县丞是“通判官”,县尉是“判官”,县典(司户、司法)是“主典”(注:参见钱大群《唐律与唐律体系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燕子赋》中的“本典”也就是负责具体办理燕子雀儿争巢案的一级官员。
《燕子赋》还描写了唐代可能存在的一种书面讯问方式。《燕子赋》里共有三则问头,全按一定的格式,开头总有“问”字,结尾总有“仰答”的字样,“仰”是下行公文中作命令语气的习语。敦煌变文《唐太宗入冥记》中,冥司判官崔子玉审问太宗也是用的“问头”,格式与《燕子赋》一样(注:《敦煌变文集》第213页。)。官府把审问罪人的问题写在纸上,要求被审问者回答,这叫做问头。另外,《唐摭言》也有“问头”这个词语(注:参见蒋礼鸿《敦煌变文字义通释》第三篇“释名物”,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6页。)。“问头”的回答似也要运用书面的形式。然而在《唐律疏议》等唐代官书中,却没有问头这种审问形式的规定和记载。后代法律也没有此类规定,但是有笔录的书办进行审问过程的记录,能够书写的人有时也自己写些供词,对于当时大多数不识字的人,只是在官方写就的口供上画押。问头可能只是临时使用的方法,由于在现实中有很多不识字的人,明显不适用,被淘汰了,作为审问记录的书办发展起来。从中可以看出,唐代的讯问制度已经建立,但在技术细节上还未定型。
三 结案
在审问中,本典欲给雀儿定“夺宅恐吓”的罪。按《唐律》确实有以恐喝夺人财物的罪条并有相应的处罚:“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注:《唐律疏议·贼盗》“恐喝取人财物”条。)据燕子的状词,雀儿曾经以燕子“逋逃落籍”的罪名威胁,说有“明敕括客”,企图吓走燕子,达到霸占燕子巢穴的目的。在唐代,曾有多次“括客”的法令和行动,搜寻隐匿户口,解决农民脱籍逃亡的社会问题。《资治通鉴》记载在唐高祖武德四年和唐太宗贞观十六年分别“诏括天下户口”、“敕天下括浮逃无籍者,限来年附毕”。根据《新唐书·苏瓖瓖传》和《旧唐书·宇文融传》,在武则天时期和唐玄宗开元年间也曾大规模括客。历次括客,特别是开元年间最大范围的收括户口的行动,对社会产生剧烈的影响(注:参见项楚《敦煌文学丛考·敦煌本〈燕子赋〉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77-78页。)。《燕子赋》正是以这些历史事件作为背景,从“明敕括客,标入正格”这句话来看,唐代括客令曾被编为正式法律执行。雀儿的恐喝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实际情况。《唐律疏义·户婚》“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这是法律对脱漏户籍的最重处罚,雀儿正是借此条律文实行恐吓。
中国古代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各种盗罪的区分很详细,量刑偏重。唐律列有三十二条盗罪,部分属于十恶之列。雀儿所犯“夺宅恐吓”当属“恐喝取人财物”条,还要在凡盗罪上加一等处罚,《疏议》规定,盗占财物值绢五匹徒一年半,五匹加一等,达到三十五匹则流三千里;处罚是很重的。因此雀儿不肯认罪,要求“见有上柱国勋,请与收赎罪价”。雀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唐代可以铜赎罪。但不是每个人都适用,唐律有专门的赎章规定收赎的种种条件:“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注:《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条,此条也称“赎章”。)上柱国原为官名,战国时楚国以覆军杀将战功的人封为上柱国,历代多有此名目。唐以上柱国为武官勋级中的最高级,柱国次之。开元二十五年所制定官品,上柱国勋是流内正二品(注:杜佑《通典》卷四○职官二十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当然属于可赎的范围。
最后,凤凰同意了雀儿的赎罪请求,判云:“雀儿剔秃,强夺燕屋,推问根由,元无臣伏。既有上柱国勋,不可久留在狱,宜其适放,勿烦案责。”判决是司法实践重要的环节,历朝为了司法的正常进行,防止产生弊端,法律对判决的权限、程序、形式有详细的规定。如唐律要求断案官员依律断罪、遵守权限和结案规程等。在《燕子赋》中缺少上述制度的相关描述,但是有关书判的描写值得注意。在《唐律疏议·断狱》中并没有进行书面判决的明确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这种判决方式。唐代的“判词”成为一种文体,收录在王维、白居易等人文集中的判文以及张《龙筋凤髓判》之类的判文专集都是拟判,留存至今。这是为了满足科举考试的需求。唐代开科取士有考拟写判词的科目,则又直接反映了司法活动的现实需要,在任官员判决案件时,一般要写出符合规范的判词,因此需要通过考试选拔这方面的人才。《燕子赋》中的这则判词也是拟判,然而并没有堆砌辞藻,浮艳少理,能够针对事件,作出简明清晰的判别。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燕子赋》尽管是用游戏之笔虚拟了燕子和雀儿之间的一场官司,文体也制约了描写的自由度,却非常真实地再现了当时司法制度和社会生活某些方面的特点,兼具法律和文学的价值。《燕子赋》中燕子屋占被打,即下牒“论官理府”,表明社会中强烈的法律意识。留禁、审讯、括客、收赎等情形的描写是现实的生动写照。燕子的状词、凤凰的书判在格式规范方面初露端倪,留下了唐代法律文书的现实史料。同在敦煌遗书中还有部分文学作品反映了法律的广泛影响。《茶酒论》戏拟茶酒二物的口吻,争论谁的功勋大,谁为尊卑,其中就有明显的法的烙印。如茶嘲笑酒:“不在明日后日,阿你酒能(疑为罢)昏乱,吃了多饶啾唧,街上罗织平人,脊上少须十七。”又云:“吃了张眉竖眼,努斗宣拳,状上只言粗豪酒醉,不曾有茶醉相言。不免求首杖子,本典索钱。大枷项,背上抛椓(椽)。”《伍子胥变文》所演虽为战国间历史事迹,作品大体有史事依据,却明显染上了创作时代的色彩。如文中所云:“楚王便狱中唤出仵(伍)奢、子尚,处法徒刑。”楚王出敕,捉拿子胥:“隐藏之者,法有常刑。先斩一身,然后诛九族。所由宽纵,解任科徽(征),尽日奏闻,固(锢)身送上。”“敕既下行,水楔不通,州县相知,榜标道路。”其中的“狱”、“徒刑”、“敕”等法律术语的意义都是汉代以后直到唐才出现和固定下来(注:《释名》云:“皋陶造狱,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汉蔡邕《蔡中郎集》外集‘独断·四代狱之别名’:唐虞曰士官……夏曰均台,周曰囹圄,汉曰狱。”徒刑之名起于北周,在此之前类似的刑罚,秦汉有城旦舂、鬼薪、白粲、候等名目,曹魏有作、完、髡(晋称耐)。《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七·徒流”云“周制徒刑”,有“五徒”。据清赵翼《陔余丛考》二二“敕”考证,南北朝以下,始专称君主的诏命。唐代多次将诏敕编为新律。)。因此《茶酒论》和《伍子胥变文》虽然一为当时的调笑之文,一为演述历史故事,但是侧面反映的是唐代法律的特征。《燕子赋》虽然运用寓言的形式,虚拟飞禽类动物之间的一场巢穴争端,在行文表达中并不是那么严密,时时窜入现实生活的鲜活内容。代表主审长官和当事人的凤凰、燕子、雀儿还是飞禽动物的形象,而本典、狱子却没有指明是飞禽;凤凰的官衙似乎应该在森林里,文中雀儿被捉,却是“须臾到州”,反映的也都是唐代司法活动的实际情形(注:在《敦煌变文集》中,还有一篇《唐太宗入冥记》,描写冥间的司法判案,折射出人间的司法活动。对明清小说《西游记》、《隋唐演义》、《三宝太监西洋记》和《列仙全传》有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这三篇作品可以发现,唐代的通俗文学作品已经开始细致描绘包括法律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并且具有了相当的表现手段和技巧。
《燕子赋》及时吸收生活中的新事物,将执法判案作为素材写进作品,扩大了文学作品对生活的观照广度。中国叙事作品一直以历史叙事为主流,这不仅存在于正史的修撰和稗史笔记,就是唐代兴起的传奇体小说,秉承的也是史传式叙事(注:蒲安迪在讨论中国的叙事传统时曾提到,古人视词为诗余,曲为词余,倾向于把文言小说视为“史余”,参见《中国叙事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7页。)。史传式题材结构往往使叙事作品以人物为叙事的中心,《燕子赋》却是以现实事件为叙述中心,在事件进展过程中,揭示形象和性格。在结构布局上,以争巢夺宅事件的发生、审理、判决、余波为顺序,完整记述了事件全过程,首尾宛然。在这场纠纷中,凤凰的威严与通变,雀儿的悍恶与刁巧,燕子的无辜与明智,以及鹩、狱子的守法自律,本典的冷峻随之表露无遗。这种叙事方式的采用,可以说是受到了现实案件审理活动的启示,突出事件引人入胜的情节特征,注重构造完整的、有趣的故事,体现了民间通俗文学的审美趣味。宋元繁盛起来的“说话”、话本小说脱离历史叙事,展现现实生活,偏重故事情节,较少人物刻画的特点与《燕子赋》非常相似。说话伎艺更有专门“说公案”者,南宋罗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中列出的“公案”有十六种,据胡士莹考证,其中的《三现身》、《八角井》、《大相国寺》、《圣手二郎》等均为执法判案故事(注:《话本小说概论》,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9-252页。)。而在其他类别中,同样有相当的犯条违律,惊官动府的内容(注:在今人考定为宋元小说的篇目中,《白娘子永镇雷峰塔》、《皂角林大王假形》、《闹樊楼多情周胜仙》、《计押番金鳗产祸》、《曹伯明错勘赃记》、《合同文字记》、《错斩崔宁》等作品中涉及了丰富的法律内容。)。可以说,法律生活已经成为宋元小说一个重要的表现领域,这与《燕子赋》不无联系。
《燕子赋》篇幅不长,然而却引用了三则问头、两次判文,显露出后来通俗小说穿插各类文体的端倪。古代小说文备众体,在主要的散体行文叙述中,夹杂着数量可观的诗、词、文,其中的“文”,有散体,有骈体,包括了书信、辞赋、铭诔、章奏以及杂体文等多种形式。此外还羼入一批为数不少的法律文体,虽不及小说中诗词出现的频度高,也蔚为可观。所谓法律文体,就是涉及司法判案的公文体式,如告状书、诉状书、判决书以及谕旨、详文、看语、审语、关文、牌票,这些文章类别丰富,体裁多样,缤纷杂陈于正文叙述之中。从宋元话本到清中期的《警富新书》,从《水浒传》、《红楼梦》、“三言二拍”等优秀作品到《石点头》、《醋葫芦》等一般作品,从世情书、才子佳人小说到历史演义、神魔志怪,在在皆有,使古代小说添上一层笔调敏复,情辞兼胜的特点。
语言表现上,借用了大量法律术语词汇,如落籍、括客、格、棒脊、流、笞、追帖、对推、收赎罪价、枷、枷禁、狱子、状、牒、晚衙、收赎、国有常刑、臣状、判、格令等,丰富了文学作品反映生活表现生活的能力。研究者多把《燕子赋》视为民间俗文学,作品本身确实也有很多俗语、口语、俚语,充满了民间文学的风味。然而与此同时,这些法律词汇和谐地交融其间,似乎可以说明法律生活比较普遍地溶入社会民间的生活,成为世俗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文学作品中也第一次完整展现了主审长官(凤凰)、助审(本典)、狱子、差役(鹩)、原告(燕子)、被告(雀儿)等文学形象以及这些形象所透露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心理。雀儿在燕子面前凶悍无比,恃强凌弱;不仅强占房屋,对燕子还“不问好恶,拔拳即搓;左推右耸,剜耳掴腮”,而且以落籍、括客恐吓燕子,吹嘘说:“野鹊是我表丈人,鸠是我家伯,州县长官,瓜萝亲戚。是你下牒言我,共你到头并亦。”到了鹩来捉,一下子吓得心惊胆颤,又不失狡猾,企图贿赂以拖延时间。在凤凰面前,雀儿一方面“被吓胆碎,口口惟称死罪”,一方面又百般图赖,拒不认罪。关到狱中后,轮次对狱子卑言相求脱枷、对本典吹捧乞求“方便”,时刻不忘以资贿相诱,讨取便宜,极尽奸猾市侩之能事,很像一个熟悉官衙门径的狡黠讼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