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集体表意行为研究&以吉林省社会弱势群体为例_社会矛盾论文

社会转型期集体表意行为研究——以吉林市社会弱势群体实证调查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吉林市论文,社会论文,转型期论文,实证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1)01-0213-06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此期间,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物质、精神和文化生活明显改善。然而,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相伴随的却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日益形成,成为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焦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早在2002年,以胡鞍钢为首的国家长期战略研究小组就在实证调查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社会稳定状况提出了“最严重的警告”:中国已经再次进入社会不稳定的时期。①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社会矛盾最明显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有关数据表明,从1993年到2003年这10年间,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增长了5倍之多。②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的社会稳定局面正在经受着严峻挑战。但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却存在着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的倾向,将当前社会中发生的一系列群众参与性事件简单地定性为群体性事件,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对此类事件处理方式的相对武断化和粗暴化,并最终导致了事态的激化和扩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种情况下,要切实有效地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和避免有损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必须深化和加强对社会稳定与社会冲突的认识。当前社会中发生的许多群众参与性事件其实不应该被简单地定性为群体性事件,而是一种集体表意行为。对集体表意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可以有效地缓和社会矛盾与冲突,减少甚至避免破坏性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关于集体表意行为的文献回顾

国外对集体表意行为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有刘易斯·科塞的社会解压阀理论、奥尔森的公共选择理论、普特南社会资本理论以及詹姆斯·C·斯科特关于弱者的武器和隐藏的文本等。

刘易斯·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冲突的积极功能。他发现敌对情绪和冲突是有区别的,如果敌对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像锅炉里的过量蒸汽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导致爆炸一样,从而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维持。③而这种情感和矛盾得以宣泄和释放的主要方式就是集体表意行为。曼瑟尔·奥尔森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理性人”前提出发研究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关系,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他指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在组成集体时却并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这对于理解集体表意行为的行动逻辑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④普特南在其《独自打保龄球》和《使民主运转起来》两部代表作中,分别通过对美国和意大利两个国家民众社会和政治参与度的实证调查,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揭示出民众政治和社会参与度降低的深层次原因,认为社会资本对民众表意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⑤詹姆斯·C·斯科特集中研究了被压迫农民的集体表意行为,主要包括对“日常反抗”形式和“隐藏的文本”的描述和分析。在《弱者的武器》中,通过对马来西亚农村穷人反抗压迫行为的实地调查,詹姆斯·C·斯科特首度提出了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斗争的概念。“我考察了为改变生产关系而进行的真实的反抗模式:纵火、怠工、联合抵抗、私下的抗议、偷窃,以及穷人之间的相互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去理解可以称为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的斗争……他们几乎不需要协调或计划,他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他们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权威对抗。”⑥

国内学者主要集中在对社会冲突,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研究上,而对于集体表意行为的相关研究尚显薄弱。

以胡鞍钢等为主导的国家长期战略研究小组根据发生机制的不同将突发性事件分为“能量积累型”和“放大型”两种,并且认为当前国内发生的大多数突发性事件都属于前者,即在事件发生之前都有一个“能量”积累过程。⑦王绍光从我国传统文化的角度对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各个不同群体的政治参与进行研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结构转型的影响,中国民众对公共政策的信心呈现下降趋势,民众参与的不足是社会公平受损的主要原因,参与危机已经成为中国目前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⑧李培林对当前国内的社会矛盾进行了充分的实证调查,认为社会冲突发生的诱因并不在于客观阶级划定的社会底层,而是来自于参照群体比较中阶层认同比较低的人群,由于利益格局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⑨宋林飞的研究主要致力于构建社会风险的预警系统,首次提出了中国社会风险预警系统的概念,该预警系统包括18个警源指标、10个警兆指标和12个警情指标,并且设置了5级计分法和4个警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对策。⑩张泰苏对群众信访行为的内在机制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近年来群众选择信访途径来应对行政纠纷的主要原因既不是公众理性选择的结果,也不是对传统文化模式的路径依赖,而是出于对行政诉讼行为的不信任和排斥心理。(11)

当前学界对社会稳定与冲突的主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完善的研究,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无论是对其发生背景、内在机制还是预防和控制体系,都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见解。然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学理研究却稍显不足,简单地用群体性事件来统一概括近年来我国社会中发生的一系列群众参与性事件,不免陷于简单化和绝对化的困境之中。在此,笔者提出集体表意行为概念,以区别于群体性事件。

二、集体表意行为概念的界定

要界定集体表意行为,首先需要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和界定。对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界定,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突出了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定》中认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二种观点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编写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一书将群体性突发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所引起的部分公众参与的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产生严重威胁的事件”(12)。第三种观点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这里突发事件在强调突发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宽泛性的特点。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具有四个方面的显著特征:群体性、违法性、突发性和危害性。

笔者于2008年对吉林市社会弱势群体所做的一项实证调查(表1与表2)表明,许多所谓“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多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社会弱势群体。调查显示,导致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改制(35.8%);在利益受损的感知程度方面,认为“彻底改变了原来的生活”的被调查者达到了35.3%;在利益受损时最想进行申诉的部门中居于前两位的分别是当地政府(40.5%)和直接责任相关单位(34.2%);在维权时最常采取的措施是直接上门找对方理论(31.9%)和找律师咨询(33.3%)和到法院起诉(32.5%),而只有极少(1.5%)的被调查者希望采取罢工和游行、示威、静坐等方式。根据对这一调查结果的分析,笔者认为并不能够笼统地将所有的群众参与性事件称作群体性事件,也不能够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和途径对集体表意行为进行过于简单而武断的处理。

集体表意行为主要是从民法研究领域引入的概念。表意,简言之就是意思表达,法学界认为法律行为就是表意行为。这一概念最早见于德国法学家海瑟在1807年出版的《法学概论——潘德克顿学说教程》中,其后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将表意行为的内涵表述为“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13)。在借鉴法学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集体表意就是利益表达,广义上的集体表意行为就是社会中的不同利益集团表达其自身利益诉求的行为,既包括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也包括弱势群体。而本文研究的主要是狭义的集体表意行为,即由于社会转型和单位改制等制度性原因,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采取集体行动,向执政党和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集体行为。较之群体性事件,集体表意行为具有时间的特殊性、群体的特殊性、行为的正当合法性以及容易转化等特征。

三、集体表意行为与群体性事件之间的逻辑分析

对当前社会稳定和矛盾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对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研究,明确分析和鉴别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表意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集体表意行为与群体性事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集体表意行为具有正当合法性。不论是我国还是西方的传统文化中都有关于利益表达权利的阐述。《国语·周语上》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江河若阻塞不通,必然会引起决堤泛滥,受到伤害的人一定更多。同样,堵塞人民的嘴,使言路不广,比江河堵塞还要危险,“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14)

18世纪以降,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就对民主、自由、平等理念进行了不懈的捍卫和探索。不论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还是法国的伏尔泰、卢梭和孟德斯鸠等,都对社会公正与自由权利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自由、平等等基本权利都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容侵犯,并进而要求建立一个理性的社会。罗尔斯认为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集会等其他方面的自由,具有优先性,绝不能因为政治或社会交易的权衡而受到制约。罗尔斯指出:“我把自由的优先性看成是自由平等原则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两个原则处在词典式的次序……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15)

集体表意行为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合理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群众的集体表意行为进行了法律方面的界定和引导。在西方社会中,罢工和示威游行等集体表意行为大都是在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下进行的。美国的《劳工管理关系法》、英国的《劳资关系法》以及《联邦德国劳资合同法》等分别对劳资谈判以及其他方面的集体表意行为和权利都做出了比较细致而完善的规定。

其次,集体表意行为与群体性事件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确切地说,集体表意行为是群体性事件的前置状态,群体性事件是集体表意行为激化、失控与恶化的表现形态。既然集体表意行为与群体性事件性质不同,那么对于群体性事件和集体表意行为理应有不同的处理思路。如果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以法律手段为主,重点是加强社会法制建设,那么对于正当合法的集体表意行为的处理应以规范和引导为主,重点在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如果能够正确对待集体表意行为,对其进行正确的规范和引导,形成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就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反之,如果对集体表意行为进行武断粗暴的处理,就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使事态升级,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恶果。和谐社会绝对不是指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一个利益关系结构大体均衡的社会。根据孙立平等人的观点,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里,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源在于改革过程中所导致的利益冲突,而造成社会各阶层之间资源分配和占有差距悬殊的直接原因在于社会各阶层进行利益表达的能力和权利的巨大差距。(16)在当前社会中想要缓和社会矛盾,达到多元利益格局的大致均衡,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和完善集体表意行为的规范引导机制。

四、建立和完善集体表意行为的规范引导机制

按刘易斯·科塞的说法,对于一个健康社会来说,适度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可以有效释放社会压力,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但是“社会解压阀”机制需要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应当具备一个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稳定协调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对集体表意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机制。惟其如是,才可以在释放社会压力的同时保持社会活力和创造力;反之,只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积聚升温,并最终导致更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在我国当前社会中,建立和完善集体表意行为的规范引导机制,不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国家体制和制度建设,更要充分发挥社会的组织和监督功能,提升表意者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从国家制度层面来看,一个国家利益表达的制度设置是用来规范和约束利益表达者的一整套行为模式。就中国目前的利益表达制度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司法制度和信访制度等在内的利益表达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体系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制度设置上缺乏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有效利益表达的机制,制度发挥作用过程具有滞后性以及弱势群体对相关制度的认识存在局限性等。为此,应在各级人大和政协机构中,增加底层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代表的比例,提高弱势群体成员的政治参与度;完善现有的信访表达机制,确保渠道畅通;创新制度,防止精英群体通过利益结盟损害处于底层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只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多元化的制度框架和利益表达渠道,利益表达者才能根据自身不同的利益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社会转型期政府的职能和定位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这是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哲学家高清海就提出中国需要自己的社会发展理论。认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不能等同于经济目标,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济的增长,社会主义改革不仅要有生产力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目标,还要有人的主体目标。(17)邴正认为公平与效率关系纠结的原因在于“没有搞清楚政府和企业的本质区别。对企业来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不言而喻的。对政府来说,公平被兼顾,这有悖于建构和谐社会的使命。效率第一的观念一旦成为政府的执政理念,就会出现马太效应。已经有的,会更加富有;本来没有的,什么都会被拿走。”(18)所以,建立和完善集体表意行为的规范引导机制必须实行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实现效率与公平之间新的平衡,强化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

再次,发挥社会组织对集体表意行为的组织职能和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职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重要载体的单位,已经失去代表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意愿的作用,正是社会组织替代了原有单位的位置和功能。为了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载体的功能,需要从建设社会组织本身入手。在保证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将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管理为主;政府可以逐渐将一部分社会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交给相关的社会组织来实施和运作,同时政府应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进行自身的发展和创新。

舆论监督本来的意义是公众以“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舆论客体施加的影响,它是社会民主的基本内容之一。当前,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优势,使现代化利益表达手段为弱势群体所用,使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更为简便易行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应该积极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形成制度化、常规化的网上交流机制。

最后,对利益表达者自身而言,需要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行动和利益表达的制度建构之间实现双向建构和良性互动。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制度上引导和规范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方式,使利益表达的渠道既能畅通无阻,又能健康有序运行;二是弱势群体自身素质和合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使二者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双向建构,使其真正合理的利益诉求能够“下情上达”。引导和规范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方式并不意味着要对弱势群体合理的利益表达进行约束或限制,而是要对其不合理的、甚至激进的表达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所以,处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者应该在政府的政策和法制宣传下积极地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自己的合法维权意识,对自身的利益损害既不能激进对抗,也不能消极隐忍,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让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听到自己的声音。

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在其《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一书中将中国与西方的民主模式进行比较,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的纵向民主模式乃是“支撑中国新社会长治久安最重要、最微妙也是最关键的支柱”。而这种模式强大的优越性只在于自上而下的政府指令与自下而上的群众参与之间达到平衡状态。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集体表意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建立和完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正确处理和引导民众,特别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不仅将有效地释放社会压力,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并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事业不断向前。

注释:

①胡鞍钢、崔之元等:《最严重的警告——中国社会不稳定的状况调查与分析》,《书摘》2008年第1期。

②吴忠民:《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与趋势》,载汝信、陆学艺、李培林等主编《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③转引自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6页。

④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页。

⑤罗伯特·D·普特南:《独自打保龄球:美国下降的社会资本》,《规划师》2002年第8期;俞可平:《社会资本与草根民主罗伯特·帕特南的〈使民主运转起来〉》,《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

⑥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94页。

⑦胡鞍钢、崔之元等:《最严重的警告——中国社会不稳定的状况调查与分析》,《书摘》2008年第1期。

⑧王绍光:《政治文化与社会结构对政治参与的影响》,《清华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⑨李培林:《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社会》2005年第1期。

⑩宋林飞:《中国社会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与运行》,《东南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11)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信访》,《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第7页。

(13)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91页。

(14)《国语·周语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9页。

(15)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42页。

(16)孙立平:《利益表达制度化之路》,《法庭内外》2010年第7期。

(17)高清海:《中国需要自己的社会发展理论》,《天津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18)邴正:《树立和谐发展的执政理念》,《理论视野》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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