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经济:厦门经济新的增长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厦门论文,增长点论文,私营经济论文,个体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厦门特区建立以来,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现在,应当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厦门经济新的增长点来抓,把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为增创厦门新优势的战略组成部分。本文根据近几年对厦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追踪调查资料对此作出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
厦门个体私营经济的崛起,对厦门经济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已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一个闪光的新的增长点。
1.发展速度快,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对厦门经济的发展速度有一定的约束力。据厦门工商局统计,1994年底,全市私营企业2408户,比1993年净增748户,增长48.3%;个体工商户已达25968户;个体私营经济自有资金15.23亿元,比1993年增长50.5%。全市私营企业平均注册资本达48.6万元,比1993年的41.6万元净增7万元,增长16.8%,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倍。1993年,全市已有注册资金百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56户,千万元以上的4户。1994年已出现了年产值、营业额超亿元的大户。厦门的个体私营经济无论是数量的扩张,还是其单体实力和整体规模的扩大,都是十分迅速的。如此一个庞大的企业群的崛起,对厦门经济的发展速度,具有一定的影响。
2.经营领域不断拓展,渗透到经济的各个环节,制约了厦门经济结构的变动。厦门的个体私营经济已渗透到厦门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分布于工业、建筑业、商业、养殖业、服务业、运输业、饮食业、修理业、技术咨询业等九个行业。全市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三产业的占总户数的91.4%,私营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的占总户数的77.4%。在厦门特区的第三产业中,个体私营企业已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直接制约了厦门经济结构的变动。
3.同国合企业、外资企业的联合联营不断发展,是厦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闪光点。全市有44户私营企业与国合企业联合兴办经济实体,数百户企业走出厦门到全国、全省各地联办企业。有32户私营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有5户私营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开办企业,有13户私营企业打进象屿保税区兴办进出口公司。这种同国合企业、外资企业的联合联营的不断发展,把厦门的所有制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优化了多种所有制的组合,在整体上形成了厦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闪光点。
4.社会贡献越来越大,是厦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忽视的所有制成份。全市个体私营经济为厦门解决了74126个劳动力的就业问题;1994年缴交税金1.5亿元,为地方财政增加了收入;为社会公益事业捐献近700万元;全年出口创汇达2.34亿人民币。同时,由于城乡集贸市场中从事经营的各类人员,主要是个体、私营经营者,群众所需的菜、肉、禽、蛋及水产品、干鲜果等大部分是个体、私营经营者提供,一些小修理、小服务几乎由个体、私营经营者所包揽,从而繁荣了市场,满足了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需求。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厦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忽缺的所有制成份。
由于厦门个体私营经济的这些特点,厦门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一个闪光的新的增长点。
二
厦门个体私营经济虽然发展较快,并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一个闪光的新的增长点。但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错误的认识和偏见。长期争论不休的姓“资”、姓“社”问题,虽然在理论上得到解决,但长期形成的错误认识和陈旧观念,则没有彻底消除。社会对个体私营经济仍有不少偏见,片面认为私营企业都是唯利是图、偷税漏税,把社会上无照经营、违法乱纪行为简单地与私营经济相联系,或将公有制企业在竞争中的失利归咎于私营经济的存在,因而有意无意地限制甚至排斥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个体私营企业者也没有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普遍感到社会地位低下,一些业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怕”、“忧”、“怨”等消极心态,怕将来政策变;忧枪打出头鸟;怨正当收入、合法经营得不到保障。这些都影响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2.缺乏平等的竞争环境。当前,尽管党和国家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已很明确,厦门特区政府也很重视,1993年就出台了22条的《暂行规定》,1994年春又首次召开了厦门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逐步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但是由于一些部门的具体配套政策尚未出台还不完善,致使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比,尤其是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相比,尚缺乏平等的竞争环境。较为突出的是“两难一重”:一是贷款难。贷款需要有关部门或超值实物作担保,否则贷不到,利率也略高;尤其是基建贷款、技改贷款由于没有私营企业指标而贷不到,在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更排不上队。私营企业资金普遍短缺。1995年春节前夕,厦门总商会对一部分私营企业就1994年经济发展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有36%提出缺乏资金。二是征地难。不少私营企业经若干年的发展,都先后进入扩张阶段,但场地往往成为他们发展的第一屏障,因土地主管部门尚无具体规定而难于征地,影响规模的扩展。三是税收重。税务部门对私营企业多采用定额税制,半年评税一次,年终检查若超过定额20%以上还要补税。
3.关卡繁多,负担沉重。私营企业在创建过程中要受到各类许可证的限制,手续繁琐,有些部门还随意扩大许可证管理的品种和范围;有的随意增加审批环节,加大办照难度;有的私设关卡,重复检查。私营企业除了交纳税收外,还要平均负担少则300元,多则千元以上的各种名义的额外摊派。在上述的问卷调查中,有28%私营企业认为向企业伸手要钱的部门多,企业负担重。
4.自身素质低,内部管理不善。私营企业一般基础比较薄弱,经营者的思想、文化、业务、技术等素质普遍不高,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不少私营企业者仅考虑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规划,生产随意性较大,也很少在管理上下功夫。有的甚至连必不可少的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建立,更谈不上对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智力投资,造成内部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管理不善,缺乏发展后劲,在竞争中容易被淘汰。
三
厦门个体私营经济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作为经济增长点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根据厦门市的设想,本世纪后6年,厦门国民生产总值要以年均22.7%的速度增长,这必然要借助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来实现。为此,必须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为增创厦门新优势的一个战略组成部分,采取正确的对策,化解各种制约因素,寻求量与质的新突破。基于此,笔者就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具体措施”三个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
1.指导思想——“放心、放胆、放手”
厦门要大幅度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指导思想上要“放心、放胆、放手”。要消除顾虑,坚定信心,放开手脚去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首先,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个体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也是中国走上富国强民之路的重要举措。中国未来的经济,如果没有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就等于缺少一个轮子。市场本身就是民众积极参与的经济空间,他对任何经济行为主体都采取平等态度,允许所有经济行为主体参与竞争,并获得相应经济利益。这样,个体私营经济行为主体介入各类生产和流通活动就成为现实的必然。
其次,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预测,到2000年,私营经济的比重将明显抬升,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将达到25%。而厦门1994年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工业总产值中只占3.21%,离全国占25%的总体水平相差甚远,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建立的特区,就是超过25%,也不为过。完全有理由“放心、放胆、放手”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再次,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倾斜性扶持政策,而只是意味着要为各类企业创造同等的竞争条件。市场本身就是优胜劣汰的空间,各类经济主体都必须接受这一检验。因此,也无须担心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会顾此失彼。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应从战略的高度来看待。在我国深刻的变革中,个体、私营经济的活动舞台将更加广阔,不管在发展过程中会有多少波折,总的趋势和结果将是明朗的。
2.总体目标——“高起点、大规模、外向型、优结构”
厦门特区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形式最多样、政策内涵最丰富的一个特区。10多年来,厦门经济建设实现了高速度、高效益发展,综合经济实力名列全国前茅。厦门特区科技优势、经济优势和开放优势,决定了厦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应该比其他地区的起点高,规模大,更加外向和具有更好的结构。同时,个体私营经济是天然的市场经济,而经济特区又是天然地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建立的,经济特区的性质也决定了厦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应该比其他地区的起点更高,规模更大,更加外向和具有更好的结构。
目前,厦门的个体私营经济虽然有很大的发展,但尚属刚起步。为此,一要引导上档次,特别是在产品质量上、技术等级上、管理水平上要上档次,高起点。二是要引导在单体实力和整体规模上进一步扩大,在鼓励总量上扩张的同时,要鼓励组建企业集团,与厦门社会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三要引导进一步与外资合作,鼓励出口,可赋予有出口能力的私营企业产品出口权,鼓励开拓国际市场,推动进一步外向。四要优化私营企业的类别结构和社会总体产业结构,鼓励私营企业转换产品结构,特别要扶持真正从事高科技产品生产的私营企业,可以给予特别的低息贷款;而对那些从事流通活动的私营企业应在量上进行调控,防止过多过滥。
3.具体措施——“创造环境、排忧解难、放开经营、依法管理”
根据厦门的情况,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好,具体需要采取四大措施。
(1)创造环境。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为此:一要稳定政策。出台一套关于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区域布局、产业和行业政策、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在信贷、税收、征地、雇工、出国招商、登记管理等方面,应进一步明确规范。二要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向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应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物价、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重新核定收费部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公布于众;建议实行《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缴费项目卡》制度,按卡中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缴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设立收费项目,不得超范围、越标准收费,否则有权拒缴,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三要抓好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促使政策到位。同时,对现行的各项政策法规,各部门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行清理,凡是有碍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一律废止。
(2)排忧解难。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目前面临许多困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一是生产经营用地,建议划出一部分土地开辟个体私营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小区,制定全方位的优惠政策;或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的办法,允许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竞争中取得用地权,也可专门划出小块土地,由私营企业集资建设多层或标准厂房,然后出租经营;另外,在新建住宅区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个体私营网点。二是资金融通。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个体私营企业所需资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确定贷款制度;有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可以兴办“联合承保贷款资金互助会”、或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基金”、“开发信用社”等,多形式地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渠道。三是出境审批。对外向型私营企业应及时制订一套简便的出入境申报制度和工作规程,使其能顺利地到境外开展招商、投资、贸易。
(3)放开经营。要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除军工产品、淫秽物品、毒品、金银、文物等国家政策不允许经营以外的商品,放开经营。为此,一要进一步放宽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资格主体、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简化登记手续,对于过多的许可证、专项审批等,应进一步清理,凡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二是个体、私营企业只要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便可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自主开展经营,不受干扰;其拥有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等各项知识产权,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三是对具备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私营企业,外贸部门应赋予其出口经营权。
(4)依法管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有统一的机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管理措施,依法管理。为此,一要设立一个综合性的专门管理机构,建议成立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局,负责政策修订、督促检查、协调关系。二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劳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团体的桥梁作用,并按照中央和上级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各自的职能关系的改革和创新的路子。三是工商部门要同税务、公安、物价、城管、交通等行政部门,通力合作,依法对个体私营业主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使其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要及时采取综合治理,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四是重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中党员队伍的作用,各级党组织应象抓集体企业党的建设一样,把这支队伍紧紧抓在手中,可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为基础或在个体、私营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党的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