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驱动的制度变迁与中国的制度变迁_制度创新论文

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与中国的制度转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中国论文,需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是指面对潜在收益的微观主体(个体或群体)作为初级行动集团自发倡 导、组织和实行制度创新,并引发次级行动集团跟随,在两个行动集团的共同推动下最终形 成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制度变迁。它意味着该制度创新是微观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 行的活动,是自愿安排而非强制安排。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是指由权力中心强制完成的,遵 循自上而下原则的制度变迁,具有强制性特征。

一 转型中中国制度变迁的实证研究

1.单项制度安排的演进研究(注:文内案例详见张曙光:《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版。)。

通过研究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我们发现诸多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均证明政府强制往往难以 形成制度变迁,而微观主体主导的自发制度创新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能在反复博弈中形成 制度变迁。例如通过对山东惠民“大市场”要灭“小”市场与浙江义乌小市场变成大市场案 例的比较和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如此,即政府与市场、个人行为的关系应该是如义乌那样 先有经济行为主体的自发行动,再有政府顺应自然趋势的推进和有效规范,从而形成合力达 成经济市场化;而不应像惠民那样政府出于获取利益和管制权的目的一厢情愿要灭“小”市 场,建立“大市场”,其结果必然是市场化的逆转,政府与个人的福利均受损失。

2.经济史研究——温州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模式及其绩效。

从地方经济史的角度研究制度变迁,本文选取的是温州案例。如图:

如上图所示,驱利的意识形态是温州制度变迁发生的前提条件。南宋时期反对空谈仁义道 德的“永嘉学派”使温州人的文化选择偏向了功利与重商,较早形成了商人的习俗(指对“ 预期的交易的相似点”(注: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17页。)),并且倾向风险偏好。温州的这种灵活的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 获得了成功。地理环境是温州制度变迁的物质条件。为了冲破耕地稀少、资源相对缺乏的困 境,温州人放弃了传统的小农经济而从事工商业,以分散个体的决策来使分散的稀缺资源得 到 更有效运用,这种对资源使用的分散性又使温州事实上存在着私有产权。温州政府作为市场 博弈的第三方力量,以积极响应微观主体的创新为基本取向,为他们提供了相当有效的产权 激励。在以上三个重要参数的交互影响下,微观主体积极组织和发动温州市场与企业组织制 度的创新。市场与企业组织制度的变迁又引起相关制度的变迁,进而使其较早地建立了充满 活力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 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型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

为什么单项制度安排演进与地方经济制度变迁的案例都表现出不是政府主导方式而是需求 诱 致方式对中国制度转型起着主导作用呢?我们可以通过两种制度变迁方式的路径比较来分析 原因。

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反复博弈的路径相对于政府强制方式要短得多。因为该博弈是一种网 状的结构,市场处于这张网的中心,它发布信息、传递知识,是微观主体要作出适应性反应 的对象。当潜在收益丰厚时,微观主体普遍进行着制度的创新,一个(群)微观主体制度创新 的成功将马上引起众多其他微观主体的跟随,使制度创新在市场中得到迅速扩散,信息流也 在扩散中发展起来并自我增强,从而使人们的观念、知识发生改变;政府也作出适应性反应 ,让制度创新成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因此,需求诱致型变迁具有以下优点:微观主体创 新的积极主动性,使创新风险与成本分散;创新成果扩散迅速,潜在收益实现快,经济绩效 获得快。

政府强制型制度变迁实现的路径则较长,博弈是纵向结构,初始点为政府。根据里格斯生 态 行政理论,转型中的中国市场发育程度已逐渐趋向衍射社会(有明确的社会分工,市场按价 值规律运行;行政职能明确且各司其职,行政制度市场化、商品化),但政治上的发展却相 对滞后,带有浓厚的溶合型社会特征。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政府制度创新不管在制定还 是执行路径上都充满遭遇陷阱的风险。为使路径分析更简洁,我们假定遇到陷阱的经济得益 为0,避开陷阱得益为1,如果放松这一假定,则实际经济得益为0至1之间。如图:

路径1:政府与微观主体一样是有限理性、有限的知识,特别是“难以言传、只能靠直接活 动才能获得的实践性或个人性知识是无法得到的,它们只能来自于改革实践本身”,并且转 型中的政府缺少正确决策所必需的完善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常常带有理想化 倾 向。因此政府创新决策很可能失误,使经济得益为0。

路径2:如果政府的制度创新是理性的,则避开了第一个陷阱。但是政府理性的目标是双元 的: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如果政府 实施的制度创新仅仅是让财富转移分配以达到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则微观主体潜在收益 减少、创新减弱,得益为0。

路径3:政府解开了“诺思悖论”,避开第二个陷阱,制定出使效率增进的制度,但是制定 者与执行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了代理人问题——败德或寻租行为,政府内部控制的失 败使其得益为0。

路径4:政府解决了代理人问题,但还有各级官员的认知、组织和行动时滞问题。时滞越长 ,创新成本越高。若制度创新跟不上转型经济中迅速变化的经济形势,则得益还是可能为0 。

路径5:政府顺利缩短调整时滞,并以权威来替代意识形态上的说服,使新制度付诸实施。 虽然实施之初节省了成本,但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人们的意识形态没有相应转变等潜在成 本问题使该制度因得不到微观主体的认同而失败。

路径6:政府取得了微观主体的支持,在建立新制度的同时也在“扩展他们的权威应用范围 ,不只是要获取额外的影响,而且是为了赢得新的权威授予”,于是政府权力膨胀,发生替 代效应。它既替代微观主体创新,又替代享有原本属于微观主体的部分潜在收益,从而使微 观主体的创新能力、自主决策能力减弱。

路径n:政府只有排除了这种种陷阱才能沿着正确路径(n)完成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获得经 济得益为1。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强制型制度变迁路径不仅博弈时间长,而且制度创新的风险与成 本集中于政府得不到分散,成功的概率随着路径中陷阱的增加而降低。这种变迁方式越是基 层的政府发动,信息越明确,腐败等陷阱越浅,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其行为更接近于微 观主体自发、自愿的制度创新行为,但是组织权力膨胀的可能性更大,最终也可能削弱经济 得益。

三 小结

总之,我们认为需求诱致型的风险远比政府强制型分散,并容易获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 么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会实际主导中国制度转型的原因。所以,凡是能交给微观主体进行的 制度创新就应交给他们创新,政府应把自己作为创新的次级行动集团为微观主体提供界定和 保护产权的服务,把政策目标“定位于改善民间部门解决协调问题及克服其他市场缺陷的能 力”(注:青木昌彦等:《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年版,第2页。)。同时鉴于中国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它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改革政府,在 信息比较确定的基础性制度上进行创新,以推动微观主体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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