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实现形式理论研讨述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形式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总书记5.29重要讲话发表之后,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一理论命题的讨论在理论界掀起一股热潮,迄至党的十五大前后,发表了大量的著述,现将研讨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问题
邓小平理论的光辉突出地表现为五个“破除”、五个“坚持”。这就是:破除“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破除僵化的教条主义模式的影响,坚持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破除超阶段的“左”的思想和政策,坚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破除离开生产力抽象谈论社会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观念,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破除把马克思主义某些著作、某些结论教条化的倾向,坚持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十五大报告在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上的新突破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进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误区,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实现了由“对立论”、“补充论”向“共同发展论”的转变。
其二,在对公有制内涵的认识上,突破了传统的以单纯量的比重来衡量的误区,确立了质、量统一的定性观,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作了更为科学的界定,有助于人们确立“不求其纯,但求其佳”的观念。
其三,在国有经济的布局上,突破了“全面出击、包打天下”的误区,作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重大决策,有利于确保重点,增强控制力、竞争力。
其四,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上,突破了把所有制实现形式视作社会制度属性的误区。
其五,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上,突破了“资本”即姓“资”、“流动”即“流失”的误区,确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组建“四跨”集团的重大决策,将在更广阔的空间、更高的层次上提高规模生产力和国际竞争力。
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是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它必然会引起各种疑虑甚至反对。从今年上半年理论界的事态发展看,目前对于国有经济改组存在的最大政治思想障碍,来自斯大林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关于“社会主义=国有制的支配地位+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们把国有经济看作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认为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意味着社会主义因素的削弱和资本主义因素的增强,因而主张保持甚至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其实,邓小平早就批评过苏联传统理论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特征所作的解释。他尖锐地指出:他们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全搞清楚”,他们的解释“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过去照搬苏联搞社会主义的模式,带来很多问题。我们很早就发现了,但没有解决好。我们现在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他说:走社会主义道路首先要了解什么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为了推动国有经济的改组,我们必须根据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学说和我国改革开放已经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彻底摆脱苏联模式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束缚,明确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要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一个国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并不是由国有经济所占份额的多寡决定的。在不存在掌握着全部生产资料的少数剥削者和一无所有的劳苦大众之间的阶级分化的条件下,只要党和政府采取了正确的政策有效地防止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无论国有经济成分是多是少,它的社会主义性质都是有充分保证的。
由上述观点还派生出一种看法,认为国有企业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国有经济比重的降低将削弱我党执政的基础。事实上,前苏联、东欧国家在共产党失去政权之时甚至之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都比中国更高。这说明,国有经济比重高并不能保证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相反,如果为了维持国有经济的支配地位而危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才真正会使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受到挑战。
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是区分不清楚的。如果要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有什么不同的话,关键就是看能不能把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结合起来。传统的资本主义,只顾市场效率,不顾社会公平,导致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揭露和分析得异常深刻。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吸取只顾市场效率,不顾社会公正的教训,把社会公正与市场效率结合起来。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社会公平,也就是邓小平同志说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削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就是“社会公平”。
关于改革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问题,是由董辅礽教授最先提出的,他在1978年9 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讨论会上就提出过,接着写成文章发表在1979年第1期《经济研究》上。 但是在当时的形势下“和者甚寡”,甚至受到一些人的批判和不公正对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就显得越来越突出,以至今天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江泽民同志作为我党第三代领导核心,审时度势,强调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寻找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这是十分英明的决策。
经过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将呈现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而又不宜由非国有企业控制或民间无力兴办的战略性产业外,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将不再充当主力经营者角色,而是以市场竞争中的平等的一员身份参与竞争,根据盈利性的考虑进入和退出;即使在前一领域中,绝大部分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企业,和其它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一样,在民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商品生产者的身份进行经济活动。
二、关于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
从传统的国有制经济向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转变,是我国经济改革过程所面临的第三个根本性转变。它与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必须转变为集约式增长,这是符合生产社会化的规律性要求的。但是如何实现集约式增长,则需要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才会迫于竞争压力,为了自身生存发展,改变经营方式。因此,经济体制必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与此相应的企业也就是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主体,具有内在的追求利润的动机。只有通过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改造传统的国有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理论观念认为,国有制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追求公有制的纯而又纯,搞“一大二公”,结果导致国有制在所有经济领域中无限地发展,几乎成了公有制的唯一模式。与此相适应,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行政权力结构实现资源配置。国有制是计划控制的经济基础。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具有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对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到巨大作用。但随着条件的变化,其配置资源缺乏效率的固有矛盾越来越明显,逐渐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
传统国有制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三点:一是产权主体单一、抽象。国有资产的产权在理论上是具体的,在实际中是抽象的。这表现为:在理论上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属于国家这一点是具体的;但“全体人民”和“国家”本身没有经营国有资产的能力,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实际由政府掌握。具体到单个企业、企业领导人和政府官员本身都不是真正的所有者,都无法承担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各个企业都是国家这个大工厂的车间,从这一点来看,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又是抽象的。在这种体制下,劳动者的收益和劳动者的贡献缺乏直接联系,工资实行等级制,这是传统国有制效率低下,吃“大锅饭”的经济根源。
二是资产的存在形式是条块分割的,整个国有资产实际上被各部门、各地区所分割、封闭,各部门、地区的资产不能流动和转让。这是各部门、地区都追求自成体系,搞重复建设,“大而全、小而全”的经济根源。
三是资产的运行机制是行政化的。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被行政垄断,使得资产的运营依赖于政府的计划和指令,这实际上导致了资产的运行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经济实体依赖于政府,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是传统产权制度下政企不分的经济根源。
传统国有制的上述三个特点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要求:(1)经济主体多元化, 这为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提供了可能性;(2)要素可流动, 这为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平等交换提供了现实性;(3)社会分工, 这为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传统国有制无法与市场经济相容。企望既不改变传统的国有制和计划体制,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决不可能的。国有企业改革攻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把适应计划经济的资产关系形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资产关系形式,调整生产关系,探索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有制形式。
摆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与国有经济的关系,实际上是对本质相对、形态有别的事物的内部结构与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国有经济是从总体的角度对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成分,按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功能进行分类的性质概括和抽象表述。凡是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而且这种所有权能够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主宰作用的经济成分,即是国有经济。这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定义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既包括所有制的性质,也包括所有制的功能。因为不同所有制有各自的权益与目标,在多种所有制混合的经济组织活动中,虽然各有各的权力,但它是为其权力主宰者服务的。国有经济是一个抽象概念,只有通过别的形式才能得以提高和表现。这种形式就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运动的实体形态或具体形态。与国有经济相对应,国有企业则只有具体形态,没有抽象形态。可见,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分别从抽象和具体两个角度说明同一事物。
国有资产则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经济财富或物质财富。国有资产只按所有制划分,与所有制功能不相关。国有资产可大量地存在于非国有经济或非国有企业之中,随着所有制多元化格局的扩大和深化,国有资产存在于非国有经济之中的数量和比重,将会有比过去大得多的增加。
我国的所有制改革,主要是国有制改革。国有制之所以能改,是因为它只是所有制的形式,不是所有制的性质。在一些领域实行非国有化,是要使它既保持公有制的性质不变,又使主体适应市场经济和生产力水平的要求。
在这一点上,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在我国农村,传统的“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一种公有化程度较高的所有制形式。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除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仍然公有之外,允许农户拥有农具、种子、家畜等辅助性生产资料,在传统所有制中渗进了私有的因素,公有制不“纯”了,但它更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更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由于土地这一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仍然公有,联产承包责任制仍然是公有性质。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体制和城市经济体制都是在同一种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借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当降低城市所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公有化程度,在一些领域实行非国有化,寻找更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的重要任务。
生产力性质及其发展是选择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主要标准。所有制实现形式既是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也是生产力的运动方式。所有制与其实现形式的分离,主要缘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阶段的要求,因此生产力是选择“所有制实现形式”的主要标准。任何一种所有制在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系列具体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只要积极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都会被不同的所有制作为实现其目标的形式采纳。在这个问题上,要修正的是“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不能分离”,或者“实现形式不能交叉为不同所有制服务利用”的传统观念,彻底抛弃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单一模式,公有制唯有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灵活采取多样化的实现形式,才能提高其运行效率。
每种所有制都有区别于其它所有制的质的规定性。不同所有制在采取同一种实现形式时,其实现形式不能不受到所有制性质的约束或限定。作为生产力运动方式的经营和组织形式,本身是中性的,虽然实现形式的职能会对所有制性质本身产生某种程度的扬弃,但它不可能改变所有制原有的性质。相反,同一种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互为不同所有制利用时,都会受到不同所有制质的规定性对它们的影响。这是内容对形式的一种理性约束。在努力建筑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时,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同时也不能忽略邓小平同志“二个如果”的提醒,即“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1页)
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同一所有制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不同所有制也可以采取同一实现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传统的实现形式。股份制虽然发端于资本主义所有制,但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采用它。因为股份制不是一种所有制形态,而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条件下,不同经济成分将在多数企业同时并存,即公有和非公有财产混和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单一所有制的经济单位将逐渐减少。此外,股份合作制是现阶段公有制的一种新型的实现形式,它兼有资本和劳动双重合作的特性,适用于中小型企业。
三、关于股份制问题
十五大着重强调了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作用,其实践意义在于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事实上,股份制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即已提出并且这几年一直在试验。在这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关于股份制是姓“公”,还是姓“私”的议论和理论上的障碍。其实股份制只是一种资本联合形式,私有资本、公有资本都可以利用。只是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有资本联合不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可以是公有资本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公有资本和私有资本的联合;可以是法人与法人的联合,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联合等等。在股份制企业中,联合起来的资本对企业资产的占有和运用是统一的。因此,联合所有制似乎更能概括股份制的特征。
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制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产权制度和企业组织形式,其本身是中性的,不能武断地将它划为私有制的专利,也不能不加区别地简单地将它等同于公有制。它可以为资本主义利用,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利用。实践中判断股份制的财产属性,应首先从股权的所有制性质,其次从股权的结构来加以区别。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无论股权结构是大股东(或者是法人持股)还是小股东占主导,由于财产是私人的,因此股份制具有资本主义属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绝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般股份结构内国有资产加集体资产都占绝对比重,这种公有法人持股为主体的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实现形式是有益的,有效的,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这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而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进行股份制改革,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不顾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搞“一刀切”,股份按职工人头平均,收益按出股平均分配,造成企业中新的“大锅饭”。股份制对于增强股东责任心、凝聚力和风险意识的作用,在平均主义制度下得不到充分发挥。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运用邓小平经济理论中的“非均衡策略”,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真正发挥股份制对企业、对劳动者的激励作用。要防止的另一种倾向是把股份制看作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认为“一股就灵”,忽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放弃艰苦的探索。股份制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但不是企业经营的唯一形式。除了股份制以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形式,都是搞活企业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的经营体制。另外,推行股份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发达国家普遍经历了30年时间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股份制体制。在股份制推行的初期,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要允许失误,但要及时加以纠正和总结。
四、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地以县为单位的国有小企业改革,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等改革,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超出一个个企业的范围,同调整结构、盘活存量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这无疑是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
盘活存量资本首先遇到的是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打破两个框框:一个是打破国有资产不能流动、不能有偿转让等框框;二是打破国有企业不能解体、不能重组、不能兼并、不能破产等框框。若这两个框框打破了,我们就可通过有偿转让不同比例的国有资产的形式、有偿兼并或国有企业无偿划拨的形式、股份制的形式、中外合资的形式、破产的形式,把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逐步分解。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在资产组织形式上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从而产生出“四自”机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等通过企业和资产的重组、兼并、破产得到合理的调整,适应了市场需求;资不抵债的企业和落后、过剩的设备得到淘汰;富余的职工下岗,再培训再就业。这样一系列改革的最终结果,就能有效地盘活我国庞大的存量资本,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新一轮的解放和发展。
私有化是针对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私人而言的。如果这种转让是有偿的而不是无偿分配的,是经过评估、按市场形式的现值转让,而不是随意低价转让的,就不能称为私有化。因为这是一种有偿的转让,只是国有资本由物质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转让,在所有制性质上、数量上均没有发生任何有损于国有资本的变化,而且国家完全可以把转化而来的国有货币资本,通过投资的方式形成新的国有的物质形态的资本。从资本的天然属性看,无论那种资本,存在形态的流动和变化是它的本质属性,只有这样,它才能保值增值;如果不准它流动变化,不仅国有资产,任何资产的保值增值都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不能把这样的改革看成是私有化。
发展国有经济的途径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通过发展国有企业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这意味着从所有制的角度来保证和促进国有经济发展;另一类是通过发展国家参与而不控制的非国有经济来发展国有经济,这意味着只从数量方面增加国有资产总量。因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区分出国有经济具体化的产业的重要性和资产的重要性,分别功能目标和数量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战略和改革措施。
为此,我们不能用传统的眼光看待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具体形态的实现。没有发挥主宰作用的国有经济的具体化形态,仍然是国家财富,它们的运用仍然能够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实现其目的,因而其性质并没有改变。因此,我们不能将过多的产业和企业看得过于重要,也不要将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主体的活动目标过于对立化,更大胆地对国民经济中的各种产业的地位和前途进行新的评价,让更多的国有经济从所有制的控制功能转变为所有制的增值目标,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真正成为重中之重。事实上,不同经济成分的组合,其经营活动目标在许多方面是相同和统一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和发展国有经济,从具体上搞活国有企业。
第一,对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实现所有制的多元化,使国有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二,在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
第三,除国防、公用产业、环保以及制币、采金和稀有战略矿藏的开发以外,其它所有经营性的企业均不宜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可以采取社会所有制和人民所有制形式。
对不同的国有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处理,在此过程中实现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第一类是生产公共物品的企业,应由国家来办。所谓“公共物品”,包括三种:一是具有特殊性,涉及到政治、安全等,例如国防工业;二是公益性,其使用具有非排它性,例如城市基础设施;三是垄断性,其资源短缺,需求很大,如石油工业。国家办的方式是国家独资,有三个特点:其一是投资资金来自国家财政,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其二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可以实行指令性计划,这类企业不一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三,这是一种过渡性经济形式,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国家的消亡,它会逐步转化为全社会所有制。
第二类是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应掌握在国家手里,方式是国家控股或参股,同时吸收社会法人和个人的股份,使之成为混合经济,建立以股份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多元投资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这类企业也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通讯等;二是支柱产业,如原材料工业、重要生产设备制造业等;三是先导性产业,如高新科学技术产业等。这类企业中的大型骨干企业,应由国家控股,非骨干企业,国家可以参股。
第三类是一般竞争性、盈利性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庞大,分布广泛, 绝大多数中小型国有企业都可归于此类, 数量约占全部国有企业的98%。对于这类企业,国家应逐步从中退出,实行非国有化,让市场机制起基础性作用。具体方式是转让产权,搞股份合作制等,国家收回相应的货币资金,再投入到第一、二类企业中去,使过去分散、弱小的国有经济转化为集中、强大的国有经济。只有这样,国有制形式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转化为多种公有制形式,如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集体所有制等,只有极少数转化为个体或私营经济。这个过程完成之后,公有制经济仍然是社会经济中的主体,国有经济仍然起主导作用,而整个经济结构实现了战略性重组。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采取以下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宣布和认真执行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一视同仁的政策,消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待遇和对非国有经济在法律地位和社会身份以及价格、税收、金融、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歧视,着力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在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使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都能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各显其能。
二、在上述经济格局下,除极少数特殊的部门有某些进入限制外,对所有的经济成分实行国民待遇。除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作为特别法人需接受政府的特殊规制外,一般的国家控股公司和国家参股公司,作为企业,实行自主决策,它们的行为受民法的调节而不享有任何特权。
三、在现代社会化生产的条件下,实现产权社会化,即以公有制为主体无疑是应当坚持的方针,但是,公有制具有多种实现形式,而不能将它局限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更不能把国家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因此,国家要大力倡导对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如各种基金和基金会、合作制组织、社区组织等的探索和开拓。
四、要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多层性和个人创造能力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支持和鼓励各种非公有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合伙制经济和其它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广泛存在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性待遇,引起经济关系的扭曲,破坏市场机制的形成,而且导致小富即安,缺乏长远投资观念;弄得不好,还会助长抽逃资本、狂热投机、非理性的挥霍浪费以及其他腐朽行为的沉渣泛起,必须坚决废止。需要强调指出,给民营企业以平等待遇并不是一种生产力不发达条件下的权宜之计,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成份的比重只取决于经济成分本身的竞争力和对社会主义国力增强所作的贡献。随着我国生产水平的提高,这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仍将长期保持,而不应重蹈追求“一大二公”的覆辙。
五、改革开放初期,在外商对中国缺乏了解、同时国家对外商经营范围还有比较多的限制的情况下,给予外资企业以特殊优惠待遇是必要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曾经起过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继续实行对中外企业的差别待遇越来越变得弊大于利。在对国内和国外全面开放的新的形势下,只对外资企业和特区实行优惠政策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因此,要加快对国内外普遍实行国民待遇的步伐,逐步建立公正竞争的开放经济体制。
六、为了确保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国家除了要在所有制结构调整过程中切实防止公共财产向少数人流失,避免出现财产的初始占有的两极分化之外,还必须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多种政策工具,例如社会福利设施和累进税制度,来扶助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抑制少数人个人财富的过度积累,防止财产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七、为了规范市场中经济主体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需要首先规范自身的行为。经过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将主要扮演裁判员而非运动员的角色。各级政府不能越俎代疱处理应当由企业自行处理的人、财、物、产、供、销问题,而应当办好自己应当办的事情,特别是着重于竞技规则的设定和执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的经济改革正在进入一个全面设定和严格执行规则的时期,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和实现依法治国治市,将是新的历史阶段中经济政策和政治改革的主题。
收稿日期:199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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