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行案件提起公诉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张琨[1](2018)在《司法责任制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下,检察业务领导权的核心内容是对检察业务的决定权,即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置的最终权力。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化运作模式,一直采用“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办案主体和权力主体相分离,权责不明一直是困扰检察业务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也成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启动了主诉(办)检察官制度、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两次较大规模的改革,在淡化行政管理权、强调司法亲历性方面做出一些有益的尝试,但与预期目标仍有不小差距,未能从本质上改变定案权与办案权相分离的问题。当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普遍达成了关于明确员额检察官主体地位,检察业务领导权层层适当下放的统一共识。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构建扁平化、专业化的新型办案组织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石,促进运行机制从科层制的“三级审批制”到员额检察官、检察长的“二级审批制”的转变,实现检察业务领导权中行政事项管理权和司法业务管理权的从混同到剥离,其核心是对检察权归属的重新分配,其改革的内容必然会涉及检察业务领导权的相关内容,即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办案组织之间的职权划分和权力分配问题。基于此,明确检察业务领导权意义重大,一定程度关系着改革的成败,需要加以阐述。同时,在改革的过程中,暴露出的业务领导权配置制度不够健全、员额检察官入额条件过低、检察官独立从事检察业务的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也制约着改革的实效。检察业务领导权不同的配置方案决定了不同的改革方向,因此,有必要借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等域外的成功经验,从权限配置、责任承担、制度完善等多方面构建检察业务领导权体系,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孙燕山[2](2017)在《可移送审判管辖刑事案件法院分案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囿于我国传统的法院分案制度存在的弊端,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分案制度改革,存在着过分追求分案过程中的形式公正,而忽视案件处理结局上的实质公正不够的现象,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致使此类案件判决的司法公信力仍有提升空间;针对我国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以及不同案件审理需求,对可移送审判管辖刑事案件,需要在确立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的法院分案改革成功经验同时,保留刑庭庭长必要的案件指定分案权,落实案件移送审判管辖制度,加强典型案例指导,赋予当事人的可移送审判管辖案件的请求权。
高家伟[3](2017)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法律监督》文中认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管辖和审判模式就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都由一个法院来管辖和审理,特别是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需要检察机关来重点监督,其核心就是民事案件审判中是否发现了犯罪线索,一旦发现,法院必须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移送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但在实践中法院往往只对民事部分一审了之,不再过问,从部分试点三审合一法院对民事审判的结果中发现,许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十分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嫌疑,如果没有当事人报案,嫌疑人得不到法律的刑事惩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点就是要发现犯罪线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龙婧婧[4](2013)在《我国抗诉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研究主题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权,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在导论部分,首先就选题的由来作了简单介绍。当前,人民法院各类申诉案件激增,涉法信访量高居不下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重大压力,在司法公信力日益滑坡的趋势下,试图通过法院内部自身化解申诉案件的可能性不大,寻求外部方式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当为可能路径。检察监督则为首选,其中检察机关抗诉权是监督审判权的主要力量。然而,实践中抗诉权的运行并不理想,理论上对抗诉权的研究并不多。因此,选取研究抗诉权有助于完善抗诉权理论体系,有助于完善国家权力的监督体系,有助于回应社会对权利救济和保障权利的要求。在研究中,本文综合采用了语义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第一章本体论,即研究抗诉权是什么。首先,明确抗诉权的基本内涵,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发现或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等确有错误,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而提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的监督权,其由主体要素、目的要素、客体要素和权能要素构成,具有监督性、救济性和程序性的本质属性。其中监督性是抗诉权的本质属性和首要性质,救济性是其附随属性,程序性是其外在属性。其次,从历史渊源和法律渊源两个方面来回答“抗诉权从何而来”的问题。在历史渊源中,对我国抗诉制度历史沿革作了一个梳理,并对前苏联和俄罗斯国家的抗诉制度、欧美国家抗诉制度作了大致介绍,试图由此来认识抗诉权的发展演变过程。在法律渊源中,强调诸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一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为抗诉权存在及行使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章认识论,即研究抗诉权如何定位。认识论是一个关系的范畴,是事物本质的展开——只有在事物的相互关系中,才能够准确把握事物的定位和本质。抗诉本质上是诉讼领域的检法监督制约关系,是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权监督法院依法审判的关系,但在实践不仅涉及到检察机关、法院,有时还有行政机关、当事人等之间的关系。理顺这些关系将有助于明确抗诉权的角色。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从横向来看,抗诉权对审判权进行的是一种平行的外部监督,这种监督并非制动、掣肘审判权,并非代替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只是程序上的监督,同时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又有反制约,两者之间是协调又是制约,既有监督也有支持;抗诉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仅发生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事后性、间接性和非终结性。从纵向来看,抗诉权与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抗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检察权是抗诉权的上位概念;抗诉权与公诉权本质属性不同,抗诉权是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不是监督权而是诉权,同时两者在作用对象、行使主体、发生效力方面都有不同;抗诉权与刑事二审抗诉权在理论基础、目的、作用对象、提起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前者属于法律监督范畴,后者只是在语义上顺应了“抗诉”,而实际上属于诉权范畴。抗诉权在公民权利中的定位,主要是指抗诉权与公民诉权的关系,抗诉权是对诉权的一种保障和救济,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统一的,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在行使中是保持中立的。第三章价值论,即研究抗诉权何以正当。权力的“正当性”与权力的“正统性”和“合法性”紧密相关,抗诉权作为国家权力在诉讼中的一种基本形态必须追问其为何正当。本章则从法理基础、思想文化传统及其现实背景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就法理基础而言,法律监督理论、公权救济理论是支撑抗诉权存在的精神内核。就思想文化传统而言,中国司法终审观念缺失的传统、“崇公抑私”的传统文化与抗诉权相契合。就现实状况而言,法院审判权的滥用、审判人员素质的状况以及专门法律监督的欠缺成为抗诉权存在的现实之基。第四章实践论,即研究抗诉权如何运行。抗诉权的运行是以抗诉制度为载体,通过考察抗诉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其运行中的问题方能正确把握抗诉权运行的真实图景。从程序设计来看,抗诉制度分为受理、审查、决定及出席抗诉法庭四个阶段;从制度运行特点来看,抗诉案件总量少、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从运行效果来看,抗诉有助于保证正确统一适法、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合法权益;从运行中具体问题来看,主要可分为抗诉的制度配置不合理、抗诉的办案程序不完善和抗诉的保障措施不力。出现这种种问题的症结在于抗诉权在运行中面临的三大理论困境,即有错必纠能否成为抗诉权运行的前提条件、抗诉权是否审判独立不可兼容、抗诉权是否动摇裁判的既判力。第五章发展论,即研究如何完善抗诉权的运行。从宏观上,改变影响抗诉权运行的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功利主义价值观,试图确立追求抗诉权运行的过程与结果并重的总体价值目标,树立抗诉自觉理念和抗诉自信理念。从中观上,抗诉权运行应遵循有限监督原则、超然性原则和终极性原则。从微观上,要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明确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角色地位,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要完善抗诉权运行的程序,实现抗诉权对诉讼过程的全覆盖,对抗诉案件的提起与审理实现上级抗上级审的“抗审同级”,明确抗诉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抗诉条件和事由,提高把握和审查能力,明确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的职能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期间;要完善与抗诉权运行有关的配套机制制度,建立抗诉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健全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法协作机制,完善息诉罢访工作机制。在结语部分,对全文作了总结。对抗诉权的研究是构建中国特色抗诉制度的前提性问题。全面认识抗诉权是什么、抗诉权如何定位、抗诉权何以正当、抗诉权如何运行以及抗诉权运行如何完善等基本理论问题将为构建和完善抗诉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随着对抗诉权认识的深化,抗诉制度将取得全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田宏杰,温长军[5](2012)在《守望法治: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文中提出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活动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正当性,正是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在宪政语境下的并行不悖,不仅构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完整内涵,而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和有力保障。因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才是决定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由法律监督的本质所决定,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不仅应当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而且应当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并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无疑是法律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
田宏杰[6](2011)在《守望法治: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文中研究说明我们生活在一个反思与变革的时代。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但"只要人在理解,那么总是会产生不同的理解。"①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及其职权配置的争论不
刘慧,陈红元[7](2010)在《论市民社会与服务民生语境下的司法监督》文中认为在市民社会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时代的选择,服务民生已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服务民生,就是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民事监督内涵,拓宽民行监督领域,突出民行案件监督重点。此外,检察机关在民生建设中应注意:服务民生不能逾越法定职能;查处犯罪的同时应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维护企业声誉;个案处理中要把握"依法判案"硬性标准与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灵活适用。
秦卫东,任海新[8](2010)在《试论检察调解机制及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检察调解是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实践"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体现。检察调解在有效预防犯罪、节约司法成本以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都能够发挥较为重要的作用。检察调解具备法理以及实践的正当依据,同时也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检察调解机制的构建必须遵循几项基本的原则,同时在适用对象、条件、组织形式、程序等方面都必须合理考量。
李广辉,翁崇武[9](2009)在《域外检察改革趋势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相继进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当前我国也处于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作为司法改革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的改革自然也是重中之重。检察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但应当改革哪些内容,除以目标为导向外,适当地借鉴其他国家检察改革合理的经验对中国检察改革将大有裨益。文章首先考察了当今世界几个主要国家检察制度改革的新动向,试图从中发现域外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并结合中国现行检察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些检察改革的建议。
李广辉,杨如龙,王成立[10](2008)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私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提上日程,而与此同时原本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何调度有限的司法资源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强大保护是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和梳理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被认为是保护公益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与国外健全的民事公诉制度相比,我国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仍未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诉制度的基础上,为了促进我国和谐社会之构建和进步,有必要对民事行政公诉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设想。
二、民行案件提起公诉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行案件提起公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责任制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检察业务领导权的内涵和意义 |
第一节 检察业务领导权的内涵 |
第二节 检察业务领导权的主体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下改革检察业务领导权的意义 |
第二章 权力下沉视角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改革 |
第一节 前两轮司法改革的回顾和评析 |
第二节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证样本分析 |
第三节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检察业务领导权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调整检察业务领导权的构想 |
第一节 域外检察业务领导权的学习和借鉴 |
第二节 科学界定检察业务领导权主体之间的权限设置 |
第三节 健全完善检察业务领导权的配置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可移送审判管辖刑事案件法院分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案件法院分案模式评析 |
(一) 我国刑事案件法院分案模式 |
1. 庭长指定分案。 |
2. 立案庭分案。 |
3. 混合型分案制。 |
4. 移送管辖制。 |
(二) 我国法院刑事案件分案模式评析 |
1. 传统的庭长指定分案制。 |
2. 立案庭随机分案制。 |
3. 混合型分案制。 |
4. 移送管辖分案制。 |
二、可移送审判管辖刑事案件法院分案的选择: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与刑庭庭长指定分案为辅相结合 |
(一) 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符合我国刑事案件实际状况 |
(二) 有限度的保留刑庭庭长指定分案权能弥补立案庭随机分案的不足 |
三、构建可移送审判管辖案件法院分案制度的保障措施 |
(一) 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
(二) 审判级别管辖上将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解释为重大复杂案件, 可根据具体情况移送中级法院一审管辖 |
(三) 赋予当事人有就可移送审判管辖案件的请求权 |
(3)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法律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一、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运行的现状分析 |
(一)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现状 |
(二) 对试行“三审合一”法院管辖审理民事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不足的分析 |
1. 民事判决后, 构成犯罪的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
2. 民事赔偿不能代替行政处罚, 对于法律规定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的严重侵权行为, 还应该追究行政责任 |
二、对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
(一) 检察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与执法监督不足的分析 |
(二) 检察机关对“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进行监督的障碍 |
三、对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进行监督的着力点 |
(一) 发现犯罪线索的民事案件 |
(二) 知识产权侵权者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民事案件 |
四、对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进行监督的强化措施 |
(一) 加强“三审合一”下检察监督的工作力度 |
(二) 建立“点对点”专人监督的检法对接机制 |
(4)我国抗诉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本体论——抗诉权是什么 |
第一节 抗诉权的基本内涵 |
一、抗诉权的概念 |
二、抗诉权的构成要素 |
三、抗诉权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抗诉权的历史渊源 |
一、我国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前苏联与俄罗斯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欧美国家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三节 我国抗诉权的法律渊源 |
一、宪法 |
二、组织法 |
三、三大诉讼法 |
四、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
第二章 认识论——抗诉权如何定位 |
第一节 抗诉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横向定位 |
一、抗诉权与审判权 |
二、抗诉权与行政权 |
第二节 抗诉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纵向定位 |
一、抗诉权与检察权 |
二、抗诉权与公诉权 |
三、抗诉权与刑事二审抗诉权 |
第三节 抗诉权与公民诉权 |
一、诉权的界定及特征 |
二、抗诉权与诉权的关系 |
第三章 价值论——抗诉权何以正当 |
第一节 抗诉权的法理基础 |
一、法律监督理论 |
二、公权救济理论 |
第二节 抗诉权的文化基因 |
一、司法终审观念缺失的传统 |
二、“崇公抑私”的传统法律文化 |
第三节 抗诉权的现实依据 |
一、基于审判权滥用之忧虑 |
二、基于审判人员专业素养之忧虑 |
三、基于司法监督效果之忧虑 |
第四章 实践论——抗诉权如何运行 |
第一节 抗诉制度的基本概况 |
一、抗诉制度的基本程序设计 |
二、抗诉制度运行的总体特点 |
三、抗诉制度运行的积极效果 |
第二节 抗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抗诉的制度配置不合理 |
二、抗诉的办案程序不完善 |
三、抗诉的保障措施不力 |
第三节 抗诉权运行中的困境 |
一、困境之一:有错必纠能否成为抗诉权运行的前提 |
二、困境之二:抗诉权与审判独立是否不可兼容 |
三、困境之三:抗诉权是否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
第五章 发展论——抗诉权运行如何完善 |
第一节 宏观层面:培育抗诉权运行新理念 |
一、影响抗诉权运行的不良观念 |
二、把握抗诉权运行的总体价值目标 |
三、树立抗诉权运行的新理念 |
第二节 中观层面:重塑抗诉权运行之原则 |
一、抗诉权运行的有限监督原则 |
二、抗诉权运行的超然性原则 |
三、抗诉权运行的终极性原则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完善抗诉权运行机制 |
一、抗诉权主体的完善 |
二、抗诉权运行程序的完善 |
三、与抗诉权运行有关的配套机制制度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后记 |
(5)守望法治: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性质探寻:法律监督·检察权 |
二、功能认知:法律监督的正当性追问 |
(一)监督对象的专门性 |
(二)监督方式的诉讼性 |
(三)监督效力的程序性 |
三、机制变革:法律监督的发展完善 |
(一)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法律监督的改革方向 |
(二)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并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确立发展 |
四、结语 |
(7)论市民社会与服务民生语境下的司法监督(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民生建设的理论内涵及思想渊源 |
二、服务民生是市民社会深入发展的时代要求, 也是我国法律监督的终极价值追求 |
三、服务民生要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健全法律监督长效机制 |
四、服务民生应强化对民行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责 |
五、法律监督在服务民生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
(10)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说 |
(一)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旨趣。 |
(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
(三)广义来说,公益诉讼包括下列三类: |
(四)法官职权、自由裁量权的扩张。 |
二、民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价值及现实意义 |
(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价值 |
1、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利益。 |
2、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和公民实行法律监督。 |
3、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拓宽了通向司法救济之路。 |
4、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我国与WTO主要成员国法律制度的衔接。 |
(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基础 |
1、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
(1)公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侵害是建立民行公诉制度的必要前提。 |
(2)现行法律体制对侵害公益违法行为的救济手段有限。 |
(3)民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求。 |
(4)普通公益诉讼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
(5)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行公诉权力具有合理性和优越性。 |
2、民行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
(1)国际通例。 |
(2)实践经验。 |
三、外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模式考察 |
(一)各国民行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模式 |
1、英美模式。 |
2、法国模式。 |
3、德日模式。 |
4、苏俄等模式。 |
(二)对我国民行公益诉讼改革之启示意义 |
四、我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
(一)现行民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缺陷 |
(二)完善我国民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
1、关于提起民行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
(1)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 |
(2)环境污染案件。 |
(3)反垄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
(4)政府采购案件。 |
(5)其他损害公益的案件。 |
3、民行公益诉讼的特殊效力。 |
4、取消诉讼时效的限制。 |
5、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
6、反诉﹑上诉与抗诉。 |
7、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费用的分担。 |
8、滥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 |
9、对民行公益诉讼胜诉主体的奖励。 |
五、余论 |
四、民行案件提起公诉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责任制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研究[D]. 张琨.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2]可移送审判管辖刑事案件法院分案制度研究[J]. 孙燕山. 学术论坛, 2017(04)
- [3]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法律监督[J]. 高家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03)
- [4]我国抗诉权研究[D]. 龙婧婧. 武汉大学, 2013(07)
- [5]守望法治: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J]. 田宏杰,温长军. 政法论坛, 2012(03)
- [6]守望法治:法律监督的价值分析与机制变革[A]. 田宏杰. 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 2011
- [7]论市民社会与服务民生语境下的司法监督[J]. 刘慧,陈红元. 行政与法, 2010(11)
- [8]试论检察调解机制及构建[A]. 秦卫东,任海新. 第六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0
- [9]域外检察改革趋势比较研究[J]. 李广辉,翁崇武. 太平洋学报, 2009(02)
- [10]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研究[J]. 李广辉,杨如龙,王成立. 太平洋学报, 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