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学生资助制度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国家论文,制度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人数激增,教育的公共支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长,教育经费预算支出成为许多国家公共支出的主要方面之一,政府财政预算面临严峻的挑战。基于教育财政效率与公平的考虑,欧洲各国做出的反应是:提高学费来加大高等教育中私人资金的注入。为了缓解学费上涨与贫困生增多的矛盾,各国政府对学生资助制度进行了改革,建立了学生贷款体系,资助学生的学费以及生活费。欧洲国家之间学生的资助制度因国情不同差异较大,本文希望通过比较欧洲主要国家的学生资助制度,为我国改革学生资助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欧洲国家学生资助制度的比较
(一)资助的方式
欧洲资助制度改革中最激烈的争论之一是:作为学生财政资助的方式,贷款和助学金哪个更好。学生贷款的支持者以国家福利为理由争辩说,既然教育给社会带来经济和非经济的好处,政府应当补贴高等教育。贷款制度对公共基金施加的压力小于助学金,前者比后者更公平,因为以较高的终身收入受益于高等教育的那些人通过偿还贷款而资助其教育费用,这符合“谁受益、谁买单”的原则。贷款的反对者却担心贷款会使贫穷的学生承担巨大的压力,加剧他们辍学的危险,而且管理贷款计划和追缴违约贷款的高成本将会减少来自实行贷款计划的潜在收益。① 因此,1997年九个欧洲国家采取了助学金和贷款并存的资助形式,它们是丹麦、芬兰、德国、希腊、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如图1所示)
图1:欧洲国家助学金与贷款比例
(资料来源:Guille,M.(2002).Students' Loan:a Solution for Europe? 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Vo1.37.No.4.pp.421.)
由图1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欧洲国家的资助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完全助学金形式,采取这种资助方式的国家主要集中在南欧,包括葡萄牙、西班牙和意大利;二是混合资助形式,即助学金和贷款并存,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北欧,包括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等。这种格局反映了学生行为和社会角色的不同:在北欧国家和英国,学生较多地被视为社会公民,自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他们应该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在南欧国家,更多的学生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被视为家庭的孩子,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中、西欧国家处于南、北欧之间,它们给大多数学生提供贷款,但这取决于其父母的收入状况。
从图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混合式资助形式的国家,助学金和贷款的资助比例是不尽相同的。这不仅取决于学生的行为和社会地位,还取决于教育的私人收益。比如,瑞典20世纪50年代实行贷款制度,到1965年已经扩展到面对全体学生。 然而1989年,在教育私人收益较低的时候,学生渐渐地不情愿贷款,这样可能会减少高等教育的生源,所以政府决定减少贷款的比例。挪威自1947年采用学生贷款制度,但后来也面临教育私人收益低的问题,因此近些年学生助学金有很明显的增加。然而,在教育回报等量齐观的情况下,瑞典和挪威对学生提供助学金的比例远不及丹麦和荷兰。英国自1977年起公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费由国家拨款支付,生活费则由地方政府根据父母的实际收入情况来决定是否支付和支付多少。因为教育能带来较高的个人收益,政府采纳了《迪尔英报告》的建议,决定从1998年起取消学生的生活费用补助和贷款政策,取而代之的是还款以未来收益为基础的贷款。
从欧洲学费制度与资助制度的发展趋势看,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普遍实施大学收费制度,资助开始向贷款化倾斜。尽管如此,国家助学金还是在资助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大多数国家仍然保持在50%以上,可见欧洲国家政府的资助力度较大。事实上,除了助学金和贷款直接资助之外,“隐性资助”也是欧洲国家资助制度很重要的一方面,国家提供给学生安全津贴、交通旅游津贴、住房折扣、减少学生父母税收及享受两种还款利率之间差额等优惠。
(二)获得资助的条件
资助的获得条件在国家之间的差别是很大的,但是总的说来,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要求学生达到18周岁,并且是没有其它任何形式的奖学金等资助的在国内就读的公民。当然有些国家也有特例,比如英国、丹麦。在英国高校就读的其它欧盟国家的学生可以获得英国政府提供的学费资助;丹麦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去国外学习的贷款,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国外的学习课程是本国教育课程的一部分等。
获得资助的条件大体上与两方面有关:一是学生个人经济和(或)家庭经济状况。瑞典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在高等教育中,除免收学费外,每位大学生均有权享受国家的助学金和贷款,用以支付日常的学习与生活开支,数额高低取决于学生本人的收入而不是家长或配偶的收入。② 从1998—1999学年开始,英国每生每学年缴纳1000英镑的学费,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免交学费,但是富裕家庭的学生则要支付全额学费。在生活费方面,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全部依靠贷款,而富裕家庭(年收入34000英镑以上)的学生则由家庭提供25%,其余部分可以贷款。 由此可见,英国的资助条件主要取决于家庭的收入而不是学生本人的收入情况。在德国,本人、父母和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满足支出的情况下才有资格申请资助。荷兰根据个人和家庭收入划分等级,规定资助的数额。二是所有的国家都要求申请者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并达到一定的学业标准。瑞士学生想继续申请学习资助,通常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至少四分之三的课程考试。德国申请者必须有能力获得毕业证。 所以他们过去的学业记录是要被审查的。荷兰从1996年起以绩效(performance-related)资助取代了基本资助。如果学生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那么他的绩效补助就变成IBM 的馈赠(该机构是管理学生的债务并负责从学生所在学校获得学业成绩的机构),否则所有的资助都被视为需要偿还的贷款。
(三)资助偿还的措施
几乎所有的国家提供的助学金都是不需要学生偿还的,所以对欧洲国家资助的偿还的分析只涉及贷款的偿还。欧洲学生偿还贷款的措施有以下优点:一是以未来收益为基础的还贷模式,即学生毕业后偿还贷款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瑞典偿还贷款的时间从接受最后一笔贷款后的6个月开始, 每次偿还金额一般为借款人年收入的4%。英国学生贷学金每月应归还的数额也取决于毕业生的工资收入, 只有在工资收入高于全国劳动力平均工资水平时,才有义务归还贷款,比例为实际工资收入的2%。德国大学生毕业后,如贷款者收入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在10年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二是还贷年限较长。欧洲国家学生偿还贷款的年限一般在10年左右,例如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还有更长的,如丹麦和荷兰,借贷者还款年限最多可至15年。三是具有鼓励提前还贷的优惠政策。为了降低贷款偿还拖欠率,许多欧洲国家制定了鼓励提前还贷的优惠政策:降低还贷利率或免利率、减免还贷数额等。如在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提前还贷可获得15%的减免。
(四)申请者和受益者的比例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的差异及资助审批条件不同,国家之间申请者和实际获得资助的受益者的比例也存在差距。从整体上看,北欧国家的学生受益比例较高,中、西欧的资助较多限制在十分贫穷的学生,因此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低。1997年瑞典95%以上的申请者获得了资助,占学生总数的80%。挪威82%的申请者可以接受到资助,受益者的比例很高。助学贷款受到拒绝的学生主要是由于学生没有按照计划参加考试。相比之下,德国在1971年至2001年间,学生数量增加了三倍,但贷款的受益者数量一直保持没变,所以受益者的比例在这段时间从40%降到18%。③ 荷兰资助政策的重大变化似乎改变了学生的行为:从1991年开始,贷款利息在贷款获得之日就开始收取,而且自1996年起如果学生不足50%学分,除了这些贷款还要加上绩效贷款,学生不情愿贷款导致借贷者的数量大大减少。
二、欧洲国家学生资助制度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国家政府助学金,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通过以上对欧洲资助制度的介绍,不难看出国家政府助学金在欧洲国家资助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尽管在后来实践发展中学生贷款数量有了大幅的攀升,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资助还是以助学金为首要选择。在我国现行的学生资助体系中,虽然有奖、贷、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但实际上,许多资助措施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这主要表现在:奖学金与贫困生无关、勤工助学机会和岗位不多、特困补助金额和比例不大、减免大多是一次性。所以,我国对低收入家庭的资助主要来自贷款。由于贫困学生的先天不足,将来参加工作后,面对家庭的负担和还贷的压力,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是很难摆脱贫困。与欧洲国家相比,我国的资助体系明显缺少国家助学金这一项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建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克服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社会公平。
(二)建立以收入为基础的还贷方式,解决贷款归还率低的问题
我国现行学生贷款制度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贷款归还率很低,一定数量的大学生靠贷款完成学业后,却消极还贷,甚至不还,造成国家贷学金重复使用率的降低。解决此问题可以借鉴欧洲国家以收入为基础的还贷方式。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大学生的就业情况并不乐观,大学生“天之骄子”的地位已不复存在。大学生的薪酬呈下降趋势,而高等教育的学费却不断上涨,如果大学生还贷压力过大的话,容易造成欠贷不还的情况。因此,按大学生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还贷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
(三)助学贷款管理要宽松、灵活、简便
欧洲国家学生贷款的申请者和收益者之间的比例是很高的,还款年限都在大学毕业后约10年间,有的15年,体现了宽松性;资助方式多样,包括了较多的隐性资助,体现了灵活性;申请审批程序简单快速,贷款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体现了简便性。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应该吸收国外经验,更好地体现资助制度的人文性。
注释:
① 李维.国际教育百科全书(第八卷)[M].贵州:贵州教育出版社,1991:519.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世界62个国家教育概况[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560.
③ Schaferbarthold,D.(1999).The Financing and Cost of Studies in Germany,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Vol.34.pp.6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