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革命党与中国国民党关系研究_国民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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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6月,英印当局在印度噶伦堡破获了由邦达饶干组织的西藏革命党,并将有关人员驱逐出境,这就是所谓的“西藏革命党事件”。美国学者戈德斯坦(Melvyn C.Goldstein)在《西藏近代史,1913-1951》(注:Melvyn C.Goldstein,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1913-1951:The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London,1989.该书由杜永彬译成中文,名为《喇嘛王国的覆灭》,由北京时事出版社1994年出版。中译本错误较多。)一书中对这一事件有过详细论述,但他依据的仅仅是英国方面的资料。此外,由于他不懂中文,从而忽略了该事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环节,即西藏革命党同中国国民党的关系。笔者在台北“国史馆”发现了有关中国国民党同西藏革命党关系的一些档案。这些档案资料表明,西藏革命党同中国国民党存在着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西藏革命党事件恰恰反映出国民党在旅印藏族侨胞中宣传三民主义、发展组织、加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影响这样一个事实。

“西藏革命党事件”的主角有邦达饶干、宫必拉、江祝建、根顿群培和罗凝札等5人。

邦达饶干生于1907年,西康江卡(今西藏芒康)人,是康藏富商邦达昌家族的成员。其长兄邦达尼玛为十三世达赖喇嘛的亲信,曾垄断西藏的羊毛贸易。其次兄邦达养壁(汉名罗绍亭)曾在亚东任卓木总管,主持西藏对外贸易。1934年,邦达饶干参与其弟邦达多吉在昌都发动的反抗拉萨当局的政变,并代表民军赴巴塘向刘文辉部求援。反藏失败后,他前往南京,受到蒋介石的接见,并在蒙藏委员会任职,次年飞赴印度。邦达饶干“深感前此失败,纯系无主义、无组织、盲目妄动所致,遂悉心研究革命政策及主义。六载以还,将英文三民主义读竣,并译成藏文,以资宣传;一面暗中宣扬中央威德,一面广布革命种子”(注:“邦达饶干为请准组织西藏革命党等事宜致吴忠信呈(1942年9月2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200000000A-0592/4418.01-02。)。抗战爆发后又回到重庆,担任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1939年,他同江祝建(即索朗杰布)、宫必拉(又叫宫比拉或宫比喇)、根顿群培和罗凝札在印度噶伦堡筹建西藏革命党。

宫必拉即土登贡培,生于1911年,原系十三世达赖喇嘛的京生(即近侍官),由于深受达赖喇嘛的宠幸而握有西藏政教大权。1933年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后,他被以孜本龙厦为首的政敌逮捕,1934年初遭流放。

江祝建又叫江乐坚或姜洛京,生于1903年,西藏大贵族,为藏王苏朗多吉后代。早年就学于江孜的英国军官学校,毕业后在藏军任职,后同藏军总司令擦绒一道被免职。由于文笔好,遂在噶厦任秘书,成为龙厦的亲信,1934年5月龙厦倒台后亦被流放。1937年12月,经锡金逃亡到印度(注:邦达饶干为请准组织西藏革命党等事宜致吴忠信呈(1942年9月29日)”。)。噶厦命令卓木总管邦达养壁照会英印政府,要求将宫必拉引渡回拉萨。但邦达昌家族同宫必拉亦为世交,邦达养壁遂将噶厦的引渡命令通知了宫必拉,并授意宫必拉向印度总督请求政治避难。英印总督同意保护宫必拉(注:拉宗卓嘎:《关于坚赛·土丹贡培》,《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1984年,第72-73页。)。

根顿群培又叫棍登曲批,1905年生于青海日贡,入哲蚌寺为僧,获格西学位。30年代初游学印度,习佛学,精通梵文和英语。曾受英国锡金政务官古德邀请翻译十三世达赖全传。根顿群培受马克思和列宁政治哲学的影响较深,主张在西藏实行政治变革,实施民主政治。这是他加入西藏革命党的思想基础。

罗凝札生于1917年,西康甘孜(今属四川)人,为西康富商桑多昌家族成员,其大伯和二伯均为热振活佛的妹夫。他热心革命,“甚信三民主义,康籍青年多拥护之”(注:“西藏革命同志邦达饶干等五人略历”,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200000000A-0592/4418.01-02;又参见Goldstein,op.cit.,p.453。)。

西藏革命党的英文为"Tibet Improvement Party",应译做“西藏改革党”。在藏文文献中为“西藏西部改革党”,而在汉文文献中则为“西藏革命党”。该党主要活动于噶伦堡和大吉岭一带,其政治纲领是要将西藏从专制政府中解救出来,并对西藏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进行革命性的改造和重建。1943年,饶干在内地巡游数月,9月带着中国官方护照回到印度。戈德斯坦认为,1944年和1945年,饶干得到了国民党的经济支持,开始在西藏发展西藏革命党员。戈德斯坦所依据的是邦达饶干1946年6月17日的一封信(注:IOR,L/PS/12/4211,letter from Panda Rapga.17 June 1946.See Melvyn C.Goldstein,op.cit.,p.452.)。然而,他无法引用档案中最重要的中文材料,来揭示西藏革命党与中国国民党的关系。

戈德斯坦书中所引用之“西藏革命党入党申请书”影印件,在“入党志愿”一栏中,有如下引人注目的文字:

承先生等负责介绍加入中国国民党,誓愿奉行三民主义,接受党纲,实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实行党的义务,决不加入其他政治团体,如有违背,愿受最严厉之制裁。(注:See Goldstein,op.cit.,p.456.但在邦达饶干等给陈质平的英文译件中,“中国国民党”改成了"the Tibetan Improvement Party"。参见“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八“西藏内情”,1942年6月-1947年12月,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西藏档(以下简称西藏档),172-1/0016/019/4。)

戈德斯坦无法认识到这段文字的重要意义,尤其是“中国国民党”这5个字,表明了西藏革命党和中国国民党的关系。我们据此可以推断,所谓“西藏革命党”实际上就是中国国民党在旅印藏人中的支部,邦达饶干亦可以说是中国国民党旅印藏人支部的负责人。

笔者还找到以下一则史料以为佐证。据蒙藏委员会资料记载,邦达饶干在印度噶伦堡创办藏文报纸《民新周报》,专门“向西藏境内僧俗人民宣传本党主义及中央政纲政策”。后来,为加强在印度藏人中的宣传,蒙藏委员会经同国民党中宣部协商,并经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核准,从1944年6月起,发给“藏籍中国国民党党员邦达饶干君所创办”的《民新周报》“补助开办费国币一十万七千一百元,每月经常费三千九百二十元,结购外汇兑印”(注:《蒙藏委员会为抵制英办报纸对藏煽动独立开具加强对藏宣传意见复外交部代电》,1944年9月1日,《元以来西藏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7册,中国藏学出版杜,1994年,第3162-3163页。)。

这段史料至少证实了两点:第一,邦达饶干是中国国民党党员;第二,邦达饶干在印度的活动经费来自于中国国民党。这样,我们对于邦达饶干在印度持中国官方护照,受中国政府经济资助,就不会感到惊诧了。

此外,从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中可知,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系中国国民党驻印度总支部的代表(注:参见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第989页。驻印度总支部代表共计3名,陈质平名列第一。)。由此推测,陈质平兼任国民党印度支部负责人,而西藏革命党实际上受印度支部领导。至此,我们对英印政府查获邦达饶干等在印度发展旅印西藏人加入西藏革命党(实即国民党)的活动后,立即下令驱逐饶干等人,就会有较明确的认识了。

在台北“国史馆”档案中,有一份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致蒋介石的信函,该信转呈了邦达饶干“请准组织西藏革命党等意见书”一件,并就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邦达饶干的意见书写于1943年9月29日,即他动身返回印度前夕,此时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正因噶厦当局拒修途经西藏的中印公路而日趋紧张,重庆国民政府计划由青海和西康进军西藏。邦达饶干在信中代表宫必拉、江祝建、根顿群培、罗凝札和他本人向国民政府提出三项建议:(1)加入征藏国军工作;(2)组织康军进攻西藏;(3)组织西藏革命党。关于第三点,饶干指出:如果前两项建议“皆不能实行,则拟请准吾人组织西藏革命党,以号召康藏人民,进行革命工作,主义自当尊奉三民主义,组织则请中央派员指导,遵照中央规定,予以组织,总部设重庆,康定、噶伦堡设分部,以从事西藏之革命运动,一面以言论监督政府,一面密组军队,相机夺取政权,惟党费则请中央补助”。饶干还计划在噶伦堡“筹办报纸,攻击(西藏)政府措施,激发藏人革命精神,使与西藏政府分离”,认为目前在西藏发动革命的条件已经成熟。尽管他表示“在未与中央联络并取得中央信任之前,实不便公开采取强力之革命行动”,而实际上,该党的筹建工作早在1939年便已开始(注:“邦达饶干为请准组织西藏革命党等事宜致吴忠信呈(1942年9月29日)”。)。

吴忠信认为饶干等“所请求三事,尚属切实,而有运用之价值。惟是否现在即可运用,或留待将来运用,事关对藏外交军事整个问题,非忠信所能擅决,应请裁夺指示”。他觉得组党之事“良应举办”,但担心两点:其一,害怕国民党在西藏组党一旦暴露,引起英国政府的反弹;其二,西藏革命党同中国国民党的关系。他认为,该党“如属于西藏自身组织,对外较为方便,但既不能显示其信行三民主义,而又嫌与中国国民党地位平行,无法指挥,且将因党权分立,领导歧异,而有分崩离析之危险。”“若使其为中国国民党之一支部,似尚可行”。这是对西藏革命党同国民党关系的一个明确定位(注:“吴忠信呈西藏革命同志代表邦达饶干请准组织西藏革命党等意见(1942年10月22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200000000A-0592/4418.01-02。)。

后来,蒋介石接见了饶干,并由蒙藏委员会名义提供组党经费10万元,还将此种情况知照国民党印度支部和军统局、军令部在藏特工,请予以配合。

西藏革命党成立后的活动不甚清楚,有资料显示该党曾奉国民党中央之命对英印政府在藏东南的领土侵略情况展开调查。据宫必拉妻子回忆,1945年,在印度居留的邦达饶干和宫必拉探听到英国人侵占西藏边境门达旺地区的情况后,便约根顿群培、江祝建等人秘密商讨,遂派根顿群培化装成乞丐,以朝佛为名,到已经被英国人侵占的门达旺地区侦察,绘制出地图。在完成任务后,根顿群培于1946年1月4日抵达拉萨(注:拉宗卓嘎:《关于坚赛·土丹贡培》,《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73页。)。他将绘制的地图通过英国人在江孜开办的邮局寄往邦达饶干在噶伦堡的住址"Relli View",引起英国江孜商务代办黎吉生(H.Richardson)的怀疑。因为邦达饶干系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在印度持中华民国公务护照,并有组织政党的嫌疑,正受到英国警察的秘密监视。黎吉生拆开根顿群培的信件后,发现数幅地图和指明属于西藏地区的图解说明,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噶伦堡警方(注:See Goldstein,op.cit.,pp.453-454.)。这一活动是造成西藏革命党暴露的主要原因。

但根据戈德斯坦的研究,黎吉生本人否认发生过检查根顿群培信件一事;英国和英印政府的档案中均未发现有关这一事件的记录(注:See Goldstein,op.cit.,p.454.)。他认为,印度警方在1946年2月初发现邦达饶干订购4000份西藏革命党党员申请表、2000张党员登记卡和一枚同苏俄标记惊人相似的徽章,于是开始注意邦达饶干的活动(注:See Goldstein,op.cit.,p.454.)。锡金政务官古德(Basil Gould)当时问一位西藏官员:“邦达饶干目前在噶伦堡干什么?既然他没有任何职业,那么他是如何谋生的呢?”英国人考虑是否应该将这一政治组织告诉西藏噶厦。4月初古德致英印政府外务部的信反映出这种谨慎。古德说:“我原来的想法是我们应该将有关整个案例的所有文件都提供给西藏政府。但是我们不能保证他们将会注意此事,同时,我们行动的消息将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最好的办法似乎只能是逐步地、一件一件地透露这些情报,并视他们的反应决定下一步行动。”古德因而指示黎吉生可以让西藏政府了解文件碰巧落入他的手中,同时暗示只有在真正需要的时候才愿意透露更多的情报(注:本段及以下两段,参见Goldstein,op.cit.,pp.454,457-458。)。

4月10日,黎吉生向西藏政府通报说,有西藏革命党存在,但未提及任何个人姓名。黎吉生向古德报告说,他向西藏“外交局”展示了除邦达饶干致斯平克、致西藏“外交局”的信以外的全部附件。“外交局”立即把这些文件同邦达饶干联系起来。“外交局长”索康札萨说,他知道沈宗濂给了邦达饶干14000卢比,用于购买电动印刷机。在索康等人的请求下,黎吉生提供了上述附件的副本,索康说将立即呈递给噶厦。黎吉生当即表示,如果他们希望看到邦达饶干是这一事件主使人的证据的话,他能够向他们提供。

4月26日,西藏“外交局”对黎吉生所提供的情报表示感谢,并请求印度政府将邦达饶干引渡到西藏。黎吉生说,他将转达这一请求,但他解释这一请求未必能够获得准许,因为邦达饶干宣称他是中国国籍。黎吉生本人建议将其驱逐回中国,据此说明邦达饶干正在利用印度作为“中国反对西藏政府”的一个活动基地。

1946年6月4日,印度政府外务部致函中国政府驻印度专员公署,声称居住于孟加拉省噶伦堡Relli View的中国官方护照持有人邦达饶干“将会依法受到起诉”,故请该公署“饬知饶干于一个月内离境”。中国驻印专员公署接到信函后,当即由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命令邦达饶干速自噶伦堡来加尔各答。邦达饶干于6月14日到加尔各答总领馆,陈质平立即向其出示了英印政府外务部致中国驻印度专员公署信函之抄件,警告他印度警察很快就会查抄他的住处,要其速返噶伦堡,并“将所有同党相关的文件销毁,尤其是党员名单”(注:Letter from C.C.L.Crichton.Jiont Secretary to the Government of India,to the Secretary-in-Charge of 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China to India,4 June 1946.“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一,西藏档,172-1/0016/019/4。)。这则史料更进一步证实了西藏革命党同中国国民党在组织上的密切关系。

饶干本人还于6月17日致函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原信为英文),请求中国政府出面干预,说服英印政府收回成命。饶干在信中指出,他于1935年来到印度,同年便赴重庆。1936年进入蒙藏委员会任职,同年返回印度且一贯忠于职守,并为能服务于中央政府而感到荣幸。在1943年前往中国之前,房屋和土地都在他妻子名下,于是他们便在噶伦堡的印度法院将上述房屋和土地登记注册为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他于1943年9月动身飞赴重庆,并在那里居住了4个月。1944年1月他持中国官方护照返回印度。当他和妻子在噶伦堡塔那(Thana)警察局登记注册时,警务人员间接告诉他:“如本人声明与中国政府无关,可免登记”。但他当时未予理会,没有介意英印警察所说的话,因为他为中央政府服务的信念未有丝毫动摇。因此,他反对英国政府的工作和激情自然不断增长。

他写道,最近,英印政府已经通知在新德里的中国专员公署,要求该公署饬知他于一个月内离开印度。他说:“假如我按照他们的要求离开印度,毋庸说我将丧失我的财产和生意,且此地藏人的士气亦将低落。所以,我通过此信请求你们立即利用你们巨大的影响敦促(英印政府)满足我的如下要求:(1)我依然像过去一样作为一名持有中国政府护照的中国政府雇员待在这里。如果这是不可能的话,那么,(2)我便依据其他藏人那样的公民身份留居噶伦堡。如若不行,(3)至少应该给我一年时间,以便对我的房屋、土地、我所管理的遍及各地的生意以及治疗我那重病的妻子作出必要的安排。”(注:P-Rapga to the Commission on Mongolian and Tibetan Affaires,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China,17 June 1946.“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四,西藏档,172-1/0016/019/4;See Goldstein.op.cit.,pp.460-461。)

1946年6月19日,英国人查抄了邦达饶干和被怀疑从事间谍、革命活动的其余6个人的家。根据戈德斯坦的研究,这6个人是强巴俄色、波波拉、李培兴、索波达玛、江祝建和沈某(注:See Goldstein,op.cit.,p.458.)。但根据陈质平的报告,军统局在噶伦堡的工作人员张方堃的住处也遭英印警方搜查。张方堃的文件原寄放友人李某处,6月19日搜查时,李某适将文件一箱送还,遂被一并搜去。张方堃不久即被拘押。英印警方通知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张方堃系根据印度国防法第129条第1款被拘押,仍候孟加拉省政府训令办理。据笔者推测,张方堃的朋友李某,极有可能是上述6人中的李培兴。又据陈锡璋回忆,邦达饶干将文件委托在噶伦堡开照相馆的李之扬代为保管,警察搜查饶干住处时,李适将一箱文件送还,结果也被英印警察逮捕。但因陈锡璋其时在西藏,只是听说,回忆或许有误(注:参见陈锡璋遗作《西藏从政纪略》,《文史资料选辑》第79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132页。)。

陈质平报告说:“6月21日,该员(指邦达饶干)来馆报告,谓返噶后将有关文件移置他处,19日被大吉岭警察搜查时,仍搜出本人与江祝建、宫必拉三人组织西藏进展党之合约,约内说明该党服从蒋委员长、奉行三民主义及改造西藏成为民主政体(附件七)。嗣又报告,尚有入党志愿书2000份亦被取去。后复据其印人雇员谓,尚有日记簿一册,内有某月某日发某处文电与晤见某人之纪录。”(注:“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西藏档,172-1/0016/019/4。)

而据英印当局驻噶伦堡中央情报局官员报告,警察在饶干住处搜出一份由饶干、江祝建和宫必拉等3人署名的《噶伦堡西藏革命党简明协定》和饶干写给中国人的几封信。这正好印证了陈质平的报告。《简明协定》即陈质平所称的“西藏进展党合约”,其内容如下:

为了西藏的改良和进步,我们于1939年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协定。此后,当饶干于1943年5月11日前往重庆时,我们又在噶伦堡通过了四项决议。随后,当沈宗濂处长抵达噶伦堡时,我们于1944年7月9日向他提交了一份申请。后来又于1945年9月4日通过拉萨办事处前任处长马先生(注:原文为"Mr.Ma,ex-Chief Section of Lhase Office"。杜永彬译为“原‘国民政府护送九世班禅回藏专使行署’代理专使马鹤天”,不知以何为据?见《喇嘛王国的覆灭》第472页。据笔者考订,“Mr.Ma"似应为驻藏办事处科长马先根,该员于1944年秋同处长孔庆宗一道调离拉萨,经印度回国。参见《元以来西藏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7册第3126页。)向他呈交了一份申请。1945年8月9日,我们收到了沈宗濂通过中国领事馆转来的口信,从1945年7月起,宫必拉先生和江乐坚先生将会收到生活补助费。我们也有可能收到西藏革命党组织的财政资助。然而,不管我们是否能够得到这一资助,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

1.……我们首先必须把三民主义和蒋主席的命令化为行动。我们必须在思想和行动上同中央政府的主义和政策保持一致。我们决不违反这些原则。

2.最近蒋主席已经宣布允许西藏自治。据此,我们必须为把西藏从现存的专制政府中解放出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

3.未同党组织协商或未得党组织批准,西藏革命党党员不得擅去任何地方。

4.我们必须与同情本党的人进行合作并给予援助,我们必须结成统一战线以反对本党的敌人。

5.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居住在西藏境内外的西藏革命党党员必须牢固地团结起来。本党党员为了我们的共同利益而遭遇危害时,本党其他党员必须齐心协力地予以帮助。

6.未经本党决议,我们不能同任何政府或政党建立联系或进行对话。党员个人不能随心所欲。

7.为了管理本党财务和为本党募集资金,本党必须通过决议,账目应当按月提交给党的会计。

西藏革命党的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和纪律:

(1)遵守党的规章和主义。

(2)允许自由讨论关于本党的任何问题,但一旦形成决议必须绝对遵守。

(3)保守党的秘密。

(4)在外人面前不得攻击本党同志或本党机关。

(5)不得加入任何其他政党。

(6)不得组织宗派和小集团。

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人都应受到下列处罚之一:

a.警告。

b.暂停其党员应享受权利。

c.暂停其党籍。

d.开除出党。(注:See Goldstein,op.cit.,pp.459-460.)

在陈质平报告的附件里,有英印警察当局从邦达饶干处搜去的西藏革命党合约和党员登记表主要内容的英文译件。合约的主要内容有“服从蒋委员长、奉行三民主义”,“不论中国政府是否帮助,我们都应该顺应国际发展,像中国和其他国家那样,在西藏推行民主制度”。还有“新党员须有2名老党员作介绍人”、“本表须用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党员须提供本人2寸照片一张”等填表规定(注:参见“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八,西藏档,172-1/0016/019/4。)。

7月3日,印度政府外务部再次致函中国驻印专员公署,谓“饶干仍未离印,决将递解出境,已饬孟加拉省政府办理”(注:Letter from C.C.L.Crichton,Jiont Secretary to the Government of India,to the Secretary-in-charge of 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for Chinese in India,6 July 1946.参见“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二,西藏档,172-1/0016/019/4。)。7月6日,邦达饶干在噶伦堡也收到警察局转交的印度政府内务部签发的驱逐令,限其于命令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从加尔各答出境,并不准再返回印度(注:Order of Deportation,Home Departtment,Government of India,3 July 1946.参见“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三,西藏档,172-1/0016/019/4。)。

7月9日,邦达饶干再次来到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声称:“照目前情势,似难再留印度,惟本人在印产业须料理布置”,妻子“患腹瘤须留在大吉岭医院割治”,请求总领馆“设法交涉,准予延期一年,如难办到,则以三个月为期”。饶干还报告说:“本人来加(尔各答)途中,将所执官员护照、外侨登记证及出境令遗失。”加尔各答总领馆以为,印方饬令饶干出境系以“其身为中国官员,未履行外侨登记或得居住准许为理由”;且邦达饶干6月14日来总领馆时曾说明他在印没有“履行登记”手续。由于外侨在印度可以随地办理居住登记,遇有迁移,只须向原登记警察局以及迁居地警察局报告即可。因此,陈质平对饶干“忽以遗失外侨登记证报告,事出奇突,经追询后,始知于1944年1月抵加后即在加尔各答警局与其妻同时登记”(注:“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西藏档,172-1/0016/019/4。)。显然,饶干对总领馆隐瞒了曾在噶伦堡警察局登记的事实。不过,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仍然出面同印度政府外务部进行交涉。

印度政府外务部“以权在当地政府……不允展期”答复中国总领馆,声称“此事系根据地方当局呈请,难以变更决议”。中国驻印专员公署又向印度外长卡罗(Sir Olaf Caroe)面提此事,卡罗“虽允再商主管部门,惟云希望甚少”。印方声称,勒令邦达饶干出境“系因未办登记,今既有登记事实,应由该员提出证据,就地交涉,以求迅速”(注:“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西藏档,172-1/0016/019/4。)。于是驻加尔各答总领馆又于7月12日致函孟加拉省内务部,“说明饶干系中国政府官员,执有官员护照并曾履行登记”,请求给予饶干3-12个月的时间留在印度处理生意和财产,并允许其在短期内照料因患肿瘤住在大吉岭医院的妻子。信函指出,邦达饶干在印度期间遵守了当地的警务规则,要求停止驱逐令(注:Letter from Consul General for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Home Department,the Government of Bengal,12 July 1946.“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五,西藏档,172-1/0016/019/4。)。

同时邦达饶干本人亦致函孟加拉内务部,称自己是西藏人,自1936年以来一直居住在大吉岭地区,请求该部鉴于其妻子重病住院治疗、其被逐后将无法返回而又急需处理在印房地产等理由,给予他足够的时间留在印度处理个人事务,并要求噶伦堡警察当局归还在其家中搜去的所有文件(注:Letter from P.Rapga to the Secretary of Home Department,the Government of Bengal,12 July 1946.“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英文附件六,西藏档,172-1/0016/019/4。)。但孟加拉省答称:“此系印度政府职权,未便办理”。此后,印度政府正式答复中国驻印度专员公署:“饶干已有月余时间处理在印事务,歉难延期”。由于邦达饶干系被西藏噶厦放逐旅居印度,故其本人“深恐藏方知其进行政治活动,要求引渡返藏惩处,故于收到出境令后,表示不再留印……即于限满之前离境”(注:“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西藏档,172-1/0016/019/4。)。

邦达饶干于1946年7月22日离开印度回到上海。

宫必拉的住处亦遭到英印警方的搜查,英印当局遂宣布宫必拉为不法分子,限其7天内离开印度。陈质平报告说:“据宫必拉报告,噶警局人员,曾告本人及江祝建,谓饶干将出境,不久将及彼等。询欲何往,(宫必拉)本人当答以如果当局不欲彼等居留,则赴上海去”(注:“驻加尔各答总领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西藏档,172-1/0016/019/4。)。在中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的帮助下,宫必拉亦飞往上海。宫必拉后转到南京,曾求助拉萨驻京办事处,但遭拒绝。宫必拉在内地生活穷困潦倒,有时一天只能喝一碗粥。后经班禅驻京办事处计晋美和益西楚臣的介绍,到蒙藏委员会任职(注:拉宗卓嘎:《关于坚赛·土丹贡培》,《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第72-75页。)。

江祝建亦遭驱逐,但由于他是不丹王族子弟的家庭教师,经不丹王族出面交涉,得以留在印度(注:本段及下段,参见Goldstein,op.cit.pp.461,463。)。

7月下旬,噶厦在拉萨逮捕了根顿群培,并在其住处搜出了有关藏军数目、武器装备等情况的报告、关于拉萨上层人物的简历、关于印藏边境地区的资料以及根顿群培正在撰写的一部关于西藏历史专著的草稿。根顿群培以伪造货币的罪名被关押,1951年才获释。

陈质平在分析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时指出,英印政府极为忧惧国民政府战后对西藏的活动。“英人对于西藏,居心叵测,近年我方积极调整中藏关系,颇收成效。在噶伦堡方面安置之工作人员,亦相当活动;同时英驻锡金政治官古德退休,继任之霍布金森周旋不善,颇失藏方之欢。以正值战事期间,未暇顾及。比战事告终,孟省政府即调加尔各答之副警察局陶尔逊任大吉岭之警察局长,管理大吉岭及噶伦堡一带治安。陶尔逊号称管理外侨之能手,华侨情形尤为熟悉。此次事件,无疑出其主动。”(注:本段及以下引文见“驻加尔各答总顶事陈质平呈报印度政府勒令饶干出境案交涉及经过情形(1946年7月29日)”,西藏档,172-1/0016/019/4。)

邦达饶干亦认为,英印当局惧怕中国政府在当地藏族侨民中扩大影响。“噶伦堡大地主拉加道斋(Raja Dorji)受英人主使,进行同化藏民之计划,屡为(饶干)本人破坏,此次勒令出境及搜查,系山拉加道斋之阴谋。”

陈质平指出:“勒令饶干出境,虽以未登记为由,实际上为英人侵略西藏及保护其既得地位之举措。就饶干与江祝建、宫必拉、张方堃等同时被搜查与印度政府及孟加拉省政府对我方交涉相互推诿两事观之,极为明显。”这个分析可谓一针见血。

英印政府根据西藏革命党事件,断定邦达饶干、江祝建、宫必拉、根顿群培等人受到中国国民政府的经济援助,企图以印度大吉岭和噶伦堡为基地,在旅印藏人中发展组织,最终推翻西藏地方政府,在拉萨建立一个隶属于中华民国的西藏共和政权。不过,他们完全没有料到的是,西藏革命党同中国国民党在组织上会有如此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西藏革命党事件,我们也可以看到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在对藏关系上并非完全消极被动,他们采取各种积极的方法,以图实现中央政府在藏行使主权的目的。

西藏革命党事件的出现和邦达饶干等被驱逐出印度,是战后中英两国在西藏主权归属问题上的一次冲突与交锋。这次事件的发生,使得英印政府对国民政府的戒心加重,使其防止中国政府力量介入西藏的步骤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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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革命党与中国国民党关系研究_国民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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