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发明的发明构思和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公知常识判定论文

基于发明的发明构思和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公知常识判定

马 飞,丁芳芳,吕佳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 公知常识的使用是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难点,公知常识使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发明的审查正确性以及审查质量的社会满意度。文章以两个实际案例为例,从发明的发明构思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改进动机的角度,探讨公知常识的判断。

关键词: 公知常识;发明构思;改进动机

0 引言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1]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

否定一项发明的创造性,通常也就是否定发明的构思,因此,必须针对发明构思,基于确凿的证据给出审查意见,进而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员可以将构思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确定为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在按照三步法评述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结合启示时,都要聚焦申请人追求并确定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要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回答申请人所认为的技术贡献为何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即回答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同技术手段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启示,这是发明争议的焦点,需要基于现有技术的证据,包括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审查意见。

根据临安区各镇、街雷竹林分布面积,随机选择90户竹农进行问卷调查,获得有效问卷85份。调查内容包括雷竹种植户的年龄、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竹林覆盖面积、成本状况、产出效益、流转愿意、希望的竹林面积等。

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之后,在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公知常识时,还应考虑公知常识的引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或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这需要在准确、全面理解现有技术给出的信息基础上进行判断。

1 案例分析

1.1案例一

本案涉及散热风扇领域的油轴承及其含油轴承固定结构,现有技术中的散热风扇1的厚度为固定尺寸,其轴承上所结合的组合件与轮毂间的间隙太小,容易产生相互摩擦,如若直接缩小其轴承的尺寸,又会导致轴心与轴承间的支撑力降低,且轴心于轴承内转动时容易有晃动现象并产生异音。为此,案例提出了一种如图1所示的结构:设置固定件4的限位部位于轴筒31的顶部位置处,固定件4的限位部41设置位置齐平或低于轴承本体2的顶部,这样可以使得限位部所占空间可以释放出来,用来扩大轴承112的轴向尺寸,提高轴承112对轴心的支撑,既能够避免固定件4与轮毂5的摩擦,又增大轴承本体2的尺寸,提高轴承本体2对轴心的支撑力。

图1 案例一技术方案

图2为审查员采用的对比文件(CN1460158A),其公开一种小型扁平电动机用流体动压轴承,其包括动压轴套13d,挡圈17,该挡圈17形成有一固定部与一限位部,该固定部设置于容置空间内并压入到端部130c,而限位部设置于轴承端盖13b的顶端位置处。

通过比对,区别仅仅在于:消音件上形成有多个通孔。对于该区别,审查员认为:本案和对比文件1中的消音结构都属于共振吸声结构,且本案属于穿孔板吸声结构,对比文件1属于单个空腔共振吸声结构。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1的第一隔板上开设多个通孔,形成本案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中明确表示“消音件上形成有多个通孔”是本申请消除从主轴承消音器上的排气噪音的主要技术手段,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中的第一隔板不能开设多个通孔,无法改进。

基于以上四点分析可知,企业外宣翻译活动拥有与传播过程相似的要素、类似的过程、共同的任务,且作为对外宣传活动,带有明确的传播目的,因而它具备与传播相同的本质。

1.1.1 从本发明的发明构思角度分析

图3为审查员采用的对比文件(CN204003463U),其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包括壳体1,电机2,电机设在壳体1内,以及第一隔板41,第一隔板41连接在壳体的内壁上,第一隔板与壳体之间限定出消音腔。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发病率也日益增加。脑卒中作为最常见的神经系统疾病,70%~80%的患者会留下残疾而需要接受康复治疗[1],脑卒中康复是降低患者致残率的关键环节[2],而且康复治疗时间越早,康复效果越显著[3] ,重要的是可以减少并发症[4]。而肢体残疾是所有残疾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种[5],因此对各种疾病引起的肢体残疾患者采取及时的康复治疗就显得尤为重要。多年来,国内外学者也在不断加强对康复训练方法和训练效果的研究,推动肢体残疾患者康复治疗的发展。

1.1.2 从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改进动机的角度分析

Policeman:Why didn't you shout for help when youwere robbed ofyourwatch?

对比文件风扇的叶轮12位于转子11(相当于轮毂)的上面,该风扇的轴向尺寸较大,此时,转子的中心部可以设置的高于转子11的外周部分11d。那么其轴承的尺寸可以做的较大,不会存在轴承支撑力不够的问题,并且由于转子11的中心部分高于其外周部分11d提供了轴承13d及固定件17的轴向空间,固定件17将不会与转子11发生摩擦。在对比文件的环境下,转子11的中心部位设置的高于外周部分11d,也给轴承13d及固定件17留出了空间,固定件17不会与转子11发生尺寸冲突,不存在需要调整结构部件尺寸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必要或动机将该固定件17限位部做出调整[3]。反过来,本领域技术人员只有在面对固定件可能与转子发生摩擦技术问题时,才能想到设置固定件低于轴承的顶部,恰恰是这个技术问题的提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了方向性。因此,将上述特征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并不合适。

1.2案例二

案例二涉及压缩机的消音问题,现有技术中高压气体冷媒从轴承的排气孔排出后进入消音器后噪音可以得到一定的衰减,此后高压气体从消音器排出孔流出进入电机下部的空腔,并经过电机与壳体之间的空间流向电机上部并排出,此时还存在噪音问题。本案通过在壳体12内设置至少一个消音件2,每个消音件2连接在壳体12的内壁上,消音件2与壳体12的消音槽14之间限定出消音腔3,每个消音件2上形成多个通孔。

近日,美国《石油情报周刊》(简称PIW)公布了2018 年世界最大50 家石油公司排名;中国石油稳居第3 位,已连续18 年跻身世界十大石油公司行列。

对于本案而言,通过将固定件的固定部与限位部相对位置设置为齐平或低于轴承顶部,使得本发明相对于背景技术而言,在不缩小轴承尺寸的情况下可以使得固定件与轮毂之间的间隙变大,相对于背景技术而言可以减小固定件与轮毂之间的摩擦,同时避免因缩小轴承的尺寸所带来的支撑力降低、噪音大等问题[2]。由此可见特征“固定件的固定部与限位部相对设置位置可齐平及/或低于轴承本体的顶部”属于案例一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属于案例一发明构思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将该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不具备说服力。

通过对比,主要区别在于:固定件的固定部与限位部相对设置位置可齐平及/或低于轴承本体的顶部,而申请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区别技术特征“固定件的固定部与限位部相对设置位置可齐平及/或低于轴承本体的顶部”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图2 案例一对比文件技术方案

图3 案例二对比文件1的消音结构

对本案而言,为了解决从主轴承消音器排出的高压气体产生的噪音,设置了消音件,其与壳体内壁限定出消音腔,并在消音件上形成有多个通孔,通过该技术手段,高压气体可以从消音件附近流过,从而能够有效地消除这部分排气噪音。也就是说,案例二在消音件上设置有通孔,这已经限定了该消音结构不应该设置在壳体的底部,而是尽量靠近高压排气能够流过的地方,属于案例二发明构思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将该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

近年来,重庆市各区县职业教育竞相发展、百花齐放。2017年,全市中职学校达182所,在校生39.8万人,校均学生数2884人。重庆市云阳县是人口大县、教育大县,在职业教育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分析云阳县的情况,可对全市区县职业教育发展态势进行大致了解和把握。

1.2.1 从本发明的发明构思角度分析

1.2.2 从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改进动机的角度分析

对比文件中,第一隔板41设置与壳体1的底部,而对于该类型的压缩机来说,其壳体底部包含冷冻机油,用于压缩机构的润滑,通过对对比文件1压缩机的全面理解和认识,可以发现,其第一隔板上不能开设通孔,这样的话,冷冻机油将会流至消音腔,失去消音的作用。在对比文件1提供的用于评述本申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可能在该第一隔板41上开设多个通孔,以得到案例二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该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 结语

本文结合两个案例,探讨实质审查中公知常识的判断。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认定其为公知常识应该做出如下考虑。

(1)对公知常识的认定首先要建立在对发明的发明构思和技术方案的准确理解、对现有技术的全面充分检索的基础上。

(2)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发明的关键技术手段或其一部分,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在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的同时,应该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虑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而不是特征本身的作用。

(3)准确、全面地理解现有技术给出的信息,客观分析公知常识的引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或需要克服技术的困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戴翀.谈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J].法案法务,2016(8):73-76.

[3]李华,路剑锋.创造性评价中公知常识和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11-02.

Judgment of common knowledge based on the invention idea of the invention and improvement motivation of the prior art

Ma Fei,Ding Fangfang,Lyu Jiamei

Abstract: How to judge the common knowledge is difficult in the creativity examination of the invention,whether correct of the judging of common knowledge will directly influence the examination correction of the invention and the social satisfaction level of examination quality.How to judge whether the technical feature is common knowledge,considered the invention idea of the invention and motivation of improvement of the prior art,is researched in this paper,based on a actual casing.

Key words: common knowledge;invention idea;motivation

中图分类号: G306.0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马飞(1987—),男,河南林州人,审查员,研究实习员,硕士;研究方向:U2037实质审查。

(责任编辑 王梦云)

标签:;  ;  ;  ;  

基于发明的发明构思和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公知常识判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