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向性论文,学说论文,布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5—0146—05
意向性是现象学的一个基本概念,用胡塞尔的话说,是现象学的“主题”,现象学可以说就是对意识或经验的意向性结构的研究和描述。但是,在现代哲学中最先提出意向性的概念而加以探究的,并不是胡塞尔,而是他的老师弗朗茨·布伦塔诺。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不仅直接影响了胡塞尔,而且为他的其他一些弟子,如特瓦尔多夫斯基、迈农等人所继承和发挥。老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们彼此之间,对意向性的观点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甚且颇有歧异。本文对此并不论及,而只是对布伦塔诺本人的意向性学说略作评述。
布伦塔诺最早是在《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1874)一书中提出和阐述其意向性学说的。
布伦塔诺把他的心理学称为描述心理学,以区别于发生心理学。后者探讨人的心理或意识及其各种形式的发生和演进的过程;前者则是研究和描述心理活动、心理现象的特征、结构、要素和分类等等。二者的区别犹如地球构造学(geognosie)之于研究地球历史演变的地质学(geologie)。因而布伦塔诺也把描述心理学称为心理构造学(psychognosie)。意向性概念是描述心理学或心理构造学的轴心。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全部分析都是围绕着这个概念而展开的。
对心理现象的研究,首要的工作自然是给心理现象一个明确的界定,指出心理现象之为心理现象的特质。布伦塔诺说:“全部现象的世界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理现象,一类是心理现象。”① 所谓心理的现象,布伦塔诺指的是我们的各种心理活动(而且仅指心理活动),感性表象活动、概念思维活动、判断、推理以及各种情感的活动,如爱和恨、喜悦、希望、恐惧等等。
那么,所有这些心理现象所共具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呢?有些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说,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不同,后者具有广延性,具有空间的规定,前者则是没有广延性的,不占据空间位置的。布伦塔诺不赞成这个说法。他认为,用非广延性来规定心理现象,这是一个消极的定义,而且并不足以把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区别开来,因为正如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都曾指出的,“不仅心理现象,而且有些物理现象也不具有广延性”,例如,感官所感知的一些物理现象(颜色、声音等等)就是“没有广延性和空间规定的”②。布伦塔诺说,我们应当给心理现象一个“积极的定义”,找出确为心理现象所独具而决非物理现象所分有的“积极的特征”。这个特征就是所谓的“意向性”。布伦塔诺说:“古代的心理学家们已经注意到为一切心理现象所有而为物理现象所无的一种相似性。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在于中世纪经院学者所说的对象的意向的(亦即心理的)内存在(die intentionale Inexistenz)和我们可以略为含糊地称之为对一内容的关涉,对一对象(不必是指一实在的东西)的指向,或内在的客观性(die immanente gegenstndlichkeit)的东西。每一心理现象都把某物作为对象而包含于自身之内,尽管方式不同。在表象活动中总有某物被表象,在判断中总有某物被肯定或被否定,在爱中总有某物被爱,在恨中总有某物被恨,在欲望中总有某物被欲求,如此等等。这种意向性的内存在是心理现象所独具专有的。任何物理现象都没有类似的特征。”③ 由上可见,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主要是强调心理现象的特征在于和对象的关系。只有在和一个对象的关系中,和一个作为对象的某物的关系中才谈得到心理活动。在《伦理知识的起源》中布伦塔诺谈到“这种关系曾被称为意向性的”时在一个脚注里说:“‘意向性的’一词如许多代表重要概念的其他述语一样,来自经院哲学”,但是“这种观点的萌芽则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④。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讨论相关者的涵义时曾以思和可思的东西、视和所见物的关系为例,指出思是对可思的东西的思,视是对某物(如颜色和诸如此类的东西)的视⑤。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也是强调思想和感觉的心理活动总是关涉于所思、所感的对象的。
从西方哲学史来看,虽然远自希腊时代就有许多人相信有独立的灵魂,相信思想、感觉等一切心理活动都是灵魂的能力和作用,但是在此后很长时间里,似乎没有人认为灵魂可以不思及任何可思的东西而有所思,不感到任何可感的东西而有所感。然而到了近代笛卡儿却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笛卡儿认为,灵魂实体无赖于物质世界和人的肉体而独立自在。思维是灵魂实体的本质属性。灵魂永在思维,即使离开一切对象,灵魂也可思维。“我思故我在”,我即灵魂,与我思同在。因而思维或意识也是一种可以无赖于对象而我自有之的独立自在的活动。这就是承认有无对象的思维,无所思的思。这可以说是对所谓心理现象意向性理论的一个完全的否定。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笛卡儿的这种观点做了有力的批判。他认为,笛卡儿的“我思”是一种单纯的自我同一,是一种“分析的统一性”,可以离开对一切他物的意识而有“我是我”或“我在”的意识。康德虽然承认“我思”是先验的,但是认为它并不能离开对他物的意识而独立。他说:“只有在我能够把被给予的杂多表象联结在一个意识中,我才能把贯穿于这些表象的意识的同一性表现给我自己。”自我意识的统一(或者说“统觉”)是一种“综合的统一性”⑥。我思和对象有必然的关系,只有对于对象有所思,才有关于我思和我在的意识。因此“我在的意识同时即为在我之外其他事物存在的直接的意识”,“我自身存在的单纯意识证明在我之外空间中对象的存在”⑦。黑格尔非常赞赏康德关于意识的先天综合统一的观点,认为是“伟大的思想”。他也强调意识之为意识在于它和对象的关系,独立自在的意识是没有的。他说:“意识是把自己跟某种东西区别开来而同时又与它相关联着的”,“意识一方面是关于对象的意识,另一方面是关于它自己的意识”⑧。没有关于对象的意识,就没有自我意识,而且根本就不发生任何意识。就其实质而言,我们可以说,康德和黑格尔关于意识和对象、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之统一的思想是对于意向性理论的一种重新的肯定,尽管无论黑格尔还是康德都从未使用过意向性这个词。
在布伦塔诺的时代全然否定心理现象之意向性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似乎是没有的,但是有的哲学家否认意向性为一切心理现象的普遍特征,例如英国哲学家汉密尔顿就认为只有思维和欲望的现象是有意向性的,在情感的领域(如快乐和痛苦)内,意识则不具有这种特征。他说:“情感的特点在于在情感中除了主观性地主观的东西(subjectively subjective)之外没有任何别的东西,这里既没有与自我相异的对象,也没有自我的任何形式的对象化。”⑨ 这种看法在汉密尔顿之后并不少见,就连布伦塔诺的弟子中也有持此议者,例如胡塞尔就不认为一切心理现象都具有意向性的特征。他说,诚然有些情感属于意向性经验,但有些情感却是非意向性的。当代美国哲学家塞尔也认为,只有某些心理状态而非一切心理状态都具有意向性,例如一种莫名的忧虑或兴奋,并非对于任何东西而发的,就不是意向性的。布伦塔诺在反驳汉密尔顿时极力主张,一切心理现象,包括情感的领域,都是意向性的。他说“汉密尔顿的说法无论如何是不完全正确的。某些情感显然涉及对象,语言本身通过其使用的词语就表明了这一点。我们说:‘一个人喜欢某物’或‘一个人为某事感到高兴’;‘一个人为某事伤心’或‘一个人为某事感到悲痛’。我们还可以说:‘这使我高兴’,‘这使我痛苦’,‘这使我感到惋惜’,等等。高兴和伤心,像肯定和否定、爱和恨、欲望和厌恶一样,显然也伴随着一个表象,而且是针对着其所表象的东西的”。因此,布伦塔诺认为,“汉密尔顿否定情感有其对象,断言情感是纯主观的或‘主观性地主观的东西’,其实是一种‘自相矛盾(sich selbst widerspricht)的说法’,因为主体与对象(客体)是互相对立又彼此同在的,在谈不到对象(客体)的地方,也就谈不到主体。”⑩
布伦塔诺强调主体与对象的对立统一,从而坚持一切心理现象,一切主观意识活动都是有所指向(对象),都是意向性的。就一般理论而言,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把情感活动的意向性与理智或认识活动的意向性等量齐观,强调情感也是“以表象为基础的”,从而就忽视了这两类不同的心理活动的意向性的差异。理智或认识活动的意向性表现为形成关于对象的表象或观念(包括概念思维和感觉映像),可以说是一种“反映”活动(reflection),其与对象的关涉或指向似乎是直截了当的。情感活动虽然可以包含认知的内容,但并不直接反映对象本身,而是表现为主体对于某事某物的刺激的一种心理反应(reaction),可以说,情感活动是以主体的态度、感受、体验为中介而与对象相关涉的。反对情感具有意向性的学者就是以情感是主体自身的态度、感受、体验而非对象的表象为论据,主张情感是纯主观的,与对象无涉,布伦塔诺在反驳他们时,恰恰没有抓住要害,反而以情感活动如理智活动一样也是基于表象来反映对象,指向对象的,这种回答自然不足以令对方信服,也不能不令后来的一些学者对情感领域的心理活动、心理现象是否具有意向性特征产生这样那样的怀疑。
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即与对象的关涉是心理现象所独具而不与任何物理现象共有的基本特征,而所谓意向性、所谓与对象的关涉,布伦塔诺又特称之为“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
很遗憾,“意向性”、“内存在”的说法,曾引起一些误解,甚至是严重的误解,这涉及布伦塔诺所谓对象的本体论地位及其与心理现象或意识究属何种关系的问题,不可以加以说明。
首先是对“意向性”一词的误解。为前所说,“意向性”(intentionatitt)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用语,由拉丁文动词intendere衍生而来。Intendere有指向、导向的意思,“意向性”即是由此词义构成的一个哲学术语。Intendere还有意图、企图、打算、谋求的意思,因而有些人难免会从这个词义去误解“意向性”而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产生误解和曲解。布伦塔诺在《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1911年第二版出版时特地加了一个小注谈到这种误解,他说:“这个词被误解了,人们认为它与意图和对目的的追求有关。”(11) 意向性和意图不是一回事,意图是一种心理现象,因而具有意向性,即与对象有关涉、有所指向,但是并非所有心理现象的意向性都带有意图或故意的性质。
更大的误解在于“内存在”一词。人们或以为布伦塔诺讲“对象的意向的内存在”是关于对象的本体论的规定,是承认对象、物理现象、物理世界只有在心内、意识之内的存在,而否定了对象的独立的客观实在性。如果一方面承认对象意向地存在于意识之内,另一方面又承认对象有其心外的存在,那就是自相矛盾了。例如,贝尔格曼(G.Bergmann)认为,布伦塔诺是否认物理的对象及其现象(如颜色、声音等)具有心外的存在的,他说:“我们感知的颜色和声音不是我们心外的任何东西,认为它们是我们心外的东西,就会使人陷入矛盾。这一点是布伦塔诺经常坚信不移的。”又说“‘实在存在的东西我们感知不到,我们感知到的东西并不是实在存在的’这个话是我的而不是布伦塔诺的,但是它准确地表达了他的看法。”(12) 然而,贝尔格曼对布伦塔诺的这个解释并不是对他的观点的“准确”表达,而恰恰是对它的一种颠倒,一种曲解。贝尔格曼强加于布伦塔诺的那种看法其实是19世纪英国的巴克莱主义者的主张,布伦塔诺是坚决反对而予以批驳的。巴克莱主义者拜因(A.Bain)认为,承认物理对象(例如一棵树)是“离开一切知觉而自在的某种东西”,即承认其有不被感知的存在,而又承认它可以为我们所感知,就是承认“我们同时既感知这个事物又未感知这个事物”,这是一个具有“明显矛盾”的“假设”。因为我们“只能照其被感知的样子来想象事物,而不能按其不被感知的样子来想象它”。“树只能通过感知被认识,至于它在感知之前和独立于感知时究竟是什么,我们根本就不能说”。布伦塔诺反驳说:“我必须承认,我不能相信这个论证是正确的。”他也以树为例说,诚然一个人只能想象被他所感知的树,“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他只能把树想象为被他感知的东西”,不能断言树只有被感知才存在,又如你尝一块白色的糖,“这并不意味着你把糖尝成了白色的”。布伦塔诺更就颜色这种物理现象反复论述其肯定物理对象、物理现象的客观存在的实在论观点说:“一种颜色确实只有当其为我们所表象时才显现给我们,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说,颜色不被表象就不可能存在。只有被表象(das Vorsteltt-sein)是包含在颜色内的一个要素,不被表象的颜色才意味着一种矛盾,因为一个整体若缺少它的一个部分,那确实是一个矛盾。但是这里显然不是这个情况。否则就简直无法理解,关于物理现象在我们表象之外实际存在的信念怎么会得到最普遍的传播,怎么会被人们极其顽强地坚持,甚至长久地成为第一流思想家们的共识,更不要说怎么会产生这种信念了”。因此布伦塔诺断然宣称:“认为物理现象作为意向地存在于我们之内的东西在实际上存在于心外包含着一种矛盾,是不正确的。”(13)
由上可见,布伦塔诺讲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丝毫也没有否定对象作为物理的东西在心理之外,意识之外存在的本体论的地位。那么,所谓“内存在”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前面提到,布伦塔诺也曾将对象的“意向的内存在”称为“内在的客观性”,而且说在中世纪“经院学者还远更经常地使用‘客观的’(objektiv)一词而不是‘意向的’一词”(14)。我们知道,“客观的”一词在经院哲学中并无后世所谓独立于意识的客观存在的涵义,而是指对象作为一种心理的形象、影像而非纯然主观的意识状态被“客观地”表象在、反映在心中。近代早期的哲学家,如笛卡尔,也还在经院哲学的这个涵义上使用“客观的”一词。当他谈到对象的“客观的”存在时,是相对于对象的“形式的”存在而言的,“形式的”存在是指对象在心外的实际的存在,“客观的”存在则指事物作为理智的对象而仅仅存在于心中,笛卡儿也称“客观的”存在为“表象的”(representational)存在,亦即作为对象在心中或理智中的“表象”(representation,Vorstellung)或观念(idea)而存在。他以太阳为例说:“太阳的观念是太阳本身存在于心中,当然不是像它在天上那样形式的存在,而是客观的存在,即以对象通常存在于心中那样的方式存在,这种存在方式诚然远不如事物在心外的存在那样完满,但是它决不因此而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mere nothing)。”(15) 其所以不是mere nothing,就是因为对象在人的意识、理智中有“内在的客观性”,有它的表象、映像,因而人的心理活动、心理现象决不是“纯主观地主观的东西”。布伦塔诺所说“在某种意义上(gewissermassen)对象就在心理活动的意识之中”,即是就此意义而言的。(16)
不过,布伦塔诺说,尽管“意向性”一词会引起误解,但是他宁可继续使用它,而不愿用“客观性”把它替换掉,原因是“客观性”一词引起的误解可能“更大”。“客观性”一词在近代哲学中的涵义与其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的涵义不同。近代人们通常是把“实际存在的东西(daswirklich seinde)”而非对象在心中的表象、映像称为“客观存在的”(objektiv seinde)(17)。因此讲“对象的内在的客观性”,可能被误解为对象就如其在心外的实际的物理的东西那样存在于心中,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对象在心中的表象、映像不可能像对象本身那样具有实际的物理的特性(物质性、三维空间性,等等)。
最后,我们应当指出,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虽然可能有被他人误解之处,但是其本身确实也有纰漏的地方。按照他的意向性学说,心理现象之区别于物理现象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对于对象的意向、指向、关涉,它强调的是心理现象或意识与对象的关系,没有对象、离开对象,就谈不上意识,无所谓意识,如马克思所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18) 但是,如果倒转来说,凡是被我们的心理活动、意识活动所意向、所指向、所关涉的东西都是“对象”,而且都是“物理的现象”、“物理的东西”,那么就会产生一些乖谬的、悖乎常理的结果。而这也正是布伦塔诺所未能避免的矛盾。例如,他说,正像“我所看见的一种颜色、一种形状、一处风景,我所听到的一个和音,我所感到的冷热、气味”作为看、听、感觉等心理活动的对象,都是“物理现象”一样,“出现在我的幻想中的类似的影像(aehnliche Gebilde,welche mir in der Phantasie erscheinen)”,作为幻想这种心理活动的结果和内容,亦即幻象,也是“物理现象”(19)。尽管布伦塔诺说,幻象之为“物理现象”与上述那些“出现在感觉中的物理现象”(颜色、形状、风景等等)不同,它们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因为物理科学不研究一切物理现象,它不研究幻想的物理现象,而只研究出现在感觉中的物理现象”,即实际被感知的外间的物质事物及其属性(20)。其实,不可能为物理科学所研究的“物理现象”就不成其为“物理现象”。根据常识和一般心理学的看法,幻象是心理的影像(mental image),当然不是物理现象,所谓“幻想的物理现象”(physischen phaenomenon der Phantasie)乃是一个有如“圆方”(round square)一样的自相矛盾的概念。
不特此也。布伦塔诺学说中还有一个更严重的自相参差、难以自圆之处。在他看来,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如前所说,他把心理现象仅仅理解为心理活动)之为意向性的活动,只能对作为其对象或内容的他物即物理现象有所意向、指向、关涉,而不能为他物所意向、指向、关涉(物理现象是绝无意向性的),也不能对其自身有所意向、指向、关涉,也就是说,心理活动不能反身自指,不能成为反省(Reflexion)或自我意识(Selbstbewustsein)的对象,因为它一旦成为也可被意向的对象,它又何以区别于被布伦塔诺严格规定为只能作为心理的意向性活动的对象的物理现象呢?这是一个令他大感头痛的问题。他的解决办法最后只能是在自己的理论上打开一个豁口,承认心理活动也可以是其自身的“对象”,而且甚至说:“心理活动通常首先是以他物为对象,其次以自身为对象,这是一个具有极大重要性的事实。”(21) 不过,他又特别指出,心理活动成为其自我反省、自我意识的“对象”与“他物”即物理现象之为心理活动所被意向的“对象”,并不是在同等意义上的,他把后者称为“第一义的对象”(primaer objekt),把前者称为“第二义的对象”(sekundaer objekt)。他说:“每个心理活动都以自身为对象,但不是第一义的对象,而是第二义的对象,亚里士多德称之为‘附随的东西’(22)。例如,回忆这种心理活动总与我们自己的经历有关,是以这些经历作为“第一义的对象”,而当我们反思这种回忆活动本身时,则将其“只是作为第二义的对象”(23)。二者不容混淆,布伦塔诺说,那种认为“不仅物理的东西,而且心理的东西,都可以成为第一义的对象”的观点,是“错误”的。(24)
布伦塔诺以“对象”有第一义和第二义之分来避免将一切“对象”都归入“物理现象”,但是他既然承认心理活动也可以是一种其自身所意向、指向、关涉的“对象”,那就无异于承认心理活动既是意向性的,又是非意向性的(即被意向的),这当然就背离了他提出的意向性为心理现象的唯一的基本的特征这个主旨而陷入理论自相龃龉的境地。不过,布伦塔诺学说中的这些矛盾和困难给他的学生和后世哲学家留下了更多的思考和争论的空间,在一个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些矛盾和困难激发和促进了后来现象学思潮的产生和发展。
注释:
①《论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别》,载《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Felix Meiner出版社,1971年重印本,第1卷第2篇第1章,第109页。
②同上,第122页。
③同上,第124—125页。
④《伦理知识的起源》,Felix meiner出版社,1921年,第45页,注23。
⑤《形而上学》,第5卷第15章1021a29—1021b3。
⑥《纯粹理性批判》,中译本,三联书店,1957年,第101页。译文略有变动。
⑦同上,第198页。
⑧《精神现象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2年,上卷,第58、59页。
⑨引自布伦塔诺《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第1卷,第126页。
⑩同上,第126—127页。
(11)同上,第2卷,第8页。
(12)《实在论。对布伦塔诺和迈农的一个批判》,Madison1967年版,第224页。
(13)上引拜因和布伦塔诺的话均见布伦塔诺《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第1卷,第130—132页。
(14)《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第二卷,第8—9页。
(15)笛卡儿《对第一驳难的回答》《笛卡儿哲学著作集》,Haldane和Ross编,1968年版,第2卷,第10页;参阅《哲学原理》,《笛卡儿哲学著作集》第1卷,第226页。
(16)《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第2卷,第9页。
(17)同上。
(18)《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页。
(19)《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第1卷,第112页。
(20)同上,第138页。
(21)《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第2卷,第140页。
(22)同上,第138页。
(23)同上,第141—142页。
(24)同上,第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