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选择_犯罪学论文

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选择_犯罪学论文

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体论文,当前我国论文,犯罪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10)01-0123-12

一、我国犯罪学建立的契机与发展

我国犯罪学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经历了创立、建设和发展的第一个历史时期。应当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学的创立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是在为应对十年动乱结束后的第一个犯罪高峰,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中建设并迅速发展的。可以说,发展的成效显著。在学科建设上,我国犯罪学建立初期就在高校迅速发展了青少年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比较犯罪学和被害人学等学科,并在政法院系开设了犯罪学方面的课程,建立了学科制度并培养了中国自己的犯罪学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在科研方面,犯罪学界以其独特的视角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其他犯罪问题的现状、原因、特点、趋势及对策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成果促进了中国犯罪学建设的迅速发展。由此可见,我国犯罪学的创立与发展几乎是同步进行。这是因为犯罪治理的时代性社会需要使犯罪学迅速走上了历史舞台。这与当时中央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研究、力争发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规律并能为预防犯罪服务的要求密切相关。以此为契机,犯罪学研究在短短十多年间,跨越了从创立到发展的漫长阶段,并迅速以成熟的学科面貌出现。在学科成果方面甚至超过了有一定发展史的旧中国的犯罪学学科。“在旧中国出版的中国犯罪学家的犯罪学著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讲义的形式出现的”。[1]而新中国犯罪学从在高校立足始,犯罪学著作的出版就已达到了一定规模。据统计,自1980年至90年代末,全国出版、印发的犯罪学方面的专著、文集、调查报告等计200余种,论文2000余篇,译著50余部,总字数达9000余万。[2]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犯罪学的专业学术团体“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使我国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更为彰显。特别是在这30年间,经过犯罪学学界的艰苦努力,犯罪学研究日益繁荣,成果丰硕。尤其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自1992年成立以来,克服重重困难,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迄今为止已召开了十八届学术研讨会。每年召开的研讨会都涉及较为突出的犯罪现象。例如:第一届学术研讨会的主题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第三届的研究主题为“市场经济与犯罪控制”、“流动人口的犯罪治理”等;又如第六届对有组织犯罪问题的探讨等。犯罪学界以此为平台,吸引并聚集了众多的研究者,犯罪学在学术领域影响日益扩展,研究问题涵盖了众多学科。

进入21世纪,犯罪学研究更为活跃。研究主题包括城市化与犯罪、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及少年司法制度、刑事政策以及刑事被害的国家赔偿等研究。据统计,仅在2007年,我国发表的犯罪学论文约500篇,出版犯罪学专著(含教材)40余部,翻译国外犯罪学(主要内容为侦查和技防)专著10余部。[3]2同时,在犯罪学研究方面也出现了明显的变化——问题意识增强。学者们在更多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研究。关注身边的实际问题和具体问题,就问题展开争鸣而不是纯思辨争论;同时研究领域拓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有的已经突破了传统犯罪学的领域”。[3]3-4同时,实证研究开始被重视。

上述成果和变化表明,犯罪学在这30年间的进步与发展显著:首先犯罪学学科地位开始明朗,使犯罪学研究在发展的初期得以顺利进行;其次,研究方法成为学科日益重视的研究内容;特别是实证方法在学界学者的不懈努力下,逐步得到青睐;第三,犯罪学对象的研究价值得到重视,各类型的犯罪研究的形式和方法丰富;第四,犯罪学的应用价值被提到了重要地位。犯罪学正在逐步摆脱走出经院式研究理念,迈向更为实用的应用阶段。

经过30年的建设和发展,犯罪学从附属于刑法的三级学科发展到今天独立的学科,研究成果的丰富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些成就的取得既有社会时代的原因,也是由于犯罪学界自身的努力。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犯罪学在学科属性、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以及应用价值等学科基础性建设上还存在结构性缺位,这是犯罪学学科本体建设上的先天不足,并已成为犯罪学发展中的隐患。

二、当前我国犯罪学发展面临的本体结构性缺位及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随着现代化更为深入发展,犯罪学面临犯罪情势和手段更为复杂的当代社会。来自于社会治理需要的任务对犯罪学提出了更高的学科要求,犯罪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我国犯罪学的传统研究模式难以适应新的现实需要。传统的研究模式已逐渐松散而使犯罪学在新的发展时期面临学科边界模糊、体系理论欠缺、研究方法单一等问题的困扰。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犯罪学研究成果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尤其是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治理的紧迫需要,因此犯罪学成果也被社会实践所忽略而逐渐边缘化。在一些高等院校犯罪学学科地位也在不断弱化。学界有紧迫感的学者们为此进行了研究探讨。笔者认为,20世纪犯罪学研究群体的扩展,使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也得到扩展。扩展效应带来了犯罪学研究的多元化。多元化造就了犯罪学的“繁荣”。但“繁荣”之中的多元化为犯罪学带来的学术影响未能改变如此事实,即在特定历史时期中,多元化带来的不确定研究取向对犯罪学的发展可能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传统的研究带有松散性特点,缺乏对学科本体性的宏观把握。以致“各学派研究课题各不相让,同一问题的研究结论相互矛盾,长期以往,相互间的共同体语言越来越少,对犯罪学学科共同体缺乏认同感。”[4]90

对于犯罪学学科本体而言,首要的任务是对学科结构存在的缺位进行反思性研究。反思的目的是探寻我国犯罪学学科成熟与进步的路径。

(一)当前犯罪学本体理论体系尚未系统和完整

作为一门与现实社会结合紧密的综合性学科,犯罪学有学科背景分布广、学科交叉复杂的特点。此现象也造成在本体理论尚未完全建构的前提下,其分支学科异常繁荣的景象,客观上造成了理论格局的混乱。应当承认,这种繁荣一方面为社会贡献了不少法学理论,而另一方面则“难以回避各立山头的尴尬现状”。① 如此现状使犯罪学理论呈现的是:纷繁复杂的各种理论、学说并存,对犯罪见仁见智;概念和体系缺乏共识;作为个体性研究似乎无可挑剔,但是因此使人们对犯罪学整体缺乏正确的共识,失去了理论的说服力。[5]

本体理论体系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学科属性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困扰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边界始终处于两学科的纷争之中。从最初的“刑法辅助学科说”到当下的“刑事一体化”观点以及来自于犯罪学界内部摇摆不定的“法学说”、“社会学说”等。“犯罪学就像学科园中的一名流浪儿,它的学科属性和地位一直没有定说。”[6]而现实是,在改革开放30年来,犯罪学的长足进步并不表现在其学科的本体建设上,分支学科的繁荣掩盖了本体理论的缺失。甚至有学者质疑:“用犯罪学的头脑,社会学的眼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统计学等众多学说组合而成的躯体,能否迈出犯罪学的步伐,它的‘生命之魂’究竟是什么?”[7]这些诘问尖锐地反映了犯罪学面临的困境和尴尬。在我国犯罪学的传统研究中,犯罪学本体结构中将犯罪的研究代替了犯罪学体系的构建。如我国高校中通用的犯罪学教材将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分为“四模块”或“三模块”的知识体系的构建,即绪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预防论四个部分,或是直接分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该体系结构并没有解决对犯罪学本身的定义,因此对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犯罪学的定义却没有共识。即什么是犯罪学?如何认识犯罪学?犯罪学如何研究犯罪?这些问题直指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范畴的体系理论的缺位。反映在犯罪学知识体系中,“犯罪学的本体理论与研究范畴是犯罪学研究的不同侧面,缺一不可。但已往的研究中忽视了本体理论的研究,强调犯罪学范畴的研究,也使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单一,即只研究范畴,不研究本体理论,以致造成犯罪学缺乏专业槽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各学派难以有统一的话语体系。[8]22犯罪学究竟研究什么?传统的犯罪学体系围绕着“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和“怎么办”等命题展开,而对“如何知道发生了什么”则没有答案。两者的分水岭在于前者解决的是对犯罪问题的认识,即研究范畴问题,后者则是犯罪学学科体系系统的本体基石。但在犯罪学的研究史中,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和结果历来都是纷繁复杂,有多少人研究犯罪就有多少犯罪的结论。结论有时相互矛盾,影响了学科共性认识和学术影响力。“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像犯罪学这样特殊,至少至目前为止,它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形成明确而又被认可的学科意识。甚至在某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定义上都没有取得普遍的共识”[8]19因此,“有多少人研究犯罪学,就有多少个犯罪学流派或学说。”对此现象,美国犯罪学家米切尔·居茨尔也认为:从每个学术领域似乎都可以跑出来一种犯罪学理论。“遗憾的是这些理论所提出的原则精神常常是自相矛盾。在阻止和控制犯罪方面,犯罪学学说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8]19

虽然近年来一些中青年学者也在努力,并试图改变学科现状。② 但是在新的尝试中,我们仍不无忧虑地看到,少数学者的论著难以形成学科影响力。

(二)各自表述的研究对象影响了犯罪学学科的学术价值

犯罪学为什么在貌似繁荣的景象下会陷入困境?犯罪学研究什么才是科学、合理的?犯罪学似乎始终没有完全走出研究对象抉择的困惑。例如犯罪概念的研究始终纠缠在刑法的框架内,犯罪原因的分析无法诠释犯罪现象的规律性机制。这些问题使得学者们在传统的犯罪原因论为主导的研究对象前难以找到答案。如此困惑一直在引发社会各界对犯罪学功效和价值的质疑。为此,王牧教授指出:犯罪学在对犯罪研究的初始,便放弃了应当全力加以研究的更为重要的犯罪现象的历史和逻辑的发展和存在过程本身,把本来只是犯罪现象历史和逻辑起点的犯罪原因视为犯罪学的全部内容了,放弃了事物的过程,从研究的起点直接到达终点,违背了认识事物过程的基本规律。所以,“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现象论(犯罪现象本身)应当成为犯罪学对犯罪规律的全面研究。然而,这却是犯罪学中最为薄弱的部分。”[9]120该说力图寻找对犯罪现象研究缺乏而使犯罪学研究功效和价值弱化、研究成果虚化的原因。实际上,犯罪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尤其是应用研究成果并不理想。在当前应对犯罪的惩戒和治理中,犯罪学界尚拿不出较为成熟的具体犯罪类型模式或理论直接为社会服务。为此,来自于刑法学界的批评更能折射出犯罪学在该问题上的现状。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就认为:“一种犯罪现象在社会上出现,总是首先进入犯罪学家的视野,只有经过犯罪学的研究,这种犯罪现象才能在刑事立法中得以确认,成为法定化的犯罪。例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如果没有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进行犯罪学的描述与分析,揭示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与活动的内部机制,就不能制定科学的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政策,更不可能在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加以科学的规定。”[10]118事实确也如此。对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由于没有犯罪学成熟的理论和犯罪类型模式给予提供和指导,现有的对黑社会犯罪问题的刑法处遇,在定性上引起了诸多争议。以至于立法部门对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几经修改。虽然如此,刑事立法仍不能确定黑社会犯罪的模式,在罪名上尴尬地定位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而该犯罪类型在司法概念上的模糊更引发了来自于社会各界对涉黑犯罪打击不力的质疑。时至今日,司法界和理论界仍在为何为黑社会犯罪的问题争执不休。而现实中,涉黑犯罪的组织规模和犯罪态势的发展蔓延的现象则是不争的事实。除此以外,对当前社会许多重大、紧迫的犯罪问题的治理,犯罪学界仍然难以运用学科研究成果为实践服务。如: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生成机制和犯罪类型、有组织犯罪问题、黑恶势力以及家族性团伙的犯罪问题、职务犯罪、环境犯罪、跨国犯罪、无被害人犯罪以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单位犯罪等犯罪的控制与预防等犯罪现象的解决的决策上,犯罪学影响缺位。而犯罪学多年来“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在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清醒的认识。”[10]118并且“仅以犯罪原因为对象的犯罪学并没有研究犯罪现象本身,是在放弃犯罪现象本身的整体研究而只研究整体中的一点:起点。……犯罪现象论(犯罪现象本身)应当成为犯罪学对犯罪规律的全面研究,然而,这却是犯罪学中最为薄弱的部分。”[9]120在此,我们且不论犯罪现象核心论的新思维对犯罪学学科建设的影响在当前还难以评估,但我们必须看到,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质疑及新思维却真实地折射了犯罪学在研究对象问题上的抉择和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削弱了犯罪学学科的学术价值,是犯罪学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否则,犯罪学失去的不仅是研究对象的研究价值,同时也会损害犯罪学作为事实学科的属性。

(三)研究方法上抉择的困惑削弱了犯罪学学科影响力

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抉择成为近年来犯罪学领域的重要议题。对于犯罪学而言,“科学的研究方法,是犯罪学生存与发展的生命。”[11]24犯罪学的研究现状表明,目前我国犯罪学在研究方法上尚未能建构共识平台。犯罪学仍然处于各自表述的阶段而显现了抉择上的矛盾。此矛盾造成的乱象是在研究方法上各取所需,由此得出的研究结果杂乱无序、研究成果缺乏权威性。“一方面,愈演愈烈的犯罪现象使社会急切需要犯罪学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犯罪学研究步履艰难,理论体系和实用价值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犯罪学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如此情形削弱了犯罪学的学科影响力,也与社会实践中犯罪学理论和成果被边缘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问题也成为是犯罪学界重要的议题。③ 对此问题,有观点认为是实证方法的缺失导致我国犯罪学在研究成果上缺乏影响力以至造成困境。实际上,实证主义方法的抉择在犯罪学方法体系中,始终与反实证的研究方法处于博弈中。孔德认为,犯罪的因果联系是犯罪与其他现象之间可被人们经验到的那些稳定的秩序关系,犯罪是客观事实,只要有一定质和量的原因,就一定会有相应质和量的犯罪。“犯罪饱和理论”的产生更进一步验证了实证方法的科学功效。实证主义方法论坚持经验观察是认识犯罪的根本方法,认为犯罪研究重点应广泛运用定量分析等现代科学统计技术和方法。与强调实证方法论和方法的实证学派不同的反实证主义犯罪学方法论则认为,将犯罪控制视为犯罪的一种原因比视为它的结果更有意义。犯罪研究只能在有限的意义上引进自然科学的原理和定量分析方法。经验及形象互动论的方法、道德境遇分析方法、应成为犯罪学研究中较有前途的方法。[12]这些论述反映了犯罪学研究方法取向不定的现状,也是犯罪学在研究方法抉择困境上的历史性原因。因为在犯罪学百年的学科轨迹中,不确定的研究取向始终如影随形。18世纪犯罪学是以思辨为主要方法;19世纪犯罪学研究则在强烈抨击18世纪古典犯罪学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创立了以实证研究为主要的研究方法;进入20世纪,更多的逻辑模式和方法被犯罪学研究所使用,研究群体的研究方法则成发散性抉择。由此也造成了犯罪学学科自身的松散结构、并影响了犯罪学本体体系的完整从而形成其自身的结构性缺陷。由此造成的结构性缺陷是本学科体系的共性缺陷。这些缺陷削弱了犯罪学理论及成果的影响力。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戴宜生教授就认为:我们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唯上、唯书、逻辑不严、数据不全不实、量化分析方法有误导嫌疑等等。我们作为理论研究工作者,目前能做什么呢?我认为,我们应该而且能够做的就是在研究工作中首先倡导加强实证主义的精神与作风。[13]该观点在犯罪学界得到了基本的认同。这种认同意味着认可了犯罪学目前困境主要源于“根本原因在于方法的缺失,犯罪学要想获得新生就应重视和适用实证方法。实证研究是引领犯罪学走出困境的主要途径。持该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杜雄柏、赵运恒等。④ 而目前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占据了相当比例的经院型的规范式研究方法的单一态势,使犯罪学在研究方法上的抉择尤为艰难。

(四)方法论的争议反映了犯罪学根基理论的薄弱

1.关于方法论的共识问题

对于方法论的疑惑,原因之一是犯罪学自身缺乏对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认识。而方法论涉及的是认识论的问题。犯罪学研究说到底是对犯罪的认识。这一认识又是犯罪学研究理论的真理性关键要素之一。这些要素涉及对犯罪现象的认识、犯罪原因规律的把握、对犯罪预防的方略等内容。一切皆建立在认识论的基础之上。而目前的现状是,我国犯罪学的认识论并不清晰。“没有任何一个学科像犯罪学这样特殊,至少至目前为止,它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形成明确而又被认可的学科意识。甚至在某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定义上都没有取得普遍的共识。”[8]19所以:“遗憾的是这些理论所提出的原则精神常常是自相矛盾。在阻止和控制犯罪方面,犯罪学说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8]19而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一个普遍存在、又易被人忽视的现状就是自20世纪80年代始,犯罪学进入真正的学科研究以来,在许多的论著中,关于犯罪学方法论的研究少之又少,对犯罪学研究方法的重视也是近年才开始。

方法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方法论的问题不解决,犯罪学的根基理论的薄弱仍然存在。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多集中在犯罪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研究上,忽略了对方法论及方法论原则认识的研究,将方法论与基本方法混为一谈。以基本研究方法替代方法论和原则。事实上,“每一门学科都有着自己的认识论,犯罪学也不例外。对犯罪学认识论的探讨无疑有助于犯罪学本身的建设与发展。”⑤ 而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怎样研究比研究什么更重要。”[14]62对于犯罪学学科而言,没有确定的方法论,就凸显不出犯罪学学科独特的科学贡献,犯罪学的学科特色更难以体现。

考察犯罪学的研究史,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历史研究时期和诸多流派的产生,一方面给社会展示了犯罪学成果的丰富,而另一方面,也显现了犯罪学研究的分裂。特别是在面临社会深度转型时期的我国学科群中,犯罪学缺乏基础的本体性理论体系是难以回避的事实现象。有学者指出,造成这种对立和分裂的原因在于犯罪学在研究方法论上的分裂和混乱。“而且各自都有自己的经验研究的支持,所得出的研究更是琐碎和缺乏体系。因为,犯罪学家相互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缺乏犯罪学学科共同体的认同感。”[4]90而对于任何一门科学来说,“如果社会学家没有一定的原理用来指导其对潜在希望的问题的最初选择,他几乎不可能取得任何进展。”[15]

2.方法论原则取舍的争论及问题

在犯罪学方法论原则中,思辨与实证相结合原则和价值无涉原则是犯罪学学科发展进程中重要的运用法则。特别是在20世纪,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并相博弈的是思辨与实证的对立及价值涉入与价值中立原则抉择的冲突。

首先,思辨或实证的偏颇实际上长期影响着犯罪学研究。“百年的西方犯罪学史,实际上是思辨犯罪学与实证犯罪学的逆嬗、对峙、消长的历史”。[16]犯罪学的研究史也验证了这样的事实:即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理论,多表现为思辨的逻辑并为犯罪学奠定了学科基础。其理论的精辟使犯罪学在刑事法的历史变革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古典犯罪学派创造出的理论方法之强大,一统了犯罪学科的研究范式。其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深入,研究者们发起了对古典犯罪学派倡导的理论工具的质疑和挑战。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和方法在自然科学技术的推动下成为犯罪学新的抉择,并据此取得了辉煌成就。如19世纪的犯罪人类学派曾得益于实证方法论的运用,并使犯罪学创立为一门独立学科。而在我国近30年践行的犯罪学学科建设发展中,也经历了思辨主义原则为唯一思想范式的强势话语权利的过程。只是随着近些年来,实证原则和方法在一些坚持不懈的犯罪学者卓有成效的努力下,才得以旗帜鲜明地成为中国犯罪学领域追随的方法论标杆。

综观思辨和实证的博弈历史,清晰地显示了一个现实逻辑,即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个原则,都难以达到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而事实是:在科学的研究中经常会将思辨与实证割裂开来。在研究中人们发现,仅强调思辨则无法回避思辨并非来自于感性具体到概念的过程:“而概念的本身运动,其前提都有可能产生存在“假”与“不完全真”的可能性。因此,该方法适用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是“假”的或“不完全真”的缺陷。”[11]27-28与此相反的是,犯罪学研究如果片面地强调实证主义,研究仅停留在对犯罪现象与其他现象表面联系的描述,拒绝透过这种联系背后的本质揭示犯罪现象产生的真正因果关系;而只片面强调实证的研究,则易陷入数字主义的泥潭中。而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的综合性决定了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所以,犯罪学研究方法应是一个系统的方法体系而非单一的技术方法。对犯罪学研究而言,偏重两者中的任何一面都不可取。应充分发挥思辨的定性研究和实证的定量研究应有的功效,从而构筑犯罪学学科的客观实证与严谨的思辨方法的结合。

其次,关于价值无涉原则取舍的争议。研究价值观涉及的是学科整体性价值观的抉择。以一个学科而言,整体性的价值观影响着学科理论成果和学术力。犯罪学方法论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是争论已久的问题。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如何看待和践行价值观问题?价值无涉与价值涉入的观点始终在碰撞。因为,“社会科学家研究的是社会的模式而不是个人的模式。一切有规律的模式都反映了由许多个人组成的总体的行动和情势。因此,社会科学的理论是关于群体生活性质而不是关于个人的理论。”[17]

犯罪学研究中价值观取向确定的争议,从本质上反映的是在研究方法论上的思想范式问题。而价值中立原则之思想范式的意义不言而喻。如马克思·韦伯认为:“研究者在对客体进行观察时,研究者必须使自己客观化,成为相对于客体的另一个客体。只是为了防止主体以自己的主观意愿反应,决定资料和论据的取舍,防止主体以自己的价值评价直接转移到研究客体之上。”并认为:“经验表明,人类行动可以适应的许多基本目的或价值,经常不能被充分理解……它们愈是根本不同于我们的基本价值……我们就愈不容易对之进行移情式的理解。”[14]62而迪尔凯姆则用“社会事实”这一概念来诠释。认为:社会事实是指一切不是通过精神活动,而是通过观察和实验而建立起来的认识对象。“社会事实”是以其自然界的准则处理后依某一外部特征确定下来的社会现象。[18]在同属社会科学的犯罪学研究中,价值中立凸显的是如何看待现实中的犯罪现象的思维范式问题。得出“应该这样”与“实际怎样”的考察和结论。当我们考察犯罪学研究的传统思想范式时发现,价值无涉原则无疑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如魏平雄教授等指出:在犯罪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应该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丝毫不带任何情感地研究犯罪问题,客观地阐述与评述社会、自然、文化及生活心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正确对待犯罪现象的起伏涨落及其变化规律。并认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犯罪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11]34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严励教授认为:严格的价值中立不仅做不到,而且有害。它不但“会引起逃避对重要的然而是有争议的社会问题的研究,以至没有明确的道德义务而难以进行研究。”因此,对犯罪学方法论中的价值涉入还是无涉的取舍意义在于,“犯罪学不研究价值难以回答犯罪观、不确定犯罪观,难以形成科学的犯罪控制论。”[8]24

犯罪学自身对方法论抉择的争议表明,在犯罪学本体研究中,对于方法论原则涉及的是如何确立方法论核心内容的抉择。而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建树不够,功能不定等现象与犯罪学界对犯罪学研究方法论的漠视有一定的关联。没有确定的方法论,就没有犯罪学研究的独立性。

三、我国犯罪学发展与进步的认识与路径抉择

(一)犯罪学发展观的认识与建构

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带来的新的发展时期。发展问题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人类的发展观也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不断演变和进化。尤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运用与实践,它一方面表达了我国对以往发展观和社会实践的深刻反思,另一方面表达了国家的发展战略思维本身的进步。科学发展观成为今后我国社会各方面发展的指导思想。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模式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犯罪学学科而言,社会变迁与学科发展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应该把握住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其作为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指引性纲领。

学科发展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从犯罪学的发展过程来看,“一种新的社会学理论的产生往往是社会变迁和社会不安定的结果。”[19]19世纪欧洲现代犯罪学的兴起,直至20世纪美国犯罪学的繁荣,无不以当时社会变迁中的犯罪现象的凸显为背景。而我国犯罪学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为应对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而建构犯罪学理论,实现犯罪学理论服务于社会的价值目标。

(二)犯罪学发展路径的抉择

1.我国犯罪学应加快对完善学科本体性建设

“中国犯罪学的存废兴衰取决于学科的本体化。”[20]5“一个成熟的学科需要的是完善的并具有逻辑关系的知识体系。”[21]16纵观我国犯罪学在本体理论上至今仍缺少有说服力的一般理论,“当然也就不能形成有内在逻辑力量的理论体系。”[22]理论体系解决的是犯罪学的本体问题。传统的“犯罪对策学”“移植犯罪学”“理论犯罪学”的理论范式未能催生犯罪学学科的完善和发展。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带有一定结构性缺位的传统范式已不能满足应对转型时期的犯罪现象的现实需要。如再沿袭传统范式,犯罪学在历史使命面前会更为被动和边缘化。因此,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应是学科建设的重中之重。如何建设?学界各抒己见。有观点认为本体理论体系应包括犯罪学本体论,犯罪学方法论、犯罪学价值论、犯罪学功能论和发展论。[8]24也有学者指出犯罪学理论本体化说明以下三层意思:一是学科定位的独立性,二是理论体系的独立性。三是方法论的独立性。[20]5所以,本体论意义上的犯罪学应当是一个“自治的、独立的学科和知识体系。”(沃尔夫岗语)笔者认为除了这些基本的本体范畴之外,本体犯罪学和应用犯罪学的建构应是学科本体建设的应有内容。

2.尽快确立我国犯罪学研究方法体系

首先,犯罪学研究方法体系的确定对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影响表明,研究方法的创新对犯罪学的发展进程有重大影响。有学者指出:犯罪学能否得到发展,关键要看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能否有所创新。[23]纵览犯罪学的发展史,犯罪学历史上每一次的进步发展都伴随着研究方法和理念的创新。事实证明,进入21世纪后的犯罪学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是必要的抉择。可以说,没有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方法的加入,犯罪学成果的应用价值将难以实现。在我国,实证研究有一定的难度,如官方犯罪统计数字的不公开性以及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等制约了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但是,对犯罪的实证研究仍然是研究者最能接近的客观犯罪事实,是犯罪学应用的基础性保证。

其次,研究对象确定的重要性关乎一个学科存在的科学性、合理性评价。在新的历史时期,犯罪学是否仍然坚持传统的犯罪对象即犯罪原因的研究?在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新思维目前,如何确定能代表犯罪学学科发展生命力的问题载体?笔者认为,正如犯罪原因为非单一性的原因论而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的多元化并不排斥传统的研究对象,而是应当去除研究对象为犯罪原因一元化的传统研究模式的影响,两者并不矛盾。

3.重视建构犯罪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实现平台

如何实现犯罪学价值、使犯罪学研究生命力常在?这是一个时代性命题也是时代赋予的契机。因此,必须重视建构犯罪学研究成果的价值实现平台。首先,应充分认识犯罪学研究成果价值转化的社会意义。其次,通过多渠道建构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的平台。在成果转换中,应高度重视与司法实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充分认识到司法场域是犯罪学成果价值实现的最具成效的平台。特别是犯罪学研究成果对刑事政策影响并最终转化为刑事政策的学科价值意义。同时犯罪学要追求社会价值的实现。犯罪学理论和成果要努力实现成为社会民众对犯罪现象和应对犯罪功效的评价依据和标准的价值目标,并努力建构与社会公共政策决策方面的沟通与共谋平台。

(三)重视并开展对犯罪学共同话语权建构的探索

对学科本体建设和发展而言,研究者专业化是认识论的共性基础,从而形成学科研究的共同体。学科研究共同体的共识与学科话语权的建构有密切关系。著名的知识社会学家库恩认为,一个科学共同体有同一个科学专业领域中的工作者组成。在一种绝大多数无法比拟的程度上,他们都经受过近似的教育和专业训练;“每个科学共同体一般有一个它自己的主题。”[21]159库恩提出了研究者共同体问题。研究共同体与犯罪学学科发展的关系并没有引起我国犯罪学界的重视,犯罪学认识论在犯罪学研究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认识论并未成为研究之重点。该现象的存在与目前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群的专业背景有密切关系。犯罪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者是法学及其他学科研究者。专业背景的分散使得研究者一旦进入或涉及犯罪学研究,研究任务要求具备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的松散,使从各领域聚集于此的研究者的研究结论出现分化。“有多少人研究犯罪,就有多少犯罪学流派”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在已展开的犯罪学本体研究中,对研究者状况的研究尚未得到重视。在犯罪学本体研究中几乎是空白。但这一研究课题对犯罪学本体结构的完善有着不可忽略的意义。在学科意义上,对犯罪学研究者专业背景的研究实质是对建立犯罪学学科共同话语权的建构性探讨,这关系到犯罪学本体结构的建设。应认识到犯罪学学者专业素养的构成要素应有一个基本的共识。犯罪学界不应忽视该项研究。为此,有国外同行指出:在中国大陆,大多数声称犯罪学家的人,都没有接受过行为科学传统的训练,或者没有在西方国家接受过训练。大多数人获得的是法律学位,他们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中从事教学或实务工作;那些少数从事与犯罪学家类似研究工作的人并不认为自己是犯罪学家,他们认同传统的学科,更愿意被称为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和政治学家。[24]此评论虽不能视为对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共同体的定论,却包含了对犯罪学研究者的基本素养要求。在此意义上,犯罪学研究者的专业化理念和追求是构造犯罪学研究共同体的努力目标,也是犯罪学共同话语权建立的基础。而实际情形是犯罪学界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而生产的研究成果缺乏说服力,学说分散,从而影响了学科的学术影响力。这些现象促使我们面对犯罪学学科的学术影响力不足的现实。因此,应重视和尽早开展对研究者结构和共同的话语权的研究。此外,研究者知识结构的调整,观念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转变仍势在必行。只有这样,犯罪学才能涌现出一批批杰出的专业人才并生产出优秀的研究成果,犯罪学的本体结构才会更为完善。

收稿日期:2008-12-15

注释:

①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产生了许多理论和学说,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理论。这些理论,都把自己的学说视为犯罪学的完整理论体系。在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上,更是理论学说林立,不计其数。

② 近年来,陆续出版的一些犯罪学教材和著作,如白建军的《关系犯罪学》、周康健的《发展犯罪学》以及严励教授的《本体犯罪学》等。

③ 涉及的一些专门讨论有2000年的北京“犯罪学前沿问题讨论”,和2008年北京中国犯罪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召开的“犯罪学基础理论高端研讨会”以及2001年在新疆召开的“中国犯罪学学术研讨暨年会”。

④ 具体观点和论述参见杜雄柏《困境与出路:关于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思考》,赵运恒《实证研究——当代中国犯罪学缺失》,以及戴宜生等的文章。

⑤ 转引自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见《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第19-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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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犯罪学本体发展的反思与选择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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