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产业市场行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石油论文,产业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0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51(2004)04-0001-(05)
所谓市场行为,是指产业市场上的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对付竞争对手、适应市场环境的行动。西方产业组织理论主要从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协调行为两个方面来分析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又分为价格竞争行为和非价格竞争行为;市场协调行为则是市场主体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或者合谋获取垄断利润而联合起来,谋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协调行动,包括价格协调以及组织调整,如企业重组、企业集团等各种联合组织形式而实现的价格、战略目标、经营方向等各方面的协调。
一、石油产业市场行为的主体身份分析
(一)重组前市场行为的主体身份分析
1.三大石油总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从中国石油产业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石油产业从政府高度集中统一经营逐步向企业化经营方向发展,从完全产业垄断向海陆、上下游、内外贸等部门分割分治垄断经营转变。在这个发展与转变的过程中,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实际上是政企合一的公司。在管理上,各总公司代行政府职能;在生产经营上,是强垄断性的。这是重组前石油产业整体层次上的市场主体状况。
2.油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
其实,石油产业市场主体从总公司下面的企业这个层次上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在产业垄断的不变格局下,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对这些企业的改革;又由于各总公司主要都是管理部门,企业的市场行为由这些下属企业表现的更为精确、更精彩、更具有代表性。石油企业市场主体的塑造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国家从1981年对石油产业实行“一亿吨原油产量包干”政策,并给予了一系列放权让利的配套政策措施。这种形式的改革,使得企业经营者有了较大的自主性。但是,这种形式的改革所体现的是在国家和承包者之间直接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给予企业法律地位的经营自主权,企业的行为还是受到政府很大的约束与保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并没有确立。
第二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油田企业又开始了“公司化”改造。油田企业公司化改造的模式是围绕“油公司”组建油田企业集团。但是,由于总公司的产权尚未界定清晰、政府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变,这种试图将原本一个整体的油田企业通过裂变重组,改造成现代产权组织的企图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油田企业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石油产业的市场行为开始出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些行为方式,但其行为实质还是带有很强的“过渡性”色彩。
(二)重组后市场行为的主体身份分析
1998年在政府主导下对中国石油产业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重组,使石油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1.集团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
1998年7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57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组建的石油石化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两大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石油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该文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由兼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公司,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实体,成为兼具三任于一身(国有投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控股公司)的大型石油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然而,由于它们是全资的国家石油公司,必然在许多方面会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还会在很多方面对其规制,限制其市场行为,如:勘探开发的区域、对外合作的区域和业务范围、原油及成品油流通和价格的确定等等。所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2.石油企业市场主体的身份
1998年两大集团公司成立后,即在1999年对其内部各石油石化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组,通过分开(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在资产、人员、机构上分成两家)、分立(核心部分按《公司法》进行改制,成立规范的公司制企业,非核心业务部分继续进行重组,逐步成为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和从事多种经营的现代企业)、分流(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分离(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使石油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石油企业分离为两部分:核心企业和存续企业。之后,又在各油田核心企业资产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PetroChina)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在海外上市。各油田核心企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称油田公司),不再具有法人地位;面油田存续企业仍保持原有的独立法人地位,是“四自”的经营主体。
重组后,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下属的石油企业,其市场主体地位已经确立,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运作下的惯性作用,其市场行为实质还具有很强的“过渡性”色彩。
二、石油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一)价格行为
石油及大部分石化产品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所以长期以来,它们的生产和销售都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控制。原油与油品的价格也受计划的指导与控制。因此,从国家对石油产品特别是石油及其制成品的价格管理变化轨迹上可反映出石油企业的价格行为。
1.原油。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原油价格管理体制。1973年以前,国内油价与国内物价水平相比一直处于低水平,但与国际油价相比却呈现高水平状态。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后,国内油价逐渐低于国际油价,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1981年国家从刺激产量的角度出发,允许超计划产量的石油以及用超计划石油加工的产品以国际价格对外销售,由此产生了原油定价的双轨制。由于价格双轨制对税收的征管和企业财务的核算带来了很大困难,1994年5月1日,国家取消了计划内平价、高价,计划外市场价及计划内限价等多种价格体系,实行国家对国产陆上原油制定两档价格的定价机制。这一改革改变了我国原油低价的历史,为国内油价逐步和国际油价并轨打下了基础。
1998年中国石油市场同时受到国际石油市场低迷、国内石油市场不振的双重打击,成品油走私又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稳定国内市场,实现国内油价和国际市场接轨,减少油品走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6月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原油价格由国家计委在每月底根据普氏新加坡市场相近品质的参照油种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价的日平均值加上关税计算出对应国内原油油种的基准价格,于当月发布,下月1日起执行。
2.成品油。在实行价格双轨制期间,在利益的驱动下,一度成品油失控。在原油、成品油的流通体制改革后,取消双轨制,但原油仍有两种不同的价格,而成品油价格则彻底并轨,只有统一的价格。1998年,国家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成品油中汽油和柴油定价实行国家指导价,国家计委制定各省市场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零售价。当新加坡市场汽油、柴油交易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超过5%时,由国家计委调整汽油、柴油的零售中准价。为了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从2001年10月17日起,国家进一步扩大汽油、柴油零售价浮动范围,由原来的上下5%扩大到上下8%。汽油、柴油销售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配送到基层零售单位,实行城乡统一价格,原则上一省一价。两个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加油站,包括外企加油站,都要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规定的零售价代销石油公司的成品油。
汽油、柴油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批零差率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自主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供应军队自用油和国家储备用油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供应铁道、交通等单位用油,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按高于出厂价、低于批发价供应。
3.天然气价格。长期以来,我国天然气价格一直也是由中央物价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定。这种单一政府定价模式一直延续到1993年,当年4月,国家物价局(1993)价工字97号文通知规定允许企业计划外自销天然气实行市场浮动价格。自此,天然气价格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存的“双轨”制价格管理模式。
从中国石油产业价格管理变化轨迹可以看出,1998年以前石油企业无市场定价行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从出厂到零售均实行政府定价。1998年“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政府对原油、成品油的定价权限有所下放,但石油企业还只具有有限的市场定价行为。
(二)竞争行为
简单而言,重组之后,形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SINOPEC)分割垄断中国石油产业的格局。在国内,虽然还存在着第三家大型石油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公司(CNOOC),但相比较而言,CNOOC规模较小,且对海上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具有特许权,形成独霸一方的局面,基本与CNPC和SINOPEC无甚竞争。
1.上游勘探开发业。从理论上来讲,可以用伯川德(Bertrand,1883)模型作为解释框架来分析两大石油集团公司在上游的竞争行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两大寡头,他们之中的任何一方都有能力通过自己的活动来影响有关部门对其产品的定价,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亦即相当于每一个企业都能够做到按自己的意愿定价。假定这两家公司都符合这一条件;并且各自所生产原油并无多大的品质差别的话,也就是满足于求得伯川德均衡的前提。伯川德均衡的特征是:企业按边际成本定价;企业没有利润,这就意味着即使只有两家企业的垄断也足以恢复竞争。然而我们很难相信即使在一个行业中只有几个企业,也永远不可能成功地操纵市场价格,以获取利润。因此伯川德的这一结论被称之为伯川德悖论。事实上,该悖论的另一前提是两个厂商没有生产能力的控制,即一方总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来夺走对方的全部市场,并满足它。埃奇沃斯(Edgeworth,1897)采用生产能力约束条件来解开伯川德悖论。根据这一方法,企业不能销售没有能力生产的产品。
在最近10余年间,中国经济一直以较高的速度增长。经济的高速增长带动了对石油和天然气需求的高速增长。石油消费弹性系数(GDP的增长与必要的石油消费的比率)一直在0.34(1990年)到1.17(1997年)之间波动,自1994年起,我国就成为一个原油净进口国,2000年进口原油高达7000万吨。据估计到2010年,如没有新的油田发现,我国对石油的进口需求将超过200万桶/日,相当于总需求的40%。过旺的需求再加上生产能力的限制,使得上述两家公司不能回到Bertrand均衡位置。而北方与南方的地域分割更是消除了它们之间存在的唯一可能导致竞争的因素——对油气资源的勘探与开发地盘的争夺,相信这一理由同样可以解释我们的勘探和开发技术水平低,勘探和开发成本居高不下这一现象。
2.下游石油加工业。在石油加工业,两大集团公司之间(事实上还存在多个竞争主体)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重组之前,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及企业利益的作用,一些工业部门(如纺织部、化工部、轻工部、电力部等)、地方政府,甚至当时只被允许从事上游业的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也相继发展了一批炼化企业,导致石油加工企业数量大增,市场集中度下降;企业规模过小。重组之后,虽然将石油加工企业进行了归并划转,但炼油企业数量过多、生产能力过剩、企业生产负荷过低的现象仍未改变。并且两大集团公司为了实现下游产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又积极对各自的炼厂进行改扩建,使石油加工能力进一步扩大。2000年CNFC的石油加工能力已达10870万吨,SINOPEC更是高达13024万吨,再加上地方大量存在的小炼厂,全国石油加工能力已超过27000万吨。而同期全国原油产量仅为16086万吨,过低的资源量和过高的加工能力并存,必然导致效益好的企业和效益差的企业争资源、争加工量的情况。
3.成品油销售。两大集团公司“南北分治”后,虽然国家明确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石油市场,不搞市场分割,但由于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在客观上形成了南方和北方两大区域性石油市场。
由于中国石化集团市场区域经济总体发展水平高,市场需求旺盛,成品油年需求量约占全国总需求量的75%,是主要的消费市场。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南方地区资源相对不足。中国石油集团市场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油品消耗量低,成品油需求量约占全国总需求量的25%,而成品油年产量约占全国的45%,市场明显供大于求,大量成品油需要销售到南方市场去。因此,南方地区是成品油市场竞争的热点。成品油市场竞争的直接结果就是两大集团公司竞相收购或建立加油站。
上游竞争不足,下游竞争过度是中国石油产业市场竞争行为的突出特点。
(三)重组行为
中国石油产业的重组分为三步曲:第一步是由政府主导在1998年6月实行政企分离,将两个原有的行政性公司,即CNPC和SINOPEC的行政管理职能交回政府,同时将这两个石油企业改组为南北两大集团公司;第二步是在两公司核心资产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步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开募集和挂牌上市。
经过三个步骤的重组,无疑使石油企业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但资产重组不等于资产优化配置,重组还存在许多未尽人意之处。
1.重组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是政府推动的重组,不是企业的自组织行为。在规范的市场条件下,企业应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应是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的主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谋划市场的开拓、资产的优化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但在中国石油产业,政府是石油企业资产的所有者(甚至是唯一的资产所有者),企业无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资产划拨的方式组建两大石油集团公司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2.打破了上下游封闭,但没有打破垄断。组建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最大的效果是打破了旧体制下形成的上下游分割的封闭格局。但是,石油、石化上下游的分割,只是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方面的问题,并且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还可以有多种选择,并不只是组建两大集团公司。重组后的两大集团公司,虽然实现了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但是从整体上改变的只是由两大行业性总公司垄断变为两大集团公司垄断,两大集团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并没有具体化。怎样使两大公司既展开适当的竞争,又在国际竞争中紧密合作一致对外?如何评价两大公司在国内竞争时不出现恶性竞争?如何在两大公司之间建立合适的激励—约束机制?这都是产业重组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3.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相继成立,标志着中国石油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1)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政府与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尚不明确。(2)产权主体单一,有悖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在2000年年报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高达90%,外资股仅占10%;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虽已在境内境外上市,但国家股仍然占77%,不利于分散风险。(3)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存在。不论是集团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重大人事安排仍由政府决定。
4.存续企业问题。为了被国外投资者接受,尽快在海外上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将其核心业务的优良资产组合起来,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上市部分则转变为存续企业,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1)队伍总量过剩,冗员过多。由于历史原因,各存续企业都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全”的问题,职工队伍普遍过剩,随着近年来科技创新水平的不断进步,企业劳动生产率的逐步提高,进一步加剧了队伍及能力的过剩。从全国油田市场来看,物探、钻井、测井、油建等专业生产能力过剩都在1/3以上,同时随着老油田产量递减和剩余可采储量的逐步减少,油田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量将呈快速下降趋势。预计两三年内部分工程技术服务单位将面临大幅度转产的严峻形势。(2)产权不清晰,管理体制不科学。目前未上市部分企业,特别是地区服务公司基本还属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国有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人事安排、收益处置都在严格的“条条”、“块块”界限内进行,上级企业和下级企业之间,既有作为所有者的产权关系,也有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母子产权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还没有按照(公司法)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3)内部组织结构分散,缺乏竞争实力。目前,未上市部分普遍存在着以单个企业为单位的“块块”分割问题,这种组织结构不易发挥整体优势,特别是工程技术服务及生产服务业务,分散的组织结构容易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服务力量分散,专业化程度不高,企业集中度较低,不能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也缺乏竞争实力。(4)过度多元化,造成核心业务不突出。分开分立后,存续企业产业状况基本是勘探、钻井、生产保障、多种经营和文教卫生等多业并举,主营业务不突出,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且无核心业务。大多数企业对原有石油企业依附较大,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上几乎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系统,无论是从企业规模,还是产品的市场占有上都未形成具有真正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前景的支柱产业。(5)关联交易问题。重组上市以后,集团公司内部的运行方式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存续企业与股份公司的地区公司之间,从原来在一个企业里统负盈亏、同吃“一锅饭”,变成两个独立企业自负盈亏、分灶吃饭;从一个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变成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价格不规范、利益驱动和游戏规则发生碰撞、关联交易协议执行困难、出现同业竞争和重复建设的苗头等。
上述对石油产业市场行为的分析表明,不论是从价格行为,还是从组织调整行为上看,石油企业自组织能力不足,这已成为制约石油产业组织优化的重要因素。
三、石油产业市场行为的优化
(一)政府行为的优化
在中国石油产业传统的政府规制体制下,石油产业的主要业务是由中央政府垄断经营的。政府既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而不是基于自然垄断要求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高度政企合一的政府规制体制的主要弊端是:石油企业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当然就没有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权;垄断经营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石油价格的形成机制不能刺激成本效率;相对单一的投资渠道使石油产业的投资不足。其结果使石油产业的供需矛盾十分严重。根据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管理石油企业的经验,石油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的要点是:(1)在实施经济性规制时,应在石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中区分自然垄断领域和非自然垄断领域,实行有差别的规制政策;(2)以经济原理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油气价格规制体制;(3)按照效率原则将政府作为石油产业规制者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二种职能分离;(4)尽快出台《石油法》,使政府规制具有法律依据。
(二)企业行为的优化
企业行为的优化依赖于企业自组织能力的提高。因为企业自组织能力的提高是石油产业市场行为优化的基础。提高石油企业自组织能力的必要条件是: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对石油企业进行股份公司制改造;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使企业行为目标尽可能由多元化转向单一化;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竞争强度。通过石油企业产权主体的确立,多元产权主体的构造、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和有效管理模式的确定,中国石油企业的自组织能力必将得到增强。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企业间的相互关系,通过企业资产全部或部分交换、转让、转移,即通过企业自身的规模调整,或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破产、参股、控股等形式,实现规模经济,通过企业内部的业务重组和组织形式及管理模式的改造,使产业内的企业组织结构不断调整,带动资源的重组与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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