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村落组织演进轨迹:由国家与社会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落论文,中国论文,视角论文,轨迹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村落”,是与城邑相对应的社会单位概念[1],它是众多居住房屋构成的集合或人口集中分布的区域,它在作为一个地域单元的同时,又是社会经济单位。传统村落受地理环境因素影响较大,这使得血缘与地缘成为其明显特征。血缘作为一条强大的纽带,联结着各个小家庭。即便是因为人口流动而形成的杂姓村,因为累世聚居等原因,他们一般发展了一种拟血缘的关系①。一种制度安排能够比较稳定地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其原因在于它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合意的收益②。但当环境变化改变各方的成本函数,导致收益变化时,人们将寻求新的制度安排。如果博弈各方能达成一致,人们将摒弃旧制度而采用新制度。1840年以后,我国在诸多方面天翻地覆的变化改变了利益各方的成本函数,传统村落这种自治的组织形式逐渐走向没落。可以观察到,现代村落中人们的宗族血缘意识日渐淡薄,国家的影响却与日俱增。
一、村落的起源
摩尔根(1877)认为,人类的最初阶段为动物群。最初阶段的人类聚于群活动,群对于他们是一个互助以生存的组织。群的成员合作采集、狩猎,并联合起来对抗其他动物的进攻。群的功能并非仅仅满足个体生存,而是以群的延续为终极目的。
从最初阶段的动物群到距今一万年前的农业社会出现,人类一直以采集与狩猎为生。这一阶段的人类组织赖以生存的山川、动物皆因产权难以界定而成为公有资源③,人们在组织中平均分配生活资料,即此阶段的人类并没有私有物品。
原始人类在群时代学会了使用和制造工具。到距今一万年前,当农业劳动的边际产出大于狩猎与采集的边际产出时,人类进入农业定居时代——这被称为第一次经济革命[2]。农业社会需要较高程度的分工,且分工不仅仅在性别上展开,而且涉及到了年龄、知识、经验等层面:老人因为其经验有利于农业技术的积累而不会被杀掉;小孩可能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工作;最早掌握了文字书写的人成为祭司;强壮的男人成为保护群体的士兵等。农业生产需要较复杂的组织与管理,由血缘连结而成的氏族共同体是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最佳平台。定居农业需要的组织远比狩猎与采集更复杂,最重要的是,为了阻止非共同体成员分享由共同体活动所创造的产品,必须建立排他性产权[3]。很显然,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土地产权比起野兽与野果要容易界定。于是,同血缘且累世聚居的农耕生活方式促成了根深蒂固的祖先崇拜观念以及“谁开垦的土地归谁所有,非我族类,不得涉足”的原始氏族共有观念[4]。第一次经济革命改变了产权的界定方式,作为经济来源的土地成了俱乐部品——它对于氏族共同体来说是公有品,但对此氏族外的个体却是排他的。
人口的增长需要开垦荒地,于是就有了农业人口的地域扩张。由于血缘或地缘组织对产权提供了保护,土地的俱乐部产权就愈加明显。
及至六朝④,世家大族为生存计,除投靠军阀外,只能“聚亲筑坞,招宾客部曲,结邻里,坚壁御寇以自保”。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若无实力筑坞自保,则只有团结亲戚朋友,结成共同体一起互助成为聚落。这些聚落有的是原地建立,有的是迁居重建。迁居多入偏僻之所,人与人之间相互协助以自存,这些聚落后来便被称为“村”。陈寅恪认为,陶渊明的《桃花源记》即是假借秦人之口,以村坞为原型写作的:
自云先世避秦时乱,率妻子邑人来此绝境,不复出焉,遂与外人间隔。
从这段历史可以看到,村和坞是在政府权力羸弱下自发形成的,是民众自救的结果,一开始就是自治的实体。每个村坞都俨然一小世界,没有官吏的直接管制,只有共同体推举的领导人。
魏晋南北朝是都市与乡村最终分化的时期。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在《关于六朝时代的村》一文中认为,汉代的“都”、“鄙”是一样的聚落,都是“里”,而后来都市与乡村产生了分化并开始分离,乡村独立于都市而形成了一个自己的生态环境[5]。至唐代,这种分离已经被制度化。《大唐令》载:
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坊正与村正不是政府任命的,而是民众中之德高望重者。村最初不过是由血缘、地缘结成的保卫与协作共同体,并进一步发展成为区别于都市以外的经济社会单位。这种经济社会单位稳定地存在到清末民初才逐渐有所变化,因此这里将它称为“传统村落”。
二、传统村落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所承担的功能
功能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功能互补成为社会稳定生存的重要条件,传统村落只有在承担着相应的功能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长时期的稳定发展。
(一)传统村落是保护与互助的共同体
对所有者有利的排他性产权能够提供对提高效率和生产率的直接刺激,即能够直接刺激获取更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6]。土地俱乐部品产权的确立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及组织的变革,产品变得丰富起来。同时,氏族共同体里每个人的体力与经验是不同的,于是出现了那些有能力生产更多产品的人或家庭提出自己应得到更多产品的要求。组织形态开始变革,分配方式逐步过渡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分配[7]。这种状态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土地制度逐渐进化到具有公私二重性的井田制。井田制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述: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学者们对井田制的存在与否有过一些争论,这里倾向于同意井田制是原始村社采用的土地制度的一种抽象——虽然严格如孟子所说的“豆腐干”未必存在,但一种兼顾公私的土地制度却是有道理的。井田制具有公私二重性的性质,且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形态的具体表现。
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产品的大幅增加,人们意识到分配单位小型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化会带来更多激励。到春秋时代,劳役地租部分地被实物地租所取代,而这一过程又是由消灭公田和私田的界限开始的。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出现了“初税田”,不分私田公田,一律“履田而税”,即按土地面积征税,这实质上是官方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秦商鞅变法对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无疑具有更深远的影响——它“废井田,开阡陌,土地遂得以买卖”[8]。这种由国家因时制定的土地制度,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为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在全国范围内确定土地私有权,任民陈报。土地私有产权的确立与巩固以技术进步作为依托并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战国时代后,铁器及牛耕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农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国家政策方面,至汉代秦而立,因袭秦制,承认土地私有制,加上两汉几百年承平,土地私有制遂得以巩固。
但是,这种获得国家承认的私有制是不彻底的私有制,它带有俱乐部产权特性。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人们对其重视程度是可以想象的。我国有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金银可能被抢走,可以被挥霍掉,但只要有土地在,心里就会很踏实——只要你勤劳,土地会给你回报,土地是农民最忠实的仆人,是乡下人的“命根”[9]。群体为了它的生存与发展⑤,希望土地能留在群体内,以便利公共资金的筹集。但是春秋以后,土地可以买卖,若土地的产权全部属于小家庭,那么小家庭就有完全的权利处置土地,这必然导致土地的兼并与集中。因此群体需要对土地拥有一定的权利,并利用这种权利阻止外部力量对群体内部土地的侵夺。这种权利就是村落拥有的一部分土地产权,土地成为了俱乐部产权性质的私有品。所以,在传统社会中,农村土地的俱乐部产权特性阻碍了村落间的土地交易。同时,在群体内的土地交易虽然广泛存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发展了一种田底与田面分开的产权安排,村民之间进行的多数是田面交易,而田底很少进入交易名单。所以传统村落中的土地交易仅仅发生在有限的范围内,交易只是作为保护产权的一种辅助形式而存在。
村民为什么会容忍集体占有其土地的部分产权呢?现实世界中,资源是稀缺的。当面临因人口增长而造成的资源紧张局面时,竞争将愈发激烈。个人或小家庭没有能力去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需要依靠集体的力量来保证安全。集体安全首先体现在确保集体财产不至于流失,而且正如上文提到的,为便利筹集集体安全与集体发展需要的资金,也需要财产被保持在集体内部。这就产生了排他性——村民因私人原因售卖土地的第一对象应是小集团里的人,若是外人作为买主,则要得到集体的承认。在氏族社会,这种集体安全由氏族提供,土地产权是对内公有,对外排他的俱乐部产权。到国家承认私有产权后,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从前的氏族共同体的保护者角色。但国家的直接控制难以到达乡村,国家的保护仍然非常有限。此时,村落共同体作为继承了氏族共同体部分功能的集团,在社会微观层次上给予个人(或小家庭)财产应有的保护,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原属于氏族公社的那部分土地产权。事实上,魏晋时代始出现的村坞、坞壁正是集体安全的产物。
土地的俱乐部产权特性也为国家政权所承认。北魏均田⑥时,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以及这种家族观念非常强烈,如果某姓的土地被调配给别姓使用,便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北魏均田便有一条,实际是对俱乐部产权的认可: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绝户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为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这一政策阻止了绝户田落入异姓之手。随着村落的发展,这个范围也逐渐从仅限于血缘同宗扩充到地缘上的同村。在乡村社会,谁若是将祖先留下的土地卖与别人,他将被村里人指责。外村人除非入赘,不然他一般在本村难以获得土地。杜赞奇研究发现,在近代华北农村的土地买卖中,同宗族的人有购买的优先权。而且这种同族优先权在某些地方得到了很严格的执行——如果有人在出卖之前未通知同族人,或以与同族人相同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族外人,则该宗族有权宣称此交易无效[10]。即便是认为我国并不存在村落共同体的日本学者福武直也注意到,外村人迁居到新的村落仍然需要村民的保证,要取得正式村民的资格则需要长时间的交往[11]。这从侧面反映了小家庭并没有拥有土地的完全产权——它被分割了一部分给了村落共同体,并由村落提供对土地产权的保护。
村落也是村民们进行互助的共同体。农业需要比较多的分工——村里需要有铁匠、鞋匠、药铺等。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人们由于技术落后不可能单独承担方方面面,村民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需要一个互助组织。
事实上,农业是一个脆弱的产业,收成很大程度上仰仗年景——若是年景不好,村民之间就需要相互救济。普遍的小农经济使小家庭独立饲养畜力不具备经济性,这就促使几家合养一头牲畜⑦。尤其是传统农业需要繁重的体力投入,在没有机械的年代,小家庭之间必须联合才能按节气进行农业生产。至于婚丧这样的活动,就更是一家难以完成,迫切需要其他人的帮助。祖先们很早便知道乡村中的相互帮扶是必须的,即: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同时,国家之手难以伸到村落,传统村落就只好自己提供公共物品。古时村落中诸如教育、道路、桥梁,以及治安、灌溉、排涝、抗旱等设施多由村民合作建成。公共工程的修筑给村民们提供一个相聚、更加熟络的机会,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加强了村落共同体的凝聚力。
最后,传统村落又是村民们的娱乐单位。乡村娱乐一般会和宗教、祖先崇拜联系起来。费孝通发现村民们的敬神活动与其说是宗教,不如看成是一种休闲[12]。娱乐和宗教、祖先崇拜等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村民之间的文化联系,而这种文化联系又促进了村落的稳定。
因此,传统村落基本以这样一个独立于国家与都市以外独立运行:他们自己生产粮食,提供教育、道路、灌溉设施等公共产品,有自己的帮扶组织,并由族正或长老维持内部秩序。当然,他们也许会去集市与别人交换生活必需品,但这种交换并不是出于赢利的目的,而是出于生存的需要,是一种小农的商品化[13]。在统治阶级难以深入的乡野,村夫们除了纳粮、服役和实在不得已的对簿公堂,可谓“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⑧不管这个国家谁称王称帝,传统村落一直保持着它自己的步调,基本趋于稳定,乃至清末民初,历一千多年未有大变。
(二)传统村落是“国家”的替代机制
村民们相互之间不可能不产生纠纷。纠纷的解决可以有两种方式,即自我实施协议与第三方实施协议。自我实施协议只支持那些在协议的整个续存期中各方净值为正的协议,否则,如果在协议的生命期的某个时点上有一方认为协议不再有利于他,他就会退出协议。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不可能每次对双方的效益都是正的,如果采用自我实施协议,许多交易将不可能实现,因此不利于社会福利。第三方实施协议的一个好处在于,它将“签订协议时每一方价值总为正”变更为“签订协议时每一方的‘期望净值’为正”,其条件比自我实施要宽松得多,因此适用范围也大大超过了自我实施协议。
国家作为第三方裁决的实施者,拥有规模效应的优点。“国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群个体,这些个体臣服于一个使用暴力执行合约的单一的终极第三方;二是一个疆域,这是这些个体居住的地方,也是实施者权力所及的范围[14]。在我国封建社会,民众往往缺乏集体行动能力,皇帝便成为独裁者,国家也成为“朕即国家”的独裁帝国。因此我国封建社会的终极第三方就是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帝国,这个帝国不但有其作为第三方的职责,而且还将加强自己对国家的控制,为了自己的利益掠取资源。不过,帝国要达到这些目的就必须具备对其疆域内民众行使权力的能力,而阻碍它对治下人民行使权利的能力的因素是成本,高昂的成本制约了国家的范围。国家要扩大其范围就必须大大扩张其官僚机构。但是,由于人们没有发明诸如货币等简单化的交易中间品,也没有统一各个部落之间的度量衡,当然更重要的是,交通极端落后更是导致了人与人之间订立和实施合约的成本非常高。国家很难直接深入乡村,而乡村终归需要一个第三方实施机制,人们将创造一个国家的替代机制。当然,如果民间自发的替代机制和统治者的利益不相背离的话,国家一般会承认民间机制。
在没有正式制度的原始社会,血缘关系成为了统治工具。周天子时代的统治也是通过血缘共同体来进行的——分封宗族子弟与功臣为诸侯以辖制各地。分封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体制,究其原因,并非周天子不想直接统治诸侯之地,实因地域广大,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进行直接管治的成本实在太高。如此一来不如分封诸侯,以五服伦常羁绊之,虽然没有直接的统治,但诸侯尊周天子为共主,定期朝贡,使周王室收益最大化。
虽说战国时诸侯的强大削弱了周天子的权威,但周室初期的分封制却还是加强了天子对国家的控制——分封制使周文化扩张到了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并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逐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交通网络。同时,分封的诸侯开发边远地区,扩大了周的统治范围。周制的显著特点是君统与宗统的结合,国家的统治通过宗族血缘来进行,与此同时,民间的宗族势力也开始发展。
周代几百年的发展为国家摒弃诸侯体制、扩大国家范围创造了条件。秦统一后,有人建议恢复分封制度,然廷尉李斯议曰:
图一 传统中国治理层级与统治成本
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15]。
秦始皇同意李斯的观点:
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16]。
秦统一后便废除分封制,转而实行郡县制。从诸侯政治成功地转换为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有赖于治理技术的发展导致的统治成本降低。诸多措施在经济和文化上大大降低了订立合约的交易成本,有利于国家范围的扩大,并使郡县制得以完成对分封制的替代。
为控制基层乡村,秦统一后实质上沿用了商鞅时期所创造的“什伍连坐法”。作为保甲制的开创者,“什伍连坐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该法在未统一的秦国时代尚能有效实施,如商鞅想到民舍躲避追捕,然民以“商君法”故不让进。大一统后,秦仍然希望严密控制乡村,但民间匪患横行而官府“弗能禁”。虽秦之苛政致百姓亡命为主因,然其中也未免有因其法的执行成本过高,国家权力难以深入基层等原因。要辖制一地,便需派驻官员和军队,伴随的是巨额的行政支出与军费。中央政府管制郡县尚因技术的进步而能够承受,假如国家力量直接深入乡村,其巨大的成本政府无力负担。如图一所示,随着治理层级的增加,治理的边际成本在不断上升,而总体上的边际收益却是递减的。两者有一个交点,则为最佳的行政层级数。根据我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事实可以推断这个层级就是县。
秦代的事实证明了纯粹的法家式直接管制基层村落因成本过高而失败,因而中央政府需要一个中间组织作为地方政府层级的替代。此时,自成体系的村落组织成了最佳选择,政府部分统治权就这样让渡给了村落共同体,而共同体中德高望重之人⑨作为乡村领袖,便理所当然地成了国家统治基层的代理人。
维持这种替代体制需要精心的制度安排,以免中央政府难以控制,反而提升治理成本。各王朝会通过强加的外在制度以及支持、促进内在制度的发展来保障其有效统治。所谓外在制度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而内在制度指的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17]。控制村落应用最广泛的外在制度是保甲制。同时,中央政府将儒家礼教作为其施政与指导民众的标准意识形态。在民间,儒家礼教逐渐被民众内化成为内在规则,而礼教和宗族的联姻更是加强了乡村的稳定。
传统村落成为统治阶级的代理人与统治阶级推行儒家礼教几乎是同步发生的。汉朝时,我国官僚体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实行举孝廉制,每年由郡国推举贤人作为大臣候补者。举孝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看候选人在乡里的道德行为是否符合儒家“礼”的标准,是否受到父老的称赞,而不仅仅看其行政能力。儒家礼教讲究和睦,所以就有了“亲慈”、“子孝”、“兄爱”、“弟敬”、“夫义”、“妻贤”、“友信”、“邻睦”等标准。为使礼教不与法律冲突,汉朝甚至修改当朝法律,官方承认了“互隐”的合理性。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18]。
互隐之法的形成使民间的宗族利益得到了国家的鼓励,有利于民间宗族走向团结,成为一个实体。
皇帝们非常巧妙地将儒家礼教和宗教、祖先崇拜结合起来,利用礼教来确立其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合法性。杜赞奇(Prasenjit Duara,1988)分析了民间的关帝信仰与崇拜。他发现,关羽作为一种象征,从未逃过中央政府的注意。明朝将民众对关羽各个方面的崇拜置于帝国的保护伞下加以控制,朝廷成了“庇护者的庇护者”。到清朝,朝廷对某些非官方的对关羽的解释和传说予以禁止,而官方采取措施将关帝儒家化,使关羽成为“忠”、“孝”的楷模。官方尽力引导关帝信仰为己服务,例如《关圣帝君圣迹图志全集》所述:“域中有二大伦焉,曰忠曰孝……故曰移孝可以做忠,又曰求忠臣于孝子之门”。不管关羽有没有文化,为将其与儒家联结起来,该文又盛赞关羽熟读儒家经典:“盖夫子善读《春秋》,鞍马之余手不释卷”。最后,关羽的神灵与皇朝相连了:“夫子之灵爽在天,庙祀高堰,鲁显神威,尚默佑余安澜底绩,永远平成,则护国庇民之功,岂不大哉?”[19]关羽成了统治者控制民众的工具——人们崇拜的关圣帝只是个践行儒家“忠”、“孝”的榜样罢了。同时,我国存在着普遍的祖先崇拜。统治者竭力使民众认同炎黄为共同祖先,而皇帝是这个大家庭的家长,以证明其君临天下的合法性。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网络由这种拟血缘的关系支撑了起来,宗族礼教中的“孝”顺利地转化为对帝王的“忠”⑩。
中央政府不可能直接统治村落,必须借助嵌套于村落的宗族组织来维持其对基层的控制。从汉朝开始,国家体制里的控制制度逐渐和乡村的宗族主义发生结合。但统治阶级又极怕乡村陷入混乱而难以掌控,故类似保甲制等控制技术一直存在。执行保甲制的人无疑只能来自民间,因此经过儒家礼教洗礼的宗族精英便成了保长、甲长。历朝历代赋予他们的权力不等,不过基本都在相同的范围内变化——除协调乡村关系外,他们还拥有诸如主持教化、祭祀活动的权利,甚至有时还拥有司法权。如“秦汉有乡官,三老掌教化,啬夫主收赋税、听讼,游徼掌禁盗贼。”[20]到北宋时,统治阶级更是积极鼓励民间宗族的发展,如宋太宗因华林胡氏家族“同居共爨八百口”而亲自接见族长胡仲尧与其弟胡仲容,并授胡仲容试校书郎之职。此例正表现了统治阶级虽希望宗族能为之所用,但宗族还得满足他们在儒家意识形态上的要求。
宋代出现了“保甲”一词,在推广宗族制的基础上也加强了配套的制度规制。所谓儒家礼教,实质上彻底成了统治工具。在宗族长这个统治者的代理人面前,谁违反了礼教,轻则警告,重则处死,正所谓“阳为德,阴为刑”。同时,统治者利用人们对鬼神的禁畏,使许多禁忌实际上是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解释的——不符合礼教的思想与行为成了禁忌,若有违反,鬼神将予以审判。
当然,民众遵守这些礼教标准是有经济回报的。礼教被人们内化为自己的意识形态,并用以指导实际生活,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谁违反了这些标准,他将来在这些方面的作为可能不再被人信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行为方式,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决策更经济[21]。因而儒家意识形态因国家的推崇和能带给民众实在的利益而逐渐深入人心。日本学者谷川道雄便在此基础上认为乡村是一个“自律”的社会——人们以儒家礼教指导日常生产生活,不需要外界的干预而秩序井然[22]。
重农抑商政策也被异化为降低治理成本的工具。重农政策本意为少游食而重生产,后来,有人看到了此政策的政治作用。如《吕氏春秋·尚农》:
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处而无二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
后稷曰:“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是故天子亲率诸侯耕帝籍田,大夫、士皆有功业。
此篇将重农抑商政策的政治原因归于农“朴则易用”,而逐“末”者“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此也应与孔夫子之“民可由之,不可知之”暗通吧[23]。“易用”则治理成本低,所谓愚民,实为“易用”罢了。有此等好处,历朝历代统治者们数千年奉行不悖(11)。重农抑商导致全国范围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平均化。自宋以来,江南日渐富庶。但其终因国家政权的打压,以农业为根本产业,普通民众生活和其他区域相差并不大。此地工商业或者是朝廷专卖,或者是靠依附官府获得垄断利益,到清为止也没有和其他地区真正拉开距离。经济水平的平均化导致人口流动失去了吸引力,若不是兵灾和饥荒,安土重迁传统的村民们是不会流离家乡去外面讨食的。从微观层面上看,村落里若有人表现出无务农之心,则舆论四起,尽贬之能事(12),宗族望重之人更是苦心说教,甚至绳之以宗法,使其固守田园。
上述几重因素的作用,使人们大都成了彻彻底底的顺民,不敢越礼教之雷池一步。安土重迁成了常态,遵守儒家礼教成了荣光,血缘、地缘关系成了人们赖以生存的支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因之大幅降低,治理成本随之下降,统治基层也更加容易。这样一个精细的系统,使得中央政府放心地放权予基层村落以自治,使其充当代理人。
三、传统村落衰落与国家力量深入农村
传统村落作为乡村社会的自发组织,在提供土地产权保护及农村公共物品的同时,作为村民们互助合作组织而存在,而国家也借助这个非正式组织以统治基层,作为国家代理人成为基层第三方实施的执行主体。不管站在民众还是国家的角度,传统村落都能提供一个使各方得到满意结果的制度安排。儒家意识形态与宗教信仰及宗族主义的结合、广阔的国土与落后的交通并存、政府的重农抑商政策等因素维持着传统村落的长期存在。但对我国来说,鸦片战争以后的一百多年里,社会环境的剧烈变动进而使作为国家基层单元的传统村落衰落,国家之手深入农村,成为农村基层的权力主体。下面将从国家与社会两个角度对传统村落的衰落进行分析。
(一)站在国家的角度
国家力量进入农村基层最先是由中央政府推进的。义和团运动后,西方列强希望将我国置于一个有效的中央政府控制下,同时,这时的清政府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赔款与进行建设,中央政府有足够大的动力去加强对基层的控制,通过“现代化”的政权榨取基层资金。清政府构建基层行政的第一步是于1905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成立乡镇作为县以下正式的行政机构,以便行政之手深入村落。乡镇的设置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的征收能力。杜赞奇研究了从清末开始的国家政权建设,他发现国家政权建设实质上使原有乡村秩序走向破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盈利性经济取代了保护性经济[24]。清末开始废科举、反迷信,且强制性地将关公龙王们请出庙宇,并将之改造成新式学堂。科举的废除导致作为政府控制乡村代理人的乡绅逐渐没落,而新式学堂培养出来的精英或者进入城市,或者并不被乡村所承认。政府倡导的忠孝廉耻思想开始沦落,自由、平等、博爱的西方共和主义、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及之后的马克思主义取而代之,宗族主义遭到致命的打击。儒家意识形态和宗族主义双双失去其原来的权威,乡村出现权力空缺。作为原有乡村精英的替代,土豪劣绅逐渐掌握乡村权力——他们的目的不是维护乡村共同体的利益,而是将他们的职位看成是生财之道。这样的一些村长被乡村所痛恨,难以在村民中得到支持。新型村长们的权利基础不可能是宗族或宗教团体,只能去乡村网络以外,即上级行政机关寻求支持。一个向乡村榨取钱财的行政体系建立起来——上级机关给予村长们权力支持,而村长们依仗上级机关的警察残酷地压榨村民并上交搜刮来的财税与摊派,村公所事实上成了“类”行政机构(13),所谓“自治”不过是徒有其表,村落成了缴税和摊派单位。因为各个村落的人口和土地不均,村民被摊派的钱数和他属于哪个村落有很大的关系。村落与村落之间在地域上开始严格划分,之后便逐渐发展成为行政区域。
真正将村落纳入国家权力系统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之初,国家派遣大批工作队到农村主持土改时发展了大批共产党员作为新的村落领导。这些新加入的共产党员基本是贫下中农,之前几乎从来没有进入过农村权力核心,因而他们最初的权力基础也难以从传统的宗族结构中得来,而只能依靠国家。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发展目标需要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只能通过提取农业剩余获得(14)。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从农村汲取资源,国家在政治上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并在每个生产大队(15)设立了基层党组织,创建一个党政合一的高度集中体制。人民公社取代了之前相对弱势的乡镇组织而成为一个“全能型”的政府机构(16),并作为上级组织直接指导生产大队的各项工作,生产大队也成为“全能型”的“被指导者”——它的干部领导村民们的生产、生活,生产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核算,大队干部作为国家代理人负责所在大队的缴税工作,生产大队事实上作为国家获得农村资源的生产、征收组织而存在。改革开放后,生产大队重新改组为村,土地被承包到户。但是,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初衷是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国家通过村组织集中资源的目的并没有变化,国家意志仍然深入村落,影响着村落的发展。
国家长期在农村征收大量财税,农村担当着超额的负担。相比起城市来,农村日渐衰败。然而,农村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在新的形势下怎么建设农村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时下比较流行“村民自治”,尤其在农业税被取消,国家不再将农村作为财税来源的情况下,学术界有种观点认为国家意志正从乡村撤出,即村落将实现真正的自治。但是现实却是村的党组织并没有减弱的迹象,甚至村长和村支书逐渐合一,由党组织发挥政权的作用,尽一切力量强化国家,或者说是党在基层的存在,以保持农村的稳定,并加强政权的合法性。吴理财(2003)通过对村民自治的考察发现,村民自治是国家重新回到与血缘的联合,通过利用乡村自身文化网络实现村民的“自治”。这是由乡镇政府与村党组织监督下的“自治”,早已经和传统村落中的自治性质不再相同。在这种状况下,国家无时无刻存在于村民的生产与生活中,村干部仍然是一些秉承国家旨意努力维持村落稳定的代理人。因此,虽然国家并不承认村作为行政机构的存在,但其实不再仅仅是国家的替代,而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部分——无论从法律的规定性而言还是从实际来看,国家都是把村民自治作为一种乡村治理的重要工具[27]。
村落组织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不是建立在传统村落那种非正式的自律体制上,而是得益于技术进步引致的治理成本下降。近代以来,内河运输开始采用蒸汽动力,全国范围内开始修筑铁路和公路,交通日渐发达。更重要的是,邮电系统建立了起来。交通与通讯设施的发展意味着信息成本的下降,从而大幅度削减了上层对基层的统治成本。铁路和公路在促进经济繁荣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也为政府的触角便捷地进入基层创造了条件。统治者也很清楚地意识到通讯设备对加强统治的作用,如满铁的《中国惯行调查报告》里便记述有一事:乡公所装置了更为先进的通讯设备——电话,村民认为这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乡村而已。若村民拖欠税款,乡政府通过电话告知警察,他们便迅速来到村中强力征取[28]。尤其到新中国成立后,广电网建立了起来,每个村落几乎都安装有大喇叭,这无疑使中央政权对农村的控制更加便捷——农村已经不再是封闭的世外桃源,它可以非常容易地接收到外界的信息,统治者控制基层更加方便。如图二所示,技术进步使控制基层的边际成本由MC下降到MC',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交点往右推移,国家可以在能承受的范围内安排更多的治理层级。曲线的移动说明了这样一个历史现实:中央控制的基层的行政组织已经从之前的县扩大到现在的镇,且正在向更基层的村推进,村俨然成为准行政机构。
图二 现代我国治理层级与统治成本
(二)站在社会的角度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技术进步与意识形态变迁改变了乡村的社会生态,传统村落已经难以满足村民们功能性的需要,而这种功能性需要却可以被强大了的政府机构所替代,并由此带来规模经济性。
第一,传统保护体系被摧毁,而由强大的国家提供保护却具备规模经济性。交通与通讯的发展使得人口流动成本大大降低,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镇。农村人口流入城镇也是开放通商口岸和国家重农抑商政策被废的结果——废除重农抑商政策使得经济发展出现区域不平衡,从以前的集市发展成为中心城镇,加上西方工商业资本在通商口岸的积累,促使农村人口向中心城镇和口岸的转移。城乡人口流动促进了城镇里的信息向乡村的流动,进一步加速了乡村原有意识形态的瓦解。同时,城镇经济的繁荣以及小农经济的大量破产促使城镇人进入乡村购买土地。技术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力量的扩张使村落宗族作为一个组织难以抵抗城镇有钱人对土地的觊觎,“不在地主”大量出现了。“不在地主”的出现,对土地的俱乐部产权特性起到了巨大的破坏作用,村落宗族体系部分丧失了保护土地产权的功能,代之以建立在政府强制力基础上的交易系统,社会形成了排他与交易混合的土地产权保护系统。到人民公社时期,土地的村集体所有制得以重建,但宗族系统的权威已经消失殆尽,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所有制结构,带有行政强制性,国家最终取代村落自发的宗族组织成为土地产权的保护者(17)。
第二,村落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外部力量的参与。传统村落的村民互助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宗族为基础并由宗族长老主持。但是,思想解放运动、人口的大量流动使宗族成员对宗族、地域的归属感大大降低,同时,宗族长老的权力在行政性的村长压制下逐渐削弱,失去了对宗族的控制。加之,传统村落本身难以承担现代农村公用设施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投入,需要向上级机构(18)或者外部单位(19)寻求支持,进行融资。村落和外部力量沟通需要协调人,体制内的村长或村支书显然比从前的宗族长老更有效。因此,农村公用设施的提供在行政力量的干预下由长老主持转变成村长或村支书主持。尤其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在“全能型”人民公社的领导下,生产大队在上级机关的帮助下几乎包揽了村落包括文教卫生、治安保卫、武装、民政、调解等各项公共物品的提供,原有的宗族性公共物品提供体系被彻底废弃。
第三,传统互助救助体系被替代。一方面,机器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使农业不再需要繁重的体力投入,农忙季节村民之间的相互帮扶已变得不那么重要。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使村民经济来源多元化,村民对农业的依赖性慢慢下降。即便是遇到灾荒年月,村民对救济的需求已经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村落难以满足村民们对一些诸如人身保险等新的互助需求,只能求助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传统需求的下降和新需求的出现使得村落独立承担互助与救助不再经济,但由强大的政府组织或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承担却具备规模效应。因此,以前以宗族为基础的村民互助走向没落,取而代之的是行政机构或外部交易体系参与的互助系统。
第四,第三方实施功能被国家所替代。在熟人社会,许多的交易是自我实施的结果,有了纠纷,大都由本村长老进行仲裁。但是,由于技术进步,各个村落之间,甚至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贸易迅速发展。这种形态的贸易是匿名交易,即无需知道交易对象的身份和特征。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匿名交易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许多转卖行为。匿名交易和转卖行为的纠纷处理远远超出了村落本身的能力——村落长老的仲裁即便对本村落成员有效力,但根本无法约束其他的交易参与者——于是需要一个更有效的第三方来执行对交易双方的监督。同样由于技术进步,国家已经有能力将触角伸入基层农村,而且国家在进行第三方仲裁时,具备规模经济优势,因此作为农村新的第三方实施主体,顺理成章地完成了对村落组织的替代。
四、结论
传统村落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聚落,在我国古代较稳定地存在了一千多年,并得到国家的承认,其原因在于在特定的技术约束下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合意的收益。一方面,民众需要一个对他们的土地产权和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组织,同时,嵌套在传统村落中的宗族组织能给村民们提供救助,也是村民们生产、生活互助的平台,另外,它还在政府无力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时代替代政府为村民提供教育、道路及灌溉设施等公共物品,并在国家权力不能到达的时候成为当地的第三方实施主体。另一方面,政府也看到了村落作为一个自治组织节约统治成本的作用,因此推动宗族嵌套型村落成为中央行政机构的辅助组织,以保证对基层的控制。
但是,技术、经济和意识形态变化驱动着谈判力量的变化。从清末开始,伴随着国家内外环境的变化,传统村落开始衰落,残存的村落组织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作为国家在基层的准行政机构。
图三 村落组织的演化路径
正如图三所揭示的,近一百多年来,我国传统村落面临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政府需要从农村获取大量资源去抵御外国侵略和发展经济,且技术进步与意识形态变化大大降低了中央政府控制基层的成本,激励政府通过国家政权建设去实现对基层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社会变迁促使传统宗族嵌套型村落不再满足村民们的需要,行政体系的规模经济性促使村民很快就承认了它对原有体系的替代。宗族性嵌套的传统村落逐渐瓦解,而现代的村落组织最终成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国家意志已然取代传统村落的自发意识。
注释:
①汪兵(2003)认为,我国是一个以最强大的部族为核心,以血缘的亲疏远近、归附的早晚或效忠的程度为分层标准,通过拟血缘的部族联盟方式形成的。这种拟血缘的关系以相互之间拟亲属的称呼和共敬地方神为特征。
②这里所说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家政权以及与国家相对的由人民大众组成的社会。
③产权经济学认为,难以界定的产权将进入公共领域。
④指我国历史上自汉朝灭亡到隋朝再次统一之间的曹魏、晋以及南朝的宋、齐、梁、陈等朝代。
⑤如乡村教育等公共物品的提供、对孤寡老人的照顾等。
⑥均田自北魏始,孝文帝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而将土地分与民众,解决战乱及户口迁徙带来的土地荒芜等问题。
⑦对于农民来说,养牲畜需要大量资金,而因为田地少的缘故,牲畜不能尽其用,造成了浪费。于是,几户合养更趋理性。
⑧相传为《击壤歌》,其主题为赞颂劳动而藐视所谓的“帝力”。
⑨尤其是明清时期的乡绅。
⑩在封建时代,事实上从来都是“忠”、“孝”并提的。
(11)商鞅奖励耕战、汉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等政策可能还是为积累财富以利国家,但太平天下的康乾盛世仍以农为本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目的在于愚民以易用。
(12)乡村中伦理道德对人们的监督在大多时候是通过舆论来达到的。
(13)之所以称之为“类”行政机构是因为这样的村机构建立的目的只在于集聚财力,国家对基层村落更广泛的控制力并没有加强。这就是杜赞奇所指出的“内卷化”,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在中国只是部分地得到实现[25]。
(14)1952-1986年间,国家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5823.74亿元的巨额资金,加上农业为国家缴纳的税收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相当于同期全民所有制非农企业固定资产原值的4/5[26]。
(15)生产大队基本是在村落的基础上组建。
(16)譬如中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设立了农业、林业、畜牧、工交、粮食、供销、卫生、武装保卫等若干部或委员会,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29]。
(17)在当代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土地的转让与买卖几乎不存在影响力,原因即在于国家政权建设到人民公社时期便彻底剥夺了宗族对土地的权利。
(18)如乡镇政府、人民公社。
(19)如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