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比较研究_香港基本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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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年之后的1992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与国际意义的创造性杰作”,不仅把“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付诸实施,使其具体化和法律化,而且将东西方不同法制经验及积极因素熔于一炉,既兼顾了历史传统的习俗,又特别关照了港澳地区的社会现实,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好评。这是中国现代史上极为引人瞩目的重要事件,也是世界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创举。

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都充分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法理依据、制定过程、结构和体例等,也都基本相同或一致。但是,细心分析研究便不难发现,二者不仅有许多共同点,也有不少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共同或不同的法律规范,都是实事求是科学精神的体现。我们学习研究这两部基本法,既要看到二者的共同之处,又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只看到二者的一致性,就会忽略它们各自的特点,难于认识和掌握它们真实内涵;如果只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掌握它们的精神实质。

一、澳门基本法的特点

澳门基本法的制定,从1988年10月25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开始,至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历时4年5个月。其间三下三上,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纳群言、集思广益、逐条逐句反复讨论修改,终于完成了这项符合“一国两制”构想及《中葡联合声明》精神、符合澳门实际情况及各阶层居民利益的法律工程,为往后澳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描绘了美丽的蓝图,并为其提供了根本的保证。《澳门日报》1993年4月1日社论说得好:“基本法字字珠玑、得来不易”,“它将指引澳门居民走向更加辉煌灿烂的二十一世纪”。它具有多方面的特点:

第一,澳门基本法全面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解决澳门问题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澳门基本法实际上是“一国两制”方针及中国政府对澳门基本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它充分地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例如:

1.基本法第一章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及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有关国防和外交等国家事务无管辖权。这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以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保障国家对澳门政策的实施。基本法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有关的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5.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6.八部涉及国家主权的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分布或立法实施。

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在澳门基本法的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等章、节的条文里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得到充分的体现。

所谓“两制”,是指在我国对澳门地区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维持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也基本不变。“澳人治澳”,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这方面,澳门基本法也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例如:

1.基本法第一章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2.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负责维持本地区内的社会治安。

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组成。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检察院检察长和终审法院院长等,均由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中央政府不派干部参与澳门地区行政事务的管理。

4.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订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工商、文化、教育、新闻、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负责管理有关的事务。

5.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所有这些规定,充分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仅超过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也超过联邦制国家所赋予联邦成员的自治权。当然,这种绝无仅有的高度自治,是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自治,而不是“变相独立”或者“脱离中央的政治实体”。

第二,澳门基本法充分地反映了澳门地区多数人的意愿。

澳门基本法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首先,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看,有内地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24人,这些人对澳门的历史和现状都相当熟悉。还有澳门各界人士19人(其中有土生葡人2人),这些人同澳门各界居民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次,基本法的起草,自始至终遵循民主协商、开放、创新、兼收兼蓄、反复比较、广纳群言的精神,除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有关省、市、自治区举行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外,还多次组织内地草委前往澳门,同各界人士近千人举行大小座谈会数十次,听取、收集意见和建议。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不久,还委托澳门地区的草委在澳门地区筹组基础法咨询委员会,协助草委会广泛征询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基本法起草、咨询、讨论、修改期间,咨委会组织各种类型的座谈会、讲座、报告会、论坛、公听会等一百多次,开展各种大小型的宣传活动近百次,收到咨询意见书七百多份,整理的具体意见三千多条。完全可以说,基本法形成的过程,是不断听取和采纳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意见的过程。尤其可贵的是,草委们以主人翁的态度,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积极投入,畅所欲言,认真讨论研究各种意见和建议,从各个角度分析各种问题和观点,气氛热烈而融洽。因此,从整体上说,澳门基本法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愿望,符合澳门地区大多数的利益。

第三,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得到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澳门基本法第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章则具体详细地列明澳门居民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社会事务、法律、通讯、迁徙、旅行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基本法还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澳门原有的保障居民权利和自由的相应规定,只要不抵触基本法,都可以保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实施。此外,基本法还特别关注葡萄牙后裔居民和公务员的利益,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居民不仅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得到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保障,这是澳门开埠四百多年来所从来没有的。

第四,基本法符合澳门社会的实际、具有澳门特色。

澳门和香港,在历史背景和现存政治经济制度方面,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中国政府对澳门和香港所采取的基本方针政策也大致相同。香港基本法制定在前,澳门基本法起草的过程中,参考、吸纳了香港基本法的许多经验和有关规定,这是理所当然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澳门基本法并没有生搬硬套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和条文,而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中葡联合声明的精神,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反映澳门社会的特点,尽力照顾澳门各阶层人士的利益。例如:

1.澳门基本法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这一表述既反映了历史的真实,又体现了向前看、不纠缠历史旧账的精神,十分得体,完全符合澳门历史的特点。

2.澳门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但没有明确规定要在澳门驻军,这显然是考虑到澳门的现状和特点。

3.在经济制度方面,允许保留私有土地,允许专营税制合法存在,允许旅游娱乐博彩业的继续经营,允许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代表组成的咨询性协调组织,设立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所有这些,都是澳门经济领域的特色,在基本法里都有明确的规定。

4.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没有“无外国居留权”条件的限制,而特别行政区长官也只规定“任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立法会的议员不受国籍限制,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所有这些规定,都考虑和反映了澳门的现实情况,基本保持了澳门现有政制的模式,具有明显的澳门特点。

第五,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政治模式。

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能搬用西方某些国家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制、总统制或责任内阁制,也不宜采用我国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更不能原封不动地保留现行的总督负责制,而是从实际出发,采取司法独立的原则。至于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则坚持以行政为主导,行政长官既要有实权,又要受到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也就是说,行政和立法既要互相制衡,又要互相配合,使二者能够顺利运转,不至于因意见分歧、僵持不下而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不是由直接选举产生。基本法附件二又规定,立法会议员由委任、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3种方式产生。上述两种办法,先实行10年,到2009年再研究协商是否需要修改。这种以行政为主导、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的政制模式,也充分地体现澳门基本法的特色。

第六,世界法制史上罕见的创举

澳门基本法是社会主义中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在内容上,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还明确规定,允许基本保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性质的原有法律、法令,这是澳门基本法的突出特征之一。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罕见的创举。有人怀疑,这是不是互相矛盾?会不会影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这种怀疑是不必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并不是“平行”和“并重”的两种社会制度,也不是互相对立和互相排斥的政治实体,在我国内地,12亿人口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整个国家的主体。我们搞“一国两制”,允许澳门、香港、台湾等一些特殊地区保留和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种补充,影响不了社会主义主体,改变不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允许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不仅有利于保持这些地区的稳定、发展繁荣,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还可以利用香港、澳门的特殊地位和条件,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只能有利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二、两部基本法的主要共同点

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咨询期间,澳门地区有的人士认为,“澳门基本法有照抄香港(基本法)之嫌”①。这种意见,显然是片面的,不符合事实的。但是,从总体上看,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确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两部基本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思想,贯穿始终;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不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都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两部基本法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部基本法都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都以行政为主导,司法独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政制;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都由当地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两部基本法都规定,实行私有制,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保留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地位,自行发行货币,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外国人员和资金进出自由………。两部基本法在结构和体例上,更加高度一致,例如,两部基本法都由《序言》、《总则》、《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等九章构成,都有三个附件。第一章《总则》都是11条,第二章《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都是12条,第六章《文化与社会事务》都是14条,第七章《对外事务》都是8条。前述各章以及《序言》、《附则》、三个附件等,内容和结构形式基本相同或相似,若不认真对比研究,极易混同。

澳门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之所以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大概有下列几方面原因:

第一,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后来被葡萄牙和英国先后侵占;两地的居民绝大部分都是炎黄子孙(香港地区占98%,澳门地区占96.5%),恢复对香港和澳门地区行使主权,是包括港澳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另方面,港澳两地都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都是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都实行低税制和自由贸易政策,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紧密的交往和联系……,这些相同或相似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了两部基本法的许多内容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第二,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两部基本法相同之处甚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它的具体条文,不能全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从整体上说,它仍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澳门基本法序言第3款就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香港基本法序言也有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宪法是两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立法依据相同,因此,两部基本法的许多内容,大致相同,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制定两部基本法的指导方针都是“一国两制”。两部基本法,实际上是“一国两制”这一伟大构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两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例如主权原则、高度自治原则、维持现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则、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原则,维护繁荣与稳定原则……,都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重要内容。这也决定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必然会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

第四,中葡、中英两个《联合声明》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例如,中葡联合声明正文第二点即我国政府对澳门执行基本政策共12条,中英联合声明正文第三点,即我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也是12条,除个别条文外,其余内容和精神实质也大体相同。因此,体现中葡、中英联合声明精神的两部基本法也就大体相同。

三、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差异探微

澳门和香港两地、有许多共同之处,这是有目共睹的。而港澳两地在政治、经济、文化、司法体制、发展程度、国际地位及其对外影响等方面,又有不少特点和差异,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两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基本法,从港澳两地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设计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基本措施,因而在内容,表达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体现各自的特色,这是非常自然而完全必要的。据有关专家统计,两部基本法明显不同的地方有七十多处,约占澳门基本法条文总数的51%,占香港基本法条文总数的46%左右。

(一)两部基本法在结构方面的差异。

1.澳门基本法第四章由七节58条组成,与香港基本法第四章相比较,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增设了“宣誓效忠”一节。其原因在签署中葡联合声明时,葡萄牙方面提出的备记忘录实际上承认双重国籍,而我们中国向来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在备忘录中也有清楚说明。中葡两国的备忘录意见不一致,为了解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的国籍问题,特别增写了第102条,放在第四章第7节,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101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样写更加符合澳门的实际。

2.澳门基本法第五章《经济》只分若干条,没有分为若干节,而香港基本法第五章《经济》的结构则有所不同,在章与条之间设有四个节,分别为“财政、金融、贸易和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之所以有这种差别,一方面是由于澳门国际机场正在筹建之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民用航空”的管理体制和实践经验,难作详细的规定。香港则不同,民用航空事业很发达,货运量列世界第一位,各项管理制度均相当完善,是国际著名的航空中心之一。另一方面,基本法的起草原则之一是“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澳门基本法吸取了香港基本法的经验,尽量简约,留有馀地,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基本法的经常修改。

(二)两部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

1.澳门基本法第一章《总纲》第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这与香港基本法第一章《总纲》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这种差别,反映了港澳两地土地所有制的状况和特点。因为,澳门地区现有一小部分土地是私人占有的,而香港地区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

2.澳门基本法第一章第8条规定,“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而香港基本法的相应条款则采用“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的提法,具有明显的差别。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其原因是,香港和澳门两地原有的法律分属两个不同的现代西方法系,澳门同葡萄牙一样,属欧陆法系,所施行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成文法。而香港则同英国一样,属于普通法系,所适用的法律是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等,多是不成文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按基本法规定,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两地原属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名称也基本保留。

3.两部基本法都规定,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但是,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澳门基本法则没有关于驻军的规定。两者写法不同,是由于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在驻军问题上有不同的内容所致。另方面,澳门的实际情况与香港也不相同,地域狭小,邻近地区防卫力量足以满足需要。至于将来是否在澳门驻军,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条件下驻军,只能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澳门基本法第二章第15条规定,检察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香港基本法则没有同样的规定。其原因是,根据香港现行政治体制,类似检察长职位的律政司,属于行政系统,是政府的公务员。而澳门则不同,现有的法官、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在内,都是从里斯本派来的,均属葡萄牙编制。两部基本法反映了港澳两地司法制度的不同特点。

5.澳门基本法第42条规定,“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澳门基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的葡萄牙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这清楚表明,在澳门地区有“土生葡人”和葡萄牙习俗和文化传统的存在。香港地区没有此类问题,因此,香港基本法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6.澳门基本法第46条规定,“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没有把“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只在第49条规定“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也就是说,只把“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当选后任职的条件,而不是作为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这与香港基本法将“在外国无居留权”作为参选行政长官资格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这是根据港澳两地不同实际情况作出的明智选择和规定。

7.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晋选产生的目标”。澳门基本法的相应条款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在基本法附件一中说明,“二零零九年以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种灵活稳妥,留有余地、先稳定十年的处理办法,更符合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更好地体现澳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

8.澳门基本法第8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这是具有澳色的法律条文,它反映了澳门现有司法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香港地区向来没有设置行政法院,香港基本法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9.澳门基本法第63条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没有包涵“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一项内容,与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但是,澳门基本法第102条却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101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基本法的这种特殊处理方法,很好地解决了“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敏感问题。

10.澳门基本法第68条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少数议员(每届七人)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这是中葡联合声明所确定的内容之一,也是澳门现存立法会议员产生办法的特点之一。与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明显有别。澳门基本法第7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基本法第71条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显而易见,前者在年令、居住年限“在外国居留权”等方面的规定比后者放宽,这与中葡联合声明的宽松精神相一致。

11.在经济政策方面,两部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也不少,主要有下列几点:其一,以博彩业为中心旅游业,在澳门地区具有悠久的历史,是澳门地区四大经济支柱之一,在整个地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澳门基本法为此特别作出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决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与旅游娱乐业密切相关的“专营税制”,也是澳门地区经济活动的特色之一,澳门基本法将其作为特殊问题处理,指明“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这两项内容,香港基本法都没有。它是澳门地区历史、现状及经济生活特点的反映。其二,澳门地区现有一个由政府、雇主团体和雇员团体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社会协调组织。在澳门基本法起草、咨询过程中,对这一组织的存在曾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后经反复研究,取得了共识,基本法第115条作出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澳门地区的人士认为“此项规定颇能反映澳门特点,兼顾了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其三,关于土地契约,香港基本法第五章专设第二节共四个条款加以规定,详细而具体。澳门基本法只在第五章第120条作出概括性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限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约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简明扼要,概括性强,这不仅反映港澳两地土地契约问题历史背景不同,也说明香港地区有关土地契约的事务比澳门地区复杂得多。其四,香港基本法第10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112条又规定,“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澳门基本法没有类似的规定,这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为港澳两地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不同,澳门地区至今还没有形成发达的黄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

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还有一些,至于两部基本法在表达方式方法和用字遣词方面的不同,那就更多了,不能全部罗列。有的人士认为,“澳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照抄香港基本法,并未考虑澳门的特点”,②“基本法没有满足我们的愿望,基本法没有反映出澳门特殊情况”,③这些意见,显然是不正确的。只要将两部基本法加以对比研究,便不难发现,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实质性差异是很多的,它比较好地反映了澳门的历史和现状,体现了澳门的特色,照顾了澳门各阶层居民的利益,向世人描绘了澳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繁荣、各界人士安居乐业的未来蓝图。澳门居民说得好:“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澳门实际情况写的,例如允许澳门旅游娱乐业的发展、实行低税政策、允许私人办校、规定政府的资助政策等,都能体现澳门的特点”。④既参照了香港基本法的写法,又照顾了澳门的实际情况而有不同条文的设置和表述,符合街坊的意愿,总体上写得比较好”。⑤“体现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和澳门特色,符合澳门大多数人的意愿”。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从澳门实际出发,集中和吸收了前阶段澳门各阶层人士的意见,有澳门的‘味道’。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又保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高度自治权,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将为澳门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⑦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咨询意见报告书第4页,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1991年11月21日出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咨询意见报告书同上书第3页,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1991年11月21日出版

③《澳门基本法(草案)》咨询意见报告书等7页,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1922年8月5日出版

④⑤⑥⑦《澳门基本法(草案)》咨询意见报告书等1页,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1922年8月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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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比较研究_香港基本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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