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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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贸组织关于《农产品协议》的新规定及我国的主要承诺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为农产品贸易领域中的逐步自由化改革提出了一个行动方案。该方案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要求各成员遵循以下新的规则:

1.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农产品协议》要求各成员必须取消全部非关税措施,并将这些非关税壁垒措施以1986—1988年为基期,按一定公式转化为“等量关税”,再加上受非关税措施影响的产品的现行关税税率构成混合关税。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有三个例外:第一,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第二,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普遍例外或世贸组织其它协议而采取的、与农业无关的措施得以保留;第三,若其成员向其它成员提供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则其可自愿选择暂时维持非关税措施。

2.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对于混合关税,发达国家在协议实施期内(1995—2000年)平均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协议实施期内(1995—2005年)平均削减24%。对每一单项产品,发达国家至少削减15%,发展中国家至少削减10%,最不发达国家不承担任何义务。若产品不受关税措施限制,其关税减让以约束关税水平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关税没有被约束,则关税减让以1986年9月1日的关税水平为基础。

3.削减农产品的国内补贴总量。以1986年至1988年这三年的补贴为基数期,发达国家6年(到2000年)削减20%,发展中国家10年(到2004年)削减13.33%。其中绿箱补贴即政府用于救灾、环保、病虫害控制、农业科研、区域援助计划、特定产品检验、资助生产者的收入保障计划的投入不计入基数总量;而黄箱补贴即国内支持补贴,如给予生产者的直接补贴,对发达国家,若补贴总量不超过农业生产总值的5%,可排除在技术之外;对发展中国家,这个比例是10%。超过部分需要削减。

4.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鉴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的可操作性存在困难,《农产品协议》规定一些进口国可以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实施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条件是:(1)以1986—1988年为基期,在该时期内,某产品的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2)从1986年开始不对该产品进行出口补贴;(3)若该产品为初级产品,对其实行了有效的生产限制措施。

根据上述条件,发达国家可对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农产品实施该规定。以1995年为例,最低市场准入水平不得低于基期(1986—1988年)国内消费量的4%,并且在实施期内每年增加基期国内消费水平的0.8%。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也可使用该规定,但仅限于初级农产品。最初水平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1%;在实施期第5年和第6年达到2%,在第10年达到国内消费水平的4%。

5.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农产品协议》对农产品出口补贴的价值和数量的上限水平进一步作了规定。发达国家应在6年内(按照1986—1990年的水平)平均分期削减其出口补贴开支的36%。同样,出口补贴的数量也应在6年的时间里,在同一基期的基础上,平均分期削减21%。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是在10年期限内分别削减24%和14%。协议还列明对于不承担出口补贴削减义务的产品,今后不得再给予此类补贴。

可见,世贸组织对农产品市场开放的要求是渐进的,并非全面彻底的开放。并且,我国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并无多少补贴,事实上采取的是负保护政策。加入世贸组织后,反而可以在农产品协议框架内加大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力度。我国在农业开放方面的主要承诺有以下三条:

(1)逐步降低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平均关税由2001年的19.9%到降至2004年的17%,到2008年降至15.1%。

(2)增加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但对极少数农产品如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羊毛、化肥等在短期内仍实行关税配额。配额以内的税率控制在1%-10%,配额以外的部分,税率也适当降低,例如配额以外进口的小麦、玉米、大米关税率从2000年的80%降到2004年的65%。

(3)解除对进口美国小麦、柑桔和肉类检疫的禁令。对于小麦,过去我国把美国靠近太平洋西北部的7个州划为小麦矮腥黑穗病(TCK)的疫区,禁止从这些地区进口小麦;按照1999年4月10日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我国将取消禁令。但是,一旦发现超过检疫标准的TCK小麦,中国将采取特殊处理方法(如消毒或运到海南岛加工)或退回。对于柑桔,我国过去以美国南部4个州有“地中海实蝇”为由,而禁止进口,《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则要求取消该禁令并确定新的检疫标准。对于肉类,我国过去不承认美国农业部食物检验所对美国出口肉类安全性的认证,《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则要求我国认可该认证。

二、从进口关税下调看我国农业的结构性优势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农产品进口关税将进行分步下调,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将逐步融入世界农产品市场体系,国内农产品价格将逐步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但我国大宗粮油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悬殊(见表1)。

表1 1986—2000年我国大米、小麦、玉米、大豆的国内批发价格与CIF价、FOB价

(单位:元/吨)

注:所有品种的质量为中等级;大米收购形式是稻谷;2000年数据为1月至9月初的平均价。

从表1可看到,除大米外,所有其它粮食的国内批发市场价格均高于国际市场价格(CIF价),虽然价格差在过去10年内趋于下降,但到目前,小麦、玉米和大豆的国内批发市场价格比其CIF价还高20%-50%,其中价格差距最大的是大豆,其次是玉米和小麦。

我国油类国内市场价格多年来一直高出国际市场价格,棉花则飘忽不定。过去的10多年里,棉花和油菜籽的国内外价格都出现了较大的波动。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初,国内棉花价格出现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况(主要是政策干扰的结果),但到了1995年以后,棉花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5%-20%。油菜籽的国内价格在过去的10多年一直高于其CIF价,在最近几年,国内外市场的差价(高于国际市场)大约在20%左右(见表2)。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缺乏质量指数数据,故未对进口棉花的CIF价作适当调整,这意味着在同等质量的情况下,目前国内棉花的市场批发价比国际市场价格高的程度要大于在表2中列出的结果。

表2 1986—2000年我国油菜籽和棉花的国内批发价格与CIF价及价格的名义保护率

(单位:元/吨)

注:名义保护率=(国内市场批发价-CIF价)/CIF×100

我国畜产品、水果、蔬菜的国内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从价格上分析,我国猪肉和鸡肉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强的竞争力,国内市场的批发价在1997—1999年间比国际市场FOB价大约低20%-35%,国内市场的牛肉和禽蛋价格也低于其出口价格,但差距不大(见表3)。要强调的是我国畜产品价格较低的现象是在高饲料价格(如国内玉米价格比国际市场价格高20%—30%)的情况下实现的,这意味着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还有更大的潜力。

表3 1997—1999年我国畜产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与FOB价的比较

(单位:元/吨)

水果和蔬菜:园艺作物是除水稻和畜产品之外的另一重要农产品,其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强的竞争力。园艺作物产品的国内价格一般要比国际市场价格低20%到70%。对水果来讲,除香蕉之外(其价格要比国际市场高20%-30%),国内市场批发价格比FOB价低的程度依次为梨(30%-50%)、柑桔(30%左右)和苹果(10%左右)(见表4)。

表4 1996—1998年我国水果与蔬菜的国内市场批发价与FOB价的比较

(单位:元/吨)

资料来源: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报告》,1998年和1999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海关进出口数据等。

我国大部分的蔬菜价格也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大蒜、洋葱和鲜姜都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农产品,国内价格要比国际市场价格低50%至100%,萝卜、土豆和番茄的国内价格也远低于其FOB价。在1995—1998年间,除个别年份外,国内外市场的价格差大约在20%到70%之间(见表4)。

从表4中可看到,我国农业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农业的竞争实际上是小农业与大农业、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农业与资本技术密集农业的竞争。在这种竞争中,各自都有独特的优势: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大农业的优势主要在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等大宗农产品方面;我国农业的优势则在水果、蔬菜,以及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的产品方面。

表1至表4给出了我国主要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与CIF价或FOB价,同时也计算了我国主要农产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与CIF价或FOB价的百分比,即价格的名义保护率。当名义保护率大于零(即国内市场价格大于国际市场价格)时,说明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得到保护,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它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产品价格的名义保护率越大,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越弱,国内生产受贸易自由化的冲击也就越大。相反,如果某种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小于零,说明该产品价格受到“负保护”,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它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增强。表1至表4的结果表明,除了大米、水果、蔬菜和主要畜产品外,我国主要农牧产品的价格在国际贸易中不具竞争力。因此,畜产品、水果和蔬菜是我国未来农业生产的优势行业,亦是我国未来农业生产和贸易发展的希望所在。

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1.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允许的“绿箱政策”,大力支持小麦、玉米、大豆和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在粮食问题上,我国丧失优势的根本原因在于粮食生产的基础设施差、资金投入少和科技含量低。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和资金投入,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培育新品种,改良传统品种;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提高质量和效能,降低成本和价格,减少粮食生产的支出;改革粮食生产和流通体制,使目前的小生产、小流通转变为大生产、大流通。由于粮食生产中存在着收益递减规律,必须对其生产给与特殊的补贴。我国目前对农业的补贴每年大约为40亿美元,相当于农业总产值的2%左右,大大低于美国的水平。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我国的农业补贴可达到农业总产值的8.5%。按此计算,2000年的我国农业补贴应达1208亿元人民币。但事实上,我国政府财力不足,实际补贴不过300多亿元人民币。鉴于此,今后我国政府在支持农业上还有相当大的空间。但要注意不能把有限的财力平均使用,必须突出重点,集中支持大豆、玉米、小麦、棉花等大中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以培育和增强其竞争力。

2.调整农业生产和出口产品结构。从世界农产品贸易结构的变化来看,传统的大宗农产品贸易相对稳定,而高值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贸易迅速增长,如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品、麻、丝、毛等。这些产品由于收入弹性较高,显现出较大的市场扩张潜能。从上述各表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的要素禀赋优势正是这些行业,因此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有竞争力的行业,主要是畜牧业、园艺业等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业,这是未来我国农业赖以发展的产业空间,应当积极加以扶持。在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将资源配置到这些有优势的产品上去。同时,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3.注意防范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的技术壁垒主要有四方面:技术标准和法规;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认证;标签和包装;绿色技术壁垒。其中对畜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影响最大的是农药、兽药残留量的规定;加工过程添加剂的规定;对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定;其他污染物的规定;生产、加工卫生、安全的规定等。因此造成的禁止进口、退货和索赔的案例已在我国发生多起,给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出口带来巨大的损失。比如我国冻鸡肉因不符合欧盟卫生检疫标准,欧盟已决定自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国冻鸡肉进入欧盟市场。日本1999年1月16日实施新的家畜传染病预防实施细则,规定全世界只有韩国、美国、菲律宾等32个国家和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我国等9个国家的猪羊肉及其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消毒后才可进口。根据其“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我国大部分水果、瓜类蔬菜遭禁止,部分需接受检疫合格后进口。在出口包装上,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有较高的标准和要求。欧美等国的消费者也具有较高的环保意识,在挑选和购买商品时会较多地考虑产品包装对环境的污染,对包装的要求已从追求豪华、精美转向简明、实用和对环境的保护。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必须搜集、跟踪国外的技术性壁垒措施,采取积极措施,根据市场和产品特点寻求突破口。更重要的是树立农业的环境竞争力意识,把开发绿色农业、畜牧业作为优化农产品出口产业结构、提高出口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4.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成熟的市场主体。目前我国农民的市场意识还很肤浅,对国际市场的变化还力不从心,面对国际市场更是无所适从。如此下去,必然遭受更加严重的损失。因此培养知识化、专业性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务之急,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当前要重点提高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信息意识,增强其生产经营能力,尽快缩小我国农民与先进国家的差距,使我国农业能在较高程度上实现市场化与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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