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中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特征_协商民主论文

协商民主:中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特征_协商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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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发展这种民主,除了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丰富民主的内容以外,还必须寻找与这种内容相适应的新的民主形式。关于这一点,列宁曾经指出:“彻底发展民主,找出这种发展的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都是为社会革命进行斗争的任务之一。”[1](P75)

中国人民在争取民主的长期斗争中,特别是在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对民主形式的发展和完善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追求,积累了宝贵经验,提高了理性自觉,逐步形成了包括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其重要标志就是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重要论断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有表决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形式,其意义十分深远,必将对促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民主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美好政治理想和共同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民主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仅就民主的形式而言,表决民主曾经被视为民主政治的唯一形式,当今欧美国家被看作是采用这种民主形式的典型。

表决民主作为民主发展的产物,无疑是人类的一个伟大创造。社会主义民主坚持表决民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一种继承和弘扬,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

表决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原则,或者叫多数决定原则。坚持这个原则,是由于利益差异和认识差异的存在,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态度会作出多种多样的选择,或赞成或反对,或坚决或动摇,或两可或随流。这样难免会七嘴八舌,议而难决。而社会公共生活的正常进行,不允许这种旷日持久、没有结果的争论。更何况,有一些重大紧急事务的处理,等不得拖不得,必须当机立断。因此,多数决定原则实则是对公共事务作出决断的一种效率原则。

讲效率是表决民主的一大优点。但少数服从多数,并不必然意味着是非、公正的判定。而这又是它的一大缺陷。具体说来,它在肯定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同时,漠视和否定了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包括那些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利益和意志。另外。这种多数的形成,有时并不是基于对整体共同利益的肯定,而可能纯粹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更何况某个突发事件的发生、某种偏激情绪的煽动和蔓延,也会造成一时的多数。而且,有时候这个多数相对于少数只是极其微弱的多数。因此,有人把多数决定原则病诟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表决民主作为民主实现的一种形式,总是服从和服务于民主的内容的。在阶级社会中,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因此,表决民主在阶级社会中,总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比如,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民主制中,民主只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而奴隶和其他获得市民资格的人是没有民主的。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中,多数决定原则只是奴隶主阶级中的多数决定原则,而不是一人一票的社会成员多数决定原则。可见奴隶主阶级内部的表决民主,说到底是少数人的民主。这里的民主只是意味着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和奴役。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资产阶级民主相对于奴隶主民主在形式上已经有了很大进步,由于普选制的推行,它在形式上已经实行了多数选民决定原则,但其实质依然如故,即仍然是少数人的民主。

拿美国的民主来说,表决民主只是狭隘地表现为四年一次的自由选举,即公民通过投票,选举国家总统。谁能充当总统候选人呢?只是那些有财团做后盾的“权力精英”,特别是美国共和和民主两党推出的“权力精英”。选民只能被迫在少数权力精英中挑选总统。最终哪位候选人能登上总统的宝座,这里的因素是很多的。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看哪位候选人更适合美国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与此相联系。他就能募捐到更多的竞选经费,就能更广泛地开展各种竞选活动,就能长时间地利用各种媒体来制造舆论,树立形象。直白地说,这里起核心作用的是金钱。另外,公民通过定期选举,选择国家最高领导人,由他和他所领导的班子制定公共政策,实施公共管理。这种民主,所关注的是谁适合当“领导者”,而不是如何“实施领导”。也就是说,它仅是民主的“准入”程序,而不是民主的决策过程。各位候选人通过竞争人们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可是对于选民来说,这种权力一旦授予,也就很难从根本上对之加以制约。这就是美国总统布什作出出兵伊拉克的错误决定,而美国人民对之无可奈何的制度原因所在。美国民主的实质和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揭示。早在上世纪50年代,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社会学家米尔斯就曾指出,美国的民主是一种“形式上多数人参与、实际上少数人控制”的民主。美国学者熊彼得也把美国的民主称之为是“精英民主”。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在前不久出版的《对理性的侵犯》一书中,也惊呼美国的“民主正面临被掏空的危险”。

面对表决民主的缺陷,以及表决民主在西方民主运行中的资产阶级狭隘性、虚假性的表现,上世纪末一些西方学者提出了用“协商民主”来拯救表决民主的理念。随着人们对代议民主理论的批判性反思,加之世界各地竞选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增多,单纯强调表决民主的价值取向日渐为诸多现代政治学家所质疑。一些西方学者开始把研究的焦点逐渐转向“协商民主”,期望在现代社会建立起以公共协商为核心价值理念的民主政治。约瑟夫·毕塞特较早从学术角度提出这一概念。罗尔斯认为多数裁决原则作为一种程序手段只具有从属地位,在立法阶段应依赖实际讨论过程而进行决策。哈贝马斯也提出,要建立以“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理论”为指导的“商议性政治”。他主张通过建制化的方式和程序促使民主的意见、意志、法律及公共决策的形成和实现。这在理论上是很有意义的,但是这种良好愿望,在以阶级对立为基础、少数人享有民主的资产阶级制度范围内,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早在西方学者提出“协商民主”概念半个世纪以前,即在上世纪40年代,我国人民在筹划和建设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已经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创立了既重视表决民主,又重视协商民主的人民民主政治制度。其最高体现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有机结合。这当然不是偶然的。

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有着著称于世的灿烂文明。直到1840年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发动一次又一次的侵华战争,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腐朽衰败,才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救亡图存的运动中,一些先进的中国人曾经把目光转向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在中国发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模仿西方民主制度模式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包括议会制、多党制等。然而孙中山所领导的辛亥革命以及其后所建立的这种民主制度,并没有实现中国人民要求独立、民主的迫切愿望,很快就在中外各种反动势力的冲击下归于失败。由此,中国人民深切认识到,在中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道路走不通,要完成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必须以新思想新理论开创中国革命的新道路,建立全新的政治制度。领导中国人民找到这条新道路和建立新制度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目的是要实现大多数人的民主,而不是少数人的民主。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先后提出了“工农民主”、“人民民主”、“新民主主义”等民主概念,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并先后以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实践和组织形式,创造适合中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其中,包括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形式。

毛泽东是中国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者和实施者。早在1941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上,毛泽东就指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2](P809) 随后他又提出了建立有各党各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代表参加的联合政府的设想。在这个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建立的“三三制”政权,其实质就是践行协商民主。这为人民政协的建立积累了政治资源。

在建国前夕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指出:为了“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我们党去认真地团结全体工人阶级、全体农民阶级和广大知识分子”。“我们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我们必须把党外大多数民主人士看成和自己的干部一样,同他们诚恳地坦白地商量和解决那些必须商量和解决的问题”。[3](P665) 毛泽东的这一论述为中国协商民主的实施做了思想上的准备。

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共商建国大计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中国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始创设和开始运作。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又对中国协商民主的经验进一步进行了总结。他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4](P34)

但是,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包括协商制度的建设在探索中也走过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经历了严重的挫折,留下了沉痛的教训。

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领导人民进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时期。近30年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其他各项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中国的协商民主在中国政治实践和各项事业中不断得到发展和体现,从而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一方面,协商民主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在国家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将要决策的问题进行广泛的酝酿、讨论,开展充分、反复的协商,进行不同意见的比较研究。另一方面,协商民主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各级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把其中好的意见、建议吸收到决议或决定的草案中去,实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协商与科学决策的良性互动,这就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

理论来源于实践。中国的协商民主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是最高权威,是协商活动的根本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使政治协商有所依归。二是,协商制度的创新和建设是协商民主得以实施的基本平台和重要保证。这样才能使协商成为促进和巩固民主政治的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资源。三是,协商以共存为基本前提,以合作为基本价值,以发展为共同目标。协商各方的共存、合作,从根本上是为了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发展。在现阶段,就是要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四是,以参与为基本动力。政治协商有效运作的动力来自不断扩大、不断制度化的多层和多向的参与。五是,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坚持协商民主与表决民主的统一。

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民主,是为了维护、发展、落实这种根本利益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这种根本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内在统一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协商意味着人民意愿的充分表达和反映,意味着对各种意见的肯定和总体的权衡与协调,这就为表决民主提供了公正性基础。表决民主以协商民主为前提,集中正确意见,多数决定,集体决策,使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集中、落实和满足。协商民主与表决民主的统一,可以把民主的公正性与效率性、民主的充分性与权威性、尊重多数与保护少数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中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是由最广大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是有最可靠的制度保障和宪法依据的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及其与表决民主的有机结合,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政党。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就不可能通过协商和表决来就重大问题表达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而且也是社会组织的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党的职能组织以及所团结的各民主党派,建立协商民主和表决民主运作的组织与机制;在社会生活层面,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其基层组织、工青妇外围组织以及党所联络的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领域为协商民主和表决民主运作建立覆盖面广、协调面大的组织与机制,保障协商民主和表决民主的有效运作。所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的强大动员力和整合力,是中国协商民主和表决民主得以发展的重要政治基础。反过来,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协商民主和表决民主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样化社会中巩固和发展其领导地位的重要民主政治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在中国,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从经济基础上决定了中国的民主不受资本的操纵,不是少数人的民主,而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在中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范围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中国的民主性质决定了民主协商和民主表决的主体是人民。民主协商是人民内部各方面的协商。民主表决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进行表决。协商和表决作为统一的政治过程,是人民内部各部分就重大决策,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理性地、认真地思考各种意见和建议的理由,或者改变自己的意见,或者说服别人改变意见,进而通过表决形成合理的公共政策的过程。这种公共政策是在人民自己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人民就能从心底里自愿接受,并能在行动中自觉履行。因此,贯彻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是协商民主和表决民主展开的必然要求和本质体现。

人民当家做主,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法制是保证政治机制良性运转的规范形式。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社会主义法治以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依法打击各种妨碍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下,才能保证人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效的政治监督。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之路,就是不断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要通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广开言路,畅通议政渠道。让人民群众通过规范的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通过某种平台沟通和协调各种意见,通过适当的机制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决议并加以实施。这里的程序、平台、机制,只有用法律和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才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和相对稳定性。有这种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和保证的民主协商和民主表决,才不是某种权宜之计,才能防止偶然因素的干扰,才能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重要形式,从而成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调适各种利益关系,凝聚人心,统一行动,去完成各项社会任务目标的重要手段。

总之,与表决民主并列和统一的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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