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糕”分配中的困境--建立什么样的公平观_社会公平论文

“蛋糕”分配中的困境--建立什么样的公平观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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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配“蛋糕”的难题:效率与公平孰先孰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地拉大。这种收入差距,不仅包括个人和家庭之间收入和消费的差距,还包括城乡之间以及不同分类方式划分的地区之间的差距。基尼系数,是一个用来描述收入整体差距程度的重要指标。国际上通常认为,当它处于0.3~0.4时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两极分化。通过世界银行专家的计算,我国的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4年的0.465,2005年逼近0.47。这个数据甚至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世界范围的比较中也处于很高的水平。

针对目前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有人认为,“罪魁祸首”就是我们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我国,公平与效率被许多学者视为“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矛盾关系,这种矛盾论决定了实践中的政策选择只能有两种: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有人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这一原则割裂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降低了公平的地位,颠倒了经济发展的价值目标与基本手段之间的关系,因而主张用“公平优先”代替“效率优先”,或者至少应提“效率与公平并重”。也有人认为,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仅不应作调整,而且必须“一以贯之”地贯彻下去;即使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要坚持这一原则。还有人针对上述两种观点,认为现在提“效率与公平并重”为时尚早,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没有立即调整的必要。等到 2010年前后,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左右时,可以用“效率与公平并重”慢慢代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如同爱情是文学作品永恒的主题一样,公平与效率始终是经济学论争的主题。人们之所以把这一矛盾称作是“蛋糕”理论中的难题,其缘由在于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做大“蛋糕”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而经济主体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多少——公平的分配“蛋糕”,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这两大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就成为各派经济学解答不尽的两难选择。

二、在历史的天平上:效率与公平孰重孰轻?

(一)对公平概念和内涵的认识:公平观念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

一般而言,效率是指资源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公平是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其调整利益关系的原则、制度、做法、行为等是否合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公平是很难完全讲清楚的东西,至今没有一个人们认同的概念和标准。特别是基于对公平的不同的价值判断,人们对公平的概念和内涵更是形成了许多种不同理解。

人们之所以对公平的概念和内涵形成了许多种不同理解,是因为公平它既是一种哲学信念,强调人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也被认为是一种分配原则,是指人与人之间应在收入、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利分配上的公平。因此,讨论公平的含义,只有回答“在什么地方公平”才有意义。根据所讨论的对象不同,公平概念的应用也完全不同。

(1)根本公平:指一种坚信人类生而平等的思想, 强调人类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等值的。无论是宗教还是宪政,大都主张“人人生而平等”,这是天赋权利,神圣不可剥夺。

(2)形式公平: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 主要包括“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平等”(平等享有选举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3)机会公平:指由社会赋予的参与某项活动权利平等。 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区分了两种不公平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公平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它的提出主要反对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公平。

(4)结果公平:指收益的公平分配,通常被认为属于“社会平等”的范畴,即收入、财富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

上述不同的用法有时互相对立,例如,强调机会公平,可能就会为出现的结果的不公平产生争议。在实践中,上述公平原则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绝对公平原则与相对公平原则。绝对公平原则适用于第(1)、(2)、(3)种公平,它意味着人们在权利、法律和机会方面完全平等。相对公平原则是分配的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第(4)种公平。它强调,对于那些非基本权利(收入、财富等)的分配, 应该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多劳多得”原则。

在上述四种公平概念中,前面三种基本上不存在重大的分歧。分歧主要产生在第四种概念,即结果公平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一派,本着“社会合作”原则,提出社会必须实行利益“补偿原则”:获利较多者必须给获利较少者以补偿,因为获利较多者比获利较少者较多地利用了他们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与“社会合作”,而且社会的公平可以促进社会一致和利益分享,从而强化社会凝聚力。这种观点成为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另一派,反对“社会公平”的观念,也反对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认为社会公平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平等的对待本来不平等的人,使有才能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必然会侵犯那些有才能的人的个人权利。

公平观念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古代思想家一般都倾向于认为等级制是自然的或不可避免的。而现代思想家们很少有人公开反对公平的观念。因此可以说,许多人都是公平主义者。所以,公平问题上所展开的现代争议,绝对不是公平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论战,而是在什么领域和如何实现公平问题上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议。

(二)现代理论的新发展:追求公平与追求效率可以兼得

公平与效率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而产生的问题,因而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总是把它与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并试图用经济发展来说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变化。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库兹涅茨提出的“倒U型理论”, 曾在一段时间中被认为是对经济发展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开创性”分析。这一理论以对少数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在某一时点上收入分配的部分资料分析为依据,认为一国在经济发展处于较低水平时期,其收入分配是比较平等的。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为了提高效率,势必拉开收入分配差距,从而使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也日益扩大。但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人均GNP水平的发达阶段,收入分配又重新趋于平等。因此,一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是先扩大,后缩小。对这一结论的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要小于发展中国家。

到了20世纪80年代,另一学者阿瑟·奥肯的《平等与效率——我们面临大的选择》,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经济学界以至于整个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率之间矛盾的观点。这本书的观点就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使得人类将不得不在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进行取舍,或者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改革开放之初思想解放背景下,加之我国将改革开放的目的锁定为“发展生产力”即效率取向,阿瑟·奥肯的观点有其重大意义。不仅在学界得到认可,后来还体现在中央文献中: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就与此理论相关。

但在现代经济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有了新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不久,西方学界已经从“自由市场胜利”的疯狂中冷静下来,发现自由市场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苏联与东欧,普通老百姓不仅未看到效率提升带来的好处,反而见识了公平状态的彻底恶化;即使在美英等发达国家,由里根与撒切尔激进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后果,导致持社会公平倾向的左翼政党上台。于是,效率与公平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再度兴起。这其中的先驱人物当属加拉和雷拉,他们在1993年著名的论文《收入分配与宏观经济》中认为: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对于宏观经济表现非常重要,不仅影响着宏观经济的中长期产出与投资,而且影响着宏观经济应付外部冲击的模式与能力,因此值得研究。在他们的研究中,首次引入了财富指标,而不仅仅以货币收入分配来表征社会的不公平。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如果财富在人群中间的分配越不平等,经济发展将受到负面的影响。沿着他们的路径,后来的一些学者利用一些横断面数据研究支持了前者的结论:财富与收入分配的初始不平等,和经济增长之间是负相关关系。当然,也有人对上述研究的结论提出异议。但即使是他们也发现,一旦不是以货币收入,而是以财富作为衡量不平等的变量后,在回归分析中至少已经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公平系数越高,经济增长率越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1997年,伯德舍尔和伦德努在财富指标中进一步引入了对穷人来说至关重要的“人力资本”指标,即穷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与富人的差距,他们得出的结论也是:穷人与富人之间在享有教育资源方面的差距越大,人力资本分配方面的初始状态将越不平等,而经济增长也越受到负面的影响。而且,其中对穷人的影响几乎是对总人口影响的两倍。

从以上的简单叙述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理论出现了转向。在此之前,主流的经济理论认为,效率与公平之间是负相关,追求效率只能牺牲公平;反之,追求公平只能牺牲效率,两者不可兼得。但现在看来,当以财富而不仅仅是货币收入分配差距来衡量社会公平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在财富不平等与经济增长之间似乎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财富在社会中的分布越不平等,经济增长越乏力。或者反过来说,财富分配状况越平等,经济增长可能会越快。此时,公平与效率之间不再是矛盾,反而有相互促进的作用。追求公平与追求效率可以兼得。

(三)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

考察历史和现实社会会发现,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不能很好地实现公平,效率必然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出现社会不安定的局面;相反,人们通过调整经济制度和政策,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组合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可以避免社会经济恶化,甚至社会混乱、战乱。例如中国清朝政府统治中国270年中经历四次经济不公平,即经济恶化时期(约60年一个周期)。这四次中,只有第一次通过调整经济制度,使社会避免了战乱,后三次分别发生了大规模的战乱。1794至1804年间,石柳邓起义——白莲教起义。1851年至1868年间,太平天国革命——捻军起义。1917年,清政府垮台,由此在中国形成军阀混战——民主革命时期,这种状态直到1949年结束。第一次经济不公平——经济恶化状况是在雍正皇帝主持下,通过调整经济制度解决的。在调整之前,社会实行的是人丁税赋,无论收入多少,缴纳同样多的税。富人只缴占收入微小的税,穷人缴占收入很大部分的税。这样,社会财富不断集中在官僚地主阶级手中,广大穷人缴不起税。这就造成清政府收入锐减,使得政府无力履行自己的主要三项职责——救灾、整修水利和维护社会安全。这种情况使社会政治经济趋于进一步恶化。雍正皇帝为改变这种状况,在1724年开始实行新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他对不公平的经济制度进行改革:(1)实行“摊丁入亩”。也就是改变平均税赋为按照拥有生产资源——土地多少来缴税。(2)实行“官绅一体当差”。也就是过去只有穷人负担的劳役,改变为每个人都要负担。雍正皇帝实行的新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改变了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使经济又能正常运行,社会又获得安定,使清王朝又延续了60多年。

关于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现代经验教训,也值得我们借鉴。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较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较大限度地实现效率;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的分配原则,由于每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的差异性,必然会带来收入差距的拉大和两极分化出现。资本主义发展几百年市场经济,推动了世界全球化的发展,又充分尝到了两极分化、矛盾激化所引起社会动荡的苦头,较大的有四次。第一次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由于忽视了社会公平,导致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工人工资下降,贫困人口增加,造成了从1825年开始、每隔10年爆发一次的经济危机。危机往往还伴随着革命,在此期间爆发了1871年的巴黎公社革命和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第二次是帝国主义时期。通过帝国主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转移国内矛盾,企图用垄断来克服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但垄断进一步加剧了两极分化和阶级矛盾,爆发了俄国十月革命。第三次是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这次危机对资本主义造成了致命的打击,阶级对立和矛盾十分激化,国内矛盾转移到国外,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出现了社会主义阵营。第四次是二战以后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时期。资本主义内在矛盾进一步激化,两极急剧分化,陷入了空前的社会危机,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一些有远见的资产阶级政治家着手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进行调和,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改良,关注公平,把高额利润的一部分,采取收入累进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措施进行再分配,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缓和阶级矛盾,形成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构成了橄榄型社会结构,从此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

(四)我国的改革发展实践:更加注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公平的实践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与之相对应,对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认识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到本世纪初。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当时盛行的平均主义分配对效率造成的巨大抑制,邓小平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著名论断,从以前的强调绝对公平的分配原则转向强调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发挥市场的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并保证劳有所得、付出有回报。此阶段对公平达成的共识是:平均主义是最大的不公平,“多劳多得”是公平的主旨,总的思路是寄希望于先富者带动后富者,以及“蛋糕”做大之后再进行适当调节来缓和收入差距的扩大。邓小平早在1993年就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的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会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个阶段是本世纪初至今,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为标志。《建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预示着中央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上的新动向。从公平的角度看,它侧重对利益“补偿原则”的运用,注重社会一致和利益分享,具体体现在以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普及初等教育和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等政策来实现社会公平。在这个时期,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和处理好社会公平与公正,顺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历史赋予党的重要职责。

三、破解难题的钥匙:与时俱进求公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公平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国家,公平的内容是不同的。在这个国家是公平的,到另一个国家就可能不公平,这个时期公平,到另一时期就不公平。每一个阶段都有每一个阶段的突出问题。因此,人们在某一阶段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和看法,主要是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环境所决定的,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错误和正确之分。

第二,公平与效率的组合关系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效率与公平密不可分,它们的理想状态就像社会这架天平上“两个平衡的砝码”,但在现实中往往是你上我下,你下我上,常常是“摁下葫芦浮起瓢”。一定的收入差距是效率的必要代价,有时甚至不得不牺牲一点公平,因为有了效率,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增长,也才能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但反过来,不公平也会影响效率的提高,过分不公平还会损害效率,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公平与效率的组合关系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

第三,经济发展过程中效率机制是内含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中的。市场经济发展所遵循的利益原则、价值规律、竞争规律都会自发地导致把效率放在优先的位置。因此,效率问题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所能够较好解决的。但是,市场经济在有效地解决效率问题的同时,它的另一方面的效应是提高基尼系数,扩大收入分配和财产占有的差距。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运行本身因缺乏实现社会公平的机制,而不能解决利益均衡分配的问题。因此,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必须由政府来承担。具体来说,就是市场注重效率,主要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政府注重公平,主要考虑将蛋糕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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