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为一种技术——柏拉图名称理论的形而上学维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柏拉图论文,形而上学论文,维度论文,命名为论文,名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克拉底鲁篇》(下引此文仅注页码)可谓柏拉图著作中唯一与现代语言哲学直接相关的对话。它专注于考察“名称的正确性”问题:如果一个名称正确地被给予某物,那么这种正确性的根源是什么?对话中的两位主角赫摩根尼和克拉底鲁分别给出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回答,通常被称为“人为约定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名称理论。作为第三者的苏格拉底揭露了两种观点隐含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它们表面的对立背后的深层的统一性,即赫摩根尼的“人为约定主义”名称理论最终可与作为一种“自然主义”的赫拉克利特主义流变学说相通,“人为约定”仅是“流变—自然”的一种人类学变式。但《克拉底鲁篇》并不是单纯批判性的或悬疑的,实际上,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了一套“制名术”作为名称的正确性的根源,并从根本上克服前面两种理论:命名必定有某种人为设定的因素,但并非如“人为约定主义者”所声称的那样人人可以任意约定;命名是专门的技术师依据“自然”而制名,但他所依据的不是“自然主义者”所谓的作为“自然状态”的“流变”,而是作为“自然本质”的“理念”。理念所代表的“本质—自然主义”名称理论不仅使得名称的正确性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名称或语言本身成为可能。其具体方案就是:依“自然本质”而“制名”。通过对作为一种技术的命名活动的诸要素或基本环节的系统阐述,柏拉图不仅为理性主义的语言理论奠基,而且例示了希腊思想从“自然”到“技术”的范式转换。 早期自然哲学中,“phusis”主要意指“生长过程”和“事物生成的原材料或物质性本原/基质”,“生长过程”当然也是一个流变的过程,而“物质本原”一般都是“活的”,变动不居,化生万物。柏拉图曾明确指责其中的“物质性”与“非设计—无目的性”。(参见《法律篇》,892b;《智者篇》,265c)不难推测,在柏拉图眼里,早期思想家的“phusis”概念通常和“流变”“混乱”“不确定性”“无限”“混沌”“无序”“偶然”“自发”“运气”等观念联系在一起。克拉底鲁的自然主义名称理论所谓“依据自然”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使用并遭到批判的。 也许是因为“phusis”这个词在希腊人的日常语言和学术语言中都过于常用,而且还是个褒义词,柏拉图无法断然拒斥和摒弃它,只好“旧瓶装新酒”。于是,“Phusis”在柏拉图的存有论中有两种核心的用法:首先,“phusis”被用来意指整个“理念世界”。(参见《斐多篇》,103b5;《理想国》,597b6,598a1)不是前人或常人所谓的“自然世界/现象世界”,而是“理念世界/本质世界”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phusis”;其次,“phusis”也指称理念世界中的个别理念,它们是超时空的自然本质。(参见《会饮篇》,210e4-5;《理想国》,490a8-b3,501b2-3) 在《克拉底鲁篇》中,作为“自然本质”的“Phusis”是如何扬弃了作为“自然状态(即流变)”的“Phusis”,并在名称理论的建构中逐步取得支配性的地位?柏拉图采取了惯用的“技术类比”,首先论证事物有“自然本质”——这个在我们看来理所当然的观点在柏拉图的时代却似石破天惊。通过诉诸智慧与愚蠢、好与坏的区分,苏格拉底首先既拒绝了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观点(事物就是它们对任何人呈现出来的那样),也拒绝了欧绪德谟的悖论式观点(任何事物既是又不是某些东西)。显然,这些反驳对“流变—自然主义”也有效。由此,他把他的名称理论建立在一个坚实的本质主义、客观主义的存有论之上,即事物的确具有其自身恒定的本性或“自然本质”。“如果既非万物(panta)总是以相同的方式相对于任何一个人而存有/是什么/有什么,也非每一个事物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私自的,那么,显然,事物具有某种属于其自身的稳定的存有/是什么/有什么:它们不是相对于我们的,也不会按照它们向我们显现的方式而动荡不定,而是由其自身、相对于其自身的自然的存有/是什么/有什么而存有/是什么/有什么。”(386d8-e4)这里的“panta”提示我们他所针对的是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中的“万物”,而“bebaion(稳定)”则直接指向“流变”,认识论相对主义与流变—自然主义是他所反对的那种思想的一体两面,“稳定的存有/是什么/有什么”因其独立于主体、摆脱主体的影响而是永恒自持的。为了强调事物本质的客观性,柏拉图连续用“auta echonta(自有)”“kath'hauta(自由)”“hauton(自属)”和“pephuken自然)”描述“ousia”。 “苏格拉底”接着把上述结论运用到“行为”上,推论出“行为”也有“自然本质”。其推论可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部分:一方面,行为的自然本质直接来自它作为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另一方面,行为对象的自然本质决定了行为本身的自然本质,再决定行为的具体方式与适当工具。“既然言语是一种行为,那么同理,正确的言语要合乎被言语对象的自然本质并使用适合言语对象的自然本质的工具。”(387b8-c2)就是说,有关于某东西的言语的方式与工具必须与其自然本质吻合,这是言语成真的必要条件。而言语是一种复合的行为,命名或使用名称是其中的一个成分或要素,人们使用名称说出句子,恰如使用砖头造房子。这就意味着,命名也像言语般具有其自身的自然本质,因此“我们也必须以自然本质的命名方式和自然本质的命名工具来命名事物,而非任意妄为”。(387d4)“苏格拉底”通过探究一般“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命名”行为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对象的自然本质决定了命名行为的工具和具体方式,这是一种客观的、稳定的约束。这里,柏拉图既没有区分包括“陈述”与“命名”的“言语”行为和其他“技术制造”活动,也没有区分“陈述”与“命名”本身。从技术制造活动的角度设想命名,“工具”很自然地就成了首要的考虑,而“名称”就是命名行为的工具。语言工具主义由此滥觞。苏格拉底说:“……当我们使用作为一种工具的名称来命名的时候,我们在做什么?……我们相互教导某东西,并且按照事物之本有(he echei)来划分它们……因此名称是一种教导和划分本质(ousias)的工具,恰如梭子之于网。”(388a8-c1)所谓“名称是一种教导和划分‘本质’的工具”,似乎“教导”在先,“划分本质”在后,但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名称通过划分本质而教导;严格地说,划分本质和教导是名称的同一种功能而非两种独立的功能。(cf.Ackrill,pp.41-42;Reeve,p.10;Sedley,pp.60-61;Barney,p.45)首先,“教导(didaskein)”不是日常语言使用者的活动,而是辩证法家和制名师的专门技术,是借助于每一个名称所具有的传达其被命名者之性质的能力而实施的,教导者使用名称所划分的“存有(being)”不是日常的可感知的存在者,而是存在者之“本质(ousia)”或“本有(he echei)”,按照柏拉图一贯的用法,指的是被命名事物所本有和独有的性质或特征,即苏格拉底的问题“what is X?”的答案中所指明和确定的东西或定义所表明的东西;而名称之所以能够显示事物的本质区别,关键在于,一方面,名称蕴含“分类”:一个名称,由于是一门既定语言的词汇中的固定部分,划分出某个种作为一个种,例如我们用名称将“啄木鸟”与“布谷鸟”或“天鹅”等相区分。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关于啄木鸟作为一个物种而存在的知识,这相应于柏拉图后期对话中的划分法。(cf.Kretzmann,p.128)另一方面,名称又蕴含“分析”:一个名称,通过描述其对象,将其对象的本性划分成存有论上或定义上的诸成分,例如,名称“啄木鸟(woodpecker)”,把啄木鸟的性质内在地划分成“wood”和“pecker”,表明它是某种由于其啄木活动而得以区分确认的东西。实际上,人们喜欢使用“混成词(portmanteau)”为未名的种杜撰新名称,目的就是让对象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克拉底鲁篇》长篇的词源分析为此提供了佐证。(cf.Sedley,p.60)名称通过“分类”与“分析”揭示被命名者内在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从而传达或“教导”有关被命名者的重要信息。显然,“划分本质”是“传达”或“教导”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名称理论将滑向“人为—约定主义”。因为名称的“传达”或“教导”的功能是中性的,在“本质—自然主义”和“人为—约定主义”之间保持中立,同时为这两种理论所承认。因此,要维护“本质—自然主义”的名称理论,就必须维护“划分本质”在其整个命名活动中的首要性。 按照柏拉图对“技术”的一般规定,既然“名称的制造”是一种非人人可为的专门技术,那么必须存在拥有这种技术的“技术师/匠人”,即“制名师”:“难道你不能告诉我们谁把我们所使用的名称提供给我们的吗?——不能。——你不认为是‘习俗法律’提供的?——看起来是的。——那么,当教导专家使用名称时,他会使用‘立法者’的产品吗?——我看会。——但你认为人人都是‘立法者’呢,还是拥有这技术的人是‘立法者’呢?——拥有这技术的人。——那么,赫摩根尼啊,制名是某类名称制造者的事情,而非人人可为;而这类人似乎就是立法者,芸芸众生中最为稀缺的制造匠人。”(388d9-389a3) 奇怪的是,这里的“制名师(onomatourgos)”频繁地被称为“nomothetes”,即设定法律或习俗的人即“立法者”。这种术语上的互换给我们带来了三方面的困惑:首先,无论“nomos”还是“thesis”都是标准的“人为—约定主义”的术语。何以柏拉图的“本质—自然主义”也予以援引呢?难道在《克拉底鲁篇》中“nomos”与“phusis”已非截然对立了?其次,“制名师(onomatourgos)”为何又被称为“立法者(nomothetes)”?难道制名与立法是一回事吗?最后,“制名师”或“立法者”的制名活动是一桩关乎语言起源的历史事件吗? 诚然,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克拉底鲁篇》中“nomos”与“phusis”的关系已经完全不同于它们在5世纪智者中的那种对立:“争论背后的对立,不是nomos(习俗)与phusis(自然)本身之间的对立,而是单纯习俗与基于自然本质的习俗之间的对立。”(Sedley,p.68)柏拉图不是要彻底抛弃“nomos”(无论习俗还是法律),而是要为它添加一个限制,那就是“phusis”(自然本质);就名称而言,自然主义理论并不否认其中的“设定”活动,但这“设定”绝非单纯人为的“suntheke kai homologia”(协约与同意),而是还有一种使得名称具有正确性的客观标准:受到“phusis”(自然本质)制约的“nomos”要么合乎某些客观的自然标准,要么根本不是真正的“nomos”。而且,当且仅当某人有能力把握这些客观的自然标准,他才是真正的“nomos”的确立者或“立法者”,而既然这样一种能力由一种特殊的“技术(techne)”所提供,那么,当柏拉图说制名是一门非人人可为的“技术”时,他已经将“phusis”合入“nomos”了,可以说“技术”乃是“nomos”与“phusis”得以统合的纽带。显然,“立法者”之为具有专门“技术”从而能够“依据自然而立法”,并不局限于“制名”,而是对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为有效。 这是否意味着混合了“制名师”与“立法者”双重身份的“最稀缺的匠人”就是政治意义上的立法者(legislators)呢?因为他们似乎有权力制造包括语言在内的各种制度律法并将其强加于民众。鉴于柏拉图在《高尔吉亚篇》里曾确立了一门“立法技术”并赋予崇高地位(cf.464b-465c),而《理想国》的事业被反复描述为“立法”活动(cf.403b,456b,497d),这种猜测不无道理。但正是基于对《克拉底鲁篇》的这种解读,伊壁鸠鲁主义者反驳说,在语言初创时怎么可能有人已进入必要的政治结构将语言规范强加于民众,他们又如何召唤尚未理解语言的那些被召唤的民众?作为“最稀缺的匠人”,他们不可能就是“政治立法者”,因为后者在当时的希腊城邦比比皆是。于是,有学者认为他们应该是柏拉图的“假设的语言立法者”。(cf.Sedley,p.69) 这个说法耐人寻味。首先,制名与立法之间的关联不是柏拉图的发明,而是传统的主题:任何试图以词源分析的方式研究名称“onoma”的人都会将其词源与“ho nomos”相联系,从而把语言的起源归于某个匿名的“立法者”。正因为如此,这段文本在引入“立法者”时,“苏格拉底”先表明是“ho nomos”把“onomata”提供给我们(cf.388d),赫摩根尼和克拉底鲁等对话参与者对此并不陌生。但是,在传统和柏拉图之间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前者会把所谓的“假设的语言立法者”实化为某个历史时刻的某个伟大天才,而后者恰恰要将其虚化:是的,应该有那么一个语言立法者,但是否真有其人、一个或多个、是谁,对于柏拉图来说并不重要;语言立法者是一类人而非一个人,他或他们应该存在而非实际存在于某个历史时刻。简言之,柏拉图的意思不是说有一个或几个语言立法者要对现存语言的起源负责,而是说如果要有一种正确的名称(或理想的语言),那么必须有具备特殊技能、通晓事物自然本质的制名者或语言立法者,过去、现在与未来概莫能外。 很久以来,学者多以为《克拉底鲁篇》的主题是语言的起源,从而缺乏哲学意义,在柏拉图的对话中属于最不重要的。罗宾森在批评这种观点时指出了它的两个来源:(1)名称起源问题很快成为其他希腊思想家的共同论题,例如,“phusis”在柏拉图讨论名称正确性和伊壁鸠鲁讨论名称起源中都格外突出,易使人误以为柏拉图也在讨论名称的起源。(2)对话提到“制名的古人”(411b)、“最早的希腊人”(397c)、“立法者”或“制名者”或“名称的设定者”(389al,389d),很容易被设想为一个梭伦式的历史人物,并由此推断柏拉图是在作史,描述人类开始说话时所发生的事情,而词源学强化了这一印象。 罗宾森认为“他”在那里不是作为历史而是作为神话机制,以便于提出一种抽象的理论。柏拉图对语言的起源问题毫无兴趣,对话中的制名术无关乎某个圣贤在某时某地实际制造名称,他关心的是制造名称的理想方式或正确名称的逻辑上的必要条件。(cf.Robinson)《克拉底鲁篇》的主题以及设立“立法者”的用意在于为理想语言奠定理论基础,语言的一般规范而非任何特殊的历史情形才是柏拉图语言哲学的根本关切,因为理想语言及其一般规范也是哲学性地重估现存的或历史的语言的模型、典范。如果套用现代哲学家喜欢的“描述的”与“修正的”或“描述性的”与“规范性的”的区分,那么柏拉图是个修正的形而上学家而非描述的形而上学家,他的道德哲学、城邦政治学甚至宇宙论都是修正的而非描述的。同样,他不关心描述性的语言学,而只关心修正性的语言学,即语言的一般的规范性理想模型。对于《克拉底鲁篇》中的“苏格拉底”来说,这种一般的规范就是“制名师”在制造正确名称时必须效仿的“模型(paradeigmata)”,它被表达为“名称之理念”:模仿“名称之理念”就是合乎“自然本质”地制名。这样,我们就来到了柏拉图“本质—自然主义”名称理论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完美模型的确立乃是一切修正性思想或规范性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对柏拉图来说,这是任何真正的“技术”的必要元素:它包含了匠人所造产品的一般形式、外观、比率、功能和目的等基本性质,从而使得技术制造活动必须接受某些客观规则的制约,不服从个人的任意选择。柏拉图以古典时代希腊社会生活中的“技术制造”为境域构建起理念论体系,同时又以这种哲学理论化了的“技术制造”的要素与程序去规范和修正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除了早期对话中的“美德—技术类比”和“政治—技术类比”,现在我们看到了一种“语言—技术类比”:“技术”的要素与程序自然地渗透到了他对语言的修正性、规范性解释之中。柏拉图继续举木匠制造梭子为类比对象:一方面,说他眼观“自然地适合于编织的东西”或“梭子本身”,即一般的“梭子之理念”。这是说,梭子是编织的工具,编织的对象是布料,无论布料或厚或薄、或棉或麻,都得使用梭子这种工具,这是对同一种类的所有具体事物的同一理念的强调。但另一方面,“木匠又必须用木头把本然地适合于每一类型的编织的梭子做出来”(389b8-c1),即制造出最适合于不同材质需要的各种特殊的梭子,除了一般的梭子之理念作为普遍的工具的模型,还需要各种特殊的梭子之理念作为具体的工具的模型。 研究者们一致认为柏拉图是在区分“属层次上的理念”和“种层次上的理念”。(cf.Luce,p.24;Calvert,p.34;Ademollo,pp.129-132)至于两者的关系,很显然,后者从属于前者,每个“种层次上的理念”都契合于一个不同的、具体的、特殊的东西(编织麻衣的梭子有“编织麻衣的梭子之理念”,编织棉衣的梭子有“编织棉衣的梭子之理念”),但一个“属层次上的理念”的所有“种”都必须用相同的质料实现出来(无论编织麻衣的梭子还是编织棉衣的梭子都要用木头而非铁块来制造)。这是在两个层次上排除了技术制造活动的任意性,从而强调了两个层次的“自然必然性”:一方面,立法者或制名师“上观名称之理念”,这是“属层次上的理念”,“属层次上的名称之理念”;另一方面,他还知道如何把“自然地契合于每一个事物的名称(的理念)”,用作为材料的声音和音节实现出来,所谓的“专属的名称之理念”就是“种层次上的名称之理念”。(389d8-390a10) 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卡恩认为,恰如“梭子之理念”代表一个梭子的一般功能、它在编织活动中的作用,而一种特定类型的梭子的专属理念或本性,相应于它必须发挥的特殊具体的功能,同样,“名称之理念”代表任何名称都必须满足的一般条件、它在陈述中的作用,而一个特殊的名称(即一个特殊事物的名称)的“eidos”或“phusis”则代表那个名称的特殊功能。(cf.Kahn,p.162)“属层次上的名称之理念”代表了用语词阐述和交流真理所要求的一般符号关系,是在任何个别事物的名称中被指明的语词和所指称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因此是一种“基本的符号关系”;而既然理念是本质,是正确定义所指明的东西,那么这个层次上的“名称之理念”就是名称之本质,是由名称本身的正确定义所指明的东西。(cf.Ademollo,p.133)而“种层次上的名称之理念”则是由被命名的事物的本性所指明的这同一种符号关系,是与个别某物的特殊的符号关系。(cf.Kahn,p.163)因此,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一”与“多”的关系。(cf.Calvert,pp.29-30) 这种思路有助于解决对话所关心的“名称的正确性”问题。正确的名称应该显示事物的本质,而显示事物的本质就是将其理念符号化,因为理念恰恰就是使知识成为可能的永恒自身同一的本质(ousia)。因此,在属的层次上,“名称的正确性”就是要把理念符号化;而在种的层次上,任何个别名称的正确性则是要确认、指明或符号化某一个别的理念。例如,有“马的名称之理念”“正义的名称之理念”,而“马的名称之理念”的定义会告诉我们一个特殊的名称如果是马的正确名称必须具有什么特征,“正义的名称之理念”的定义会告诉我们一个特殊的名称如果是正义的正确的名称必须具有什么特征。显然,任何马的名称所必须提供的是关于马的本质的信息,正义也一样。这里运用“类型/标号(type/tokens)”(cf.Kahn,p.164;Ademollo,p.134)的区分似乎易于表达柏拉图的意思:定义确定一个一般的类型(在此是语义类型而非声音类型),其诸标号则是马在各种不同语言中的各种独特名称。既然每一个标号都例示同一类型,种层次上的马的名称之理念提供关于马的相同信息,那么无论它们由什么字母或声音构成,只要它们符号化同一理念,它们就是相同的名称,具有同等的正确性。阿克柔尔把这种“种层次上的名称之理念”视为“概念(concept)”似的东西:“理想的名称乃是一种非由声音或字母构成而在语义上得到界定的单位。实际上,它是一组同义词中所有日常名称之意义;人们完全可称之为作为概念的名称(name-as-concept),因为同义词所表达的是同一个概念。”(Ackrill,p.44)对柏拉图来说,无论“类型”还是“概念”,作为不可感的、非物理性的范型或标准,不仅制约着制名师使用可感的、物理性的字母和音节构造具体名称,同时也是评判自古以来各种各样的名称及其构造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而这正是《克拉底鲁篇》连篇累牍的词源分析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无论如何,正如卡恩所言,柏拉图提到“名称之理念”旨在把我们从作为声音结构的名称带回到作为物之符号的名称,并最终回到作为理念之符号的名称。(cf.Kahn,p.165)从而,理念作为自然本质,成为柏拉图反击人为约定主义名称理论的有力武器。 苏格拉底曾区分工具的“制造”与“使用”以及工具的“制造者”与“使用者”,前者的生产活动要由后者来评价和监督。现在,他把这种区分应用于名称,认为“立法者制名的工作要由辩证法家来监督,如果他要制造出完美名称的话。”(390d7-8)关于“辩证法家”,学者大多纠缠于他和“立法者”或制名师的关系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名称”和“辩证法”的关系问题。或者说,作为《克拉底鲁篇》主题的“正确的名称”和作为正确的“逻各斯的技术”的柏拉图辩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无视这一关系必将低估名称理论的哲学意义以及《克拉底鲁篇》在整个柏拉图哲学中的地位。 辩证法在柏拉图的哲学中首先是作为一种正确的“逻各斯的技术”,与当时流行的各种虚假和有害的“逻各斯的技术”(诸如修辞术、诡辩术和诗歌)针锋相对,并力图克服后者、教导民众;其次,与这些虚假的“逻各斯的技术”在内容上空洞、形式上任意不同,辩证法作为正确的“逻各斯的技术”以通过定义所寻获的本质或理念为其实质内容,并辅之以基于严格的演绎推理的假设法、回忆、划分法等关联形式,最终,作为柏拉图的“哲学”概念或“理念论”的代名词的“辩证法”不只是一种论辩方法,而是一个整全的、以“善的理念”为最高旨归的目的论的知识或技术系统。需要考虑的是,“正确的名称”在这门正确的“逻各斯的技术”中是毫无意义的吗?柏拉图撰写《克拉底鲁篇》是多余的或仅仅为了消遣而玩弄语言游戏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克拉底鲁篇》中的“苏格拉底”在“人为约定主义”的标签之下攻击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修辞术和诡辩术等虚假的“逻各斯的技术”,揭示其极端荒谬的相对主义学说的可能的灾难性的理论与实践后果。显然,《克拉底鲁篇》的“名称理论”的目标与柏拉图“辩证法”的一般目标是直接地一致的。其次,和现代学者轻易地将《克拉底鲁篇》的“制名术”归于一种语言理论不同,“制名”或“正名”对于柏拉图来说是理念论的必要理论环节:正确的名称是作为本质的理念得以呈现的工具,严格的定义固然是本质或理念的概念内容,但它必需“外在”地表达形式。可以说,无本质的名称则空,无名称的定义则盲;“名”是“副实”之名,“实”是有名之实;具备正确名称的定义或本质获得了物理性的、可感的代表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可以进行哲学操作的概念。追寻“定义”和制作“正确的名称”是达到本质或理念的并行不悖且相辅相成的思想过程,陈康先生描述两者的关系说:“这种密切的关系远远超出了表面上的相似性。首先,名称是逻各斯的一部分,这里所说的逻各斯,是广义上的对思想或言说的语言表达,因此也包括定义。以定义为参照的制名术构成了所有这一切。其次,命名是对事物本质的表达,定义也是这样一种表达;两种情形所表达的都是ousia(本质)。第三,命名是单独地使用名称,而定义是将名称组合起来使用。二者的工具都是名称。第四,被表达的本质是同一事物的本质,在前者那里是未经分析的、直观的,而在后者那里是在将事物作为一个整体的理解的基础上的,是经过分析的。根据《法律篇》,本质、定义和名称是以这样一种方式相互关联的,即后两者是前者的达乎言词的内容。它们的差别仅在于是经过分析的表达形式还是未经分析的表达形式。”(Chen,p.94)名称不仅仅类似于定义或与定义有密切的关联,《克拉底鲁篇》中对名称的词源学处理就是定义,而且就是柏拉图所欲求的那种“实在定义”,因为其过程实际上是界定人们过去用某个特殊符号所意指的东西、由那个符号所代表的客观存在着的事物。如果说制名是“编码”,那么词源学就是“解码”;就是说,一旦理想语言被造出,那么至少在理论上人们可以通过词源学达到事物的自然本质。相反,面对错误的名称,任何词源分析都只会是徒劳。显然,确保词源学研究的有效性关键还是在于制名以及制名的原料、方法和步骤。为此,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模仿”方法:把复合名称分析到其诸构成部分,亦即作为“原始名称(prota onomata)”的字母和音节,考虑它们对于实在的模仿值,把它们确认为语言的真实元素、语言中具有语义内容的最小单位,然后反过来用它们来模仿实在的元素。如是,被智者们滥用了的词源学也可以成为正确的“逻各斯的技术”的积极成分。《克拉底鲁篇》的命名理论例示了柏拉图以“技术(techne)”为模型的一般理论探索形式。命名当然是一种“立法形式(nomos)”,但不是单纯的“人为自然立法”,而是“有技术的人”依据“自然(本质/phusis)”为万事万物“立法”,其中包含“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在柏拉图看来乃是“技术(techne)”的本质特征,是一切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终极源泉,也是通向真善美的必由之路。名称可以滥造滥用,但“正确的名称”只为作为正确的“逻各斯的技术”的辩证法而准备,也只有辩证法家有资格且必须使用这工具来从事其“划分本质和教导”的本职工作,以臻于至善,恰如眼睛是为了实践天文学而最终走向哲学。据此,《克拉底鲁篇》研究的语言哲学进路不是遮蔽,而恰恰是彰显了柏拉图思想的形而上学维度。标签:柏拉图论文; 苏格拉底论文; 自然主义论文; 本质主义论文; 本质与现象论文; 形而上学论文; 语言描述论文; 哲学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