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规律研究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规律研究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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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的崛起,特别是价值观的崛起,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根本崛起和真正强大。当前,我们在经济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还要积极构建先进的、现代的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价值高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蓬勃开展、成效显著。透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实践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与践行活动具有内在的必然的本质联系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人们的利益诉求、国家的政策制度、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作用以及公民个体的认知基础和文化素养等,围绕这些因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要遵循的五条规律,以期对当下和今后的践行实践提供启示和参考。

       一、国家主导下多主体整体推进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从主体上看,呈现出一种国家主导之下,国家、社会和公民(社会个体)共同参与、相互促进、整体推进“三位一体”运行机理,即国家主导下多主体整体推进规律。恩格斯认为,社会历史发展是各种社会群体合力的结果。他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同样不是孤立地而是社会地进行的,它包括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体等多种活动主体的参与,就在这些不同社会主体间的践行活动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力量,即恩格斯所说的“总的合力”,推动着践行活动整体平稳有序向前发展。

       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过程中,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主体地位不同、作用有别,同时三者之间又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促使践行活动整体推进。国家,主要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首要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社会主义价值观践行的方向与成效;社会,主要指企业和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而自愿结成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组织,如慈善团体、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主体,也是推动社会个体践行的重要依托,并且对党政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监督作用;公民,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就是广大公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他们是基本主体,构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群众基础,同时对党政机关及各类社会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监督作用。

       当前,从实际情况来看,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促进,形成了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良好局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将之视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始终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专门下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全面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党委(党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进行专题研究,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的具体方案,提出实实在在的措施和办法,并分领域分层次着力推进各项工作。社会各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从党政机关到社会团体,从农村、社区到企业、学校,从地方到军营,都积极行动起来、参与进来,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各方面实际工作和人们日常学习生活。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大群众充分发挥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主力军作用,形成人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浓厚氛围。今年以来,中宣部又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深化公民层面活动的基础上向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延伸,更是体现了这一规律的要求。

       在今后的践行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短板效应”和“负示范效应”,阻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活动的整体有力推进。“短板效应”,是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意思是说,盛水的木桶是由许多块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这些木板共同决定的。若其中一块木板很短,则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这块短板就成了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家、社会、公民是决定践行成效的三方主体因素,在这三者当中,任何一方主体都不能缺位、不能失责,也不能顾此失彼。比如,在践行法治公平方面,不仅要求按照司法公平的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且还要求立法机关公正立法、执法部门公正执法、司法部门公正司法,同时社会和公民要具有公平的法律意识,具备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法治能力,这些主体的作为和环节缺一不可,不能存在短板,否则法治公平只能在那块短板的低水平上运行。所谓“负示范效应”,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由于其自身与价值观要求不相符合的不作为、不当作为或错误作为,而对社会和公民个人客观形成的心理和行为上的负面暗示,使社会和公民在践行价值观方面也仿效着不认同、不作为或错误作为。我国素有“以吏为师”的传统,“百姓”一般都会向“官吏”学习看齐,“官吏”的言行举止、所作所为容易为“百姓”效仿,产生应者景从、一呼百应的社会反响。因此,一定要注意防止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出现不符合价值观要求的行为及其对社会和公民的负面影响。

       要避免上述两种现象,使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合力作用达到最大化,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区分主次,方向一致、各自用力、协同推进。由于国家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力量,因此,在当前和今后实践中,尤其要防止国家这一践行主体成为“短板”。为此,一要增强党政机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动性,通过推动各项改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制度和政策,使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是国家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力量要做的最根本的、长久的工作。二要建立科学民主的监督机制,形成对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硬约束。三要加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党性修养和政治素养,使他们勇于超越自身利益、冲破狭隘观念,确立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强化自觉践行的主动性。同时,社会和公民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依托和基础,这两块“板子”也应全方位增强自觉践行的主动性,避免成为“短板”,并积极发挥监督推动作用。一是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机融入到组织建设和管理等各方面,自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组织发展、规范组织成员的思想行为,同时要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践行情况的监督及对社会组织成员践行情况的督促,形成与党政机关和社会个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性互动。二是公民要在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自觉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去活动,有意识地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增强自身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为全社会共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也为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良好的群众条件。

       二、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从方向和目标上看,呈现出以人的发展为根本导向的规律。这一规律具体是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人的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关注人们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本质规定,也是促进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所在。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现代社会,根本区别于传统社会。传统社会以神权、政权为本,实质上就是以一小撮人的利益为本,要实现神对人、一小部分人对大多数人的专制统治。而现代社会是以人为本的,这里的“人”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广大群众。社会主义社会,人的发展永远是第一位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都是服务于人的发展的,为着人的发展创造各种条件的。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的那样,“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宗旨,追求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且是平等的、不能有一个人不自由的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根本价值目标,既规定了现代社会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又明确了现代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根本方向。在新当选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与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当前,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各方面的现代建构,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始终把以人的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关注群众生活,促进人的发展,是促进人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动力所在。作为社会中存在的人要想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利益,这是一个前提和基础的问题。满足不了这些物质利益,就谈不上人更好更高的发展。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一定使自己出丑”。同时,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也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也就是说,一种理论只有抓住人的发展、关注人的发展、不断解决人的发展这一根本,才能为人们所信服、所拥护、所践行、所捍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体现了这一根本要求,它关心群众的实际利益以及每个人的政治权益,以推动人的发展作为目的,并且在其指导下通过改革发展,广大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已经达到了我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为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积累着越来越充分的现实条件,这是它能够为广大群众所认同并自觉践行的价值基础。

       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我国仍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体制机制上,还有不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比如,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够健全,自由、平等这一价值理念未得到彻底执行,民营企业还不能完全充分享有同国有企业平等的待遇,在发展上始终受到限制和不公平对待。再比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分配不公,致使广大农民始终不能同城镇居民享受到同等待遇,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广大群众的生活需求是不断提高的,权益诉求也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括政治权益及精神文化需求等。由于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住房、教育、医疗、物价、收入、食品安全、房屋拆迁、民主参与、司法公正以及反腐败等权益诉求和权益保障问题,短时期内得不到根本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一些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甚至招致他们的疑惑和不满。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包括其提出、阐释、宣传、制度化等都必须彻底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防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与人的发展相脱离,杜绝“两张皮”现象。否则,如果偏离人的发展这一导向和宗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就失去了“社会主义”性质,就是目标错位,就会失去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就失去了合理性、正当性。习近平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就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这一规律。

       要避免上述问题的扩大化和严重化,从根本上要求各级党和政府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奉行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切实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加大改革力度。通过改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贯彻到社会主义社会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中,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让老百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如,通过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促进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促进司法更加公正,促进分配、教育和医疗更加公平,实现农民和市民享受同等的市民待遇等。同时,通过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日常宣传和思想教育,以及向他们提供积极健康、主流向上的精神文化产品,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提升他们参与社会公共事业意识和能力,让他们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实现自我价值。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的信奉者、拥护者、传播者、践行者和捍卫者。否则,就会使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群众利益相脱节,动摇甚至失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和建设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政策制度和价值观念相互强化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从存在形态看,呈现出一种价值观念与政策制度相互转化、互为促进、不断强化的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耸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的上层建筑,主要由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政治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与设施;一是观念上层建筑(又称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政治上层建筑一般借助于强力发生作用,可以强制性迫使人们服从特定的制度规定;而观念上层建筑则一般地借助于非强力的感化、说服、感染、教育等手段发生作用,对人们的选择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观念上层建筑引领政治上层建筑建设,同时也只有转化为政治上层建筑,才能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进而推动经济变革、政治进步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观念上层建筑,一方面,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政策制度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决定着政策制度的方向和内容;同时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推广,可以促使人们更好地、更自觉地贯彻和遵守社会主义社会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通过改革、固化成各种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才能形成硬约束;在此基础上,通过政策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可以进一步强化国家、社会和公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及践行,进而为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政策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更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更加坚实的思想基础。如此螺旋式上升,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在价值观念和政策制度的相互强化中不断得到升华。

       当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植入城市环境、融入百姓生活,使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媒体上全栏目全天候传播、社会面上大街小巷随处可见,逐步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人们进一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政策制度中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和思想基础。同时,各地区、各单位还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社会治理和行业管理之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让人们在工作生活各方面都能体验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来的利益和实惠,从而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如,近年来北京市及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中,形成了《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代表建议办理条例》《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系列具有刚性约束力的“硬规定”,并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民生改善、司法改革等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中,力促社会公平正义。但也看到,仍有一些地区和单位存在着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业务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张皮”“相脱节”的问题,甚至存在着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业务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相背离、相冲突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领导同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当作“虚”的工作,认为其对具体业务工作的作用不大,抓不抓没关系,甚至当成一种额外的负担。二是一些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存在滞后。如反恐、网络安全、行业诚信、车辆停放等领域因为主管部门不主动、不愿意,或因为立法过程中有客观困难,致使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缺失,造成执法和管理困难。三是有一些领域的政策措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不够充分。如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制度,但这些领域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依然比较明显,“上学难”“看病难”“住房压力大”的问题仍很突出。四是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还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等一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符合的现象。如有些执法人员存在着“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性执法,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置不决,甚至不予理会;有些工作人员还在执法中侵害群众利益,以权谋私。

       针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今后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就需要着重加强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观的具体理念转化为政策制度方面的各项工作。第一,要转变和提升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意识与能力,自觉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倾向,争做改革促进派,通过改革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入研究和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中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地方,抓紧制定和落实立改废计划和方案。第三,从中央到各地都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和各项业务工作的机制建设,制定规划、方案、措施以及制定量化评估体系,建立公示、反馈等常态化监督机制等。第四,要改进和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工作,在加强对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宣传的基础上,着重宣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及成效,彰显党和政府的作为,为融入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内化和外化相互强化规律

       “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从发生机制看,呈现出一种内化和外化相互联系、互相强化的规律。内化的过程,主要是指践行主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等形成正确的认知以及理性和情感上的自觉认同,即由党和国家的倡导转化为践行者的个体意识。外化的过程,主要是指践行主体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认知及理性和情感认同的支配下自觉地去行动,行为实践及结果均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践行者又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内化是外化的基础和前提,外化是内化的目的,并影响和促进内化。不过,二者之间的相互强化需要一个前提,即“价值观的同化”,也就是说,人们为了最大限度维持和发展共同利益,尽可能地形成相同的或相近的价值观,以增强社会凝聚力,而不是与之相反的“价值观的异化”,即由于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成员之间的价值观相互排斥而越来越趋于不一致。在我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为不断促进内化和外化提供了制度条件。

       内化,重点要抓住知、情、意三个环节——

       所谓“知”,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意义的正确理解,不仅是内化的第一环节,而且是整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和外化的前提和基础。在促进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上要把握两大原则。一是系统性原则,对12组价值观概念要进行整体把握,防止片面性。比如对“民主”“自由”的理解,不能脱离“法治”,以至于强调无序的民主和自由。在理解“自由”的时候,又要接受“平等”的理念,防止因所谓的自由造成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稳定。也就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逻辑体系,同时又是整个国家观念上层建筑的核心。要把这一套体系放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在与政治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关系当中统一把握和理解,从而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去理解,使人们认识到它既体现了传统文化的精华,也是对中国社会现代化未来发展方向的指引,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只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系统性理解,才能够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我国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重大意义,才能增强践行的自觉性。二是准确性原则,对每一组价值观概念,要理解得正确、客观,不误解、不曲解。比如,对于“民主”,要引导人们认识到,民主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一定要防止人们把民主当作简单的“众言堂”,唯票是举。只有让每个人正确地理解每组价值观概念的内涵,才能够培养与正确的认知要求相符合的情感认同,才能够强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意志,才能够在行为上不走样,从而真正达到凝聚共识、统一步调的目的。

       所谓“情”,是人们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进行道德活动时所产生的爱慕、憎恶、信任、同情等比较持久而稳定的内心体验。这种情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深化和灵魂升华,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感动力。比如,根据“法治”的价值要求,就会产生对“人治”的憎恶、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向往;根据“平等”的价值要求,就会产生对“等级制”的痛恨、对“拥有平等的发展条件”的向往;根据“和谐”的价值要求,就会产生对“混乱、无序、战争”的恐惧、对“和平、有序”的向往;等等。健康道德情感的培养,要以正确的道德认知为基础,同时要注意防止情感的“片面化”和“极端化”。比如,在爱国情感方面,就要防止狭隘的过激的民族主义的情感,当然也要防止对国家前途命运麻木不仁、漠不关心,只关注个人和小家庭利益,要引导人们“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所谓“意”,是指人们在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做出抉择的顽强毅力和坚持精神。它能促使人们将自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情感外化为行为,帮助人们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言行和情感,克服内外部的各种困难障碍,坚持自身认定的行为方式,形成行为习惯。当人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义性并决心践行它的时候,会在内心里产生一种坚强的信念和意志力,从而严格要求自己,果断地作出行为抉择,并努力保持自己行为的稳定性和一贯性。培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强意志,一要克服私欲,防止追求不正当的利益。比如,掌权者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丝毫不能为外在的金钱、美色等所诱惑,而要始终坚持公正用权、用权为公。二要对正面的道德意志进行激励,形成惩恶扬善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外化,就是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认知、健康情感和践行意志体现到外在的行动上,是“知、情、意、行”中的“行”,是“知、情、意”的归宿,也是衡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取得成效的根本标准。“君子以言过其行为耻”。一般而言,在“知”“情”“意”都具备的情况下,“行”则是水到渠成。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进行道德行为的培养特别要注意两点:一是引导人们从一点一滴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情感、意志转化为日常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融入生活和工作。二是在行为主体上,除了对公民个体的培育引导之外,更要注重国家的自身行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要通过改革,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政策制度,使国家政权、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营造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环境。

       当前,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虽然对内化和外化相互强化这一规律有一定的认识,提出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路,但是认识还不够深入、贯彻得还不够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很大程度上仅停留在喊口号、挂标语上,内化得很肤浅。二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乏明确的释义,使人们难以形成统一的理解和认知,更使得对其情感和意志的培养缺少认知基础。三是在内化环节往往忽视情感和意志的培养,影响行为的自觉坚持和坚决贯彻。四是从内化向外化推进的力度不够,虽然提出了从“培育”向“践行”的延伸,但延伸的效果如何,也没有深入具体的考察把握。因此,要根据内化和外化相互强化规律,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适度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释义工作,提供人们对其内容和涵义正确认知的基础。二要突出价值情感和意志培养两个环节,通过艺术熏陶、道德实践锻炼等方式,培养人们的价值情感、强化价值意志,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一种信仰。三要建立和营造惩恶扬善的制度和社会氛围,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促进价值内化向价值外化的转变和升华。

       五、反复性和长期性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由实践到认识,再由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一步步地深化和提高,这就是人类认识和实践发展的一般规律。人们对价值观的认知和实践的过程也是如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践行,从辩证过程看,呈现出一种反复性和长期性发展的规律。反复性,主要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践行是一个不断反复、螺旋式逐步提高的过程;长期性,主要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践行是一个长期实践、逐步积累的过程。

       人们对价值观的认知和实践的过程之所以具有反复性,这主要根源于人的道德品质形成发展的内在特点。从主体自身看,一定的个体在一定的阶段其价值判断能力是有限的,对一个事物包括对自己的价值判断,往往总是用新判断否定旧判断,这一新判断随后再被否定;在这一过程中,错误的认识和正确的认识相互交织、相互斗争,这样在认识结果上,总体上可能是正确的认识克服了错误的认识,获得了思想的进步,也可能出现暂时的思想倒退。从外在环境看,人们处在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当中,特别是在当今的信息时代,容易受到不同观点、不同导向信息的强烈冲击,造成思想认识的混乱与反复,已经初步形成的正确价值观念,也可能会因此而动摇,甚至倒退。特别是青年人,他们正处于成长时期,思想不够成熟,情感不够稳定,缺乏生活经验,在价值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上,更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反复与波动。

       显而易见,价值观形成的反复性,必然带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惯养成的长期性。任何一种价值观的形成,都需要在价值认知、情感、意志、行为诸方面获得相应的发展。而无论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认知,情感的培养、践行意志的锤炼,以及践行习惯的养成,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日常的点滴积累,需要一个长期的培养教育、陶冶训练的过程。同时,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人类社会发展是无止境的,价值观的发展和要求也是不断提高的,任何人的价值观都难以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但人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就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践行来看,在不同时期和发展阶段,其实现程度和具体要求的标准也是由低到高、不断提高的过程,这也决定了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度和水平的深化和提高也将是长期的过程。

       人们对价值观的认知和实践的过程长期性告诉我们,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不能急于求成;反复性告诉我们,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要脚踏实地。从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2013年年底中央出台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才短短几年的时间,塑造中华民族的现代价值将是一项繁重艰巨且持续长久的战略任务。因此,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防止一阵风、搞形式、搞运动,既进一步做好战略部署,又推动部署落小落细落实。具体说,在微观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的开展要反复抓、经常抓,常抓不懈,不能掉以轻心,要善于把握时机、尺度和效果,进行适度和反复强化,直至人们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和实践,深信自己的道德行为是正确的,而且形成经常的、稳固的行为特征,才能够说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工作告了一个阶段。在宏观上,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需要,动态地把握和提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一步一步地推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努力打造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价值优势,推动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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