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价值的来源_社会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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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正处于剧烈的价值转型过程之中,旧的社会价值体系正在消逝,新的社会价值体系正在生成。“如果我们还想在这个令人担忧的时代里活下去,就必须准备好对价值体系作一次必要的翻修。”①重建和翻修社会价值体系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复杂工程,需要开展和深化社会价值论的研究和探索。而寻找并确证社会价值的源点,则是开展社会价值论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一、理解价值的一个视角和思路

贝塔朗菲说:“非常不幸的是,在哲学和行为科学中,价值理论是最困难、最含糊不清和最有争议的理论之一。我们能想到的最好办法就是从价值的一个实用定义出发,看看究竟能走出多远。这就是说,我们让这个定义来适合我们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记住,这样的定义不总是无可辩驳的。”②贝塔朗菲从研究主体的需要和目的的角度来理解价值,对我们应有一定的启发。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价值的理解可以是任意的,因为无论如何,价值存在是价值的本源,是价值命名的基础。

我们可以把复杂的价值问题放在最广阔的自然存在视野中来考察。不管人们对我们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世界有着怎样的争议,可以确定的是:存在着这样一个自然世界;这个世界由不同种类、不同形态的存在物(也就是实体)构成;各种存在物之间有着这样那样的关系。自然存在视野中的实体和关系可以作为我们讨论价值问题的基本前提和框架,从中可以确定价值的定位。

实体可以分人和非人两类,作为以人为研究主体的价值学说,其核心和目的无疑定位于人自身。人自身是人研究价值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有怎样的争议,事实上都无法超越这个价值限度和认识限度。

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则可以划分为存在关系和影响关系。一物之外有他物存在,此物和他物就发生了存在关系。存在物之间没有发生任何互动影响的存在关系可以叫做纯粹的存在关系,如北京城中的一片落叶与几十亿光年外的一颗恒星上的一块岩石的关系。如果存在物之间以某种方式产生了互动及其影响,一物的存在及变化与另一物的存在及变化有相关性,就可以把这种关系叫影响关系,如雨润禾苗壮,风吹稻花香。存在关系是影响关系的前提,影响关系是存在关系的深化。纯粹的存在关系和影响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相互转化。进一步分析,存在物之间的影响关系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存在物之间盲目、随意、偶然的影响关系,不分主次,如一堆沙子中的沙粒之间的关系。二是能区分出主动和被动、主导和从属的影响关系。这在生物界表现得比较明显。三是具有属人性质的影响关系。互动实体中至少有一方是人,人不但在互动中表现出非同一般的主动性和主导性,而且人的生存发展需要成了衡量整个互动系统的根本尺度和标准。

自然存在关系这几个层次的划分既是对自然演化进程的不同阶段的描述,也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价值的坐标系和选择空间(参见上图)。社会价值论是以社会价值体系(即以社会价值主体为核心的复杂社会价值系统,而不是一些学者所理解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为研究对象的学说,其目的在于剖析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存在根据、生成过程、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建构完整的社会价值理论体系,并以此为框架,透视当代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根本问题,最终为当代社会价值体系的重建提供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这样一个研究目的就决定了我们对价值的理解定位于属人的影响关系层次上,把价值理解为属人的主客体之间的效应关系。我不反对不同学者为了不同的目的在其他层面上理解价值概念。比如,可以说一般存在物之间的影响关系就是价值关系,这时价值概念可以与存在概念相对应,价值所标示的就是存在物之间的关切度和影响度;也可以说只要是存在物之间有明显主客划分的影响关系就是价值关系。

当我们从宏观的自然存在视野将价值定位于主客体之间的影响和效应关系,规定了人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就为寻找和确证社会价值源点奠定了基础。在由价值主体、价值客体和价值中介系统所构成的完整价值体系中,价值主体是关键和核心,是价值体系和价值尺度的确立者。主体即价值本体,价值依主体而存在,有了主体就有了价值,没有主体一切价值都是无。有什么样的价值主体就有什么样的价值体系,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论。价值发生的关键是价值主体发生,寻找社会价值源点的关键也在于价值主体。

把什么规定为价值主体同样取决于研究主体的目的和需要,是研究主体的一种理论规定。尼采说:“人类为着自存,给万物以价值。——他们创造了万物之意义,一个人类的意义。所以他们自称为‘人’,换言之,估价者。”③有人把价值主体规定为一般意义上的系统,这样的价值学说就是系统价值论;有人把价值主体规定为生物,这样的学说就是生物价值论;有人把价值主体界定为自然,那就是自然价值论;还有人把价值主体界定为神,这就是神学价值论。笔者认为,出于不同的研究需要,把人之外的存在物规定为价值主体也是可以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存在的权利,都有权把自己作为价值主体,都有为自己争得主体地位而奋斗的权利。若老虎有思想意识,它们也一定认为自己是世界上的价值主体。社会价值论把人确立为价值主体,而不是把无机物、生物、自然、神这样一些实体规定为主体,牢牢地巩固了人在宇宙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增进人的自由和幸福。事实上,无论动物保护主义者,还是反“人类中心主义者”都不可能真正地做到以动物和自然为价值主体。这些学说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维护人类社会的长远价值和整体价值,有助于克服当代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狭隘认识和现实破坏,但在理论上却并不彻底,也有失偏颇。从根本上说,要追问到底谁是价值主体,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极端的情况:如果世界上只剩下最后一个人和最后一只老虎,两者相遇,要留下哪一个?在这种选择面前,我们把谁作为真正的价值主体就一目了然了。其实,那些把人之外的存在物规定为主体的做法,实质上也无法跳出以人自身为价值主体这个预设的前提。

除了理论规定之外,把人作为价值主体也可以找出一些进化论的理由。比如人处于生物进化链条的最前端,人类社会是自然演化的最高阶段,具有其他万物没有的优越性,所以有权利把人视为唯一的价值主体。这可以成为一个佐证,但是根本的理由并不在这个地方。因为,这种说法如同在传统社会中,主人以自己的出身、天资、道德等论证自己应该是主人,奴隶应该是奴隶一样经不起推敲。进一步说,如果未来可以发现存在着高于人的智慧的生命存在,那么人的价值主体地位靠这样的理由是保不住的。

价值客体是价值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所指向的对象,也可以说是与主体需要相关联的对象性存在。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作为纯粹的实体,它们并不一定依主体存在而存在。但是,作为价值客体和价值关系中的重要一方,则必须与主体相关联,一旦离开了一定的主体,它与主体的那种价值关系就不存在了,它的身份和角色也不再是那个价值体系中的客体的角色了。这就如同女人因为生育了孩子才叫母亲,否则只能是女人。

二、自我作为社会价值源点的条件

我们揭示了价值主体在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定了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事实上也为发现社会价值源点指明了路径。本来社会价值论可以用一个偷懒的方法,把个体、群体和社会等一切人的存在形态直接规定为价值主体,从而直接进入对社会价值结构和运行的分析,但是,这样做显然掠过和掩盖了太多的问题,更无法从逻辑上揭示社会价值发生和运行的秘密。把人规定为价值主体是个很笼统的说法,社会价值源点显然不能笼统地定位于人。社会价值论应对每一个可以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存在形态认真地进行检查、鉴别、论证和推演,厘清他们之间源和流的关系,否则社会价值论的大厦就不可能是稳固的。为此,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坚实的基点,也就是从逻辑上找到第一个价值主体。然后从第一个价值主体出发,经历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发生、发展和构建的过程,确证和发现社会价值运行的原则、机制和根本规律,并以第一个价值主体为社会价值的逻辑源点和基本元素构建社会价值论大厦。

谁是价值世界第一个价值主体,把什么作为最早的价值主体,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命题,实际上不同领域的学者也在进行着不同的探索。具体做法有:一是抽象的哲学形式。抽象的人是第一个价值主体,是理论思维的逻辑起点。这是一个思想家设计出来的人。思想家想让他有什么就有什么,不想让他有什么,他就没什么。在这个层面上,人是一个抽象的人格,就是人一般。这种做法因为其抽象性和思维的跳跃性而混杂了不同的价值主体及其价值关系,其理论困境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已十分明显了。二是生动的生活形式。每一个具体的个人都是独立的价值主体,也是最早的价值主体。他们没有共同的起源,也不需要统一,而是一开始就保持价值上的多元性。这是一种日常生活态度。这种做法因其散乱芜杂,也无法作为社会价值研究的切入点。三是形象的艺术形式。文学作品所营造的就是一个价值世界,作品的主人公就是这个世界中的第一个价值主体,他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和评价者,是价值的轴心。这个艺术角色实质上是作家思想、理想和精神的载体,是作家把自己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并在作品中投射的结果。现代著名画家陈子庄认为,“历史上凡从事文学艺术创作而能成功者,其人非圣贤即英雄。罗贯中图王不成退而作书,陈抟、曹雪芹、施耐庵、蒲松龄、八大山人、徐青藤等皆是胸有伟大抱负,以时势的原因,才转入文学一道的。”④其实,非但文学如此,任何伟大艺术家在他(她)的艺术领域和精神世界中都把自己幻化为第一个也是最高的价值主体了。在这方面,中国古典文学特别是诗词中有着非常丰厚而精粹的哲学资源,值得引起重视和深入挖掘。四是虚幻的宗教形式。这种形式把神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一切价值由他产生,一切以他为目的和尺度。在这种形式里,神学本体论、神学认识论和神学价值论是合一的。五是独断的政治形式。这种形式把专制者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一切价值来源于他,一切以他的需要为尺度来进行评价。某一个政治世界、宗教世界、艺术世界都不能等同于总体的社会价值世界,因而它们中的第一个价值主体都不具有社会价值源点的意义。

从思维逻辑上理解,社会价值论确定第一个价值主体遵循的是价值建构和研究原则,也就是谁研究和思考社会价值问题,谁就有权利把自己确立为第一个价值主体。自我是当下进行价值思考和研究的主体,最可靠、最直接、最原始,他人、个人、群体、社会等人的不同主体形态在终极意义上都要靠自我来确证,所以,自我是社会价值逻辑发生过程中第一个价值主体,是社会价值体系发生的真正源点。因为,每一个有生命的个体都是价值存在,都是现实的价值问题的思考者和认识者,所以,社会价值论事实上把第一个价值主体的资格给了每一个有自我意识的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申明自己是第一个价值主体,其逻辑过程和逻辑结论是一样的。自我之所以能够作为价值世界的第一个价值主体,作为社会价值发生的源点,是因为他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和资格:

第一,这是存在者存在的权利。自然万物进化的规律之一就是逐渐赋予各种存在物以自我独立、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权利,越是进化链条前端的存在物,自由度越大,自主性越强,个性也越突出。这一点,从无机物维护自我存在的那种物性,到生物那种自我保护的生命本能,再到人的那种以自我意识为前提的自由发展的个性都是如此。我们可以简单地从石头、树叶、蝴蝶和人的不同特性中看出这一趋向。生物的个性主要体现在物种特性上,而不是像人一样体现在个体身上。每个自我作为存在者都有权利把自身视为最高的存在,最重要的存在,作为根本的目的和意义,这就是存在者存在的权利。如果不是这样,自然进化的图景就不是今天这样,整个世界也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未来的世界也不会是一个有希望的世界。从社会价值论的意义上说,每一个存在者都有权利把自己设定为价值世界的本源,以自我为价值主体,以自我需要为根本价值尺度来进行价值世界的构建和改造。无论是在价值发生还是在逻辑分析上,自我以外的价值主体都是自我逐渐认识和交往的结果,而不是天然的价值主体。

第二,这是生存者生存的权利。从认识论上看,自我不但能够确证我存在着,而且能够确证自我是一个生命的存在。生命存在的根本特性在于自我保存、自我维护和自我发展。贝塔朗菲说:“活机体是一个开放系统的等级秩序,它依靠该系统的条件在诸组的交换过程中保持其自身存在。”“活机体中的反应与腐烂尸体中的反应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的所有反应的结果是达到系统的保存。”⑤从价值论上说,自我作为生命存在要想达到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的目的,就必须把自己置于价值世界的核心地位,就必须把自己置于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发生的源点地位。所以自我将自身确证为第一个价值主体不单单是存在者存在的权利,还是生存者生存的权利,符合生命发展规律和自然演化的规律。

第三,这是人作为人的权利。自我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存在和生命存在,更重要的是一个有个性的人的存在。自我具有人的一切共性和普遍性,别人具有的我都具有。同时人类对个体的自然积淀和文化积淀,赋予每一个个体以特殊的天赋和潜能,也就是某人区别于他人的独特个性。寻找、培育和发挥其个性是个体生命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最高价值,也是构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自我因其个性而在这个世界上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自我必须首先把自己确证为第一个价值主体,并为人类守护和培育这种独特的个性价值,才能真正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只有自我最了解我自身,最了解我的价值追求、我的根本需要、我的人生目标、我的快乐和幸福的观念。自我价值的实现、自我需要的满足、自我生存发展水平的提升最可依赖的只有我自身。一切外部呈现给我的、恩赐给我的和强加给我的是否符合自我作为个性的人的需要,必须经过自我的判断和审查,才能纳入自我价值体系,才能取得自我价值意义。自我把自身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是自我对生命存在的负责,是对人的存在的负责,是体现和维护人的尊严的根本表现。一切的无我和忘我绝不是真正的不要自我,而是自我的人生追求和价值实现所达到的一种境界。纵观古今,从动物般的人、奴隶一样的人,到圣人一样的人、英雄般的人,乃至宗教世界的神,都有“我”的存在,没有例外,不同之处在于“我”的层次、“我”的境界和“我”的内涵。

第四,这是思想者思想的权利。自我是思想着的思想者,是能意识到自身是价值存在的存在。从自我出发,把自我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这是思想者思想的权利。思想着的思想者一定要确证自我这个可靠的思想载体和切入点,只有这样,其理论思维才是彻底的,才可以穿透一切。自我不能以我之外的一切作为价值起点和思维起点,在说清楚我自己之前,对于自我之外的一切存在,什么也说不清楚。将当下的研究者、思考者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可以使社会价值论的思维逻辑和建构逻辑便捷、可靠、有力。普罗泰格拉“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个命题在社会价值发生的意义上,完全可以转化为“自我是一切价值的尺度”。

社会价值论要找到自我,解放自我,确证自我。自我是唯一的,自我价值世界也是独立的、唯一的、不可替代的。它是一个以“我”为圆心的无限大的圆圈,是一个完整的、无限复杂的价值体系。自我价值世界的价值是由“我”赋予的,离开了自我,那么整个自我价值世界也就不存在了。自我是自我价值体系的标准、核心和根据,世界上有多少个自我,也就有多少个这样的价值体系,而且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不可通约性和不可替代性。那种用一个价值世界侵占和取代别的世界的作法是违反人性的。自我价值世界是自我展开价值活动的唯一真实的价值世界。在自我价值世界之外的确存在其他许多真实的世界,但是,自我永远也无法真正地进入那些世界,更不可能与那些世界一体化。那些属于别的价值主体的价值世界只有以合适的方式镶嵌到、融合到自我价值世界中,成为我的世界的一部分,才具有真实性,才具有意义。

三、确证自我作为社会价值源点的主要方式和过程

“后退”是哲学思维的重要方式。比如,在涉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些根本问题上,我们之所以不敢说比古人高明,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在我们和对象之间嵌入和衍生了太多的中介、环节和遮蔽物,我们和对象的联系被隔绝、扭曲甚至异化了,技术的进步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帮不了我们多大忙,反而可能使情况更加复杂。而古人和对象之间的联系是简单和直接的,他们可能直接地、直观地把握了一些真理,因而不断地“后退”,努力地追寻古人的感觉和思维境遇成了我们必须的选择。寻找社会价值源点同样需要“后退”,但不是退到古人,而是退到我自身。事实上,发现并确证自我作为社会价值的源点是我们的思维经历了两次后退的结果。

一是从我们所感知的众多的存在退回到我自身。在自我所生存的这个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存在,这是我凭经验感知和理性思考所得出的结论。这些存在包括:我自身,与我交往和共在的他人,我所存在于其中的群体、国家、人类社会和自然万物。还有一个是属于信仰领域的神。为了找到社会价值论真正的源点,我必须把我的理论的目光一次次地后退、回收。因为它们庞杂变动,遮蔽了太多的问题,自我不能将它们当作可靠的思考的起点,必须剔除这些遮蔽。自我从外部一次又一次地向后退,当退到我自身时,不能再退了,否则就无我了,就必然陷入虚无主义的无底深渊。如果连自我都靠不住,那么社会价值从哪里开始呢?谁去完成思考的任务呢?所以,我所能依赖的最后的也是最可靠的坚实的价值源点就是自我,就是这个思想着的思想者,存在着的存在者,生存着的生存者,实践着的实践者。

第二次后退是从当下已经日益与他人和社会融为一体的我,退回到纯粹的我,对我自身进行剥离。马克思指出,“动物不能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意识的对象。”⑥这说明,人的自我意识的基本结构是自我二重化,自我具有将我自身与对象、主我与客我不断区分的特性。当下的自我受到了他人、社会和文化等的浸染,融入了各种非我因素,是一个混合体。混在一起什么也说不清,自我必须进行自我纯化,找到那个纯粹的我。现实中退回到一个纯粹的我已不可能,但是,在思维中可以做到这一点。其做法是像剥洋葱那样一层层地剥下去,把自我存在的境遇、先天的资质、后天的条件、偶然的事件所造成的生命状态等剔除出去,找到那个纯粹的价值内核。这次后退的最重要结果是发现并确证了自我需要,发现了社会价值论的最后根基。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我们可以通过自我客体化对自我这个认识主体无限地剥离下去,永无止境,直至虚无,但难以找到最后的认识主体和根基;如果从价值论的角度看,自我的需要却是不能剥离的东西。自我能直接地亲身地感受到自我需要,正是这种需要确证了自我是一个真切的价值存在。如果说,“我思故我在”确证了自我的思维主体地位,那么“我需故我在”则确证了自我的价值主体地位,“我在价值在”则确证了自我在价值世界中的源头地位和核心地位。

退回到自我,找到思考问题的可靠支点,除了符合社会价值论的理论逻辑外,也体现了社会转型的时代精神。在一个价值转型的时代,价值思维的逻辑源点和价值体系重建的现实起点必须定位于个体自我。价值转型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进行充分的分化,仔细地清理出各种虚主体、假主体、混合主体,鉴别真正的价值主体,并进行合理的价值定位,然后进行价值上的联结和制度安排,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价值运行机制,最终形成新的社会价值体系。上个世纪50年代受胡风案牵连,贫病交加中的思想家张中晓依然深刻指出:“一切美好的东西必须体现在个人身上。一个美好的社会不是对于国家的尊重,而是来自个人的自由发展。在历史上曾存在过无数显赫的帝国,但它却藏着无数的罪恶,它的人民为了皇帝的文治武功而牺牲了生命,受尽苦难,这是对过去的历史所必须注重的一个方面。”⑦过去一些天经地义的价值必须以自我为根本尺度进行重新的审视和定位。比如“整体”过去一直被作为最高的、最根本的价值主体,是一切价值的发源地,具有“元”价值意义。面对新的社会发展现实,这种并未以个体价值为根基的整体价值的虚幻性和混乱性越来越明显,需要将这种拟人格的集合主体形态退回到真实的个体,以自我为价值起点进行剖析和新的建构。在整体价值中,其结构是个体、群体、政府、国家和社会混在一起,没有进行价值的充分的分化,在最终的价值指向上是结构塔尖上的那个特殊的个体。唯一的价值主体和最早的价值主体都是他,一切人和物都从那里获得意义和价值,其他的一切主体并没有独立的价值主体地位,表面上的整体价值实质上是特殊的个体价值。安东尼·德·雅赛指出,“在集体所有权之下,根本就不需要,实践上也不可能满足这个做出决定者、承受代价者和受益者三位一体的条件。”⑧既然根本不需要、也无法满足这个条件,那么,整体价值的源初性必然需要被解构掉。值得指出的是,这样一种状况的形成不单是塔尖上的特殊的个体地位和意识使然,更重要的是,因为整体中的每一个个体心目中都有那样一幅金字塔型的社会图景,每个人都认同于那样一个图景,当然也就需要塔尖上那个特殊的个体。没有他,个体心目中那个图景就是不完整的,就会感到缺失和失落。

自我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所具有的这种原初性和本源性是从价值论上说的,而不是从本体论、认识论上说的。从本体论上说,自我绝不是世界上唯一的实在者和创造者。自我不是创造世界的主体,而且我自身也只是世界的一部分,自我没有创造整个现实的物质世界,他创造的是属于主体自身的价值世界,是世界的意义。自我和自然万物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存在关系,是一种共在关系。自我存在着,世界也存在着,即使自我不存在了,世界也会存在。从认识论上说,自我是认识世界的主体,他人也是认识世界的主体。我们每一个人所感知、所理解、所把握的世界都不是世界的本真状态,都不是世界本体自身,而是自我用我的感官、我的思维、我的个性与世界本体共同构造的主体性世界。这个世界由于融注了自我的主体性在其中,因而是属于我的世界,是唯一的世界,是因我而存在的世界。他人也有这样一个世界。由于他人也和我一样是认识的主体,是人,具有共通的人性;由于自我和他人存在于其中的世界有同一个本体,因而自我的世界和他人的世界一定有某种交融之处,这也是自我和他人交流、交往、融通的前提和根据。推而广之,整个人类也有一个共同的世界。这个世界既不同于我和他人的世界,不同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体的世界,同时又融注了每一个个体的世界的成分,因而是一个共在的世界。认识论从本源上树立了自我在认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认识体系中的决定作用,社会价值论则从价值发生上牢固确立了自我作为第一个价值主体的地位。自我是整个价值世界的核心,自我需要所指向的一切外在于我的存在构成了自我价值的客体,自我和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自我需要是一切价值的最终尺度,它们的价值都是由我赋予。如果我不存在,我深知它们作为存在的本体还会存在,但是它们作为以我为主体和核心而构建的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就不存在了,它们被我所赋予的价值就会不存在了。自我价值体系是一个至大无外,至小无内的价值世界,它的存在与否,它的存在状况如何全系于自我。自我是世界上第一个价值主体,自我价值体系就是世界上第一个价值体系。任何价值体系都是由这第一个价值体系生长出来的。

作为社会价值源点的自我具有价值本体性、源初性和当下直接性。他虽然是我们从整体存在中一次次后退和剥离的结果,却并没有被抽成一个空壳,而是保留了自我需要这样一个坚实的内核,正是这个价值内核蕴藏着社会价值体系的萌芽。自我需要可分为动物性的生存需要和体现人之特性的超越性需要。动物是有限性存在但没有无限性的需要,人是有限性的存在却有着超越有限达于无限的需要。“在伦理学中自我的扩大可以扩展到取消自我界限和包括存在的一切”⑨。自我生存之后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超越生命时空的有限性达于人类社会时空,超越个体能力的有限性达于人类(甚至可以拓展到自然和神)的能力的无限性,超越物质活动的有限性达于精神文化活动的无限性。这三个维度既是自我超越活动的维度,也是自我价值最大化的三个维度。可以说,超越自我,融于他人、融于群体、融入社会是自我的根本特性,也是社会价值演进的逻辑指向。当确立了自我这个世界上第一个价值主体后,我们就找到了社会价值发生的源点。从这里出发,我们一步步地确证他人价值主体、个人价值主体、群体价值主体和社会价值主体(可以划分为部落、国家、全球、人类四种基本形态),在思维中去经历一次社会价值体系发生发展的逻辑过程,剖析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内在结构和运行机制,最终发现社会价值基本规律。从源点到整体社会价值体系,如同从江河的源头到大海,一脉融通。这就是社会价值论研究的基本进路。

注释:

①贝塔朗菲、拉维奥莱特:《人的系统观》,张志伟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页。

②贝塔朗菲、拉维奥莱特:《人的系统观》,第19-20页。

③尼采:《查拉斯图拉如是说》,尹溟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④《陈子庄谈艺录》,河南美术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7页。

⑤贝塔朗菲:《生命问题——现代生物学思想评价》,吴晓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33、137页。

⑥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⑦张中晓:《无梦楼随笔》,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⑧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⑨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孙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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