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汉民“练政”思想的形成与特点_胡汉民论文

胡汉民“练政”思想的形成与特点_胡汉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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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不仅是南京国民政府最早的组织者,而且是国民党“训政”制度的奠基人。研究胡汉民的“训政”思想,特别是它的形成和特点,对于研究国民党的训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

胡汉民的训政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国民党的统治需要而提出的。1927年夏,国民党在实行“清党”与“分共”之后所建立的南京政权,实质上是分裂与叛变行为的产物,并无理论和法律依据,一开始就面临严重的危机。一方面,遭受屠杀的中国共产党人并没有屈服,周恩来等组织和领导的“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对国民党统治的第一枪;随后毛泽东在湖南发动秋收暴动,进军江西井冈山,点燃了实行工农武装割据、开展土地革命的星星之火。另一方面,在北伐战争中丧失主力的北洋军阀残余仍在伺机反扑,孙传芳的渡江被击溃后,在武汉的唐生智又拥兵作乱,严重威胁长江下游的南京政权,于是又有讨唐之役以及两广战争的发生。从1928年4月到6月,国民党虽然通过第二次北伐战争打垮了控制北京政权的奉系军阀,实现了南北的“统一”,但各种形式的内战仍然不绝于缕。在上述形势下,南京国民党政权深感单凭武力镇压难于奏效,还必须借助于思想的武器来维护其统治。因此就应着重从理论上、法统上来做文章和下功夫。胡汉民的训政思想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提出来的。

1928年6月国民党北伐军占领平、津,“统一”南北之后不久,胡汉民即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训政大纲草案》及其“说明书”,主张依照孙中山所订建国三序方略,结束“军政”、实施“训政”,并就国民党实施训政的原则和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五中全会肯定了胡汉民的主张,正式宣告了“训政”的开始。同年10月胡汉民出任南京政府委员兼立法院长之后,又在其主持制定的《训政纲领》、《国民政府组织法》、《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等训政法规以及一些会议发言、演讲中,对训政时期国民党、国民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分配以及国民政府的组织与制度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说明。纵观胡汉民的训政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国民党为训政的核心,实行“以党治国”。孙中山所缔造的国民党,曾经是一面革命的旗帜,在中国人民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和号召力。胡汉民训政思想的中心内容,就是利用国民党在人民中的威信和影响,以实行孙中山的“以党治国”主张为名,要求将国民党置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胡汉民认为,中国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后,大多数人民“于政治意识与经验两皆缺乏”,其幼稚程度“实等于初生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①因此一切政治权力只能归于国民党,“在人民未经政治训练及未完全了解实行三民主义以前,唯有党能代表全国人民负建国大任。”②胡汉民强调,所谓“训政”,就是“以党来训政,以国民党来训政”③;国民党是训政的“发动者”和领导核心,在训政的全过程中,国民党必须“始终以政权褓姆自任”④,代表人民行使政权,管理国家。既然国民党掌握政权,人民当然处于无权的地位。非但如此,胡汉民还主张:在训政期内,国民党“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而人民则必须“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始得享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⑤

第二,以法律为训政准绳,实行“以法治国”。从1927年4月国民党开始“清党”,到1928年6月二次北伐胜利,南京政权一直忙于进行各种内战,几乎没有什么法制建设。针对这种情况,胡汉民着重强调了法律对于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作用,认为“在革命的过程中,法的地位和要求,是最重要而急迫的”⑥,并主张从速从严制定一整套法律作为国民党实行训政的依据和保障,将中国纳入“以法治国”的轨道。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胡汉民主张按照孙中山关于“权能区分”的思想,以立法的形式将国家权力一分为二:一个叫做“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此四权交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则“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另一个叫做“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项,此五权交由国民政府“总揽执行”。但是,国民政府在行使“治权”的时候,必须接受国民党中央的“指导监督”,国民政府组织法也必须由国民党中央来“修正”和“解释”。⑦胡汉民的这些主张后来被概括为“以党治政”和“以党统政”,成为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以五权制度为训政规模,试行“五权宪法”。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基本上抄袭了大革命期间的革命政府制度。胡汉民认为这种制度“太不完善”,“好象一部机器,虽然马力很足,但是机械不充分,配置不得当”,充其量也只适用于军政时期,而到了训政时期,则“必须有一番改进”才行。⑧有鉴于此,胡汉民主张依据孙中山关于集中外制度之精华,将全国宪法分为五个权的思想,在国民政府中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项治权,实行所谓“五权分立”,以便逐步“培植五权宪法之基础,而期其最后完成”⑨,造成一个像孙中山所说的那种“一点毛病也没有的”“万能政府”⑩。除了改组和完善国民政府的内部组织制度之外,胡汉民还主张进一步强化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职能。他强调,政治会议不但应是国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机关,而且应是“全国训政之发动与指导机关”(11),政治会议必须“在发动政治根本方案上,对党负责”,国民政府必须“在执行政治方案上,对政治会议负责”。国民党、国民政府和政治会议三者的关系是:政治会议“为党与政府唯一之连锁,党与政府按建国大纲计及其对内对外政策有新发动,必须经此连锁而达于政府,始能期其必行”(12)。在胡汉民看来,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以党训政”的需要,确保“以党治国”的实现。

总之,胡汉民训政思想的基本内容就是如何建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统治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它既缘附于孙中山的有关建国理论,以实行“训政”和“以党治国”为名,要求将国民党置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绝对统治地位;又着眼于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统治的实际需要,主张“以法治国”和提前试行“五权宪法”制度,以便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固定下来。因此,胡汉民的这套理论一经提出,就为国民党中央所接受,成为其训政初期的基本指导理论。

(二)

胡汉民训政思想的基本特点,就是打着实行孙中山的《建国大纲》和三民主义的旗号,因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但是,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起来就不难发现,胡汉民的训政思想与孙中山的有关建国理论是大有出入的。

首先,胡汉民的所谓“以党训政”和“以党治国”不符合孙中山的原意。孙中山关于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划分,主要是针对中国近代“民智未开”的实际国情而提出来的。他所主张的训政,本意是在肯定“主权在民”的前提下,由国民党训练人民使用四种政权,使人民逐渐学会使用四种政权,最终完全拥有四种政权。而胡汉民的训政思想则是为适应国民党的统治需要而提出来的,他的所谓“训政”,是由国民党代替人民行使四种政权,人民处于无权的地位,也绝无可能逐渐拥有四种政权。至于如何“以党治国”,孙中山从“以俄为师”、实行一党政治的思想出发,提出了“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主张,借以克服西方多党制的弊端及辛亥革命后中国党派林立所造成的混乱;胡汉民则从维护国民党统治的需要出发,把“党外无党”解释为“净化的党治”,由国民党“继续一党的统治,而不使他人参加。”(13)孙中山强调“以党治国”是“以本党的主义治国”,主张通过宣传“劝世人都明白本党主义,都来倾向本党”,用三民主义“统一全国人民的心理”(14);而胡汉民则强调“政治不可离开党,党不可离开政治”,“政治与党,既是一事,而非二事”,那么训政开始后,“不但应该说党外无党”,而且应该说“党外无政,政外无党”(15)。尽管胡汉民有时也谈“主义治国”,但他的所谓“主义治国”却不是宣传三民主义,而是以“不得享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为手段,强迫人民“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不言而喻,胡汉民的“以党治国”已经同孙中山的原意相去甚远,变成了“党员治国”和一党专政的代名词。

其次,胡汉民的训政思想违背了孙中山关于“权能分立”的原则。孙中山所主张的“权能分立”,主要是就人民与政府的关系而言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分权,即人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但要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等五种“治权”交给有能力的政府,并且不限制政府的行动,使之能成为强有力的“万能政府”;二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即人民要具有控制政府的力量,“如果政府是不好的,我们四万万人民可以实行皇帝的职权,罢免他们,收回国家的大权”(16)。孙中山的这些主张虽然意在调和人民与资产阶级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但所采用的方式却是以扩大人民民主为基础,因而具有极为浓厚的民主性。而胡汉民所标榜的“权能分立”,则根本不是人民与政府的分权,充其量也只能说是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分权,人民没有任何民主权力,更谈不上什么控制政府。因此,这种“权能分立”也就毫无民主性可言。退一步说,即便是国民党可以代表人民的话,它与国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也绝非分权与制衡的关系,而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民政府也根本不是什么“万能政府”,而只是国民党意志的执行者。如此,也就谈不上真正的“权能分立”。

复次,胡汉民所设计的五权制度也不同于孙中山建国思想中的五权制度。孙中山主张宪政开始时即民主政治之下设五院,其前提是人民掌握四种政权,政府以五院执行五种治权。而胡汉民主张在训政时期,即一党专政之下,实行五权制,人民无权,人民的四种政权归国民党直接掌握,政府的五种治权在国民党指挥和监督下行使。五院院长参加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和国民政府国务会议,总起来是一切政权、治权归国民党中央掌握。孙中山设计的五院制是以人民监督为内容的:五院对国民大会负责,人民通过国民大会监督五院;行政院总统、立法院代议士由各县人民选举;总统任命司法、考试、监察院长须立法院同意等。总之,人民对五院制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而胡汉民所设计的五院制和人民监督不相干。其五院均对国民党负责,而不对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负责;五院之外无人民代表机关,五院之中的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等均由国民党中央选任,没有一个机构的成员或领导人由人民选举产生。这样的五权制当然不能和孙中山所设想的五权制相提并论。

应当承认,胡汉民的训政思想和孙中山的有关建国理论还是有一定的继承性的。胡汉民基本上是从孙中山的有关理论中取出所需的部分,然后加以发挥,并尽量按孙中山的原话来编织自己的训政理论,完全曲解或捏造的东西并不多。事实上,孙中山的建国理论也并非完美无缺。由于阶级的、历史的局限性,孙中山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不适应地强调了国民党的领导作用,从这种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出发,孙中山认为只有在“军政”与“宪政”两时期之间设一过渡性的“训政”时期,由那些“先知先觉”或“后知后觉”的国民党人对“不知不觉”的人民进行训导,然后才能将政权归还给人民,实行“宪政”。但是,即使到了宪政时期,人民有了权之后,还是不会治理国家,所以又必须将“权”与“能”分开,由那些“先知先觉”或“后知后觉”者替人民治理国家。所有这些观点,显然都是孙中山思想中消极的、落后的方面。而胡汉民的训政思想也正是在继承和夸大这些消极观点的基础上形成的。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胡汉民训政思想与孙中山有关理论的区别呢?与其一味地指责胡汉民“背叛”了孙中山,倒不如从客观上、从他们的阶级立场上找原因:孙中山是资产阶级急进派的代表,他的民主主义思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资产阶级民主的范围,具有保护农工利益的进步内容;而胡汉民则是地主、资产阶级自由派的代表,虽曾长期追随孙中山从事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却一贯反对孙中山的民主主义道路,特别是动员农民群众的土地纲领。孙中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思想水平和管理国家的能力,却坚定地认为,人民经过训练,是能够学会行使四种政权和管理国家的。而胡汉民则不是对人民认识高低或相信不相信的问题,而是站在维护国民党统治、维护国民党内自由派地主和资产阶级利益的立场上,恐惧和敌视人民、特别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因为大革命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发展农民群众的独立政治思想,发展他们作为一个阶级的独立性,对自由派来说,不仅是不需要,而且简直是有危险的”(17)。总之,胡汉民和孙中山的阶级立场不同,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也不同,这就决定了胡汉民的训政思想和孙中山的有关建国理论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

尽管胡汉民的训政思想的确有背于孙中山的建国理论,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将它与蒋介石的训政思想等同起来。事实上,蒋介石和胡汉民在对待“总理遗教”的态度上是有区别的,他们的训政目标也不尽相同:蒋介石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彻底背叛了“总理遗教”,他的训政目标,是在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其“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个人独裁。而胡汉民则是片面地、有保留地继承“总理遗教”,他的训政目标,是在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条件下,实现自由派地主、资产阶级与买办地主、资产阶级的分权,逐渐将中国纳入资产阶级共和宪政的轨道。由于训政目标的不一致,蒋、胡双方在具体政见上也存在明显的分歧。

第一,蒋介石主张“军治”,胡汉民则主张“党治”。蒋介石是靠军队起家的,在党内的资历较浅,在政界的威信也不能服从。因此,他总是力图以军权来控制政府、控制国民党,实行所谓“以军治政”、“以军治党”。但是,武力毕竟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1928年6月北伐奉系军阀胜利后,蒋介石已经无法继续以“北伐军总司令”的名义发号施令,而各地方实力派又总是企图起兵争权,于是,蒋介石只好也来倡导“训政”和“党治”,以便在“结束军政”和“以党统一”、“以党治国”的旗号下向各地方实力派开刀。换名话说,蒋介石的所谓“党治”实际上只不过是他推行武力统一与“军治”的遮羞布。而胡汉民则不同,胡汉民自己没有军事实力,又惧怕人民群众,要实现既定的政治目标就只有借助于他在党内的元老地位和影响,紧紧抓住党这块招牌,以党权来控制政府、限制军权,实行“以党治政”、“以党治军”。胡汉民不满于蒋介石以“党治”之名、行武力统一之实的做法。他知道武力统一只能提高军人在中央的地位,极易产生军人独裁。因此,他极力主张以政治的手段,以党的力量来维护北伐后的“统一”,实行所谓“军队党化”,并把“军队党化”视为“以党治国”的首要条件。为了实行“军队党化”,胡汉民还从他以前所考察的土耳其学来一套计划,主张将军需统一到财政部,再由财政部统一到国会,也就是当时他主持下的立法院,经过立法院审定成为法案;而这个法案“又是预先由党决定的”。“法案既立,则各军军费,皆经财政部所派司库员签字照发,上自军长,下至士兵,概莫能外。”(18)在胡汉民看来,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才可以称得上“以党治国”了。不言而喻,胡汉民的党治思想并不仅仅是作为民治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同时也是作为军治的对立物而出现的。他的“军队党化”主张虽然与保护人民利益无关,但就其反对蒋介石的武力统一与内战政策、防止军人独裁这一点来看,还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蒋介石主张“人治”,胡汉民主张“法治”。蒋介石自称是周公后代、儒家正宗,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思想和“人治”观念对他影响甚大。在蒋介石看来,“政治以人为本”,不外乎“人对人的关系”(19),而要处理好“人对人的关系”,虽然有时免不了也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但是“人事无穷,法律有限,以生人而用死法,危险孰甚。”因此,“立国之要,在于以仁德深结人心”,用“四维”(礼、义、廉、耻)“八德”(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传统道德规范约束人们的言行,至于“法度处置,不过为辅耳”(20)。而胡汉民则因为早年留学日本时比较多地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后在追随孙中山进行民主革命活动的过程中,又深受孙中山旧三民主义思想的影响,所以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胡汉民认为,“国民革命的目的,是要建设一个三民主义的国家,而三民主义的法律,乃是建造三民主义国家的唯一工具”(21)。他说,中国自周公制礼作乐以来,治国的观念始终都是以礼为中心,“不注重法治而注重人治。”这种“偏颇错谬”的观念实在不适于当时的“三民主义时代”,应该“根据三民主义的内容,定出创造新国家新文化的伟大原则和计划,以及一切规范人民公共生活的法律”(22)。但是,要以法治取代人治,关键并不在于有没有法。中国过去的政治都有法,却是“对人负责,不是对法律负责。”其所谓的法存在两大缺点:“一个特质是专制,二个特质是因袭”,即世代相传,为封建君主服务,这实际上还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因此,只有从根本上“推翻旧法所维护的专制,同时也打破数千年的因袭”(23),使人人都能对法律负责,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第三,蒋介石主张集权,胡汉民主张分权。蒋介石可以不要法治,也可以通过武力控制政府,却绝对不能不要政府。所以,他在推行军治的同时,又总是千方百计地扩大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企图以国民政府主席身份集五种治权于一身。而胡汉民的主张正相反。他说,五院制的特点“于职掌,则求因才分功(工),于精神,则求其遇事合辙。”(24)话虽然很含蓄,意思却不难理解:他是要用此制度下的“五院”分掌五种治权,而将国民政府主席架空,借以防止个人独裁的出现。为达此目的,胡汉民还有意识地强调了所谓“合议制”,主张“合五院之组织,而总称之国民政府”,设国民政府常委五人,为五院院长,从中指定一人为国府主席,“主席除对外为国家代表外,其权力地位,莫不与其他常务委员同。”(25)国民政府组成时,虽然未如胡汉民之原意设常委,但共同议事、分工负责的原则精神却保留下来了。1928年10月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不仅明确规定“国民政府以国务会议处理国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国务会议议决,由国民政府主席及五院院长署名行之”(26);而且赋予了五院一定的独立性,除“院与院间不能解决之事项由国务会议议之”以外,五院均可作为各五种治权的最高执行机关相对独立地处理具体国务。这些规定虽然与保护人民民主无关,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打了折扣,但对于蒋介石所坚持的集权与独裁来说,却仍不失为一种否定和制约。

综上所述,胡汉民的训政思想既不同于孙中山的激进民主主义,也不同于蒋介石的封建专制主义,实质上是一种自由民主主义,是国民党内自由派地主、资产阶级同封建买办地主、资产阶级进行合作与分权的产物。自由派地主、资产阶级反对动员人民群众和实行人民民主,同时又反对封建买办地主、资产阶级垄断政权,要求与后者分享政权。反映在胡汉民的训政思想上,也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胡汉民主张建立和强化国民党一党专政而剥夺人民的民主权力,这无疑是反动的;另一方面,胡汉民又反对封建专制和个人独裁,这显然又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胡汉民并没有依靠国民党内的民主力量公开揭明反对专制独裁的旗号,更没有触动专制独裁产生与存在的社会历史基础和思想文化基础。因此,他的训政主张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专制独裁的出现,反而还会在一定条件下被专制独裁利用,成为专制独裁的点缀和摆设。这正是胡汉民的悲剧所在。

注释:

①③⑤⑦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658、617、659、657-658页,《光明日报》出版社。

②④⑥⑧⑨⑩(11)(12)《胡汉民先生文集》第3册,第416、411、305、404-405、413、405、413、413-414页,(台湾)民智书局印行。

(13)成台生著《胡汉民的政治思想》第124页,(台湾)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4)孙中山:《宣传主义是以党治国的第一步》《中山全书》第3、56、58页,上海光华图书公司发行。

(15)胡汉民:《党外无政、政外无党》,《大公报》,1928年9月21日。

(16)《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38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

(17)《列宁全集》第18卷第539页。

(18)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三民主义月刊》第2卷第6期,第104页。

(19)蒋介石:《政治的道理》转引自林茂生、王维礼、王桧林主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第256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蒋介石:《就任国民政府主席的讲话》转引自张其昀《党史概要》第2册第656页,(台湾)文物供应社出版。

(21)(22)(24)(25)《胡汉民先生文集》第3册第350、351、415、414页,(台湾)民智书局印行。

(23)胡汉民:《三民主义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方针》,《胡汉民选集》,《台湾》帕米尔书店发行。

(26)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第360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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