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还原为事实:自然主义无谬误_自然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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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认为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源于休谟。对于这种二分,主要有三种反应:(1)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并试图为之提供更多的论证,如摩尔论证“好”是一个非自然的属性。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哥尔斯韦特(J.T.Goldthwait),他断言:“我们可以找到这种二分并说明它,而不能把它消解掉”。(Goldthwait,p.105)(2)试图构造出一些从“是”到“应该”的推理。(3)试图论证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隐含的价值陈述,主要代表是经典实用主义和新实用主义。

这三种思路都是基于对价值话语中的初始词“好”的语法的误解。从语法上说,“好”是一个一位谓词。许多学者误解了它的表面语法,因而误以为好是一个简单属性。从语用学上说,“好”(如果表达一个属性)表达一个关系属性,作为谓词,它至少是一个二位谓词。作为一个二位谓词,“好”表达事件与人的需要之间的一种事实关系。因此,所有含有“好”的陈述都是事实陈述。事实与价值的截然二分并不存在。是否能够从“是”推导出“应该”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摩尔误解了“好”(谓词或与之相对应的属性),他所谓的“自然主义谬误”并不存在。

一、好是关系属性

1.“好”应用于事件

在本文的论述中,“价值陈述”主要是指以下两类陈述:(1)形式为“X是好的”的陈述;(2)形式为“某人P应当做行为A”的陈述。而“事实陈述”是指有经验意义的陈述,可以大致按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标准来理解。

“好”是一个多义的谓词,它可以用于各种事物,诸如“好消息”、“好点子”、“好年景”、“好时光”、“好泳技”、“好方法”、“好人”、“好愿望”、“好感觉”、“好看”、“好吃”等等。语词“好”的用法也许是最普遍的,它可以用于任何对象、任何事件和任何行为,任何东西都可被说成是好的或坏的。

然而,我认为对谓词“好”的最基本用法是用于事件。对象本身无所谓是好的还是坏的。如果老虎伤人,它就是坏的;但如果它被饲养在动物园或者生活在荒野,它就有可能是好的。一种化学物质如果毒害人,那么它就是毒药,因此是坏的;但如果无人接触它或者用于制药,它就可能是无害的或者是好的。“如果”条件指明某种事件。一个行为是好还是坏,取决于该行为产生的结果,而一个结果就是一个事件。

2.好是关系属性

在自然语言中,人们常常说“X是好的”,就如同说“X是白色的”一样。

(1)茶是好的。

(2)雪是白色的。这两个语句具有相同的语法结构,表面上看都是断定某一对象具有某种属性,但它们的逻辑结构却完全不同。“白色的”是一个物理概念,无论是否有人观察,雪都是白色的。但只有当茶与人有关系时,“茶是好的”方能讲得通;如若没有人,茶是好的或是坏的便无从说起。

“好”作为一个属性,是相对于人的各种层次的需求而言的。人的最低层次的需求是生存需求,最高层次的需求则有荣誉、受尊敬、审美等;后者是前者的进一步延伸。如果一个事件与满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说它是好是坏就完全没有意义。

谓词“好的”首先是相对于人类个体的需求来使用的。说一个事件E对于一个或大或小的群体 G来说是好的,这是因为E对G中所有个人或绝大多数个人而言是好的。如果E仅仅对G中极少数个人是好的或者说对G中绝大多数个人是坏的,那么就不能说E对G而言是好的。因此,“好”之应用于群体,完全可以并且应当由“好”之应用于个体来说明。

至此,我已阐明了“好”应用于与人的需求相关的事件。所以,可以对“好”的意义做如下陈述:

E对个人P是好的,当且仅当E符合P的至少一个需求,并且不妨碍P的其它需求。第二个分句也可以消除,因为如果E妨碍了P的其它需求,那么E就不符合P的需求。

说“好”是一种关系属性,就是说由对象构成的事件只有相对于人才是好的。我们说“茶是好的”,这是一种概括性的和简化的说法,因为这实际上只是说对于多数个体而言,在适当的时候饮茶是好的;但对于有些个人而言,饮茶也许伤胃,因而是不好的。

3.关于好坏的陈述是对事实的描述

断定一个事件E是好的总是相对于某个人的需要,而人的需要属于事实领域。不难看到,人的某些需要是自然事实,例如,其某些需要是生物性的,如为了生存,需要食物、保暖、躲避风雨和自然灾害等等。人的需要也可以是心理上的,如需要友谊、交流、尊重等等。因此,说某人有如此这般的需要,只不过是陈述世界中的事实,事实则有物理事实、心理事实和社会事实。人的需要也可以被看作自然属性,用摩尔的话说,自然属性就是那些由自然科学和心理学来描述的属性。(Moore,p.15)

4.关于“好”的一些结论

(1)“好”是一个关系属性:它是事件与个人需要之间的一种关系。

(2)关于个人需要的陈述是事实陈述。

(3)含有谓词“好”的陈述归根到底是事实陈述。

换一种方式说:

(4)对于个人P,E是好的,当且仅当E满足P的需要N。

(5)“对于个人P,E是好的”,等值于“E满足P的需要N”。

(6)“对于个人P,E是好的”的意思,就是“E满足P的需要N”。

如果以上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说“E是好的”,只不过是以一种简化的方式说“对于个人P,E满足P的需要N。”

5.相关问题

个人P也许有相互冲突的愿望或需要:他可能既想要有充足的睡眠又想要用功读书,可能既想要享受吸烟的乐趣又想要健康(假设他相信抽烟有损健康)。对于两个冲突的需要,如果他选择追求其中一个,就必须放弃另一个。当代决策理论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方法,用来具体地确定个人的喜好顺序(preference)。他的个人喜好是否具有客观的正确性,这个问题不是本文的内容,可以另外讨论。

二、含有“应该”的陈述

1.道德词语

说某个事件是好的,并不具有直接的道德含义。道德陈述含有“道德上对的”、“道德上好的”、“应该”、“有义务做……”等用语。含有其中一些词语的陈述可以翻译为含有另外一些词语的陈述。我把“道德上好的”看作道德话语中的初始词,其他道德词语可以由这个初始词做语境定义。

在做语境定义之前,必须说明,道德词语实质上用于行为,而不是物理事件、对象或个人。说某个物体是道德上好的,那会让人感到奇怪。说某个人是道德上好的,或是“好人”、“善人”,那是以一种简化的方式说:某个人做了许多好行为,没有坏行为。同样,“牛顿第一定律是道德上好的”之类的说法是不着边际的。但是,我们可以说一个制度、一条法律条文是道德上好的或坏的,因为我们可以把制度或法律条文看作关于可允许的行为集的规定,从而根据这个集合中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我们就可以对它们做出道德上的好坏评价。

说“某个人P应该做行为A”,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句话的意思是,做A是道德上好的,而P有能力、有条件做A,而说做A是道德上好的等于说“做A是道德上对的”。于是,

(1)“P应该做A”的意思是,“P做A是道德上对的”。

(2)“P做A是道德上对的”的意思是,“P做A是道德上好的”,因此,

(3)“P应该做A”的意思是,“P做A是道德上好的”。

我把含有道德词语的陈述叫做“道德陈述”。如果在前面关于“好的”的定义的基础上定义了“道德上好的”,那么也就定义了“P应该做A”这样的陈述。

2.道德陈述相对于群体

表达道德判断的道德陈述总是要参照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群体。理由非常简单: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人存在,那么谈论道德没有任何意义。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人,那么他可以做任何事情,他所做的每一件事情既非善亦非恶,既不是道德上好的也不是道德上坏的。只有至少有两个人形成一个群体,这时说某人的行为是善的或道德上好的才有意义,因为他的行为可能增进或损害别人的利益。群体有大有小,但单独一个人是不能形成群体的。最大的群体是全人类形成的群体。

3.由“好的”来定义“道德上好的”

说“做A是道德上好的”(即行善),这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关于道德的直觉观念以一个行动所产生的利益或损害为核心。如果某个人的行为(行为结果)对另一个或一些人有利并且没有对任何其他人有害,那么我们认为这一行为肯定是道德上好的或善的。而说某个行为对另外某个人有利,只不过是说那一行为的结果对于那个人是好的;同样,如果某个行为结果对他有害,那个行为结果对于它就是坏的。这里“好的”的意义是在上一节定义的。显然,许多行为是道德上中性的,即除了行为者外,它们对别人没有影响。在以下论述中,当说到一个行为对群体中多少人是好的或坏的时候,都排除了行为结果对行为者本人的影响。这样,根据一个行为给多少人带来利益或损害,我们就可以判断那一行为是道德上完全好的、相对好的,还是完全坏的、相对坏的。道德上的好坏或善恶在许多情况下是有不同程度的。我们用1来表示道德上完全好的,0表示道德上完全坏的,0.n表示道德上好坏的程度(0.n是0到1之间的某实数),“道德上好的”可以定义如下:

(1)个人P所做一个行为A是1,当且仅当A产生的结果至少对于群体G的一个成员是好的,并且不对其他任何人是坏的。

(2)P做的一个行为A是0,当且仅当P产生的结果至少对于G的一个成员是坏的,并且不对其他任何成员是好的。

(3)P做的一个行为A是0.n(道德上相对好的),当且仅当A产生的结果对于G的至少一个成员是好的,并且对于G的至少一个成员是坏的。

由于不同理由,定义(3)可能引起争议。有人可能认为,对G的一些成员的某些损害是不能由对另一些成员的某些好处来弥补的。也有人可能认为,道德上好的行为应该对群体内行为者之外至少一个人是好的并且对任何人都不是坏的。问题的关键是,实际处境下的道德评价是一回事,而从行为结果的好坏构造道德陈述是另外一回事。关于一个具体的行为是不是道德上好的,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一个行动如果侵犯了别人的自由或基本权利,就必定是道德上坏的。这就是说,道德标准必须与基本的自由原则相容。在许多实践情况下,道德评价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同一个行为对群体的一些成员是好的而对另一些成员是坏的。这种评价困难的产生是由于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有明确的决断,而不是因为道德判断是主观的。

4.价值还原为事实

至此我已经说明,“好的”这个属性是一个关系属性。所有形式为“E是好的”的陈述都是关系事实的一个简化的表达,这个关系事实就是:E是一个事件,某个人有需要N并且E满足N。所有形式为“A是道德上好的”的陈述都是二阶关系事实的一个简化的表达,这个关系事实就是:在一个群体G中,A产生的结果事件对于G中的多数人都是好的,对少数人是坏的;并且如果对G中的一些人是坏的,也是极为轻微的。于是,我们有:

(1)E对于P是好的,当且仅当E满足P的需要。

(2)A对于G道德上是好的,当且仅当A对于G的所有或多数成员是好的,并且A对于G的少数成员只有可以忽略的坏处或者对于G的所有成员都没有坏处。

(1)和(2)中“当且仅当”的左边都是价值陈述,而右边都是事实陈述;由于左边和右边是由逻辑等值联接词联结起来的,所以这就将价值陈述还原为事实陈述了。此外,说“一个行为A对于一个群体G是道德上好的”,就是说A是道德上的善。

三、价值到事实还原的理论含义

1.休谟定律:是与应该的分裂

休谟定律断言不可能从“是”推导出“应该”,或者说,不可能从仅仅含有“是”的陈述推导出含有“应该”的陈述。这意味着没有连接事实与价值的逻辑桥梁。

如果休谟本人断言从“是”推导不出“应该”,那么休谟是正确的,但这种正确性并没有多少价值,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并不是从“是”推导出“应该”,而是对“应该”做出说明(explanation)。采用覆盖律(covering law)说明模型,“应该”陈述的说明形式如下:

经验定律陈述。

前提条件。

相关词语的定义。

由此推导出需要说明的应该陈述。例如:

你不应该在会议室吸烟。(被说明的价值陈述)

在有他人在场的房间吸烟对他人是有害的。(定律)

如果一件事对他人是有害的,那么你是不应该做的。(首先词语的定义)

会议室是有他人在场的房间。(前提条件)

所以你不应该在会议室吸烟。(结论)

从逻辑上说,从“是”不能推导出“应该”;同样,从物体的颜色推导不出重量。但关于颜色的陈述和关于重量的陈述都是事实陈述。从一个原子陈述推导不出另一个原子陈述,因为所有的原子陈述都是相互独立的,这是一个逻辑常识。从一个陈述推导不出另一个含有新词语的陈述。可以说,如果休谟断言从“是”推导不出“应该”,他只是断定了一个逻辑真理,而仅仅这一断定对于我们理解道德陈述的性质并无帮助。休谟本人并没有特别强调道德理论中从“是”到“应该”的变化,而是要求对这种变化做出说明:

在我迄今所看到的每一个道德体系中,我总是注意到,作者有时候在做通常的推理,用以确立上帝的存在或做出关于人类事务的断言;突然,我惊奇地发现,通常由系词“是”或“不是”联结起来的命题,全都变成了由“应该”或“不应该”联结起来的命题。这种变化难以觉察却无比重大。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表达某种新的关系或判断,因此必须注意和加以说明;同时还必须提供理由,因为这种新关系如何能够从一种完全不同的关系中推导出来,这似乎是完全不可设想的。(Hume,p.521)

休谟注意到:

(1)道德体系的作者们做通常的推理。

(2)作者们做出关于人类事务的断言。

(3)作者们断定的命题使用了通常的系词“是”或“不是”。

(4)作者们突然将通常的系词命题转变成由“应该”或“不应该”联结起来的命题。

(5)由“应该”或“不应该”联结起来的命题陈述了一种新关系或新判断。

(6)因此,这种变化需要说明。

如果我们提供一组定义和一组事实陈述,“应该”陈述由此推导出来,那么我们就说明了这种变化。休谟本人试图提出一种关于道德的自然主义说明,他断定“恶和美德都同样是自然的”。(ibid,p.520)

假定我们说某个行动是恶的,如谋杀。从一切方面来考察它,看看你能不能找到你叫作恶的事实或真实存在。不论你怎么做,你找到的只有激情、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没有别的事实。只要你考虑对象,你完全找不到恶在哪里。你决不会找到它,直到你返回到自己的胸内并找到在里面产生的对这种行动不满的情绪。这是一个事实。但是,它是情感的对象而不是理性的对象……因此,根据现代哲学,邪恶和美德可与声音、颜色、冷热相比,它们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灵的知觉。(ibid)

休谟正确地看到,物理对象就其自身来说既不善也不恶,任何善恶判断都与人类情感中的事实问题相联系。休谟的不足之处是,他没有说明为什么高贵、慷慨的行为是美好宜人的。他求助于情感来说明道德的起源并把理性与情感对立起来,主张前者通过审查命题是否与真实的观念关系或事实相符合来“发现真假”,而后者“并不宣示真假,既不反对也不顺从理性”。(ibid,p.510)在休谟那里,事实与价值之间仍然存有一条鸿沟。

2.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认为词语“好的”指称一个简单属性,因此我们不能用自然属性或对象来进一步分析和定义“好的”。“自然主义谬误”就在于试图定义“好的”。在摩尔看来,陷入自然主义谬误的哲学家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1)什么东西是好的,(2)“好的”意思是什么。他指责这些哲学家把一个简单的非自然属性误解为一个复合的自然属性。摩尔做了以下论断:

(1)“好的”是对象的一个属性。

(2)“好的”是一个简单属性,因此不能定义。

(3)“好的”是一个非自然的属性。

(4)自然主义谬误就是把“好的”当作对象的一个自然属性。

这四个论断都是错误的。正如我在前面论证的,“好的”并不是对象的属性,因为对象本身既不是好的也不是坏的。对象只有在作为一个影响人类利益的事件的成分出现时,才能说是好的或坏的。

摩尔说,“好的”是一个简单属性,因此不能定义。这种说法混淆了属性和用来指称属性的词语。对于如何定义“好的”这个问题,他的回答是“不能定义”。(Moore,p.58)摩尔列举了三种定义,即随意的语词定义、真正的语词定义、构成型定义。“我们的意思是,某个对象……以某种方式构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否认好的是可定义的。我说它不是由任何成分构成的……当我说好的不可定义时,这就是我所说的意思。”(ibid,p.60)由此可以看出,摩尔把一个词语的定义理解为关于所指对象的构成的一个描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说“好的”不可定义,因为“好的”没有构成成分。但是,对词语作定义是一回事,对所指对象的构成作描述则是另一回事,摩尔把这二者混淆起来了。

谓词与性质相对应。如果一个谓词的定义就是把相应的性质分析成它的成分或构成,那么很难说有哪些谓词是可定义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不能说一个性质是构成性的。物体是构成性的,但性质往往不是。例如,“这块石头重35千克”这个陈述有一个一位谓词“重35千克”,如何分析相应性质的构成呢?显然不能分析成“重”、“35”、“千克”三个成分。再如二位谓词“大于”,它出现在“3大于2”这样的陈述中,与这个二位谓词相对应的性质可以分析成更简单的成分吗?显然不能。

如果没有理由说与谓词相对应的性质是由更小的单位构成的,那么,“好的”不能由它的构成成分来定义这种说法就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许多与谓词相应的性质都没有构成成分。用与谓词相应的集合来定义谓词也许可行,因为集合有成分(如元素),但这样就如同摩尔所说的混淆了具有某种性质的事物和相应的性质谓词的意义。

实际上,定义的方式有多种,如直指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语境定义、用法定义等。在这种意义上,“好的”是可定义的。因此,我们不能说表达简单属性的词语不可定义。

摩尔的最严重的错误是把“好的”看作一个简单属性,他把谓词“好的”看作一个一位谓词。我们的日常语言中有许多“X是好的”这种形式的陈述,他受了这种陈述的表面语法的误导,误以为“X是好的”与“X是黄色的”具有相同的逻辑结构。但它们的逻辑结构其实是完全不同的。

摩尔满有把握地断定“好的”是一个非自然的属性。他也许可以这样来论证:假定你可以正确地说“茶是好的”,你可以用尽一切手段,不论是物理的、化学的还是其他手段,来检查茶的一个样品,但你找不到茶有“好的”这个属性。因此,“好的”不是一个自然属性。但是,前文已经论证,“好的”是一个关系属性,而“好的”至少是一个二位谓词。如果我们看到“好的”是一个二位谓词,那么我们就能看到“好的”是一个自然属性。自然的关系属性是不可能在单一个体中找到的。埃菲尔铁塔高于卢浮宫,这是一个自然事实,这里的“高于”关系是一个自然的关系属性。但是,不论你对埃菲尔铁塔做怎样的物理测量,你都不会找到它有“高于”这样的属性。要确定它有这样的属性,你必须测量它的高度和卢浮宫的高度并拿二者做比较。同样,要知道X是否是“好的”,你必须知道X是某个事件,并且知道某个相关个人的需要,然后检查那个事件是否满足那个人的需要。摩尔的错误在下面这段话语中明显地表现出来:

例如,如果有人说快乐是指红色的感觉,并进而由此推论说快乐是一种颜色,我们就有理由嘲笑他并且不相信他关于快乐的另一些陈述。好了,这种谬误与我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是相同的。“快乐的”意思不是“有红色的感觉”或任何别的东西,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它的意义。……虽然快乐绝对不可定义,虽然快乐就是快乐而不是别的东西,但我们还是觉得可以毫无困难地说我是快乐的。理由当然是,当我说“我是快乐的”时候,我的意思并不是“我”和“快乐的”是同一个东西。同样,我可以毫无困难地说“快乐是好的”,但我的意思并不是“快乐”与“好的”是同一个东西,不是快乐意指好的,不是好的意指快乐。假设我想象当我说“我是快乐的”时候我就与快乐是同一个东西,我其实不应该把这叫做自然主义谬误,尽管它与我所说的关于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是同一种谬误。理由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某个人把两种自然对象混为一谈,用一个定义另一个,例如,如果他把他自己(这是一个自然对象)与“快乐的”或“快乐”(这是另一个自然对象)混淆起来了,那么没有理由把这叫做自然主义谬误。但是,如果他把“好的”(这并不是同样意义上的自然对象)与任何一个自然对象混淆起来了,那就有理由说这是自然主义谬误;这里所犯的关于“好的”的谬误显示了某种非常特殊的东西,这种非常特殊的错误应该有一个名字,因为这种错误很常见。(Mooe,pp.64-65)

在这段话里,摩尔断定“好的”是一个非自然的属性,这是其中的主要错误。此外,对于“S是P”这样的语句,很少有人理解为“S等于P”。我们一般会说,某个自然的对象X是好的,但没有人会把X与“好的”等同起来。作为一个分析哲学家,这里存在着令人惊讶的逻辑混乱。

3.“弗勒格”与“不勒格”论证

一些学者沉迷于构造休谟定律的反例。其中之一是“弗勒格”论证。这个论证是普林斯顿大学的伦理学教授罗森(G.Rosen)2001年在一次研究生课程上提出来的。

“弗勒格”(Flurg)的意思是“在小孩面前做不应该做的事情”。(定义)

约翰在小孩面前。(前提)

所以,约翰不应该弗勒格。(结论)

格瓦拉(D.Guevara)构造了一个“不勒格”论证来反击“弗勒格”论证:

“不勒格”(Blurg)的意思是“去做在现实情况下不应该做的事”。(定义)

琼斯正处在某种现实情况下。(前提)

因此,琼斯不应该不勒格。(Guevara,p.48)

表面上看,“弗勒格”和“不勒格”论证都是从“是”推导出“应该”的有效推理。关键是“弗勒格”和“不勒格”的定义里隐藏的东西。在两个定义中,定义项都直接包含了“应该”,而被定义项“弗勒格”和“不勒格”只不过是它们的缩写,因此,以上两个推理其实并不是从“是”到“应该”的推理。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只需要恢复“弗勒格”和“不勒格”的定义内容即可。

“弗勒格”论证复原式:

“弗勒格”(Flurg)的意思是“在小孩面前做不应该做的事情”。(定义)

约翰在小孩面前。(前提)

所以,约翰不应该在小孩面前做不应该做的事情。

“不勒格”论证复原式:

“不勒格”(Blurg)的意思是“去做在现实情况下不应该做的事”。(定义)

琼斯正处在某种现实情况下。(前提)

因此,琼斯不应该去做在现实情况下不应该做的事。

很显然,结论并不是从前提推导出来的。这两个推理看起来像推理,是因为结论是一个重言式,断定某人不应该做不应该做的事,或者说,如果某人不应该做A,那么某人不应该做A。“在小孩面前”和“在现实情况下”这样的限定完全是多余的。从逻辑上说,所有的命题都蕴含真命题。因此可以下结论说,反驳休谟定律的“弗勒格”论证是失败的。

4.厚伦理词语

普特南(H.Putnam)试图说明,厚伦理词语反驳了休谟律,并且进而说明所有的陈述都是价值陈述。“非认知主义者企图把厚伦理概念分解成一个‘描述性的意义成分’和一个‘规范性的意义成分’,这种企图破产了,例如,如果不使用‘残酷’一词或它的同义词,就不可能说出‘残酷’的‘描述性意义’是什么。”(Putnam,2002,p.38)

普特南用厚伦概念来反驳价值/事实二分的做法是非常高明的。但是,他的实用主义倾向导致他把所有的事实陈述都看作隐含的价值陈述。对于普特南,价值/事实的二分“至少具有毫无希望的模糊性,因为事实陈述本身,还有我们判定什么是事实、什么不是事实所依赖的科学研究实践,都预设了价值”。(ibid,1981,p.128)普特南的论证可以重构如下:

(1)科学中的理论选择预设了价值(一致性、简洁性、工具有效性)。

(2)被选择的理论被看作一组事实陈述。

(3)所以,事实陈述是隐含的价值陈述。

普特南的论证不是逻辑有效的,因为从(1)和(2)推导不出(3)来。当然,我们可以说这两类陈述是相互联系的,但是,联系并不是还原的理由,却恰恰预设了它们不同。

相反的路线更优越:如果我们有理由把价值陈述看作一类特殊的事实陈述,那么二分就消失了,而含有厚伦理概念的陈述可以看作几个不同的事实陈述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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