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文[1]2000年在《我国《保险法》面临的障碍、成因及对策》文中提出从1995年10月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已近5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在《保险法》实施过程中,逐渐、零星显露出一些障碍,到1999年已经暴露得比较充分,使得对此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揭示成为可能。也正是在我国保险业面临入世巨大挑战,亟需自我规范、自我完善,以求更大发展之时,探析保险法现实障碍形成的根源,并对症下药为解决这些障碍提出自己的应对建议,就有了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文在写作指导思想上力求理论联系实际,克服就保险论保险法或就法律论保险法的狭隘、片面思维方式,把保险与法律相结合进行分析。研究方法包括运用系统论原理,将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采取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这三个不同的层面进行探讨。 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按法律产生、实现的逻辑顺序,从保险法的立法、实施两方面分别考察反映我国保险法面临的现实障碍。第二部分采用因素分析法,按对形成保险法障碍的影响程度大小,从经济、法律、监管、思想意识这四方面分析保险法障碍形成的根源。第三部分借鉴国际惯例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以对策建议的紧迫程度大小为序,提出自己解决保险法障碍的应对之策。 第一部分从我国保险立法的历史及现状开始,首先考察保险立法内容上的障碍。保险立法适应市场经济对保险制度的要求,正逐步改变立法格式和内容的行政色彩,但立法内容仍显得过于简单和原则化,主要表现在:(1)某些保险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交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不明确;时间规定的不确定性;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显得模糊;在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中,太笼统、缺乏必要的区别。(2) 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空白点: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保险人的调查义务;过失犯罪死亡或致残;不可抗辩条款和除斥期间;责任期限;诉讼时效。(3)保险法中某些规定存在片面性或不科学: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保<WP=3>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施救费用的赔偿限额;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过严。其次,考察保险立法结构上的障碍。从横向看,表现在某些保险特别法律、法规的欠缺:保险公估人制度;信用保险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制度;缺乏保险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缺乏再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从纵向看,表现在缺乏保险法律、法规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在考察我国保险法实施面临的障碍中,由于我国保险合同法实施中的障碍,多与保险法立法中内容不完善及可操作性规范的缺乏有关,这在前面部分已有说明。因此,仅考察我国保险业法实施中的障碍:1、保险经营机构市场准入方面:保险的专业经营原则难以贯彻;保险公司成立依法审批执行得不完善。2、保险行为方面:保险市场展业竞争无序现象突出;持权代理,商业保险强制实施;保险公司在执行条款、收费比例、赔款支付比例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大。3、保险代理业管理方面:对代理人的管理欠科学;保险代理在管理上存在漏洞,给一些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机;一些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或代表处,变相参与保险代理业务。4、保险会计核算方面:形成保险行业中特有的“泡沫”效益,直接影响保险会计核算的真实性。5、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保险法现实障碍形成根源的探析。根源之一: 保险法赖以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不完善。保险业发展水平制约着整个保险法律体系的立法和实施,而保险业的发展是与整个我国宏观经济改革大背景密不可分的。我国商业保险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机制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还存在较大局限性中发展起来的,必然存在许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1、保险市场微观需求主体: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不足。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不利影响间接减少了保险心理需求,微观需求主体有限的经济支付能力直接导致了保险有效需求不足2、保险市场微观供给主体:经营方式粗放。造成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粗放的因素包括:体制因素、市场因素、微观经济主体因素、保险企业管理因素。<WP=4> 根源之二: 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法律基础不完善。1、保险法立法基础不完善:保险立法指导思想陈旧;保险法律关系理论体系缺乏;保险立法“法出多门”2、保险法实施的法律基础不完善:一是《保险法》实施的法律理论研究的缺乏;二是保险法实施中“人治大于法治”现象的存在。 根源之三: 保险法的宏观依法监管相对薄弱。宏观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和统一性;宏观监管力量和力度薄弱;依法监管的重点不明确;宏观监管方式措施落后。 根源之四: 保险法与社会文化思想方面的融合存在不小的差距。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低和法治观念差;我国公众商业保险意识低的历史反思;我国公众法律意识低、法治观念差的历史反思。 第三部分是解决我国《保险法》障碍的对策建议。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采取各种相应的对策措施。其中加强保险市场的法治建设是关键一环,保险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制
王海波[2]2012年在《论中国海上保险法与一般保险法之协调》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保险法和其他保险法律之间是否应该协调,就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体例来说,答案应是肯定的。我国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集中体现于《海商法》(第十二章),《保险法》并未排除对海上保险的适用,因此两者之间,《海商法》为海上保险的特别法而《保险法》则构成一般法。由于我国保险立法背景使然,两法之间内容存在必要的差异之外,重复、冲突现象较为明显,有些差异则不尽合理,尤其《保险法》二次修订后,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如何与一般法《保险法》衔接和协调,该项研究在我国启动《海商法》修改前显得尤为必要。从世界范围来看,海上保险法历来强调其独特性品格,与其他保险立法的协调并不被重视,然新近的发展表明,传统海上保险法的一些独特制度及规则正在发生一定改变,普通保险法领域发生的变革正影响着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这一发展动态为笔者研究海上保险特别法和一般保险法之间合理性差异的区间以及规则统一的向度提供了新的注解。本文以我国规范海上保险的特别法《海商法》和规范所有保险类型的一般法《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探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与一般保险立法之间应否协调、能否协调等理论问题,并在分析具体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以及考察国外保险相关立法的发展动向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完善建议以及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适度协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考察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的法律文本。通过对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和一般法《保险法》(主要是第二章保险合同)所有条文的比较,发现两法有关内容分工有合理之处,亦同时存在规范重叠、规范冲突、规范裂隙等问题,藉以指出两法协调的必要性。第二章研究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协调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立法学原理和我国保险立法背景角度分析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和一般保险立法各种现象的成因;其次,通过对特别法和一般法立法应遵循的体系化方法的分析,指出其对协调我国海上保险法和一般保险法的指导意义;第三,通过对海上保险和一般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若干共性的分析以探讨两法立法协调的可能性,为两法具体制度和规则的协调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研究《海商法》和《保险法》共有但存在明显差异的一些制度,阐述两法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从立法目的论证其统一协调的理论根据,并就具体规则的协调提出建议:其中,保险告知义务制度,《海商法》较《保险法》规定严苛,就保险告知的方式以及违反保险告知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上,《海商法》应作出适当修正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均为派生于保险补偿原则的具体制度,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无涉,两法就此的规定应予统一。第四章则从功能比较的角度,对特别法《海商法》的保证制度和一般法《保险法》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进行研究。鉴于两法所采取的解决保险期间风险控制机制的法律路径并不相同,本章通过对保证制度在其他国家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保证制度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制度的具体比较以及与我国法律文化的契合度等角度的分析,对我国保险立法就此两项制度的取舍进行论证,并对经取舍后统一的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论述。第五章针对特别法《海商法》未规定而一般法《保险法》作出规定的制度和规则,主要选取保险利益制度、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保险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分析这些存于一般法的制度其是否能适用于海上保险,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海上保险时是否存在困境,以及海上保险法如何与一般保险法形成规则上的衔接,并提出:《保险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则是完全与海上保险实践相契合的,应予适用;但是《保险法》采用的法定利益说并不适合海上保险,结合海上保险利益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建议采用更为宽松的认定标准;《保险法》说明义务制度过于严苛,考虑到海上保险的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悬殊没有一般保险明显,提出在《海商法》中应建立更为合理的说明义务的特别规则。
秦红松[3]2014年在《农户贷款担保困境及破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论文是关于农户贷款担保困境及破解机制研究。许多农户生产经营渴望获得信贷支持,但由于农业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致使农户贷款面临风险大、监管难、成本高等难题。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经营目的驱使下,要么采取“惜贷”、“慎贷”策略,将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大量资金转移到城市地区,要么对借款农户提出较高融资担保要求。根据现实状况,由于农户自身担保能力有限、农业信贷服务滞后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和支撑条件的缺陷,农户贷款担保陷入困境,从而造成农户融资非常艰难。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户“贷款难”的实质是“担保难”问题。为改变农户融资不畅的被动局面,就必须着手解决农户贷款担保存在的问题。一、主要研究内容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以及历史归纳、比较分析、模型分析、机制构建等方法,建立农户贷款担保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借鉴国外农户贷款担保经验,剖析和实证我国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的现状、成因、影响,构建我国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并设计有效担保模式,力求为开辟农户贷款担保的有效路径并促进农村金融良性发展提供理论、实证与决策思路的支持。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建立农户贷款担保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2)国外农户贷款担保的比较分析。(3)农户贷款担保现状及困境的调查分析。(4)农户贷款担保困境成因的实证研究。(5)农户贷款担保困境影响的实证研究。(6)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机制设计。(7)农户贷款有效担保模式选择。二、主要研究结论1.在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和体系建设滞后、农户生产经营层次和效益水平相对较低的整体环境下,农户贷款担保成为农户贷款的“试金石”.其运行特点表现为:较低的信用层次带来较高的担保要求,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成为担保重点,担保质量主要体现在债权实现难易程度上。农户贷款担保的有效性除了担保主体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和经济担保能力、担保物的合法有效性等影响要素外,信誉担保机制的有效性、担保人风险控制的能力、担保的动机和意愿以及利益平衡机制、担保合约能充分有效实施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2.借鉴国外农户贷款担保的经验得出,结合农户实际提供有效的信贷担保至关重要。要根据农户需求设计贷款担保方式是重要准则,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是降低农户贷款担保要求有效路径,优化信用环境是农户贷款担保健康运行的保障,完善配套措施是农户贷款担保顺利实施的支撑条件,政府支持是农户贷款担保良性发展的坚强后盾;对我国的启示是:加快农户担保创新,实现农户贷款担保方式多元化。改进农户贷款供给水平和质量,缓解农户实物担保的困难。发展农业保险和融资保险,健全农户贷款风险的分担机制。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户贷款担保健康运行。加快完善配套条件和法律制度,保障农户贷款担保的有效实施。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动农户贷款担保良性发展。3.农户贷款担保现实困境的主要表现是缺乏有效担保物、有效担保人以及有效担保机制.重庆市近3年农户贷款总额中抵押贷款比例最高,其次是第三方保证、信誉担保。样本农户中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仅为28%,担保条件不足是多数农户不能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传统小而全农户贷款获得比率最低,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农户贷款满足度最高。大型银行对农户贷款供给整体呈现担保门槛较高的特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担保要求有所降低,但仍以保证、抵押担保为主。农户抵质押动产数量少、价值低、难变现,家庭金融资产相对缺乏,不动产抵押品主要为城镇住房,农林土地承包权抵押较少,第三方担保以亲属朋友担保为主,财产权利、生物资产、互助担保等创新担保方式缺乏,担保模式总体较为单一4.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的根源在于农户自身担保能力存在先天不足,内生优势资源未有效利用,金融机构、社会、政府宽容和支持力度不够,外生力量和多方促成机制存在缺陷.模型检验表明,农户贷款担保困境形成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在农户自身方面,农户家庭收入、有形资产积累、财产性权利利用、声誉担保机制作用发挥是其重要影响因素;在金融机构方面,农户信贷供给水平、信贷担保认知、信贷管理技术对农户贷款担保困境形成影响较为显著。在配套支持条件和外部环境方面,担保实施条件、第三方担保机制、农业保险对农业产业风险的保障作用、信用评级体系、法律规制是其重要影响因素。不同类型农户具备担保条件的概率存在显著差异,创业型农户具备贷款担保条件的平均概率最高,其次依次为从事现代农业农户和传统小而全农户。5.担保困境影响农户贷款可得性,并带来农户生产发展条件及收入福利水平的分化。担保困境制约农户贷款获得额度,其对农户正规贷款渠道的影响更大,也增加了长期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的可得难度,造成农户贷款利率提高,也带来担保实施成本、中介费用、隐性费用等交易成本;在影响农户贷款满足程度的变量中,农户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金融资产、是否加入合作社、农业保险、专业评估机构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动产现值仅在抵押贷款模型中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农户任职只在信誉担保中影响显著,银行数目变量则整体不显著;担保条件较好的农户在生产规模扩张、生产性资产增加、经营项目增加以及家庭收入增加、生活性资产增加、消费增加方面具有明显优势。6.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的破解应按照创新性、贴近性、系统性、协调性的原则要求,全方位建立或完善农户贷款担保的有效机制.一是农户自我担保能力提升机制。强化有形资产的担保作用,完善声誉担保机制,充分发挥财产性权利的担保潜能。二是第三方保证人扩展机制。推行农产品采购企业担保和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担保,建立健全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机制。三是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改进机制。积极推动农户信贷模式改革,强化信贷过程管理,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四是强化信用环境促进机制。建立农户信用征信体系,构建道德诚信激励约束机制和村社组织监督约束机制。五是健全保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加快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建立农业重大灾害救助机制。六是政府扶持机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优化扶持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模式,加快农户贷款担保配套体系建设。7.农户贷款担保实施模式选择应遵循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大力推行与第一还款来源关联的农户财产担保,包括:在产品、产品抵押担保模式,订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模式,农业项目经营权、收益权质押模式;扬长避短,克服农户家庭高价值实物担保资产相对缺乏的困难,强化以农户声誉约束为基础的保证担保模式,包括:农户个人信誉保证贷款模式、农户联保贷款模式、互助担保贷款模式;结合低附加值种植业、高附加值种植业、畜牧水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不同类型农户的生产经营和贷款需求特点,建立健全多元性和差异化的农户贷款担保模式;着眼长远,在不断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及其配套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户土地用益物权担保。三、主要创新点1.探索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分析农户贷款担保问题的理论视觉.本文基于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理论层面上分析农户经济行为和贷款需求特征、农户贷款供给条件以及担保功效的基础上,厘清农户贷款担保的方式和有效性决定因素,剖析农户贷款与担保的依存关系以及农户担保条件对贷款需求和供给的牵制作用。2.本文从农户角度并以一手的统计资料,对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的现状、成因和影响进行系统性和深入性的研究。探究农户贷款担保困境成因时,本文在农户财产性权利利用、金融机构的认知偏差和信贷技术、政府扶持方式等方面的分析较以前研究更为深化。此外,运用Logit模型,检验了农户自身、金融机构、外部配套条件和环境等因素对农户贷款担保的影响程度,并采用Order Logit模型检验了担保困境对农户贷款可得性的实际影响。3.论证并提出了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破解机制的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全面系统的构建了农户贷款担保困境破解的六个方面的具体机制.结合实际,确立了农户贷款担保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设计了四个方面的农户贷款有效担保模式。
赵毅博[4]2014年在《日本养老保障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国家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它是作为一项用以纠正市场经济体制不足、缓和社会矛盾而被实施的重要举措。日本是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步较晚的,但是在其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却发展的非常快,社会保障体系、福利政策措施已经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当前急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少子化以及经济长期低迷、财政状况日益恶化等社会经济因素正从多方面考验着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相应的改革探索已经使制度更加完善,取得了丰富的成功经验。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正在快速发展,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因此研究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走过的历程和探索的成功经验很有借鉴意义和政策参考价值。日本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过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充实的过程形成的。1990年修正了老年人福利法,将老年保健福利计划的义务化等福利服务的一元化、地方化等制度化。1995年制订了“高龄社会对策基本法”,明确了雇佣、所得保障、健康福利、住宅、生活环境对策等综合的实施方向。日本已经预见到21世纪将进入超高龄社会和长寿社会,因此,确立了老年人福利制度,制定了相关政策并逐步实施。老年人社会福利是以老年人社会福利法为基础的服务对策,包括访问护理服务、日工、短期工等形式以居家服务为主。2000年4月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老年人福利服务在制度上分为护理服务和福利服务工种,而护理服务也分为访问护理、白天护理、短期护理等13种服务。为了区分工作对象,尤其是需要服务者是否可以重复享受生活支援服务,护理保险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护理服务和福利服务的利用方式不同,这也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由国民年金法、老年保健法和介护保险法等法律体系保障实施,制度的体系结构主要包括国民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护理保险制度。其中,国民养老金制度是日本社会保障的根基,实行的是国民皆年金体制,由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共济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医疗保险制度是医疗保障的主要内容,所有国民均可加入,分为被用者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二部分;护理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老人医疗制度、老人福利制度中的问题而产生的,基本理念是为了实现“护理的社会化”,减轻家庭护理的负担。日本于1970年正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2013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已经达到24.99%,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日本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如劳动力供给短缺、老年抚养负担加重、养老保障制度面临巨大冲击等。伴随老年人口规模的迅速膨胀,日本国民年金制度难以为继,老年人医疗费用快速增长,老年护理费用负担也日益加重。当前,日本正在积极探索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加强一体化统筹程度,改善养老金的财政压力,提高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的质量。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延迟退休年龄,缩短国民养老金领取年限,减轻财政负担压力;二是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减轻国民养老负担压力;三是提高公共养老金统筹水平,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保持制度运行的稳健性和公平性;四是推进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体化改革,逐步消除制度内的不公平现象。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制度改革仍在不断的深入,以期不断提高制度运行的稳健性、公平性,既要发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又要提高对老年人生活的保障水平,应对急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和挑战。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虽然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已经呈现“未富先老”的局面,急需加快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解决好规模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社会保障问题。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具有重要启示。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应当突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科学判断老龄化发展态势,降低未来不可预测风险的制约和影响;二是国家应承担更大责任,增加养老金中政府财政负担的比例,以缓解家庭养老负担压力;三是实行养老基金的分账管理,确保社会统筹基金的转移支付和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完善老年医疗保险制度,增加面向老年人服务的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加强疾病预防管理事业;五是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制定适合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实际的《老年护理保险法》。
徐充[5]2005年在《中国经济转型期城镇贫困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问题。论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统一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经济转型期城镇贫困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在界定贫困问题的基本范畴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贫困理论及西方经济学贫困理论进行了述评,并提出我国城镇贫困的界定标准及具体内涵。其次,对我国经济转型期城镇贫困现状进行了全面透视,分析了现阶段城镇贫困群体的结构、分布、规模和特征,阐述了城镇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指出了城镇贫困的负面影响,并深刻分析了中国转型期城镇贫困产生并扩大的经济、社会及个人家庭因素。再次,指出我国城镇反贫困的治理难点,并通过对一些国家的反贫困经验借鉴,具体论述了应如何构建我国城镇反贫困战略与对策体系,提出我国城镇反贫困要实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黎已铭[6]2006年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保险理论和发展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由于我国在推行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很多地区农业保险曾一度停止,作为农村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保险重要作用得不到发挥,人们对农业保险在“三农”问题上的作用认识不清,为此,很有必要对我国农业保险理论及实证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现将自己撰写的《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一、论文的基本结论 1、现代农业保险理论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及应用和推广的指导 长期以来农业保险理论我国将农业保险界定为农作物或农畜动物等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而由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界定实际上是一种狭义的农业保险的概念,在改革开放以前比较适合中国国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制度的改革,农业的概念得到了更大范围的扩展,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农业的风险不单指农作物的风险,粮食种植仅仅是农村经济和农民需求的一部分。与农村经济相关的养殖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农民的人身意外、以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迫切需要建立风险转移制度,规避其自身风险,以更好地保证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对农业保险为广义上的农业保险或现代农业保险,这种定义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概念,将农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农作物以外的并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人、财、物,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国财政体制下的农业保险的经营问题和投资问题,实现“以险养险”,更好的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2、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以及农业风险的可保性是农业保险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础 农业风险是农业保险的基础,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导致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但是,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并不代表农业风险没有可保性,农业风险具有以下特点:(1)多数农业风险的风险单位较大、风险难以分散。(2)农业风险具有明显的区域性。(3)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和关联性。(4)风险事故与风险损失的非一致性,出险后可能会因这种原因导致损失的同时带来其他的益处或收益。(5)农业风险评估与风险损失测定非常复杂和繁琐。(6)农业风险发
张尧[7]2016年在《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小农生产方式发挥着主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它是目前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当前,改造小农生产方式,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不拘一格地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改革方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农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深入分析农业生产方式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建设、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论文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综合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农业生产方式——社会风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本文的研究思路,通过对建国后不同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带来的社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不同社会风险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并运用社会保障“三体系”解释框架剖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化解不同社会风险时的内容、结构与层次体系的特征,继而引出当前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变迁带来新风险及其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问题。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研究厘清和解读农业生产方式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互动与变迁过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同农业生产方式下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变迁、现实特征等进行研究,得出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面临不同的社会风险,而农村社会保障内容体系、结构体系和层次体系也呈现出不同内容:农村社会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出社会救助向社会保险、生存型向保险型的转变过程;结构体系的演变呈现出由农村特殊群体向农村全体居民覆盖的历程;层次体系的演变呈现出在责权关系上国家由无意识到被动提供社会保障到主动参与的转变历程,初步形成了国家、社会、个人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责任框架。英国、法国和日本三个国家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时间较早,其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经验对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研究选取农业发达的英国、法国和日本,研究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研究认为: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具备了相应的经济社会前提条件,是面对生产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而出台的政策,其发展经历一个由社会救济到社会保险的过程,具有鲜明的由生存权向发展权演化的过程;其层次体系存在一个显著的从国家责任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责任的变化过程,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此外,因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道路选择也存在显著差别,同时强化法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迈进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新阶段,传统农业社会的风险被工业社会的风险所取代,但是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能化解工业社会的风险,仍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去应对新生产方式的风险,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时就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成为必然。综合以上研究的成果,本研究认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决定了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制度需求必然是多层次的,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三体系”分析框架出发,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变迁,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就是要构建一个完善的三支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中,农村兜底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基础,重点是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农村基本型社会保险制度是主体,重点在于农村两个基本保险待遇和责权关系的调整以及新制度的构建;农村服务型社会福利制度是重要补充,重点在于提高待遇和扩大覆盖面。
刘轶[8]2017年在《保险欺诈及其监管问题的中美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保险业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该改革为主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2017年保险业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全国保费同比增长18.16%,配套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但不能不看到,行业风险不断暴露,不诚信保险行为大行其道,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严重,保险监管效果有限。保险欺诈影响了投保者的保险购买欲望和投资信心,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和偿付能力,违反了保险法基本原则,其结果必然扰乱保险市场的秩序,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保险欺诈呈现出违法手段多样化,诈骗方法智能化,涉案资金巨额化,犯罪链条全球化的特点。因此,保险欺诈受到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相关研究也在不断增加和深入。大量研究资料表明,美国在保险欺诈的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保险反欺诈立法相对完善。通过科学合理地分析我国保险欺诈的成因,发现我国在防范保险欺诈方面的不足,借鉴美国保险欺诈监管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保险欺诈监管制度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本文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明了保险欺诈的含义、类别及危害,并从道德风险、逆选择、不确定性决策等经济学相关理论和最大诚信、损失补偿、保险利益等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进行了理论探讨。对保险欺诈的成因进行了分类研究,具体包括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保险欺诈成因三角模型进行评判、修正,并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博弈论方法、问卷调查法等,从保险欺诈监管相关的法律成本、法律执行概率和保险欺诈行为的合理性三个角度进行演绎推理,主要探讨保险欺诈的制度诱因。在实证分析方面,以保险纠纷与保险诉讼为切入点研究目前保险行业存在的欺诈风险,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典型案例进行法学理论和案例分析,提取可能影响保险欺诈行为的因子,在描述性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回归分析,计算得出主要因子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影响程度。立足我国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对比美国保险欺诈相关案例和监管策略,具体比较研究了中美保险如实告知制度、不可抗辩制度和欺诈诉讼激励机制,评判保险反欺诈制度的设计模式,保险反欺诈制度的价值内涵,得出我国对保险欺诈的保险监管存在“规制保险欺诈的法律成本不足”、“法律执行率低下”、“欺诈合理性问题依然存在”等问题。借鉴美国对保险欺诈监管的成功经验,吸收监管制度的优点,提出我国保险欺诈监管的对策建议:对保险欺诈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保险反欺诈激励制度;科学管控承保风险;细化并加大保险欺诈的法律成本;建立健全保险欺诈的监管体系。
江丽娜[9]2009年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WTO框架允许的出口鼓励措施,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贸易和金融体系普遍支持的对象。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在出口贸易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种,既具有与普通财产保险合同类似的共性问题,如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履行和终止问题、诚实信用、保险利益、损失赔偿等问题,又有着自身特有的规律和特点。本文按照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内在逻辑联系,分八章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有关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第一章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概述。第一节通过对保险学说的比较研究引入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及信用风险的成因及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节着重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阶段概括为三个阶段,即高速发展阶段、调整阶段以及稳定发展阶段。介绍了约束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规范OECD“君子协定”及伯尔尼协会的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二章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属性。着重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第一节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和标的等方面对其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指出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商事法律关系。出口信用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承担出口信用风险、赔偿信用利益损失和提供其他信用管理服务的双务、有偿合同。明确界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标的应为出口信用利益,也即出口收汇所对应之应收账款利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标的为买方或开证行的给付行为。第二节从经济属性的历史沿革、“信用”内涵、“信用”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辩证关系等方面对其经济属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出口信用保险的经济属性为:出口信用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是分摊出口信用风险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第三节分析归纳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论基础:“市场失灵理论”、“政策工具理论”以及“出口补贴合理化理论”。提出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第四节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主要为:政府直接办理模式、政府成立全资子公司办理模式、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并分析了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共性和新发展。共性为:以政府支持为保障,政府对出口信用机构的支持体现为“实付制”、“承诺制”及“再保制”;以长期收支平衡为目标,财政风险有限可控;依据专门法规开展经营。近年来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经营模式的新发展趋势概括如下:经济全球化使出口信用机构失去了垄断地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体普遍私有化;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趋于多元化;新兴市场快速成长对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经营面对双重压力;金融产品创新和私营机构的出现对国际出口信用机构的生存空间形成挤压等。第三章研究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要素问题。第一节讨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他关系人。第二节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客体,即出口信用保险利益,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与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的费用等。指出出口信用保险利益特征为风险利益、共享利益、可分散的利益。第三节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内容,重点探讨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即支付保险费义务、告知义务、危险增加之通知义务、谨慎防范风险的义务、风险事故发生后之减损义务以及保险人的义务,即出口信用风险承担义务、说明义务、通知义务。本节还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条款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探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履行与终止。重点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不同于商业保险合同的独特的订立程序等。第一节利用保险学的原理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进行分析,并厘清学界的争议问题,指出,保险合同订立不以签发保险单和支付保险费为要件。第二节讨论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开始的相关问题。与一般保险合同相比,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是确定被保险人特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并讨论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以及出口信用保险责任开始的相关问题。第三节讨论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因信用风险发生变化、买方信用限额的闲置、所有权保留制度、被保险人过早行使还款期限延展权引起的合同变更的情形。第四节探讨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独特的履行与终止问题,具体程序包括:被保险人通报可能损失及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定损核赔及支付赔款、欠款追讨、追回款分配和追讨费用分摊。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相应损失后,合同即行终止第五章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诚实信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理论依据及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指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重点对告知、保证与说明义务进行分析。分析了告知义务、保证与说明义务的内容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第三节对弃权和禁止反言进行分析。探讨了弃权和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第一节对保险利益的三大学说: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分析了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适法性、经济性和确定性。第三节对保险利益对人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分别论述。指出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也是存在于损失发生的时点。第四节对保险利益实现的功能进行探讨,指出保险利益具有区分保险与赌博行为,限制赔偿程度、防止不当得利及防范道德风险的功能。第七章重点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二、三节分别对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求偿原则进行了探讨。其中,重点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功能、近因原则的应用规则、代位求偿原则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及方式以及分析了代位求偿权与债权让与的联系与区别。第八章研究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问题。风险共担原则、责任限额原则和赔款等待期原则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适用原则。第一节探讨了风险共担原则的相关问题。指出风险共担原则是基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而适用的原则。第二节探讨了责任限额原则的相关问题,第三节探讨赔款等待期原则的相关问题等。
王俊凤[10]2009年在《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正处于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自然灾害频发且损失严重,农业环境相当脆弱,农业产业总体上弱质性非常明显。正是这样严峻的现实,带来了加快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迫切需求。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保证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经济、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基于农业保险对国家政策性扶持及其法律保障的需求,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进展工作也备受关注和期待。2007年1月,《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起草。2007年5月24日至25日,中国保监会在北京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立法研讨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等立法成员单位均参加了会议。伴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的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也日益成为理论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的焦点。但是,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诸多理论探讨中,人们对于“法”的应用学说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对“立”本身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理想规范转化为现实法律的过程的分析。事实上,立法并不是立法者仅基于理性而进行的制度设计过程,更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规范的供给过程,而是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诸种要素互动的复杂过程。与其说立法是一种专门的技术工作,毋宁说它是一种重大的社会抉择,是关于社会基本价值选择、社会中相互冲突的诸利益协调的重要活动。因此,现阶段,深入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于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的研究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无论是从研究结构的全面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还是从研究结论的指导性来看,本课题都是一次创新性的研究。本文科学界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内涵、特征及本质,力求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目标、原则与模式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的内容构想等方面进行创新。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有利于引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的重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研究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和建议;在实践上有利于推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本文以农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法学为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立法学思想为指导,全面研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采用历史分析与现实结合的方法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历史回顾、现状及立法缺失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采用演绎和归纳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得出我国现在己经具备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现实基础、应该正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的结论;采用比较研究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及菲律宾等典型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内容及其变化进行了有针对性地比较与分析,总结出各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共同特点,以其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提供借鉴和启示;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等基本理论分析了法律供给与法律需求的辩证关系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法理价值与实践意义,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应然”问题,同时,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制度设计,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实然”问题,从而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紧密结合。总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表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总是或者说必然地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立法研究必须重视法律与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本文认识和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态度。全文共分10章:第一章为引言。主要阐述了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及相关研究进展、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首先,在概念部分,阐述了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内涵与特点,为后续的研究界定研究对象和范围。然后,探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理论,为全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与成因分析。通过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历史回顾及现状的总结,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缺失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为后续对策建议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章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深入地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并从农业保险立法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农业保险立法时机成熟、农业保险立法的条件具备以及农业保险立法有可供借鉴的国外同类立法等方面全面地论证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可行性,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客观依据。第五章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本章主要研究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等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内容及其变化,通过比较与分析,总结出各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共同特点,以其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提供借鉴与启示。第六章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目标、原则与模式。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章论证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目标、原则与模式等问题,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观点,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了宏观层面的指导。第七章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关系。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部分。本章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方面来具体分析和阐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关系。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就是要确立政府、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与农户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确立在农业立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是制定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规范的基础和前提。在理清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地构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第八章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构想。本章基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法律保障的需求,从立法目的、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及农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的构想。这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和难点部分。第九章加快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的对策建议。本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加快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的对策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十章为结论,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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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D]. 黎已铭. 西南大学. 2006
[7]. 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完善研究[D]. 张尧.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8]. 保险欺诈及其监管问题的中美比较研究[D]. 刘轶. 河北大学. 2017
[9].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问题研究[D]. 江丽娜. 武汉大学. 2009
[10].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D]. 王俊凤. 东北农业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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