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认知的合法性--从Rickert和Casil的角度看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学观_康德论文

历史认知的合法性--从Rickert和Casil的角度看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学观_康德论文

历史认识的合法性——从李凯尔特和卡西尔的观念看新康德主义的历史科学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历史论文,卡西论文,尔特论文,合法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史认识的合法性是历史哲学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为历史科学的合法性提供认识论的证明。

十九世纪中期,当历史学从神学与形而上学的羁绊中挣脱出来,力图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科学性学科时,寻求一种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的历史方法就成了迫在眉睫的问题。由于一门科学之是否成熟往往集中表现在其认识论、方法论上,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就变得更为突出。但对实证主义者来说,问题似乎并不复杂。被H.刘易斯称作“实证哲学之父”的孔德在其《实证哲学教程》中,虽然也曾把“历史方法”即“把人类不同的连贯的状态作历史的比较”的方法看作是最适应社会现象之本性的方法,并认为,经由这一方法,可以达致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的创立,但作为一个实证主义者,孔德有关建立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的可能性的论述,却是基于存在着“社会生活的自然规律”这一理论假设之上的。在他看来,任何有关社会的科学不仅应当而且必须以自然科学为典范,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原则,并接受“人的生物学理论”的检验,因为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相比并无本质的不同,它同样要遵从于自然发展的一般法则。可见,孔德虽然承认社会科学应有其专门方法即历史方法,但这种方法不过是其“实证科学”在社会领域中的一种应用,它最终从属于作为实证科学之典范的自然科学的基本法则。

不难看出,实证主义的理论努力隐含着这样两个目的,一是针对思辩形而上学,要求把社会—历史的研究置于科学实证的基础之上,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二是证明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内在联系,将其看作“同一树干上的分枝”,以维护人类理智追求和知识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进一步证明历史科学独立存在的合法性。在孔德看来,唯一真实的科学统一性乃是实证方法的统一性,这一方法不再询问起源和结果(神学问题)或本质和原因(形而上学问题),而是致力于分析现象的环境,并通过连续性和相似性关系把现象联系起来,加以实证的考察。孔德坚信,只有这样,才能把历史研究置于一种毋庸置疑的科学的基础之上,而历史认识才会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在孔德之后,强调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同质性,并据此要求以自然科学为基本范式来构造和维护人类知识的统一性,成了实证主义牢不可破的基本信念。这一信念在19世纪下半叶得到了不断加强。这一时期是实证主义趋于鼎盛的时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大激活了人们对科学权威的无穷想象力,而作为其时主要思想因素之一的达尔文进化论更使人们发现,人与动物虽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也不乏相同之处;人作为长期生物进化的产物,与自然界存在着难以割断的亲缘关系,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自然发展的规律是一致的,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科学方法也是统一的,前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有效性。这种泛自然主义—科学主义思潮极大地影响了西方思想界,以致他们中的许多人都“郑重其事地把‘达尔文学说’看作是新的‘历史哲学’”,并“要求文化科学也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13页),希图从对人类历史的生物学解释中发现历史与文化的起源并描述其发展。的确,诚如哈多克所说,实证主义者在构造其历史理论时,“遵照的是自然科学的理论准则”。(注:哈多克《历史思想导论》中译本第169页,华夏出版社,1989)

应当指出,在历史学竭力摆脱神学与形而上学的束缚而走向独立之际,实证主义者为历史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所作的论证,无疑是极为必要也是极其有力的。但也不能否认,其所体现的泛自然主义—科学主义的思想倾向,也隐含着这样一种实实在在的危险,这就是,当他们竭力以还原论的方式把社会文化现象还原为自然现象,并把自然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奉为一切科学的典范,推广于人文历史领域中的理性问题时,其逻辑结论势必导致对人文历史科学及其认识论之独立性的否定。这样一来,刚刚从神学和形而上学的羁绊中独立出来的历史科学,其存在的独立性与合法性又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显然,这样的结论对于极力强调历史科学之独立性的新康德主义者来说,是完全不能接受的。世纪之交历史学领域发生的激烈争论,就是围绕这一切而展开的。

我们知道,近代以来,西方哲学已成功地实现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化。哲学转化的强大潮流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整个西方思想界,历史思想领域自然也不能例外。在这个领域,历史认识论和方法论日渐成为关注的中心。但是,正如任何真正的科学认识论都不能没有其本体论上的逻辑前提(当然,认识论完全有理由不讨论这一前提),同样,历史认识的合法性与历史科学的独立性也不能没有自己的本体论根据。因此,虽然实证主义者和新康德主义者都将其论辩的中心置于历史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但他们的所有论述实际上都隐含着同样的本体论问题,即自然与历史或自然与文化的关系问题。实证主义的理论前提是自然现象与历史现象的同质性,即对存在着“社会生活的自然规律”的假设;与之针锋相对,新康德主义的基本立场则是自然与历史的二元对立。他们认为,只有坚持这一对立,才能确立历史认识的合法性与历史科学的独立性。李凯尔特就曾这样表达过对泛自然主义思想倾向的严重不安:“近几年来在这方面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珍贵关系虽然经常得到保护,但也往往以不能容许的方式超越了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7页)

强调自然与历史的二元对立是德国古典哲学以来的思想传统,其典型表达式就是自然与精神的对立。不满于这种表达式,新康德主义者代之以自然与文化的对立,当然他们也没有完全否定前一区分的意义。李凯尔特就认为,自然与文化的对立与自然与精神的对立之间是有联系的,由于文化现象总是与精神生活密切相关,而历史学在研究文化事件时也要研究人类的心灵生活,因此把历史学标志为精神科学并不是完全不可以的。但即使是这样,也不能证明通过自然与精神的对立所作的科学分类是正确的。这不仅因为“心理的纯粹存在并没有构成文化现象”,更在于这种区分没有描述出“认识论的本质特征”,因为借助于心理概念,既不能阐明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这两种不同的科学兴趣之间的原则区别,也“不能完全用所述的方法推演出这两种相互不同的专门研究方法的任何有关的逻辑的即形式上的对立”。(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15页)

李凯尔特之所以特别强调历史—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在逻辑上即形式上的对立,乃是因为实证主义者不仅把历史现象还原为自然现象,而且把历史研究的方法消融于自然科学的方法。正是这种消融严重损害了历史科学独立存在的逻辑基础。的确,李氏在其理论阐述中,也把文化科学归于经验科学,把“历史方法”看作文化科学的方法,但他对这种方法的界定却截然不同于实证主义者。如果说,实证主义者维护科学知识之统一性的理念基础是自然与历史的统一性,那么,李氏的出发点则是二者的二元对立。在他看来,较之于具有广阔的哲学基础和认识论传统的自然科学,年轻的历史科学还未获得自己的逻辑基础,还不成熟,因此,“在人们接受康德关于自然的逻辑概念的情况下,毋宁说还要求有这个关于历史的逻辑概念。”(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55页)只有这样,历史科学才有可能找到自己的逻辑起点。

应当指出,李凯尔特对自然与文化二元对立的强调并没有走向认识论的极端,也没有否定科学知识的逻辑统一性。相反,他还反复强调过这种统一性,并将其归之于科学的目的。在他看来,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都是经验科学,而一切经验科学的目的都是研究同一种现实,都要对感性世界的真实存在作出真实判断,“在这个限度内,只有一种统一的科学。”(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52页)但他认为,经验科学的统一性是就科学的内容而言的,它不能取代其在形式上的多样性。从这一角度看,要为历史认识之合法性进行真正有效的辩护,不能仅仅着眼于经验科学的统一性而无视其形式上的多样性。恰恰相反,只有肯定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历史认识的合法性才会获得强有力的逻辑支撑。

肯定自然与文化的对立,并将其作为科学划分的质料前提,表明李氏对历史—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分并未放弃其本体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其著名的两个分类原则之一的质料分类原则似乎具有了本体论的意义。不过,不同于传统哲学的本体论,在李凯尔特那里,质料分类之最根本的不在于“存在”,而在于“意义”,这就是他所强调的“价值”。“价值”之所以如此重要,乃在于它是自然与文化二元对立的内在依据,而这个对立正是新康德主义者反驳实证主义者的主要思想武器。在实证主义者那里,自然与文化是有机的统一体,历史现象可以还原为自然现象,历史认识可以在认识论、方法论层面还原为自然科学的认识。显然,站在这样的立场,排除有关价值的思考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须的。为此,他们极力主张“价值中立论”,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历史认识的客观性。李凯尔特则认为,文化现象与自然现象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现象,其区别的标志正是价值,价值为文化现象所固有而与自然现象无关;与之相应,自然科学以后者为对象,文化科学则以前者为对象。可见,是否与价值发生联系,既是文化与自然对立的根本标志,也是划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主要根据。只有肯定这一点,才能确认历史认识与历史科学独立存在的合法性。

的确,文化与自然的二元对立事实上构成了李凯尔特历史科学观念的本体论前提,但作为新康德主义者,他对历史科学之独立性的论证并不是从历史哲学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展开的,因而他特别关注使历史科学成为可能的历史概念的形成问题。

任何科学都是概念的体系,因此科学概念的形成对于科学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李凯尔特看来,认识论对经验科学的划分是这样来进行的:一切对现实进行研究的专门科学活动,或者形成普遍的概念,或者形成个别的概念,或者含有这两种概念的混合物。但只有了解纯粹的形式才能了解混合的形式,因此认识论首先要研究两种基本形式,即普遍化方式与个别化方式。由于历史现象根本不同于自然现象,历史科学的概念形成也应当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概念形成。历史现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个别性、一次性和直观性,而这正是“自然科学构成概念的界限”。(注:李凯尔特《历史上的个体》,《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当然,这并不是说历史概念仅仅是对个别事实的单纯描述,正相反,这种描述根本不配称为历史概念。作为科学概念,历史概念不能拒绝一般性,因为“一般性的东西对任何科学的概念构成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历史概念不能等同于从个别中抽取出一般的自然科学的概念。由于历史科学面对的是个别性、一次性、直观性的历史现象,历史概念之构成的主要问题即在于如何在“对直观的现实作出一种科学的处理和简化”的同时,又不至于象自然科学的概念那样丧失个别性。只有“从现实的无限多样的内容中提取某些成份,综合成一些科学概念,使它们并不表达多数事物、过程所共有的东西,而仅仅表达一个个体中存在的东西”,才能形成一些“具有个别内容的、堪称历史概念的概念”。(注:李凯尔特《历史上的个体》,《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这就是说,历史概念的形成必须遵循“个别化方法形成概念的原则”,即“如何挑选因素以及如何把因素和本来的历史概念连结起来”的原则。(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63页)易言之,历史概念在其构成中虽然扬弃了直观性(因为经验直观是不能为任何科学所表述的),却没有拒绝个别性,反而以个别性为自己的本质特征。李凯尔特认为,这正是历史概念不同于自然科学概念的根本之处。

既然历史现象与自然现象并非同质,而历史科学的概念形成也截然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概念形成,那么历史科学的方法也肯定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方法,形式分类原则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来的。

相较于质料分类原则,李凯尔特显然更注重形式分类原则。这是因为,站在新康德主义立场,他更注重认识的形式与逻辑问题。在他看来,科学分类本质上是认识论问题;从对象出发无法划分开经验科学(一切经验科学的对象都是同一个现实),只有从认识的形式与逻辑上阐明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历史科学之独立性与合法性才能真正确立。在这个意义上,质料分类虽然重要,但仅此还不足以描述出“认识论的本质特征”,还不能“从方法论上把专门科学的多样性”区分开来。(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15-16页)要完成这种区分,只能通过形式分类原则来进行。这个原则所显示的,不是认识的对象和内容上的区分,而是逻辑上、形式上的对立。李凯尔特把这种对立归结为个别化的历史方法与普遍化的自然科学方法的对立。在他看来,虽然历史—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面对的是同一个经验现实,但观察方法却根本不同,正是这种不同促使观察对象发生变化:如果从普遍性的角度来观察现实,那么现实就是自然;反之,如果从个别性的观点来观察,那么现实就是历史。当然,这并不是说构成历史之现实的个别性、特殊性仅只是“观察”的产物,而是强调形式与方法的不同对于科学认识的重要意义。

我们已经说过,强调历史现象的一次性、个别性和特殊性是德国历史哲学的一个重要传统,文德尔班甚至为此提出过一个以特相为核心的历史逻辑,并把这种逻辑看作历史科学的基础,而把自然科学的基础归之于共相的逻辑。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把自然科学称之为制定法则的科学,而把历史科学看作描述特征的科学。李凯尔特赞同文德尔班对科学的区分,但不能接受其“自然科学力求发现规律,历史学则力求塑造形象”的观点。在他看来历史学乃是一门科学,历史学家根本不同于文学家艺术家,历史叙述“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在事实上是真实的”(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69页),这是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通过从逻辑上、形式上对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分,李凯尔特否定了实证主义试图以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统一人类理性认识从而取消历史认识之独立性与合法性的泛自然主义倾向。在这里,他虽然并未否定经验科学的统一性,但又认为这种统一性对于“只限于研究形式的逻辑学”来说,只能是一个“默认的前提”,它不应当事实上也不可能取消各门经验科学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多样性。自然现象的普遍性与可重复性决定了自然科学方法本质上是普遍化方法,但“科学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采用自然科学方法或普遍化方法这一种形式”。(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52页)历史科学既以一次性、个别性、特殊性的历史现象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不可能使用普遍化方法,而必须采用一种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方法,这就是个别化方法。正是在这里,“当一种叙述从普遍或一般的观点去考察自己的对象,而另一种叙述从特殊和个别的观点去考察自己的对象时,那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经验科学之间可能有的那种可以设想的最大的逻辑区别。”他断言:“认识论在划分那些研究现实的学科时,必须把上述区别看作是一切专门科学在形成科学概念的方法上的基本形式对立。除这种对立之外,其他的区别在逻辑上都是次要的。”(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53页)

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李凯尔特竭力强调逻辑与形式在认识论上的重要意义,但他没有事实上也不可能拒绝本体论的参与,他的几乎所有论述都基于一个共同的前提,即自然与文化的二元对立。正是这一对立构成了科学划分的最终根据,而普遍化与个别化的对立则不过是自然世界与精神世界或自然与文化之间对立的必然结果。(注:保罗·利科《哲学主要趋向》中译本第255页,商务印书馆,1988)

作为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的上述观念有其明确的思想背景。如果说康德将其理论论题严格限制于认识论范畴,那么新康德主义者则具有这样一种倾向,即更关心科学知识的结构形式,更热衷于建立科学知识的逻辑,而对知识的起源、认识的内容则不感兴趣。这就是说,他们不关心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同样,李凯尔特对历史认识之合法性的论证主要也是在本体论层面上进行的。他把自己的讨论严格限制于认识论和方法论范畴。在这个范畴内,他首先强调了人类思维形式的复杂性,其次肯定了经验科学在认识目的上的多样性。在他看来,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必然有为达到这些目的所需要的在形式上互不相同的形成概念的方法”(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52页)。各种经验科学在方法上存在着的这种重大的逻辑区别,不仅为从认识论上划分经验科学提供了根据,而且充分证明了历史—文化科学独立存在之不可置疑的合法性。在这里,任何泛自然主义观念都是不可取的。

总之,只有从逻辑上阐明历史科学之不同于自然科学的认识论特征,才能最大限度地区别开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从而维护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独立存在的合法性。从这个角度看,李凯尔特基于自然与文化二元对立基础上的科学分类,本质上也是对历史科学之认识论特征的逻辑界定。这种界定否定了实证主义把一切科学的统一性归结为实证方法之统一性的努力。

顺便指出,国内学人在谈到李凯尔特时,常将其思想划入历史哲学之列,而所涉及的材料则主要是他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历史科学的逻辑导言》和《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其实,李凯尔特虽然也发表过关于历史哲学的论述,并认为“从普遍历史的观点看来,是没有任何一种没有历史哲学的历史科学的”(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125页),但上述两部主要著作显然不属此类,它们关心的不是历史哲学问题,而是历史科学尤其是历史科学的认识论问题;其目的既不是“论列‘历史’上各种主要事实”(注:黑格尔《历史哲学》英译者序言,商务印书馆,1963),也不是揭示历史的规律与本质,而是从逻辑上、形式上界定作为经验科学的历史科学的认识论特征,以使其最大限度地区别于自然科学,从而更有力地证明其独立存在的合法性。这一点,只要将它们与之前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及之后汤因比的《历史研究》加以比较,就可以一目了然了。显然,李凯尔特上述两部著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历史哲学著作。用李凯尔特自己的话来说,它们是严格限定于经验科学范围内的,其主要目的是对经验科学进行逻辑的、形式的划分(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译本第125页),应属于广义的“科学认识论”范畴。这是我们在讨论李凯尔特思想时不能不加以注意的。

当然,我们说李凯尔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历史哲学家,其著述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哲学,并不是说李凯尔特拒绝历史哲学。问题在于他对哲学有其新康德主义式的独特理解,在他看来,哲学既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也严格区别于各种专门科学;哲学的对象既不是传统形而上学中一般的现实即“存在”,也不是作为专门科学之认识对象的现实的任何个别领域,而是价值即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化价值;哲学的任务就在于说明主体与客体是怎样通过这种价值而结合在统一的世界概念之中的。他之所以特别注重于认识论尤其是历史认识论的研究,就在于他不仅把认识论看作是对专门科学进行逻辑界定的理论根据,也将其视为建立科学的哲学的基础,这是因为在他的心目中,认识论应当表明实践理性在世界观中的主导地位。而他对历史科学之终极目标的界定,则是客观的、超越性的“价值”即普遍性的“文化价值”。既然如此,他就不可避免地要进入历史哲学的领域。因为历史就是历史,囿于经验现实的历史学本身不能解决超越性的哲学问题。

的确,李凯尔特在其论述中并未一般地否定对象的、内容的或质料的分析在历史认识中的重要作用,在《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中,他曾努力说明历史方法的形式结构是怎样与历史文化生活的质料特性发生着必然的联系。为此,他一再否认自己是“纯粹形式的历史哲学的辩护者”,并为此进行辩驳。但他在对历史科学之认识论特征进行逻辑界定时对形式因素的过分强调,使他很难摆脱形式主义的嫌疑。尽管他的确是在严格的认识论范畴展开自己的论述,人们仍然有理由追问:是实际存在的历史运动决定历史认识的逻辑,还是相反,抑或存在着超越性的历史逻辑?如果是历史的存在决定历史的认识,如果历史的逻辑就存在于历史的运动之中并最终决定历史认识的逻辑,那么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分就不能不首先是认识对象而不是认识形式的问题;同样,对历史科学之认识论特征的逻辑界定及对历史认识之独立性与合法性的有力辨护,也就不能轻视乃至无视具有逻辑优先性的历史逻辑问题。

不可否认,李凯尔特在其理论阐述中曾经“正确地提出过认识论问题”(注: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中译本第25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尤其是历史认识论问题。但是,并非所有认识论问题都可以在认识论范围中加以解决,何况李凯尔特的认识论研究还受其固有的哲学立场即新康德主义立场的强有力限制。正是这个近代西方著名的唯心主义思潮构成了李凯尔特历史认识论的哲学前提。这就使他既不能将其对认识论问题的正确提法贯彻到底,也难以真正摆脱“形式主义”的嫌疑。

李凯尔特之所以被视为形式主义者,主要在于其片面发挥了康德关于思维形式的论述,过分痴迷于并局限于纯粹认识论和逻辑学的范畴,因而招致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在这些批评中,同为新康德主义者、后来转向文化哲学研究的卡西尔的批评尤其值得注意。因为这个批评不仅显示了新康德主义与实证主义在历史认识之合法性问题上的尖锐对立,也反映了新康德主义内部两个派别即马堡学派与弗赖堡学派在历史认识论问题上的思想分歧。作为马堡学派的代表人物,卡西尔对弗赖堡学派代表人物李凯尔特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质料与形式问题,二是普遍与特殊的问题。这正是李凯尔特认识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在第一个问题上,不同于主张一切经验科学在认识对象上同一而认识形式不同的李凯尔特,卡西尔强调人类知识的各种形式所具有的内在的统一性和逻辑的同质性,从而排除了从逻辑形式上来划分科学、维护历史科学独立性的可能。在他看来,同一切科学一样,历史知识的基本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其对象决定的。因此,在关于历史科学及其认识论的讨论中,如果人们总是在逻辑中而不是在历史学的对象中去寻找历史学与科学的区别,并希望建立一种新的历史的逻辑去确保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立,那么这种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因为它恰恰忽略了历史知识独特的个性。事实上,人类的思维活动遵循的是同样的普遍思想法则,各种知识在逻辑形式上具有相同性,但人类知识的对象却总是各异的。就此而言,历史学与自然科学“并不是靠它们的逻辑形式而是靠它们的对象与题材而被划分的”。(注: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2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自然科学的对象是独立存在的,历史科学的对象则非自在之物。

把科学划分的决定因素归之于认识的对象而不是认识的形式,似乎表明卡西尔的观点更接近于正确的认识。但我们不应忘记,同李凯尔特一样,卡西尔也是新康德主义者,哲学立场上的基本一致大大削弱了其思想分歧的理论意义,他也未能真正解决人类知识的本体论问题。基于康德的“物自体”观念,卡西尔认为人类一切知识不管有多么完善,都不能把对象自身给予我们;对象自身对于我们来说,永远不可能企及,它所能提供的只是关于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符号。从这个角度看,卡西尔极为关注的使历史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历史认识的“对象”即“历史事实”也不是自在之物,作为“被对象之物”,它是“对一个我们预先提出来的问题的回答”(注: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2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只有当它们被回忆起来时才真正存在”(注: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3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实际上,卡西尔所关心的同样不是历史的本体,而是历史的符合,正是这种符号而不是历史事实本身构成了历史认识的对象。在他看来,历史事实一去不复返,我们既不可能回到过去,也不可能重建历史事实,而只能通过历史所提供的符号来解释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历史世界是一个符号的宇宙,而不是一个物理的宇宙”(注: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56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以“符号宇宙”为对象的历史学也当然不同于研究“物理宇宙”的自然科学。由于人们不可能达致历史本身,他们所赖以理解历史事实的只有历史符号,而这种理解又有赖于各种知识形态及各种特殊而复杂的解读技术,所以,历史学中头等重要的并非实证主义者所说的搜集事实,而是对各种符号的解释,这种解释先于对事实的搜集。如果没有这种解释,就不可能“达到历史的真理”。他据此断言,历史学属于解释学的而非自然科学的领域,历史思想的一般法则是语义规则而非自然法则。(注: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48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可见,虽然卡西尔与李凯尔特一样反对实证主义与自然主义,但他对历史科学之独立性与合法性的论证却是在解释学的立场上进行的。易言之,他所理解的历史学,实际上是历史解释学或释义学。这种解释学虽然正确地区别开了作为历史本体的历史与作为历史陈述的对象的历史,但又不恰当地夸大了这种区别,以致把本体的历史推向不可知的彼岸,而把历史认识的对象说成是对一个我们预先提出来的问题即由“我们现在的兴趣和现在的道德与社会需要”所提出的和支配的问题的回答。据此,卡西尔在《认识与现实》中明确地断言:“我们所认识的不是‘对象’(这意味着仿佛它们是预先作为对象独立地被确定的,被给予的),而是被对象之物。”(注: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中译本第21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36-23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这样一来,历史学的对象不再是认识的前提,而成了认识的产物,历史符号与历史本体之间的联系也消逝了,历史认识丧失了其客观性的基础。

在第二个问题即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上,卡西尔也不能认同于李凯尔特的观点。他认为,后者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断然区分完全是人为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因为从逻辑上看,任何判断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这两个要素的综合统一,两种成分并非彼此对立,而是互相包含互相渗透的;同样,一次性亦非历史事件所独具,自然现象中也同样存在,“一个向我们描述不同地质时期地球的不同状态的地质学家所给予我们的就是关于各种具体而唯一的事件的报道。这些事件不可能被重复,它们决不会以同样的次序再次发生”。(注: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中译本第21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36-23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实际上在于,自然科学家关注的只是事件,而对历史学家来说,事件仅仅是外壳,他的任务是在外壳之下“寻找一种人类的和文化的生活,一种具有行动和激情、问题与答案、张力与缓解的生活”。(注:卡西尔《人论》中译本第23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

不难看出,在这一点上,卡西尔更多地秉承了黑格尔以来德国哲学的辨证法传统,更注重于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的确,普遍性从来就不是独立实在的,它只是作为而且仅仅作为个别性的抽象而存在于个别性之中。正如自然现象中可能存在个别性,同样,个别性的历史现象中也可能蕴涵着普遍性。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就是以这种普遍性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卡西尔同李凯尔特一样,也没有承认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存在。在他那里,既然历史认识的对象只是对我们预先提出的问题的回答,而历史本体则属自在之物,那么,对于历史认识来说,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就无从谈起。

同时,历史事件虽然是一次性的、不可逆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事件与事件之间可能存在的某种联系。易言之,个别性与普遍性、间断性与连续性的统一乃是历史发展的基本特性。只有承认这一点,历史的可知性才会成为可能,而历史认识乃至历史科学独立存在的合法性才能真正确立。李凯尔特过分夸大历史现象的一次性与个别性,显然是错误的;同样,卡西尔悬搁本体的历史及其客观规律也是不可取的。这不仅不能维护历史认识的合法性,反而使为历史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的辨护变得更为困难。

事实上,新康德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并不在于是否维护历史学作为独立科学存在的合法性,而在于如何才能真正维护这种独立性与合法性。实证主义者强调历史与自然的同质性,力图以自然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为基本范式来统一人类理性知识形式,从而以历史科学也具有一切科学的共性来证明其独立存在的合法性。反之,新康德主义者则认为,把历史科学还原为自然科学不仅不能维护历史科学的合法性,反而消解了历史科学的独立性。因此,他们坚持自然与文化的二元对立,强调经验科学的多样性,从认识论上使历史科学最大限度地与自然科学区别开来,从而证明历史科学独立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世纪之交的这场激烈的争论在西方思想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保罗·利科等即认为争论引起了20世纪历史学科自身的分裂,即“在其唯心主义的理论和其实证主义的实践之间的分裂。”(注:保罗·利科《哲学主要趋向》中译本第240页,商务印书馆,1988)“在理论上,大多数历史学家接受唯心主义的立场,将历史学与科学严格地加以区别,强调直觉是历史学家处理历史的最终手段;但在实际上,大多数历史学家的方法论却以实证主义为依据,也就是说,历史学家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发现‘新事实’,一是‘通过历史的批判’来消除谬误。”(注: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中译本第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如果说,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人类理性认识如何可能的问题,那么,李凯尔特和卡西尔上述论述所要回答的则主要是人类的历史知识如何可能的问题。显然,这也是历史知识之合法性的核心问题。虽然李凯尔特和卡西尔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存在着相当的理论局限乃至失误,但它却出现于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巨大成就使科学技术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急剧提升,以致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标志之一的科技发展被视为社会发展的最高取向,而作为工具理性的科学范式则被视为人类理性的基本范式和人类认识的终极标准。这样一来,不仅科技片面发展所可能带来的负面价值被忽略,人类思想与生活的多样化及其基本价值也受到不应有的漠视。从这个角度看,李凯尔特和卡西尔在泛自然主义与科学主义思潮泛滥的时代维护并高扬历史理性与人文价值的努力,不仅具有历史的理论的意义,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人类在今天仍然面临着差不多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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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认知的合法性--从Rickert和Casil的角度看新康德主义的历史学观_康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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