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党的“劳动和劳动福利”政策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建国初期党的“劳动和劳动福利”政策分析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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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7)02-0039-07

“劳资两利”是指建立起劳资双方在政治上平等、经济上两利的新型关系,从而既改善工人的地位和待遇,提高他们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又教育广大工人从长远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保障资本家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监督资本家按照政策规定搞好企业的经营管理。[1]作为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劳资两利”政策体现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伟大精神,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劳资关系理论。它的贯彻与实施,推动了新中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本文试图结合建国初期的历史状况,对党的“劳资两利”政策进行系统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积极构建当代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新中国成立前夕,随着党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如何认识和处理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道极为迫切和现实的难题。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向世人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2]这—方针是对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正确政策的肯定和延续,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对劳资关系问题长期探索、深思熟虑的基础上作出的英明决策。

(一)把“劳资两利”政策写进《共同纲领》的根本依据是对新中国建国方针的认识

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到底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从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到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期间,中共中央比较集中地思考了这个问题。尽管党的领导人对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具体认识和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与过渡时期关系的认识有所差异,但他们都赞成:“在立国之初,要搞一段新民主主义。”[3]而新民主主义建国方针要求我们必须实行“劳资两利”政策。

1.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结构要求实行“劳资两利”政策。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4]把私人资本主义列为新中国五种经济成分之一,主张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这让资本家可以安心经营。同时,毛泽东又要求对私人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特别是在劳动条件方面的限制对工人非常有利,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结构理论以及对私人资本主义既利用又限制的方针体现了“劳资两利”的要求,与“劳资两利”政策相辅相成。

2.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结构与“劳资两利”政策具有一致性。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政治上实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为了充分调动资产阶级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营造出群策群力、民主有序的政治格局,必须赋予资本家公民政治地位,保障资本家正当合理的经济利益,而“劳资两利”政策兼顾了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及社会权益的维护,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3.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结构与“劳资两利”政策是相通的。从短期看,保护资本家正当权益能够增加社会供给、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从长远看,保护资本家正当权益能够从经济和政治上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较为坚实的基础。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结构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同时允许多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存在。这种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统一的新民主主义文化结构与“劳资两利”政策就内在地统一起来了。

(二)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对建国初期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分析中,一方面把生产建设确认为革命胜利以后的中心任务,另一方面又提出国内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由于当时中共中央没有对国内主要矛盾做必要的时空上的限定,因而在党内引起了一建国这对矛盾就会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的误解。[5]事实上这个误解立即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在从农村工作转向经营城市后,有的干部自觉不自觉地将农村中斗争地富、消灭封建的办法应用于城市,采取毁灭性的工商业政策;一些地方的负责人不帮助资本家解决实际困难,对工人的过高要求和过激行为没有坚决纠正,只强调与资本家斗争,而不提与资本家联合。中央领导人对此早有察觉,1949年7月,刘少奇在一次党内报告中针对主要矛盾问题上发生的种种误解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内部各阶级间的矛盾,与我们同三大残余敌人的外部矛盾相比较,“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仍然处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6]为了从战略高度划清敌友关系,保证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任务的顺利完成,毛泽东在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作了题为《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实际上向全党指明了中国人民与三大残余敌人之间的矛盾仍是国内主要矛盾。由此可见,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基于要在建国之初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的任务十分艰巨的考虑,改变了七届二中全会关于主要矛盾的提法,把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降格为国内的次要矛盾。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打击的对象和团结、依靠的力量,孤立少数敌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组织浩浩荡荡的队伍,毛泽东明确要 求:“民族资产阶级将来是要消灭的,但是现在要把他们团结在我们身边,不要把他们推开。”[7]我们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仍然是既团结又斗争,以团结为主,是节制资本而不是挤走资本、消灭资本。总之,为了应对主要矛盾、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和阶级关系、巩固统一战线,执行“劳资两利”政策是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选择。

(三)利用私营经济发展生产力的迫切性是中共中央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现实依据

刚刚诞生的新中国之所以必须尽可能地利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这是因为:

首先,“中国经济现在还处在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4](p.1431)旧中国是一个小生产占优势的落后的农业大国,工业比重小且基础薄弱、门类残缺不全、技术落后、生产水平低,没有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资本的发展无疑是一个进步。

其次,党和政府面临着建国后恢复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由于新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脱胎而来,加上长期战争的摧残,工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破坏,大批工人失业,物价不断上涨,物资奇缺。仅靠没收官僚资本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工业,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产品来补助社会主义工业产品之不足,供应一部分人民生活必需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显然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最后,由于私人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其地位和作用是国营经济一时无法替代的。同时,私人资本企业中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相当数量的技术人员及熟悉供销情况的人员,利用其生产经营力量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是极为有利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些企业培养出更多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但现实并不如人所愿。建国初期,许多资本家对中国共产党的利用和限制方针心存疑惧,他们持等待观望的态度,或消极经营或准备解雇工人,有的甚至远走他乡、逃避债务,把困难甩给工人;一些私营企业的工人也有不合理的要求和行动,有的不遵守厂规、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的则提出过高的工资要求。这种较为激烈的劳资纠纷和劳资冲突的复杂形势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推动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资两利”政策是党和政府必须采取的应对之策。

在执行“劳资两利”政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劳资两利”政策体系。

(一)保障私营企业工人的权益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工人在私营企业中亦已获得了正当的经济政治权利,私营企业的工人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已成为领导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所以新中国保障私营企业工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一切政治和人身权利。在企业内部,“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必须确认”,[8]主要表现为职工有参加工会及一切政治及社会活动的自由与权利,资方不得限制;职工有受雇解约之自由,资方不得强迫职工受雇;废除对工人的封建压迫制度,禁止师傅打骂和虐待学徒及养成工。

中共中央也制定了维护私营企业工人经济权益与社会权益的内容和标准:

首先,保障工人就业机会。党和政府一方面制定私营企业复工复业规定,使工人尽快恢复 就业;另一方面做好失业安置工作,帮助雇工重新就业并开展失业登记工作,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被列入统一登记的范围;通过举办就业指导班、技术学习班、政治学习班,为已登记的失业者的再就业创造条件;遵循逐步和分期解决的原则,国家对城市的失业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就业安排和推荐的去向涉及工业、交通、贸易等诸多行业。

其次,制定劳动标准体系。在工资方面,中共中央为了维护工人的基本经济权益,采取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公布以物价指数或以数种实物价格为计算的工资标准,保障工人实际工资水平免受物价频繁变动的影响;要求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标准大体一致;要求工资形式简单化,逐步把各种变相工资合并到正式工资之内;规定在新解放的城市,资方须保持职工的工资达到解放前三个月的实际工资的平均水准。在工时方面,《共同纲领》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2](p.8)在保护女工方面,建国后女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的特殊保护得到基本保障。针对旧中国男女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状况,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凡男女职工有同等技术、做同等工作、效力相同者,应得同等之报酬。建国前私营企业雇佣童工的情况相当普遍,新中国成立后童工问题仍然存在,但童工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童工已经消失。

最后,建立劳动保护制度。新中国的劳动保护制度包括劳动保障和职业安全。劳动保障的主体是劳动保险。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的医疗、病假工资、工伤假工资、产假津贴、残废金、退职养老金和死亡抚恤等方面作出了初步规定。[9]职业安全主要指为工人提供在职业和卫生方面的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当时政务院的职能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就企业的防尘防毒、防暑降温作了具体规定;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促进企业改进安全和卫生设备。工会在这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保障资本家的正当权益

为了帮助资本家树立对前途的信心,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共同建设新中国,中央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

1.保障资本家的政治权益。上海解放前夕,周恩来在替中共中央起草的致中共华东局的电报中就强调指出:在上海军事管制委员会及下属机构的干部配置问题上,财经接管委员会中“必须吸收一部分产业界民主人士及职工中有威望的领袖参加”。[10]上海刚一解放,中共中央就电示华东局,决定聘请与上海工商界有密切联系的著名人士黄炎培等14人为上海市政府顾问。中共中央还指出,不但上海如此,整个京、沪、杭区域都应注意吸收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参加工作。遵循这一指示,从中共中央到各城市中共党委、人民政府或军管会都积极开展对工商业资本家的工作,积极安排工商界代表人士参加各级各界人士代表会议、政治协商会议以及担任其他领导职务。

2.保障私营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了给私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党和政府在解放初期大力扶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发放工商贷款;提供原料,收购成品;委托私营工厂加工,私营商店代购、代销。针对私营工商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困难,中共中央分别于1950年下半年和1952年对全国工商业进行了两次合理调整,不仅使私营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而且也对私营工商业进行了深刻的改组,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得到扶持和发展,不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被削弱或淘汰,这样就把私营工商业从以投机经营为主要内容的旧轨道转移到服务于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新轨道,从盲目的无政府状态纳入到接受国家领导和计划的轨道上来。

3.保证资本家的“三权”,即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用人权。《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2](p.2)其中保障民族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既包括生活资料的保障,也包括生产资料的保障。党和政府也非常尊重资本家的经营管理权和用人权。毛泽东曾多次要求党员干部要向资本家学习经营管理企业的本领;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有雇用与解雇工人及职员之权。

(三)努力构建私营企业和谐的劳资关系

建国初期,私营企业劳资冲突和劳资纠纷不断,其中规模大、影响大的有三次。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打破劳资对立和对抗的思维定势,主张在兼顾劳利和资利、妥善解决劳资纷争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中央采取的措施有:

1.以订立集体合同为主,稳妥解决劳资纠纷。考虑到在同一城市中同一行业有大致相同的习惯或行规,因而中共中央要求,关于集体合同,“在现代化的企业中,可以由每个工厂企业的工会组织,直接和本企业的资本家谈判订立。在旧式的小企业商店作坊中,必须由同一行业工人店员组成的工会与本行业资本家组成的同业公会订立。”[11]这样可以使同一行业内的企业、作坊或店铺发生的问题在一个集体合同当中得到基本解决,减少了零碎分散的作坊、店铺中的劳资纠纷,防止了过“左”或过右的偏差。

2.成立劳资协商会议,全面协调劳资关系。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领导下,私营企业由劳资双方选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劳资协商会议,协商的内容包括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研讨如何增产节约、拟定和修改奖惩制度等,从而保障了职工权利,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又很好地督促资本家加强经营责任心,监督他们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最终达到了促进劳资合作与沟通、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3.主张通过劳资协商解决矛盾,减少劳资对立和对抗。在初步总结以往解决劳资纠纷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49年7月5日,中央规定了解决劳资争议的手续,即劳资双方直接协商;市劳动局调解仲裁;仲裁不服时得向法庭起诉,且法庭判决为最后程序,双方必须服从。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劳资纠纷都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的,从而缓和了劳资关系,减轻了社会动荡,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劳资两利”政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并在建国初期的贯彻实施中趋于丰富,中国共产党在这一过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把劳资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从根本上说是不能调和的。但毛泽东早在1945年4月《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就很有创见地指出:劳资矛盾“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上,不会也不应该使之发展到超过共同要求之上。这种矛盾和这种不同的要求,可以获得调节。在这种调节下,这些阶级可以共同完成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项建设”。[12]建国初期,劳资矛盾存在着对抗性的一面,也具有非对抗性的一面。这种非对抗性是建立在他们的共同要求基础之上的,这个要求就是解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对中国人民的个性发展和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束缚以及对广大人民财产的破坏。[5](p.11)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以这一劳资共同要求为根本出发点,实际上把劳资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主张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劳资两利”政策,从而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写下了精彩的一页。

(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牢牢依靠工人阶级,发挥工商业者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劳资两利”政策的执行者,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是“劳资两利”政策的受益者。为了使劳资双方尽快理解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民族工商业的方针政策,缓解劳资矛盾,党和政府一方面耐心听取工人的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中共中央和一些地方党委又多次召开资本家座谈会,说明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同样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对象,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但私营经济也是不可缺少的,并反复宣传党的“劳资两利”政策,使资本家消除了顾虑,纷纷为恢复和发展私营工商业出谋划策。针对“五反”运动中一些资本家惶恐不安的情况,毛泽东特地约中国民主建国会总会主任黄炎培谈话,重申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正是因为党和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并及时地为劳资双方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从而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保证了“劳资两利”政策的顺利执行。

(三)以国家利益为准绳,引导、平衡和评判劳资双方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的基本准则

一方面,党和政府始终以国家利益为准绳,认识和对待资本家所得之利。在经营范围方面,有害于国计民生的投机操纵的私营企业不能得利;不利于国计民生的非垄断性私营企业不能得利;明显与国营工商业争利的私营企业也要限制其得利。在税收方面,对不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收重税,反之,则少收税甚至免税。在市场价格方面,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不允许资本家任意抬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在劳动条件方面,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不能违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

另一方面,党和政府也以国家利益为准绳,认识和对待工人所得之利。中共中央把工人阶级利益分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两个层面,在主张工人合理、适度利益的同时,坚决反对有害于生产的平均主义和经济主义。因为工人过高的经济利益要求必然导致私营企业难以为继,破产关门,最终是生产停顿,工人失业,既损害了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也损害了工人阶级的眼前利益,其“结果害了自己”。[13]所以,中共中央和政府在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的前提下重视保障工人的政治权益和人身权益。正是因为党和政府在实施“劳资两利”的政策中始终以国家利益为准绳,不断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从而在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中更好地实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以制度建设为根本,积极制定处理劳资关系的各种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劳资两利”政策的正确路径

为了解决各新解放城市在处理私营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中存在的尺度不一和无政府状态,使劳资纠纷的处理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根据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劳资纠纷的数点提议》的指示精神,中华全国总工会在7月23日开幕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草案。这几个文件经中共中央审查批转各地人民政府和工会、商会,作为贯彻“劳资两利”政策、正确处理劳资关系、恢复和发展私营工商业的法律依据共同执行。由于各地解放先后、私营工商业发展状况和劳资关系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多有不同,有些地方还参照这几个文件制定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它们的贯彻实施,使劳资争议基本上能够按照政府规定程序解决,初步改变了建国初期劳资关系的混乱状态。

毋庸讳言,由于历史条件和理论条件的限制,党在建国初期执行的“劳资两利”政策并非尽善尽美。“劳资两利”政策的立论依据是劳资矛盾的可调节性,但在“五反”运动后,党内许多人对此产生了怀疑。诚如一些领导人所言,它关系到“我们国家究竟要走向社会主义还是要走向资本主义这样根本性质的问题”,认为不进行这样的斗争,“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14]这引起中央对此问题的重新思考,当把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作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号召“让资本主义绝种”之时,“劳资两利”政策已毫无存在的价值。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加强对工人和资本家的“劳资两利”的教育,制定了一系列协调劳资关系的规章制度,并在许多企业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这为综合运用思想教育、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劳资纠纷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在实践中,尤其在“五反”运动中和“五反”运动以后,劳资关系的调整经常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如召开大规模群众大会,发动群众控诉、声讨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发动群众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群众运动的实际效果往往是激化劳资矛盾,使劳资关系失衡,很难使劳资关系调适到“劳资两利”的既定轨道上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对保障私营企业工人的权益作了比较全面和详细的规定;而对于资本家权益的保障,虽然毛泽东和中央多次强调维护资本家的权益,但是伴随着要求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呼声不断高涨,党在劳资权益保障的问题上进一步向劳方倾斜,并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最终放弃了“劳资两利”政策。

[收稿日期]200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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