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民主管理立法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管理论文,几点思考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240(2006)03-0014-03
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通过立法确立符合企业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新方法,形成具有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对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企业民主管理立法谈几点思考。
一、民主管理立法,是“民主管理”还是“民主参与”
“工人参与”的概念出现于19世纪末期的西方工业国家,用以描述工业社会中出现的工人参与管理的这种现象,理论界尚无统一的标准解释。
工业民主或经济民主是依据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分享管理”和“机会均等”原则发展而来的,核心是员工有权参与涉及他们自身利益问题的决策和管理。其内容包括:在组织方面切实分权,在管理方面施行“人性”,使雇员在成为企业劳动者的同时,能够合理分享利益并获得企业经营的参与权和所有权,成为企业主体之一。台湾学者陈国钧在《现代劳工问题与劳工立法》中是这样概括的:“在同一工厂中的从业人员不问是资方或劳方,各有平等管理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和机会,使其工厂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组织。”这一概括有一定的代表性。雇员参与管理是工业民主化运动的核心和结果。1951年国际劳工大会第34届会议通过一项工业民主决议,敦促会员国在企业中设立员工雇主共同参加的组织。
西方学者对工人参与的概念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1)强调职工参与是一种政治概念或哲学。将工人参与与“工人控制”、“社会民主”联系在一起,其目标是工人可以在组织内实现自治。(2)指职工对企业组织的管理施加影响的过程。只要雇员能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渠道,能够影响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就意味着职工参与。参与的程度可深可浅,既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有组织的集体行为。(3)强调职工参与是一种组织管理哲学和方式。强调工人对决策的影响,强调劳资双方享有平等的决策权。注重职工在决策这一传统上属于管理人员权力领域中的作用,要求资方与职工分享某些决策权。①
对工人参与的不同理解,反映了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条件下工人参与的多样性。形成共识的是,工人参与是工业民主或产业民主的产物,是与民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不管何种理解,它都涉及到企业组织管理中的决策问题,即由下属人员实际上分享上级的决策权。因此,所谓参与管理,是指在不同程度上让职工和下级参加企业决策的研究和讨论,实行共同管理。② 根据我国实际,笔者以为,民主参与可以定义为:是企业的普通员工依据一定的制度和程序,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和决策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强调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员工,强调参与管理而不是替代管理,强调制度上的合法性,强调参与形式的多样性。
在我国,职工参与通常被称为“民主管理”而不是“员工参与”、“民主参与”。“民主管理”这一称谓更多的强调管理权(亦即决定权),是一种与更高级社会形态相联系的管理形式,带有明显直接管理性质。其实,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法改变现实生活中的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管理中发挥决定作用和掌管决策权的总是少数人,让全体职工一起管理、一起决策并不现实。说到底,民主管理只能是停留在参与层次上。从我国目前职工民主管理的内容、直接目的、程序、方法等方面来看,我们所说的民主管理与西方国家的工人参与管理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其机制和规则是相同的。中国职工民主管理的表现形式就是民主参与,参与是其核心概念。因而在进行立法时,采用“民主参与管理”比“民主管理”的概念更符合本意。
二、参与管理的主体:能否既代表管理层,又代表雇员
通常,由工会代表雇员参与管理,工会作为参与管理的重要主体,实际上是一个代表企业和工人之间共同利益的组织,它更像企业的一个管理机构,而不是专门维护工人利益的组织。摆在工会面前的选择是,由它代表雇员,既反对管理阶层,又参与管理——参与管理的方法,或者像德国那样通过“共同决定”的形式,像瑞典那样通过对养老金的管理和控制,或者通过参加董事会,例如像美国的克莱斯特公司那样。
但是,“有权力就有责任”也是一条政治规律,无视它会造成绝大的破坏。例如,20世纪60年代,因害怕德国工人的工作岗位会转移到国外,德国伏尔卡斯瓦根公司董事会中的工会成员,延误了公司在美国修建工厂的计划。结果,该公司在美国汽车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从1969年的8%降到80年代的不足1%——严重地威胁着整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其德国雇员的工作。
但是,如果管理阶层中的工会代表认真负责地采取行动,即依照企业的利益采取行动,则很快就会被冠以“工贼”的绰号,被指责为“出卖给了资方”。这种事,1970年就发生在德国煤炭钢铁公司董事会中的劳工代表身上。几年后,又发生在美国汽车工人联合工会的领导人身上。因为他们在工资上做出了让步,以挽救处于危机中的企业③。
因而,如何解决这种冲突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实际上,我国现在实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是非常好的民主参与管理的形式,它通过立法,将劳动者结合到企业权力结构之中,让其代表能采取行动,否决管理层的有关决定。但这并不是一个凭着良好的愿望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重新确定工会的作用与功能,使之成为劳资双方最终利益一致的化身。
无论企业的“主人”是谁,也无论组织机构是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管理阶层必须具有相当的权力和威信。正如人们所知,任何权力都需要通过监督来加以限制和制约。现代社会是一个组织的社会,每个组织都需要有强有力的管理阶层,也需要有类似工会这样的机构,否则就会出现不受控制、也无法控制的官僚主义。
三、员工参与管理立法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员工参与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员工参与管理的法律形式、地位、权利、程序、人员构成、选举、议事规则,以及雇员代表的被选资格、选举办法、人员组成、任期、权利义务。由于各国经济制度、管理方式、法律环境、文化传统不同,以及各国劳工政策和执政倾向的不同,世界各国在员工参与管理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规定。如法国1920年通过的《企业委员会法》,德国1951年通过的《矿山冶金企业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中职工参与管理法》,1952年通过的《工厂委员会参与法》、《企业管理共同决定法》,我国1986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
比较有代表性的员工参与形式有:雇员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制度;工厂委员会及其他类型的专门机构;集体协商制度;车间、班组的自我管理小组;共决合同制度等。我国员工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有职工全体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合理化建议、工人董事和工人监事制度等。员工参与管理立法,应以我国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参与形式为基础,整合现有分散在《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员工参与的相关规定,并加以完善。
员工参与管理法律,通常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民主选举原则。指参与机构的雇员代表是依据参与管理的法律规定,从雇员或工会中民主选举产生的,而不用任命、指定、聘请等方式产生。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雇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共同决定原则。这是雇员参与管理的根本原则,指雇员及其代表依一定的比例原则参与企业管理或参与决策机构,同雇主一起对企业的经济、人事、福利和一般政策制定行使其共决权。其机构成员全部由雇员代表组成,或由雇主雇员依一定比例组成,核心是行使企业经营管理的共同决定权。雇员的共决权,其实是一种分享权,按利害关系决定代表人数比例,从而分享雇主拥有的经营管理权。
(3)自治原则。这是原苏联、东欧国家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指全体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企业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权、否决权;实行管理权与决策权分离,管理权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厂长经理行使。实行自治的关键是决策权、否决权、选举权、罢免权在什么范围和多大程度上运用和生效。
(4)多数票通过原则。多数票通过原则是指雇员参与管理机构作出决定时,必须有过半数或2/3的成员代表出席,决议经出席代表的多数票通过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达不到法定多数的决议无效,任何人不得执行。多数票通过原则实质上就是民主制原则。
注释:
①参见:杨体仁,李丽林编著.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政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第368页。
②王垒.组织管理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③彼得·德鲁克著:管理的前沿,企业管理出版社,1988年版,第2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