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额论文,模式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最近的解释,小额保险是依据公认的保险原理(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由多家不同主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
目前学界在归纳小额保险经营管理模式时还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框架,还缺乏一个容易让人接受的分类标准,这会给后来的研究带来一些不便。本文主要是对国际小额保险模式分类做一些初步的探讨,并就如何看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提出一些观点。
一、国际小额保险模式分类:一个新框架
本文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按照不同层次标准,对国际小额保险模式进行了新的分类(见图1)。
(一)第一层次的分类标准:计划所有者与保单客户是否为同一主体?
这个标准有两重涵义:第一,小额保险计划的制度风险由谁来承担,是保单客户还是计划的主办者;第二,保单客户是否能参与计划的管理,包括保障范围、费率厘定和缴费方式、赔付标准和程序、服务形式和项目等如何设计,还有对产品的分销模式、管理团队组成和各种管理制度等如何规定。如果计划所有者与保单客户为同一主体,则为相互制模式;如果不为同一主体,则为专门组织提供模式。
1.在相互制模式中,相互社成员作为计划的所有者和参与者,共同承担计划的全部风险。以“一人一票”形式参与计划的管理,或聘用专业管理团队代行管理权。一个社区或合作社组织内,由于成员在地域上、文化上和经济上的共性较多,而且合作传统悠久,社员关系稳定可靠,在应对共同的风险时容易采用相互制模式。
2.在专门组织提供的模式中,保险计划的主办者与保单客户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分离的。计划的主办者即是小额保险计划的驱动者,包括:(1)商业保险人。对于商业保险人来说,小额保险计划开展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日趋相对饱和的传统保险市场之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在低端市场找到新的价值源。当然还存在其他的原因,例如提升公共形象、基于社会责任意识、来自政府的要求(如印度)等。(2)各种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ILO)、各种权利运动组织、慈善机构、工会联盟、教会组织和小额金融组织等。这些组织驱动小额保险并不是追求保险利润,而是将小额保险作为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小额保险计划具有明显的公益特征①。
(二)第二层次的分类标准:组织管理力量是否强大?是否存在管理职能分工?
1.组织管理力量是否强大。
根据此标准,相互制模式又可分为基于社区的相互制模式和专业性合作社模式。
在相互制模式下,小额保险计划的参保者也是计划的所有者,在管理和监督上应该具有其他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一些基于社区的相互制小额计划(例如坦桑尼亚的UMASIDA计划)经验显示,由于计划的推动主体力量明显缺乏,计划管理机构松散,这种基于社区的相互制模式难以克服在管理上存在的“软肋”。
专业性合作社模式也是相互制的一个类型。国际上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SACCOs)采用的专业组织化模式。在这个模式下的小额保险由一个专门的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作为“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中一个附属机构,向这个网络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由于合作社成员人数规模很大,对保险服务有多样化的需求,因而需要有一个专业性的组织来提供小额保险计划。
2.是否存在管理职能分工。
根据此分类标准,专门组织提供模式又可进一步分为非政府组织提供模式、商业保险人提供模式和合作-代理模式。
小额保险管理分为三个主要环节:产品生产、产品销售和产品服务。由于每个管理环节需要相应的资源条件和能力(见表2),而与小额保险计划相关的各个主体在这三个环节方面拥有的资源条件和能力是不一样的(见表3),因此各个主体之间就存在职能分工的可能,各个管理环节可以交由具有某种比较优势的主体来负责和控制,这就形成了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合作-代理模式。合作-代理模式的特征是,小额金融机构、其他非政府组织等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协议,销售由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并协助保险人办理理赔和市场信息收集;保险人负责小额保险产品生产和理赔管理,并承担保险计划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当然,当一个主体拥有全部资源条件和能力时,这个主体可以负责小额保险计划所有的管理活动。这种模式目前还不多,但也不乏成功的案例。根据推动主体不同,我们将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非政府组织,比如在印度由妇女权利运动组织推动的SEWA全面服务模式、柬埔寨的GRET提供者模式。二是商业保险人,比如美国国际集团(AIG)与印度塔塔(TATA)合资成立的塔塔友邦公司,保险人作为计划的推动主体,也同时依靠一些小额金融组织采取合作代理模式来经营小额保险业务。
二、小额保险主要模式的特征分析
(一)合作—代理模式
一是代理人不用承担保险计划的风险。小额金融机构或地方组织不用自己承担小额保险计划的全部风险,相反还能获得佣金收入。而对于保险人来说,虽然要承担计划的所有风险,但可以借助代理人的资源优势,进入一个新的保险市场,这个市场的潜力很大,并不是无利可图。
二是能够充分发挥各个小额保险参与主体的优势,最终实现计划整体效率的最优化。小额保险计划的生产管理和市场交易管理可以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来承担,在这种专业分工条件下,资源按比较优势组合的原则能实现成本与效益的最佳匹配。
三是能够快速实现产品生产和市场规模增长。因为合作模式双方都在从事他们最擅长的业务,因而推出产品和培育必要的组织能力、资源条件所需时间将会大大减少,小额保险计划能实现快速启动,并利用现成的分销渠道,保险产品也容易及时销售出去,并在短时期内实现一定的市场规模。
四是能够减少小额保险计划的初始投入。合作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合作双方的现有资源,从而在时间上和资金上大大减少初始投入。另一方面,作为产品和服务分销渠道,小额金融信贷组织、合作社、教会和社区都已与低收入群体形成了长期的信任关系,成员之间交往密切,网络资源优越,容易发挥团体购买的优势,保费也容易集中收取,市场交易费用将大大减少。
五是能够为保单持有者增加价值。尽管有些没有掌握很多精算技术的小额保险人也能够成功推出保险产品,但有调查显示,由拥有专业管理经验的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将会为保单持有者带来更多保险利益,而相应的成本也不会很高。
当然,合作—代理模式也并不是没有缺陷或不足。该模式因委托—代理环节过多,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如信息在保险人、代理人和保单客户之间沟通不足,理赔处理效率降低等问题。此外,相对于相互制等其他模式,该模式保费水平较高,这是因为保险人有市场利润的需求,一些代理人也有“佣金”收入的要求。此外,相对较多的欺诈行为,道德风险导致的大量的不合理赔付、不恰当承保,保险人建立监督机制所带来的更高的制度成本等等,都会推高保费水平。
(二)非合作—代理模式
1.非政府组织提供模式相对于合作—代理模式存在比较优势。虽然合作—代理模式有许多优势,但我们也不排除一些非政府组织(包括MIF)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也能有效全面管理保险计划。比如小额金融机构,它们拥有稳定的信贷客户群、较强的数据跟踪能力和现成的信贷网络,通过模仿传统保险市场经验,自行开发和管理保单,自己也能在短时间内变成一个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其全面提供模式也能够获得成功,例如印度的SPANDANA小额计划就有类似的经验②。这些机构之所以要自己全面管理小额保险计划,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避免与商业保险人合作中容易产生的保险程序环节过多、理赔文件繁杂、理赔服务不及时、保险人经常拒赔等诸多问题。
2.基于社区的相互制模式虽有一定制度优势,但计划的可持续性面临很大考验。相互制模式中,由于小额保险计划为成员所有,依靠自我管理,成员共同承担精算风险,共享体系内的利润,因此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容易实现高度一致,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强。尤其是在小型社区中运作时,成员之间自觉监督,骗保发生的可能性小,保险利益和保费水平可以根据成员需要调整,计划遭遇到的道德风险没有计划由保险人驱动时那么大,计划运作的成本费用相对低些。
但是相互制模式要发挥这些优势,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管理基础和财务基础。坦桑尼亚UMASIDA社区模式经验显示,一般来说,社区型的相互制小额保险计划的管理基础比较薄弱,管理条件落后,成员对干部腐败的控制能力较差,在产品定价设计、保费资金管理、账簿管理、服务可获得性等方面还面临很多问题。另一个问题就是财务可持续性不强。如果缺乏外部力量的支持、担保和推动,依靠小额保险计划自身力量很难解开发展上的“瓶颈”难题,容易出现“参保人少——保障性不强——计划吸引力缺乏——参保人进一步减少”的恶性循环。因此,这种小额保险模式的财务可持续性将面临很大挑战。
3.专业性合作社模式虽然财务可持续性较强,但也可能存在因专业分工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专业性很强的合作社组织虽然在管理和财务持续能力上比小型社区的相互制模式更具优势,但随着这种互助性组织越来越强大,管理在走向更加专业化的过程中,个人作为计划最终所有者的责任意识将可能会逐渐减弱,委托—代理问题也可能会随之产生。小额保险计划由专门经理人代行管理权后,经理人可能会将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在个人一系列利益的目标上,比如如何扩大计划规模,来提高他们的收入、声望和控制能力,而不是继续将重心放在整个成员的利益目标上,合作社成员和管理层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往往需要通过多次友好协商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参保的社员无法很好地监督和控制自己的计划,使得相互制的意义被削弱了,这种互助计划将会丧失很多优势。
三、国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的基本认识
目前,国际小额保险计划的实践形式多样而且复杂,模式的称呼也难以统一,很多小额保险计划模式具有混合特征。本文主要对厘清模式分类问题做一些初步探讨。
模式就是一种制度性结构安排,最优模式就是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并达到最优产出的制度性方法。不同的模式就是由不同的环境因素、资源条件、文化结构、路径依赖和主观能力等因素共同决定的结果,因此不同的模式之间不存在一种类型对另一类型形成绝对的优势,各个模式之间的经验可相互借鉴,模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相互转化。对国际小额保险模式问题,本文有三点认识:
一是在选择合适的模式时须综合考虑各方面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合作人的可获得性;资源的可获得性,如培育必要能力所需的时间、资金、培训条件等;组织管理能力;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水平,如不想承担保险业务风险的机构更有可能会采取合作模式或保单团体持有模式;财务收益的创造潜力,如想从保险产品中获取最大财务收益的机构则更有可能会选择全面服务型保险模式等等。因此在选择小额保险合适的管理模式时,对计划所依赖的条件和环境因素、各种资源和能力、风险偏好等进行理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模式选择的一个最根本的出发点。
二是每一种模式都有各自优劣,相互之间需要比较和借鉴。不同的小额保险计划之间应该形成可广泛沟通的机制。因为小额保险面临的各种条件因素比传统的保险市场还要复杂,低收入群体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大,小额保险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很多传统的保险市场经验在处理小额保险市场问题时不一定有效或远远不够,而且现在小额保险的各种模式都还处在摸索阶段,这需要在各个小额保险计划之间建立经验交流的平台,便于分享信息资源,有利于研究工作向前开展。此外,各个小额保险应积极与其他组织机构建立广泛的联系,以争取到更多的外部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捐助,这是发展小额保险计划的一个关键。这也是由小额保险计划服务对象为低收入群体这一经济特征决定的。
三是小额保险的模式是可以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转化的。印度SEWA全面服务模式经验显示,经验基础较好、社会影响力较强、获得的外部援助较多的小额保险计划的主办者在与保险人合作上掌握了一定的选择权,合作—代理模式并不是惟一的选择,当计划完全由一个主体推动和管理时,还可能获得更多好处,例如服务的整合效应。
注释:
①但有一点特殊的是,对于小额金融机构来说,虽然该机构是赢利性组织,但其主办小额保险计划的目的并不在于赢利,而是通过为其信贷客户添加一道安全保障线,减少因风险导致家庭偿贷能力不足、再次陷入贫困境地的可能,虽然小额保险计划能辅助信贷这一核心业务以更
好地实现其商业利润目标,但这种小额保险计划仍不失其公益特征。
②印度SPANDANA成立于1992年,1998年开始经营小额金融业务,同时也开办小额保险业务,其业务具有非营利性。SPANDANA曾与印度国有寿险公司(LIC)有过一段时间合作,但在合作期间,LIC在理赔服务、保险金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得不很好,让保单客户感到不满意。后来SPANDANA终止了与LIC的合作,自己设计产品,全面管理小额保险计划,并最终取得成功,而且在保险保障服务方面比原来与LIC合作时做得更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