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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现状
国家审计体制一般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宪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将审计机关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审计体制的构成要素包括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内部设置,审计首长的任免决定,级别安排,上下级审计机构的相互关系,审计结果的表现类型等等。其中最基本的是中央审计机关归谁领导,对谁负责以及上下级审计机构的关系。本文主要讨论前者。
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审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可见,我国中央审计机关属于行政部门序列,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中央政府负责。
我国审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随着1983年国家审计署的成立相应确立下来的,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完善,现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对审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审计体制的一些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
(一)审计的独立性较差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虽然《审计法》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一方面审计政府部门,一方面又受政府领导。审计人员常常遇到来自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压力,尤其是当审计工作涉及到地方和部门利益时,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使审计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审计结果也难以客观、公正。
(二)审计查权不足
人民群众对审计机关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希望审计能深入到政治经济生活的更多层面,发挥更大作用。然而,现有法律却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足够的行政权力和检查手段,于是出现了客观上需要审计机关多做事同时又让它做不了事,审计人员检查权限不足同时又无法争取到更多手段的尴尬局面。
(三)审计处理效果难以令人满意
“审计难,处理更难”。虽然国家审计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其拥有的行政处罚权力较小,手段较为单一。如果缺少党委和政府的有力支持,审计处理意见就很难真正落实,审计工作也往往流于形式。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审计体制的原因,也有其他非制度的因素,但主要还是体制问题。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解释增长和效率;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促进增长、改进效率。从消除审计工作中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国家审计进一步发展的意义上讲,我国国家审计体制亟需改革。
二、国家审计体制的比较研究
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国家审计体制存在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这里从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出发,将国家审计体制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模式。
(一)立法型审计模式
立法型审计模式是现代国家审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模式,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采用的是该模式。立法型审计模式下的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政府部门,隶属于立法机构,对议会(国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立法型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协助立法机构对政府进行监督。审计范围主要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些国家还包括国有企业及接受政府资助的单位和团体。对于审计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但通常不具备处罚权。
在立法型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的职权由法律保证,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审计机关协助议会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监督,能够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有效防止政府腐败并提高其工作效率。
(二)司法型审计模式
采取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该模式下,审计机构称为审计法院,具有司法性质和司法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也参照司法机构的设置模式。审计机关拥有一定的判决权,有权直接对违反财经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
司法型审计模式将审计机构置于司法体系之中,权威性得以大大加强,优点是审计处理易于落实,审计效果好。但国家审计既执行审查工作,同时又要对审查结果进行裁判,兼调查者和裁判员身份于一体,不符合不相容职能分离原则,也有失公平。
(三)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型审计模式下,最高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实行这种审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印度等。独立型审计机关只对法律负责,不受议会各政党和任何政治团体的干扰。对某一单位是否进行审计,完全由审计机关依法自行决定。但对于审计出来的问题不具有处理权,一般交由司法机关审理。
独立型国家审计在四种审计模式中独立性最强,审计机关的地位也最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只服从法律,而法律又是由立法机构拟定的,所以终究来说它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是服务于议会的。
(四)行政型审计模式
这是我国和不少发展中国家采用的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受政府领导并对其负责。这种审计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也适应经济发展初期“大政府”的客观需要。但是,如前所述,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其突出的缺陷,相对于以上三种审计体制,它的独立性明显不足。审计机关虽有一定的审查处理权,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审计难处理更难”的局面。
三、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鉴于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且为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国内有不少专家学者提出改革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模式,建立立法型审计模式的建议。即将各级审计机关从政府中独立出来,直接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使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直接对人大负责,不受政府行政管理当局的控制和干涉。
但笔者认为,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巨大的差别,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审计也在性质上和职能上与这些国家迥异。如果脱离国情,盲目照搬所谓的“先进”模式,结果往往会水土不服,适得其反。
(一)从国家审计的性质来看。不管是哪个国家,也不论审计的类型怎样,审计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但具体到审计的性质就不尽相同了。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国家审计主要是维系三权制衡的工具,是立法机关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在野党对执政党政治权力的制约力量。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与西方议会相似,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两者也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人大,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府部门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党和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审计显然不能也不应作为政府的对立面而设置。虽然说审计仍然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工具,但由于性质不同,我国目前并不具备立法型审计模式生存的土壤,将国家审计置于人大之下不太合适。
(二)从国家审计的职能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审计主要职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运行和效率,而行政机关内部审计一般由另外的职能部门行使。比如美国,美国会计总署(GAO)就是国会对政府的“外部审计”,而在会计总署之外又设立监察长办公室(OIG)履行政府“内部审计”的职责。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却同时兼具这两种职能,审计署既是审计机关,又是行政部门;既开展审计监督,又进行行政执法;既监督政府行为,又为政府行政服务。并且,由于国家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经济社会“转轨”尚未完成,各种社会制度也很不健全。在“大政府,小市场”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审计的行政功用非常突出,政府也存在对审计的强烈需求。将国家审计保留在行政序列,更能满足政府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更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四、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近期改革的设想
我国国家审计体制亟需改革,但立法型审计模式不符合现阶段国情,司法型和独立型模式也不合适,那么是否存在上述四种模式以外的其他模式呢?笔者这里尝试提出一种新的改革思路:在调和现实国情和发展需要矛盾,提升审计机关的规格,赋予其更大独立性和权威性
保留目前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的格局,同时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与审计署合并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中央审计委员会书记即审计署审计长,一般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兼任。中央审计委员会对中共中央负责,应定期向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应每年向全国人大提交审计报告,并有义务向全社会公布。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参照中央审计机关模式。这种新设想主要借鉴了纪委和监察部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设置安排,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优点:
(一)有利于提升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在党委系统设立审计部门,可以淡化审计部门的行政系统色彩,提升审计机关的行政级别,能够避免“同级审计”时所遇到的不便和麻烦,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同时,审计机关地位的提升能够提高国家审计的权威性,有利于审计意见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审计处理难的问题。
(二)有利于经济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开展。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抓手和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高、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作为政府部门的审计机关对党委系统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制度和法理上的悖论。在党内设立审计部门,可以使审计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开展。
(三)有利于更好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现阶段国家审计在查处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加强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并有助于强化审计部门同纪检监察、政法部门的协作关系。
(四)有利于审计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目前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如果对现行审计体制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可能会对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冲击,对审计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相对其他改革方案,上述新旧模式转换明显具有改革周期短、成本小的优势。
当然,这里提出的新模式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少问题,如可能引起党政不分等等。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国情出发,综合考虑改革的成本效益,对重构功能主义的国家审计体制而言,它不失为近期改革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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