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权的基础与保护论文_马海里色莫

浅论人权的基础与保护论文_马海里色莫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0)

摘要:人权指的是作为自然和社会属性的人本来具有和应该具有的权利。人权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和内容。人权不是无中生有的,人权有着深刻的人性基础和社会基础。自保和趋利避害是人权的人性基础;人权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没有社会就没有丰富的人权观念。人权如果没有制度的保障,那么其只处于应然的形态。法定形态的人权受到国内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保障,随着国际人权问题日趋突出,人权也受到了联合国颁布的法律文件的保护。

关键词:人权;基础;保护;本能;社会

1.人权概述

人权,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具有的权利。这是从人的自然本性的意义而言,由此表明,它是先于国家或是社会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理论提倡的“天赋人权”就是基于此而言的。其次,人权在社会或是政治国家的发展中不断丰富其含义,是人们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权利,比如参政权、受益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内容。因此,人权指的是作为自然和社会属性的人本来具有和应该具有的权利。

2.人权的基础

2.1人的本能

在根本意义上,人权是由人的本能(自保,然后在此基础上趋利避害或是追求快乐避免祸患)所决定的。因为现今的人权的所有内容是为了保持人的存在,然后在此基础上追求幸福避免痛苦或是增加快乐减少痛苦。这是人权的动力也是人权的功能,也是人权的目的和价值。它更是人权的基础。

人的天性具有“自保”本能。霍布斯说过,“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休谟也曾认为,“人如果宁愿毁灭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的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首先,人要自保,必须要有生命的存在,人类的一切行为基本都是以生命的持续存在为中心的。在文明社会,人们学会运用观念或是语词来表达这个事实的时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也就被观念的形式所理解、所传播,就被表达成文字的形式规定在法典里。其次,人如果要保持其存在,那么其必然要有运用自己智力或是思考(思想)的自由以及支配自己人身(行为)的自由,这就奠定如今的所谓自由人权之内涵。再次,人的存在必然不能离开一定的生存资料,这也是人类社会当中财产人权的萌芽。最后,为了繁衍后代,人们也有两性结合的权利。从这个两性结合的权利当中,文明社会中推出了婚姻自由、生育权等人权的内涵。这些都是文明社会的人权基础,也是文明社会最高的人权原则。

人天性具有趋利避害或是趋乐避苦的行为倾向。它是人权的基础、动力。人们要求各项人权内容,无非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或者是功利主义原则的快乐的最大化或者痛苦的最小化。总之,在文明社会之前,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无论文明社会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一些人类的本性是不会发生质的改变,这些就是人权的基础,这是人权的价值、功能、目的、动力。

2.2社会性

人类有与生俱来的本能,先验的来看,它是人权的基础。但是人权观念是文明社会独有的,人权这个观念本来是社会意义的。思想家们假设的自然状态只是为了论证文明社会的人权的合理性;他们是把文明社会的自然权利人赋予野蛮人的,而在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人根本没有任何人权观念。自然状态的假设是思想家们着眼于文明社会,是为了构建各自的政治哲学的需要。因此,从这个意义而言, 社会关系属性才是人权发展的动因和基础。亚里士多德说过,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马克思也说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没有社会关系就没有人权。社会关系,如果抽象的加以理解,那么它就是人们行为之间的互动;而人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的一系列原则或者规范,无论是道德原则还是法律原则。因此,如果没有人与人之间行为互动,人权没有任何意义。

总之,人类具有天生的自保,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趋利避害或者追求快乐的天性。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依然被这些天性所支配着,这在现今的很多野生动物当中可看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们自觉意识到人权观念,并通过人类的天性证明其人权的合理性,并且论证人权观念是为了服务于人们的天性。人类文明社会的任何制度建构只是为了保障人权,并且这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的意义、价值、功能、目的。

3.人权之保护

3.1国家保护

3.1.1政治制度保护

人权最大的敌人是国家公权力任意使用,因此对于政治制度的设计就显得很重要。科学合理的政治制度设计,有利于把国家这个不可避免的恶利用起来,从而达到保护人权目的。

分权制衡是指,在宪法的框架下,把国家的权力进行科学合理地划分,然后分配给不同的国家机构进行行使,从而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进而把国家公权力的任意滥用的风险最小化的制度设计。这是一种最有效的保护公民人权的顶层制度设计。美国的国会、政府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三权分立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人民主权论是指国家主权来源于人们的同意。因此,人民可以通过全民公决或是选出代表的方式组建国家或者可以推翻滥用公权力迫害公民的坏政府。由此,赋予公民的参政权,具体的是赋予人们选举权,这对于维护公民的人权有重要意义。宪政主义国家基本把选举权赋予本国公民,并且把人民主权原则明文规定在宪法条文里。

3.1.2法律制度保护

除了公权力能够侵害到公民人权,法人、集体、公民也会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各国都有现行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由于宪法在上述的政治制度保护中已经提及,因此法律制度保障当中仅谈行政法、民法、刑法对于公民人权的保障。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关系的部门法。民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任何违约侵权的民事行为都会受到民法的制裁。民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明确公民的物权以及保障交易的安全进行,而民法对于人身权的保障有利于人权得到切身的保护。

行政法具有明确的控权性质。它主要是保障公民免受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当中的侵害,由此提供行政复议以及诉讼的救济,从而达到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等。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其主要的作用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以及惩罚。其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有力的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生命权等人权。

3.2国际保护

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属性,并且人权问题在国际上日趋突出。因此,人权的保护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国内保护,它已经上升到了国际的问题。对于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在联合国颁布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例如,1948年12月10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献。《宣言》详细列举28项重要人权。并且宣布,实现这些人权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标。继《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颁布的重要人权文件有:1955年的《儿童权利宣言》; 1960年的《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1 96 6年联大全体会议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的《国际经济及文化公约》和《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关于全球性问题,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订了一些涉及全人类共同禾隘的法律文件, 力图规定一些为全人类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准则和道德规范。如19 7 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198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等。

参考文献

[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8页。

[2]郭道晖:“人权的本性和价值位阶”,《政法论坛》,2004年第22卷第2期,第4页。

[3]安连成:“人权理论的产生以及历史演变”,《求知》,1998年第8期,第46页

作者简介:马海里色莫,女,四川省凉山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本)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马海里色莫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1

标签:;  ;  ;  ;  ;  ;  ;  ;  

浅论人权的基础与保护论文_马海里色莫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