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国国籍看现代法国宪法的频繁变化_法国大革命论文

从法国国籍看现代法国宪法的频繁变化_法国大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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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93/0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274(2007)03—074—06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由于宪法包含这些重要的内容,因此追求宪法的稳定性应是各个当政者的基本目标之一,执政者都希望自己的统治长治久安,法国历史上的资产阶级当政者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然而近代法国宪法却与欧美其他国家宪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而变更频繁。

法国自从1791年颁布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始,到1875年颁布了12部宪法[1] P221-229,这12部宪法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1804年宪法、1814年钦定宪章、1815年宪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章、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0年宪法、1875年宪法,平均每7年多就制定一部新宪法,宪法更替频率之高在世界宪法史上是相当罕见的。对于这一罕见现象,曾有不少人进行过探讨,认为原因在于法国阶级斗争尖锐复杂,小党林立,角逐争斗,纵横捭阖,政局动荡;封建势力的强大,资产阶级力量的弱小;国际势力的影响等方面。但鲜有人从法兰西的民族性去寻根探源。在此,笔者试图从这一角度进行探讨,并请教于同仁。

一、民族性概说

民族性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共同的社会实践中历史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和追求,并通过本民族的语言、文学艺术、社会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表现出来,是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特征和思想情感等的综合反映。[2] P307它如同一个民族在其成员身上留下的“胎记”一样,不会因其成员地域迁徙、国别不同而改变,是一个民族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根本标识。[3] P368它是一个民族重大的精神支撑价值和精神动力价值,备受各国人民的推崇和向往。

法兰西的民族性同世界上的其他民族一样也是在历史长河中缓慢形成的。其显著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民族性为既崇尚理性又饱含激情。这一特色在1789年革命中表现十分明显。1789年的法国革命人士是世界近代史上最豪迈的一群革命者,决心同旧传统彻底的、全方位的决裂,在旧世界的废墟上重建一个崭新的法兰西民族,在他们的过去和未来之间划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一劳永逸地彻底改变法兰西民族的面貌。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兰西民族性中一个鲜明的矛盾性:既崇尚理性,又热情奔放、富于幻想,常常容易耽迷于不切实际的空想,陷入非理性的狂热[4] P3。法国著名政治学家、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也曾这样说法兰西民族是“一个固守原则,本性难移的民族,以至从两三千年前的图像中还能把它辨认出来;同时又是一个想法和爱好变化无穷的民族,最后连它自己也感到意外。”[5] P241这正是法兰西民族性的生动写照。

二、法兰西是一个理性思想极为发达且十分崇尚理性的民族

(一)理性思想发达的法兰西

笛卡尔(1596~1650年)是法国近代理性主义的创始人,他和培根一样是欧洲哲学史上的一位划时代的人物,立志将数学的精确和清晰引入哲学,主张批判经验哲学,认为经验是局部的、含混不清的,不足为凭,并指出:“我认为应像拒绝绝对错误的东西一样,对于不确定的事物也应加以排斥。”[6] P86因为理性可以超越感觉,把握具有确定性和普遍性的真理,所以唯有理性才是真实可靠的知识,由此企图建立一个新的唯理论知识体系。为了对经院哲学进行批判和清算,他主张人们在认识之前,要用“理性”对过去接受的一切思想、观念进行审查。他所谓的“理性”,是指人生而具有的判断和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人要发挥“理性”的权威,清除谬误,就必须对以往接受的一切进行一次普遍的怀疑,然后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重建科学知识的大厦。笛卡尔并且强调指出,他的普遍怀疑原则,不同于怀疑派和不可知论,“我的怀疑并不是由于漫不经心或轻率,而是有很强的考虑成熟的理由的”。[7] P190在他看来,怀疑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用以破除错误的传统偏见的手段。但在那个时候笛卡儿的理性主义思想还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没有引起先进的人们的共鸣。这主要是由当时法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

可是当历史的车轮转到17、18世纪的时候,法国的社会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方面是法国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的腐朽统治,扫除经济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另一方面是法国政治上走上了一条与英国不同的道路,发展成为欧洲大陆上最为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国王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到路易十四统治末期,法国的专制统治已由鼎盛开始走向衰落,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统治时期,法国的绝对君主专制已一步步走向崩溃。随着封建统治危机的加深和资产阶级经济实力的增长,产生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强大武器——启蒙思想。启蒙思想家承先贤之余绪,将理性旗帜擎得更高,甚至相信社会运动规律如同自然界的规律一样,也是一个简单的方程式,固定不变。他们乐观地认为从几条基本的公理、原则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便可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放之四海而皆准。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运用理性对过去遗留下来的一切进行批判,鼓吹社会变革,高扬理性精神,肯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传播进步观念,创造新的思想文化体系。

从18世纪20年代开始,在法国出现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家站在时代进步的前列,人数众多、才华横溢,再也不是孤零零的呐喊。他们以理性作尺度,用犀利的文笔,猛烈攻击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他们用人权对抗神权,用人类理性对抗宗教迷信,用主权在民对抗君权神授,用法制对抗专制。如: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等人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高举“理性”大旗,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这些思想大师强调理性和人的创造力的至关重要性,用“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的新观念来对抗君权神授的封建意识,坚信理性之光一定能够消灭中世纪的黑暗势力,建立一个美好的新世界。他们用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一系列先进的思想武器武装法国人民,用新理论证明反抗腐朽的封建专制政治是人民群众不容剥夺的权力,是完全合法的正义行动。

启蒙思想家在批判封建制度的同时,提出了现代国家应当有一部合乎理性的宪法的要求。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宪法应当实行三权分立的思想;伏尔泰称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要求宪法承认纳税平等,取消封建权利和奴隶制,削弱高等法院和僧侣的权力;卢梭倡导人民主权,希望宪法有助于公民幸福,他曾做过起草宪法的尝试,在1765年写了《科西嘉宪法草案》,1771年又为波兰起草过一部宪法草案《论波兰政府及其改革》。卢梭在这两部宪法草案中,提出了他的宪法原则。启蒙运动中的最后一位思想家孔多塞也对宪法问题做过专门论述,他于1788年发表的《论宪法和省议会职能》一书,是他在大革命前夕写成的最重要的宪法著作,同时他还是吉伦特宪法的起草者。[7] P255他认为理性是普遍的、人所共有的,人都具备推理和获得真理的能力。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只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社会的一切建制都必须以理性为依据;理性使人们懂得了包括自由、平等在内的自然权利,而人集合为社会的目的就是维护自然权利;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就在于保证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孔多塞特别强调消除旧制度下的一切人为的不平等,如财产的不平等、劳资的不平等和教育的不平等;主张制定限制有利于富人增加积累而不利于一般人发挥经营才能的法律,制定救济贫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生活的法律,为法国启蒙运动划上了完满的句号,更是为法国革命树立了一个现成样板,对法国宪法的编纂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世界近代史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像法国理性思想如此发达,启蒙思想家们虽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但究竟构建什么样的理想社会是有不同的设想的,代表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使得理性的学说也呈现出了不同的派别。如:孟德斯鸠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狄德罗代表中等资产阶级的利益,卢梭则代表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这就为法国大革命中颁布一部一部的宪法埋下了伏笔。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无论哪个利益集团掌权都会按照他们自己信奉的学说去改造旧社会,建设新社会,实践自己的主张。

(二)崇尚理性的法兰西

法兰西人长于抽象思维,崇尚理性精神,善于将一切事情都用理性去一一规范,相信人类认识能力的完美和高妙,对于法则规律的探求有着特殊癖好,幻想着编纂一部完美无缺的宪法,以不变应万变。加之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理性思想的滋润、指引,法国大革命的仁人志士更是充满了对于理性的热切向往,他们把法典当作实现伟大梦想的最佳手段,法国宪法则是法国人以理性重构社会的大胆尝试,它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只是由于当时理性思想家在具体的宪法理论上存在的不同观念,导致法国大革命时的革命人士在宪法观念上主张各异,因而在革命之后制定了一部部法国宪法,以此来规划理想社会的蓝图。如:西哀耶士主张法国宪法理论应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体现于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之中;罗伯斯庇尔则是崇尚卢梭的主权在民的学说,主张宪法应实现充分的民主——这使得宪法的原则精神和严肃性受到削弱,因而后人可以看到法国从大革命开始各个阶层利益集团践踏宪法的状况,即一个阶层一旦掌权就推翻现存的宪法而重新颁布一部新的宪法的状况。这种状况最明显地体现在以孟德斯鸠理论为指导的1791年宪法和以卢梭理论为指导的1793年宪法之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被誉为“国法大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奉为“圣经”。[8] P41大革命时期的几部宪法充满着《论法的精神》和《社会契约论》所阐述的思想,甚至从中还可以找到这些著作的某些原话。

1789年5月5日,中断175年的三级会议重新召开,揭开了法国大革命的序幕。在人们群众的支持下,第三等级代表展开了反对专制王权和特权等级的斗争,提出了制定宪法的要求。8月4日以后,制宪会议成立五人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提交议会的各种宣言草案,以便综合为一个正式草案。8月26日《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正式发表,为1791年宪法的最后完成打下了基础。《宣言》是旧制度的死亡证书,通篇没有提及国王,也找不到君主制度这个词,蕴含着起草者当时意识到共和国观念。《宣言》是新社会的出生证书,提出了未来社会的理论基础和组织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宣布了整个主权的本原存在于国民之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三权分立的原则,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是没有宪法;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自由、平等、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法制的原则,法律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总的说来,《宣言》在当时不失为一个极其进步的革命文献,适用于各个时期和各个国家;既适用于君主制,也适用于共和制,成为了法国“大革命和自由的信条”,也是“新时代的信条”。它的颁布将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上升为宪法性的法律,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宪法原则,这些原则也就成为近现代各个时期的法国宪法都包含的原则,大多数宪法将这一《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

1791年宪法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国王是行政元首,享有相当大的权力,但要服从国民议会、服从宪法、服从法律;国会享有广泛的立法权;司法权由按时选举的法官独立行使;宣布废除各种封建制度,宣布公民享有《人权宣言》中规定的自由权利,确立了法律为民众制定,法律必须成文、明确、简洁,法就是“写下来的理性”的原则等[9] P125。1793年宪法也包括一个《人权宣言》,但这个宣言比1789年的《人权宣言》内容更充实,除了列举1789年宣言中的自由权利和法制原则外,还对他们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并且提出了新的权利,如“公共幸福”、“社会救济”、“受教育权”、“劳动权和起义权”等;按照卢梭的权力不可分割的理论否定三权分立原则,国民议会的权力至高无上;实行共和政体,主权在民等。1795年宪法也有一个《人权宣言》,但削弱了较多的自由权利,增加了关于遵守法律是公民义务的规定;建立由元老员和五百人院组成的立法会议。1848年宪法第一次宣布了男性公民的普选制度;规定了较多的民主权利,宣布自由、平等、博爱是共和国的基本原则等。1852年宪法虽没有规定公民权利,但在第一章中承认1789年的《人权宣言》;1870年宪法规定“承认、证实和保证1789年所宣布的伟大原则”;1875年宪法奠定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基础。

从宪法的内容看,每一部宪法都是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处处闪耀着理性的光辉,映照出法兰西人崇尚理性,用理性的思想去审视旧社会、旧制度。虽然每部宪法的内容有较大的变化,如:1791年宪法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1793年宪法规定实行共和制等,1852年宪法规定实行帝制——但始终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成为历次宪法的基础,历次宪法对公民权在不同程度上都做了具体规定,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1795年宪法前面还有权利宣言,各个上台执政的资产阶级都把它奉为圣经,不敢公开违背,“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成为共和国的信条;使得近代法国宪法始终闪耀着理性的光辉。

法兰西民族除了在政治上崇尚理性外,在文学、艺术方面也崇尚理性,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古典主义文学艺术思潮的出现。笛卡尔的理性主义为古典主义提供了思想基础,法国成为古典主义的摇篮。古典主义文学是理性主义的文学,在思想上崇尚理性和自然,把理性作为文学创作和评论的最高标准;在创作方法上追求形式完美,结构严谨,故事情节合乎情理。法国悲剧家高乃依(1606~1684年)在《熙德》里描写理性与感情的剧烈冲突,悲剧英雄的坚强意志克制住个人感情,理性得到了最后的胜利;拉辛(1639~1699年)在《昂朵花格》了谴责丧失理性的贵族;尤其是莫里哀(1622~1673年)著有《伪君子》、《唐璜》、《恨世者》和《吝啬鬼》等著作,对一切不合理性的封建思想和封建礼教予以讽刺、嘲笑。除戏剧外,法国古典主义诗歌和小说也都有相当的成就。1674年布瓦洛发表《诗的艺术》,他认为诗必须以理性为指导,必须模仿自然,“理性”和“自然”是这部著作的两个核心概念[10] P192。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和卢梭,他们不仅是启蒙运到的思想家,同时也是文学家,分别著有《波斯人札记》、《中国孤儿》、《拉摩的侄儿》、《新爱洛伊斯》,他们的作品具有强烈的战斗性和革命性。在艺术上,古典主义艺术,崇尚唯理主义,提倡共性和严格的规范。如尼古拉·普桑(1594~1665年)的绘画作品《劫夺萨宾妇女》,高雅、严肃、合乎逻辑、有条不紊,表现出浓郁的自然之美。

三、法兰西是一个激情四溢的民族

从1789年到1875年,短短的86年中,法国竟爆发了五次革命:1789年革命、1830年七月革命、1848年二月革命、1870年九月革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4] P29,经历过君主专制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民主专制制、帝国制的频繁更迭。起义、恐怖、内战与卫国战争、革命与反动,把近代法国搅得翻天地覆,满目创伤,这种动荡频仍的现象无疑是法兰西充满激情的突出表现。

(一)政治上充满激情的法兰西民族

在近代史上的世界民族之林中,法兰西民族素以“政治民族”著称,法兰西民族普遍热衷于政治问题,充满了政治激情,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一步一步走向民主。

在法国大革命过程中的1789年、1792年、1793年就发生了三次武装起义,先后推翻了君主立宪派、吉伦特派的统治,最后将雅各宾派推上了历史舞台,使革命一步一步向前发展,最后又被热月党人颠覆了雅各宾派的统治,进入到法国大革命的一个新的时期:寻求适当人选以稳固其统治。这期间一个一个政治派别登台,因而颁布了一部一部的法典,并且反映了当时人们的心态。如:1793年宪法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宪法具有更进步、更民主的特点。首先,宪法前面有一个强调民主精神与平等原则的新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代替1789年的《人权宣言》。《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幸福,它把平等置于人的基本权利的首位,规定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它宣布人身是不可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仆人身份;其次,《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法国第一部共和宪法,从法律上宣告了1791年宪法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的终结;最后,《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法国最民主的一部宪法,突出人民主权与普选权的重要性,它明确地用卢梭的“人民主权”取代由西哀耶士提出并为1791年宪法所确认的“国民主权”。它是法国大革命高潮时期的产物,集中体现了小资产阶级的利益,特别是罗伯斯庇尔所崇拜的卢梭民主政治学说,在后来的宪法中也得到体现。又如:1795年宪法,它是法国大革命由高潮转入低潮时期的作品,它既不像1791年宪法那样宣扬自由,也不像1793年宪法那样突出平等与民主,而是强调有产者的统治,建立一个巩固的资产阶级政权,保证大资产阶级平静地享受大革命带来的好处。因此,1795年宪法抛弃1793年宪法的普选权,缩小公民享有的权利,规定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公民的义务。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国宪法是革命激情的产物,是当时人们价值追求的体现。

巴黎公社革命时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发生了两次武装起义。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法兰西民族有着关心国家、关心政治、热爱历史的优良传统,在法国一旦发生革命,广大的法兰西人民就会投入无限的热情,积极地参加革命,将革命的命运与自己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法国革命的过程中就会发生一浪又一浪的武装斗争,斗争的胜利也使法兰西的政治热情不断提升,法兰西民族的激情也为世人瞩目。正如法国著名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一书的结尾部分写道:法国大革命比历史上的任何事件更加惊人,它在行动中如此充满对立,如此爱走极端,任感情摆布;它总是比人们预料的更坏或更好,时而在人类的一般水准之下,时而又大大超过一般水准;这个民族的主要本性经久不变,以至在两三千年前人们为它勾划的肖像中,就可辨认出它现在的模样;同时,它的日常思想和好恶又是那样多变,以至最后变成连自己也料想不到的样子,而且对它刚刚做过的事情,它常常像陌生人一样吃惊;当人们放手任其独处,它最喜欢深居简出,最爱因循守旧,一旦硬把它从家中和习惯中拉出来,它就准备走到地角天涯,无所畏惧;它的性情桀骜不驯,有时却适应君主的专横甚至强暴的统治权,而不适应主要公民的正规自由的政府;今天它坚决反对逆来顺受,明天它又俯首帖耳,使那些最长于受人奴役的民族望尘莫及;只要无人反抗,一根纱线就能牵着它走,一旦什么地方出现反抗的榜样,它就再也无法控制;总是使它的主人上当,主人不是过于怕它,就是怕它不够;它从未自由到决不会被奴役,也从未奴化到再无力量砸碎桎梏;它适宜做一切事物,但最出色的是战争;它崇尚机遇、力量、成功、光彩和喧闹,胜过真正的光荣;它长于英雄行为,而非德行,长于天才,而非常识;它适于设想庞大的规划,而不适于圆满完成伟大的事业;它是欧洲各民族中最光辉最危险的民族,天生就最适于变化,时而令人赞美,时而令人仇恨,时而使人怜悯,时而令人恐怖,但绝不会令人无动于衷,世界上还有第二个这样的民族吗?这并非托克维尔空穴来风,他是经过认真潜心研究法国大革命后得出的结论,实践也证明:世界史上除了法国,没有第二个国家造就一场如此突然、如此彻底、如此迅猛,然而又如此充满反复矛盾和对立的革命。这正是法国人好幻想,热衷抽象理念,追求完美理想的实现,于是非常情绪化、冲动狂热、不安现状,求新求变,热闹一阵之后见无实效,转而又会寻求权威以建立新的秩序的写照。

(二)文学艺术上充满激情的法兰西民族

法兰西民族不仅仅有革命、政治的激情,他们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充满了激情。众所周知,法兰西民族是一个浪漫的民族,浪漫主义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法国也表现很突出。浪漫主义反对崇尚理性,认为理性主义压制了人的情感,妨碍了人的创造性的发挥。理性是冰冷而凄凉的,它歪曲了人的本性,不能表达人类本性的复杂性和人类经验的丰富性。浪漫主义在文学、艺术上取得了不少成就。

浪漫主义文学强调主观与主体性,侧重表现理想世界,把情感和想像提到创作的首位,用热情奔放的语言,超越现实的想像和夸张的手法塑造理想中的形象。著名的浪漫主义文学家,如:雨果、乔治·桑、斯塔尔夫人等。雨果经历了法国大革命后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和社会变革,作为法国浪漫主义文学的领袖,他提出了浪漫主义是“文学上的自由主义”著名论断[10] P245,作品的语言激动、热情、高贵,经常运用多义词,情节夸张复杂。著有《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等,其中《悲惨世界》是世界文学史上的一部杰作。

艺术领域最突出的就是18世纪的洛可可艺术,它是法兰西民族艺术上充满激情的典型。洛可可风格的建筑倾向于纤巧、优雅,追求超尘脱俗、趣味,显得繁琐和矫揉造作,偏爱象牙白和金色,偏爱贝壳形装饰和曲线轮廓。由于洛可可建筑追求感官享受,因而不注重建筑物的外部表现,讲究建筑内部空间和室内装饰的统一,将其视为人生现世享乐生活的舞台,家具也被设计得具有了一种脆弱的优美感。洛可可风格的艺术显得娇媚浮华,缺少精神内容和深刻性,耽于幻想和夸张,选择巨人事件作题材,情感激越。19世纪20年代末的法国还形成了浪漫主义画派,主张通过饱满的色彩、强烈的阴暗对比、急速的节奏来刻画现实生活中英勇豪迈的事件,从而造成动人心弦的场面。代表人物有狄奥多·席里柯(1791~1824年)和德拉克洛瓦(1798~1863年),尤其是席里柯,他的《梅杜萨号之筏》,抓住“瞥见天边船影”的刹那情景,色彩强烈对比,造成激动、紧张、令人窒息的气氛,把惊涛骇浪中漂流的苦难表达得淋漓尽致。

文学艺术是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来源于生活,但它的创作少不了激情。正因为法兰西民族比其他的民族更充满了激情,因而在世界文学艺术史上也取得了更为辉煌的成绩。

综上,每个社会为维护自身的有序状态,都要有适应其自身特点的规范模式。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反映当时社会的一面镜子,必然体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当时人们主观上的价值追求,映照一个民族的特性,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更是如此。对于法兰西这样一个理性思想十分发达,既崇尚理性又激情四溢的民族来说,宪法充当了一个在理性与激情碰撞之间进行协调的平衡器,每一部宪法都成为激情四溢的法兰西民族在风云变幻之后而选择的一个平衡器,它使法兰西民族求得了每一个时期稳定规范的社会生活。因此,法兰西宪法既是革命激情的产物,也是法兰西人民理性的结果,实际上是激情与理性的结晶。法兰西正是在这种民族特性的指引下书写着自己民族的过去现在以至将来,成为近代宪法的试验场,颁布一部又一部的宪法也就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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