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市民社会的二重性_市场经济论文

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市民社会的二重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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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也不必然导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现,但公民社会的客观存在与现实运动对中国共产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目标、任务的提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产生了重要作用。换言之,公民社会的理论与现实运动,是中国执政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动因。“在和谐社会构建的众多可能途径中,最具基础性的就是公民社会的成长。因为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占据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①公民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公民社会的整合和超越,二者紧密关联、有机互动。

一、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通约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外来词汇,在西方国家也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中国公民社会也逐步生成和发展起来。尽管中国公民社会具有与西方公民社会不尽相同的生长环境,但“中国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可选择的词语,而且已经是一种事实存在。中国公民社会必然是与中国的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等具体国情相一致的,因而具有自身的特点,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公民社会一般性特征和基本功能的整体认同。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恰切性”。

首先,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的经济基础。应当说,公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中孕育、生成的事实,这是无可非议的;在商品经济和计划经济时代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经济市场化不仅对中国经济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深刻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面貌,社会领域的变迁概括起来就是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张骐认为,市场经济确实提供了公民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本身也是公民之间相互交往的重要场所。他指出,有意思的是,在中国,一些真正具有民间社团的实质内容和功能的组织正是靠着市场经济的条件、以工商注册的方式得以生存的。②曾盛聪也认为,尽管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概念有着不同领域的指向,但两者本质上却有着内在联系,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③

如果说市场经济孕育、催生了公民社会,成为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基本的经济生活模式。而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公民社会,则奠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新型的、基本的社会构架。这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别于西方公民社会、建国初期的“和谐社会”以及空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当前,我们在创建新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警醒并避免离开或忽视生产力发展和物质基础而重新陷于和谐社会的空想之中,要按照胡锦涛同志强调的,“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努力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和促进人民共同富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其次,民主法制是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的制度基础。广泛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是公民社会生长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在专制主义或高度集权的国家是不可能诞生公民社会的。公民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一种文明社会。18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指出:“尽管市民社团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协作总是依赖于集权的国家机构,但没有社会制约的国家权力总是危险的和不可预期的,它是对专制主义的一种放纵。因此,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治组织的市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④雅诺斯基认为:“文明社会表示国家领域、由自愿组织组成的公众领域以及涉及私营企业和工会的市场领域这三者之间一种有活力的和相互作出反应的公开对话领域。”⑤公民社会的民主性、文明性意义也正在于它凸现了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独立、自由、平等的地位与身份。公民社会一方面受益于“公共信任”,另一方面又是加强公共信任的基础。与“公共信任”、民主精神相一致的是契约精神的发育、形成。契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安排社会关系的法律化形式。在公民社会中,个人无论是出于谋生的需要进入一个企业或公司,还是与他人组成各种社团,都拥有完全的选择自由,只受契约规则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也是一种契约社会、法制社会。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的契约精神、强化法制意识,这对于形成一个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将“民主法制”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基本要素之首。这一逻辑判断清楚地表明,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和法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和首要前提。

再次,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公民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也是公民社会彩色之布的一种基本色调。出于广泛的责任和公共伦理意识而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公民社会经久不衰的基本动力之一。事实上,公民社会对政府、市场最具影响力和作用力的恰恰是那些真正属于公益性的社团或组织,因而对公民社会最具亲和力、认同感和“公共信任”。如国际人权组织、预防艾滋病组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总体上反映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重视,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弥补了市场不能自然促进社会公平、国家不能有效保障社会正义的缺陷或不足。具体到中国来说,某些公益性事业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而不能有所顾及,或者由于直接出面组织实施可能达不到最好的效果。这时,各种公益性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多样性的公共服务,体现对急需各种服务却又较少得到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有效化解了一些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一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社会“减压阀”和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缓解社会对有限政府的压力,为政府和市场做了一些拾遗补漏的工作。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政策主张,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承担的一个重要责任。因此,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国家及其执政党与公民社会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目标一致、功能互补,构成了二者通约性的又一个“公分母”。

最后,尊重差异、认同多样性是公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同的文化基础。公民社会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为了共同的利益、目标、志趣等志愿结成的民间性质的合法性社会组织。它内在地蕴含了自主、自立、多元、宽容、合作、互惠、公开、开放等基本价值。联合国开发署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公民社会是在建立民主社会的过程中,同国家、市场一起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三个领域之一。社会运动可以在公民社会领域里组织起来。公民社会里的各种组织代表着各种不同的、有时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社会利益,这些组织是根据各自的社会基础、所服务的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环境、性别与人权等问题)以及开展活动的方式而建立和塑造的。在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运作方式的现代社会,适应社会高度分工基础上的个体化、分层化、多元化的特征,为满足个人的各种需求而发生的个人对他人的市场依赖与其工具性的市场利益有着较强的契合性,再加上如潘恩所说的“社会情感体系”的作用,就产生了一种“非人称国家权力”的自然结果,产生了公民社会。承认差别,相互包容,奉行多元主义的和综合性的文化认同,是公民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使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要表达一种乌托邦理想,不和谐现象在任何社会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解决不和谐现象使社会更加和谐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做到人人平等、和而不同、互惠互利。”⑥尊重多样性、承认个性差异,做到多样性和差异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显著特征。

二、公民社会与市场、国家权力的不可约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挑战

公民社会的兴起,不仅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安全阀制度”,而且在公民与市场经济之间建立了一种协调机制,有利于化解劳方与资方激化的矛盾,在整体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这并不表示公民社会就是和谐社会。从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政府的关系看,三者内在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首先,公民社会组织与市场之间存在张力。从公民社会产生的根源及动因看,公民社会是针对市场时常失灵的状况而产生、兴起的。这是相对独立于现代市场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兴起的根本原因之一。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作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但现实一再表明,市场无法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社会分配、限制垄断、抑制经济波动以及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等方面也会失灵。这不仅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提供了理由,而且也为公民参与社会公共治理提供了可能和必要。从西方市场与公民社会关系的演进中可以看出,每当市场权力膨胀之时,就是公民社会的公共权力被侵蚀、遭削弱的时候,而市场权力扩张到一定程度总会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复兴。这是因为:“市场着眼于盈利和赔钱、个人成本和利益,市场不可能采取一个广泛的或者长远的观点来审视社会生活的不平等、全面的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秩序的可持续性等等重大问题。当然,市场也不可能考虑那些没有迅即的、明确的回报的社会成本投资,如对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等;同样,作为个人生产者,出于利润的动机,他不会自觉地去考虑他所进行的生产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问题。”⑦“由于市场机制下对自利性动机的诱发力量和对机会主义倾向的助长作用,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死敌。”⑧

“从理论上讲,公民社会是对日益膨胀的市场力量和逐步衰落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平衡力量”,⑨但目前公民社会组织尚没有强大到来表达这种平衡的权威,从而造成人们所说的全球治理过程中的“民主赤字”现象。在中国,市场经济不仅对公共物品(如社会福利、生态环境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且严重腐蚀了公民精神,导致公民道德匮乏、信仰危机等。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不同的目标功能、运作模式和行动逻辑,决定了二者之间同样存在着西方社会所固有的那种内在价值冲突。

其次,公民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存在张力。公民社会得以产生、特别是能够发展壮大的一种重要促进力量是其出于对“公地悲剧”的关注、对公共权力的异化和市场经济“私域”膨胀的抑制,在“公共领域”或公共事务中的觉醒、参与和作为。正是在这一“场域”,出现了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在功用上既互补、一致又矛盾、冲突的复杂现象。抑制国家因公共权力的膨胀而造成的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侵蚀、抑制其权利的异化以及弥补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中的不足和缺陷,是公民社会兴起的又一根本动因。从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实际演进路径看:国家自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具有权力不断异化与膨胀的天然冲突,这就是权力的授予者(即社会的公民)与权力代理人(即国家)之间的一种制约、平衡和较量的关系问题。如果说,公民社会与国家具有统一性,那么它只是一种矛盾中的动态统一。从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功用看:在资本与市场攻势面前,国家容易向资本妥协而难以切实维护与实现公民权利,在社会治理中表现出失灵和失效的情况。对此,“乞求一个合适的非市场机制去避免非市场缺陷病不比创造一个完整的、合适的市场以克服市场缺陷的前景好多少。换句话说,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使私人的不良行为变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地方,可能也很难构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去实现这一任务”。⑩

梅德森在研究中国公民社会的专著中认为,在中国社会,任何长期民主的实现都有赖于建立这样一个公民社会,它要通过自身的巩固来“抵御不规则的市场经济的严酷、保护公民免受专制权力的压迫、促进负责任的自我治理模式的建立”(11)。这种认识不仅是及其深刻的,而且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政府之间内在矛盾的实质。

总之,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之间既有着特定的恰切性,又有着内在的矛盾和张力。和谐社会需要使三者之间保持良性互动,即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相得益彰。其中,代表国家公共权力和普遍意志的执政党或政府的自觉意识、正确决策以及行动能力,在保障公民社会权利、协调市场与公民社会及公民社会内部的关系中起着主导性作用。这一点对社会主义中国及其执政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那种认为,通过公民社会的发育造成公民社会与国家、市场间“彼此分离”、“力量均衡”,以有效遏制市场“私域”的扩张、解决政府在公共领域中的失灵等讨论,应当说是一种脱离或者忽视了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完全建筑在西方社会模式之上的话语表达。这在资本主义世界,即在一个资本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在国家与市场都不可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社会,应当说是必要的、有意义的。但在社会主义中国,培育公民社会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社会力量强大与否,不是为了与国家、市场力量的对抗、制约,而是一种共生共强、合作互补的关系。从根本上说,公民社会与中国执政党及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公民社会的必然要求和显著特色。因此,正确引导和科学规范公民社会的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董明:《公民社会成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4期。

②张骐:《走向和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探析》,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③曾盛聪:《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实然与应然的分析视角》,载《学海》2005年第2期。

④转引自董明:《公民社会成长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4期。

⑤[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⑥胡锦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⑦袁祖社:《市场经济与现代“公民社会”的内在价值冲突及其化解路径》,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⑧陶传进:《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种批判的视角》,载《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1期。

⑨李惠斌、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公民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⑩[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与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11)R.Madsen,China's Catholic:Tragedy and Hope in an Emerging Civil Society,Berkeley:Univerc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8,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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