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信息无障碍立法与政策研究_无障碍论文

澳大利亚信息无障碍立法与政策研究_无障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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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6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3-01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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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以Internet为代表的各种应用已经深刻影响着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也对残障人士的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然而,由于残障人士自身的缺陷和限制,Internet大量的信息资源对于他们来说,并不完全是可访问、可获取的,很容易造成残障人士使用信息技术的数字鸿沟。为此,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出于人权和人道主义关怀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信息无障碍(barrier-free)方面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万维网联盟(Word Wide Web Consortium)《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引》、美国《美国残障者法案》和《康复法案》等,旨在为残障人士平等获取信息资源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消除获取信息资源的障碍,推动信息资源访问人人平等这一人类崇高理想的实现。笔者对澳大利亚近年来的信息无障碍法规政策进行大致梳理,以期借鉴他们在信息无障碍政策制定方面的经验,为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事业提供有益参考和启示。

2 澳大利亚政府层面的信息无障碍法规政策

2.1 联邦政府法规政策

(1)《残障歧视法案1992》(DDA,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1992)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92制定了《残障歧视法案》,并于1993年3月正式实施。该法案旨在对澳大利亚境内所有公民提供保护,反对任何给予残障人群的歧视,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商品、服务、设施、食宿和健身等。特别是该法案第24节(Section 24)明确规定任何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设施都不能对残障人群构成歧视,确保他们能够同等使用。[1]随后,根据《残障歧视法案》的“尽可能”消除歧视的精神,又出台了《公共交通无障碍标准》(Disability Standard of Accessible Public Transport 2002),目的是使公共交通的操作者和提供者消除这一领域对残障人群的歧视。[2]2005年,联邦政府又制定了《残障者教育标准》(Disability Standards for Education 2005),旨在消除教育教学中对残障人群的歧视,确保残障人群在学校教育和社区社会教育中享有平等的权利。[3]

(2)World Wide Web Access: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Advisory Notes

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HREOC,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ission)是致力于信息无障碍的非政府实体之一。它配合政府部门和网络资源开发团体,为保证残障人群无障碍地获取网络信息提出具体建议和策略。该组织旨在消除残障歧视,推进残障人群在社会领域平等权的实现。2002年8月,HREOC公布了World Wide Web Access: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Advisory Notes(3.2版),包含了信息无障碍设计的法律依据和技术背景等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进步,2007年万维网联盟公布了《网页内容无障碍规范2.0》推荐标准,HREOC紧随其后,制定了World Wide Web Access: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Advisory Notes(3.3版),并打算于2009年3月正式出版。该建议案阐述了信息无障碍的必要性,因为在澳大利亚每五个人就有一个残障人士;并解释了法律依据的来源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澳大利亚《残障歧视法案》;然后从信息平等和网络、信息无障碍可行性建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解释和规定。[4]该建议案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对推进实施信息无障碍、在网络环境下实践《残障歧视法案》的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3)Web Publishing Guide-Accessibility

Web Publishing Guide-Accessibility是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Australia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fice)出台的文档。澳大利亚政府通过该文档提供的框架致力于政府服务的公平和无障碍,根据每年澳大利亚公民和移民部(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Citizen)提交的政府服务绩效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政府服务策略和建议,其中包括无障碍政府服务(Accessible Government Services for All),并提供网站无障碍技术资源。[5]

2.2 各州和地区政府法规政策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全国分为6个州和两个地区。几乎每个州和地区都有信息无障碍方面政策。现就具有代表性的首都堪培拉地区、南澳大利亚的信息无障碍政策进行阐述。

(1)首都堪培拉地区

首都直辖区于2008年11月公布了《网站开发和管理标准》(Websit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Standard)。目的是帮助首都直辖区的各部、各处、技术机构、公立中小学、非赢利教育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达到最优化(maximize the benefits and minimize the risks),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直辖区的行政服务类网站通过搜索引擎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很容易找到和对所有网站用户是无障碍的。它包括的内容:①厘清网站管理者、内容著作者、网站开发者、内容审核者之间的责任;②从提供给网站内容的可用性,网站内容著作风格,文本格式、脚注和尾注对网站文本做出具体的规定;③从网站结构、目录结构和文件命名,页面布局、导航、无障碍、浏览器性能、元数据、超链接、字体、图像、多媒体和动画、样式表、脚本语言、Java applets、表格、搜索能力、邮件列表、下载等方面对网站设计提供可操作的技术规定和步骤;④对网站的运营和管理也做出了规定。综上所述,《网站开发和管理标准》是一份资料翔实的技术参考书,是一份如何使网站达到最大化受众的技术标准。[6]

(2)南澳大利亚

南澳大利亚于2005年6月公布了《政府网站标准》(Government Web Site Standards),适用于南澳大利亚政府机构网站的设计、开发和维护,确保南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机构基于Internet的服务达到最优的标准即最大限度满足网络用户的需要。该标准从2003年5月开始酝酿、起草,中间经过多次调整、修改,于2005年12月确定最终版本,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还有可能更新此版本。该标准的显著特点是对标准中的条款实现实行了分级规定,包括绝对禁止、强制、推荐和可选等不同程度的规定。这就给各政府网站无障碍的实现提供了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可操作的空间。该标准第二节(Section 2)规定,政府网站必须充分考虑无障碍问题。在网站的设计、开发和运行期间,要照顾到不是主流电脑的用户、各类残障用户的实际需求。该标准的第三节(Section 3)网站无障碍标准,对网站的无障碍做了全面的细节上的规定,为南澳大利亚公共服务类网站无障碍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保障。[7]

3 公共图书馆方面的信息无障碍政策

3.1 《残障人群图书馆标准指引》

澳大利亚图书馆和信息协会(Australia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Association)于1998年制定了《残障人群图书馆标准指引》(Guidelines on library standard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该指引要求为残障人群服务是每个图书馆应尽服务的组成的部分。残障人群有权和普通公众一样得到图书馆提供服务时的尊严、体贴和一致性,即和普通公众同等待遇。该指引第二条无障碍服务,规定图书馆建筑对残障人群应该是无障碍的,并且提高服务人员素质以减少和残障人群沟通时的障碍。该指引的第三条合适资源的供给条款,指明图书馆应提供给残障人士各种形式和格式的适合残障人群自身特点的资源,特别提到了残障人群如何访问图书馆的基于Internet的网络资源。[8]

3.2 国家图书馆

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根据联邦残障战略(Commonwealth Disability Strategy)制定了自己的《残障行动计划》(Disability Action Plan)。该计划鼓励联邦图书馆以无障碍方式提供信息,雇用残障雇员,购买无障碍服务,把残障人群纳入被服务对象和帮助残障人士找到他们所需的图书资源;国家图书馆对于残障人群是一个无障碍的机构,包括物理世界无障碍和虚拟世界无障碍。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图书馆要做到:一是确保图书馆设施和服务是面向所有澳大利亚人,二是确保残障人群能够充分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并且为达到这一目标制定了详细的行动计划。[9]

3.3 其他公共图书馆

其他公共图书馆包括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南澳大利亚州立图书馆和西澳大利亚州立图书馆等,大都根据联邦残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自己的无障碍服务的政策。例如,南澳大利亚州立图书馆在它残障无障碍政策(Disability Access Policy)中规定:确保图书馆资源、服务和设施对于残障碍人群是无障碍的。[10]

4 教育方面信息无障碍法规政策

4.1 《残障教育标准》

澳大利亚政府2005年3月通过了《残障教育标准》(Disability Standards for Education)。该标准要求:一是在教育和培训中,尽最大可能消除对残障的歧视;二是在有关教育和培训的法律中,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确保残障学生和普通公众享有同等权利;三是社区社会提高对残障基本权的认识和认可。该标准的Part 4至Part 8评述了教育和培训如何对残障学生做到无障碍,涵盖入学、教学、课程编制、评审、学生支持服务等范围。教育服务提供者必须考虑残障学生的学习需要,在教学和培训的各个环节设计、开发适合残障学生学习的资源。[11]

4.2 《内容开发无障碍说明》

2007年5月,澳大利亚学习联盟(The Learning Federation)出版了《内容开发无障碍说明书》(Accessibility Specification for Content Development)。该说明书使用对象包括项目经理、多媒体开发者、多媒体分析者和创作者。目的是确保通信、在线资源和著作工具遵照澳大利亚相关无障碍法律,满足残障人群的需要。对在线资源无障碍设计、开发提供了指导设计原则和满足残障人群需要的设计方法和解决方案。[12]

4.3 AVCC Guidelines

澳大利亚校监委员会(AVCC,Australian Vice-Chancellors' Committee)于2004年11月公布了AVCC Guidelines on Information Access for Students with Print Disabilities。该指导方针第四节无障碍教学材料(Accessibility of Teaching Materials)规定了大学有关教学材料格式的指导方针,即教学材料采用何种格式,要考虑到视障学生需要、教学材料本身复杂性和教学主题,很显然把满足学生需要放在了首位。该指导方针的第五节网络无障碍存取(Internet Access)明确规定大学确保其网站顺应W3C/WAI的《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引》,使网站对视障学生无障碍化。[13]

澳大利亚校监委员会于2006年5月又公布了AVCC Guidelines relating to Students with a Disability,该指导方针第四节就课程设计与评审、课程传递与评价、特殊学习环境如何满足残障学生学习需要提供了具体的设计策略。同时,该指导方针的第五条B节图书馆和ICT无障碍就如何满足残障学生生活、学习做出了具体规定。[14]

4.4 大学网站政策

澳大利亚大多数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校网站制定了无障碍方面的政策和规定以及开发设计方法。现撷取二例:达尔文大学制定了达尔文大学网站开发指导方针,就网站如何无障碍化提供了设计方法;墨尔本大学为了确保自己网站的无障碍,事先开发了符合网页无障碍指引的模板页。

5 工业方面的信息无障碍政策和规范

2000年,澳大利亚银行协会(ABA,Australian Bankers Association)出台了一系列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无障碍工业标准,目的是克服由于信息技术发展造成的数字划分和促进银行部门提升电子银行业务为老年人群和残障人群服务的水平,包括《银行自动柜员机标准》(Standard o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ATMs)、《自动电话银行服务标准》(Standard on Automated Telephone Banking)、《网上银行标准》(Standard on Internet Banking)。在这些标准中就如何消除歧视,电子银行业务如何做到对残障人群的无障碍,从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操作、显示等方面提供了参考标准。其中《银行自动柜员机标准》涉及信息无障碍方面有很多条款,例如,在操作自动柜员机取款时,提供声音输入,方便视障人群使用;自动取款机的显示,对比度不低于30%流明,文字背景不能有水印和图片,字体应该使用粗体等等。[15]特别是《网上银行标准》,规定网上银行网站应该满足WCAG第一优先权等级的16个检测点,确保脚本语言、applets等关掉或浏览器不支持时网页可用,或者提供等价的无障碍网页。网上银行网站最低也应该符合美国Public Law 508的L规则。确保老年群体和残障群体尽可能地无障碍地使用网上银行业务。[16]

6 启示

本文从联邦政府层面、州政府层面,公共图书馆、教育、工业方面梳理了澳大利亚信息无障碍方面的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6.1 重视从法律和政策的高度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

用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在使用信息技术时处于劣势的残障人群和老年群体,无障碍地获取、交流、使用各种信息资源是信息无障碍发展的必然结果,深刻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信息时代公众信息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对澳大利亚无障碍法规政策梳理中可以看出,澳大利亚1992年通过的《残障歧视法案》就明确要求任何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设施都不能对残障人群构成歧视,确保他们能够同等使用。这样无障碍建设也就有了最坚实的根基。随后,从政府到教育,从公共服务单位到工业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相关信息无障碍政策和标准,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而我国在法规政策制定方面起步较晚,直到2008年4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版)才明确信息无障碍是残障人群实现权利平等和融入社会的保障,才把信息无障碍列入法律条款。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根据法律要求出台的信息无障碍政策和行动计划可谓是少之又少。也就是说国内信息无障碍法规政策体系仍不完善,缺乏对残障人群的工作内涵、涉及范围、实施进程的清晰认识和总体规划。因此,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框架下,各级政府和公共服务单位及工业部门应该制定自己的切实可行的无障碍化政策,促进国家法律的实施和落实。

6.2 加强政府参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力度

从对澳大利亚信息无障碍法规政策梳理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率先落实国家残障方面的法律,制定有关政策和指导方针,推动残障人群平等权利实现,消除对残障群体的歧视。然而从我国近几年来的信息无障碍运动来看,我国信息无障碍推动力主要是来自民间组织、一些高校和零星的企业,政府层面的关注和行动力度不够。例如,张家年(2008)对我国的32个电子政务网站的进行无障碍评估,只有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通过了Bobby的自动检测,并分别达到了WCAG1.0规定的易访问性第一优先权等级(P1)和第二优先权等级(P2)。其余大陆地区31个省级电子政务网站易访问性均未通过WCAG中的第一优先权等级(P1),而能够达到第二优先权等级(P2)和第三优先权等级(P3)即为0。总体达到第一优先权等级(P1)以上的占6%。说明从作为政府“窗口”的政府网站,在确保残障人群获取和使用信息方面关注和行动不够。[17]只有国家行政主体的政府部门率先积极落实国家残障方面的法律,才能形成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各相关公共服务单位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因此,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应该从政策的高度宏观规划,微观层面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来推动我国信息无障碍建设,为残障人群和老年人群营造一个无障碍的信息获取、使用和交流的环境。

6.3 建立多方参与信息无障碍推进的机制

对澳大利亚信息无障碍法规政策的梳理明确表明:在澳大利亚参与信息无障碍建设的单位和部门众多,不但有联邦政府、各州政府,还涉及教育、公共图书馆、大学及工业组织等领域,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参与进来了(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等)。这些单位、部门和组织相互配合,协同有序,形成合力推动澳大利亚信息无障碍建设。相比之下,从我国信息无障碍运动的标志——信息无障碍论坛的参与方来看,一开始除中国残联和一些高校的研究机构之外,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的很少,后来,国务院扶贫办参与进来,再后来才陆续有些相关单位参与进来,例如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与澳大利亚相比,差距不言而喻。因此,以后在推动我国信息无障碍建设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进来,在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感等多方面力量的配合下为残障人群和老年群体创造一个和谐公平的信息环境。

7 结语

总之,在梳理澳大利亚信息无障碍法规政策时可以看出:推进信息无障碍事业的发展、保障残障人群的信息共享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也是当今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该本着“以人为本、发展为民”的理念来进一步加大在政策支持、行业指导、立法与标准等工作方面的力度,大力推进信息无障碍事业的发展、为广大残障人群无障碍地获取信息服务、使广大残障人士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这既是新时期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也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享受现代文明生活的内在要求。

收稿日期:200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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