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外汇资本流动的影响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外汇论文,资本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 外汇管理部门作为涉外经济管理部门之一,在深刻认识我国加入WTO 的历史必然性和战略意义及对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具有深远影响的同时,也要加强研究加入WTO 给自身带来的压力和挑战,认真分析利弊得失,主动调整制度安排,及早准备应对策略,以确保国际收支平衡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理论准备应先于入世进程,本文结合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和实践,探讨加入WTO 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影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和应采取的对策等问题。
一、加入WTO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影响
(一)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外商直接投资。
首先,加入WTO将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一国加入WTO后,经济增长速度有望提高1至2个百分点; 据有关部门估算,入世后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 这些实质性“利好”将给外商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和更多的投资机会。其次,加入WTO后,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领域(包括电信、汽车、医药、 农业、金融等幼稚行业),遵守多边贸易规则,提高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这些将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上更好地树立改革开放的形象,增强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第三,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的逐步拓宽,可以较好地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需要;同时由于跨国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跨国公司,跨国银行来华投资将对跨国公司产生传导与示范效应。第四,我国将鼓励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中资机构重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将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外商将会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
当然,对利用外资也可能会有负面影响。如:目前外资企业在税收、外汇账户开立、借用外债、对外担保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如果入世后对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管理政策向目前的中资企业靠拢,将不利于外资流入;入世后,我国在逐步开放市场的同时将大幅下降关税和取消部分非关税壁垒,外商在权衡比较直接对华出口与来华投资两者收益之后,有的将不投资设厂,直接对我出口和提供服务。但是,我们认为即使存在这些负面影响,最终只会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具体增量,而无法改变外商直接投资增加这一基本面。
(二)有利于外债流入,但结构会有所变化。
加入WTO 客观上将推动我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和汇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完善,即期本外币借贷利率差和远期汇率升贴水平的变化将对我国外债流向和数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导致外债流动变数增多。但综合分析影响我国外债变化的诸多因素,我们认为外债总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结构会有所变化。首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局面一时难以改观,人民币利率长期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缺乏市场基础。同时我国将在较长时间内继续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人民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具备条件。其次,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势必带来大量资金,一方面外资银行对外资企业的贷款规模将随外资企业数量增多、业务发展而扩大;另一方面随着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客户对象的全面放开,将有越来越多的中资机构通过外资银行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低成本资金。因此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的贷款规模将大幅上扬,随之外债结构发生变化。(随着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逐步到位,境内机构从外资银行融资应不视同外债,这种由于统计口径改变而引起外债数据的变化不属本文探讨范围。)第三,随着投资、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非居民在境内的经营活动将变得日益频繁,外汇资金的流入将形式多样,数量倍增;第四,国际贸易大幅攀升将引起贸易融资大幅增加。
(三)有利于扩大境外投资规模,增幅大小取决于管理政策的松紧程度。
事实上,许多国内企业一直存有比较强烈的境外投资欲望,只是受目前的管理政策限制而处于蛰伏状态。加入WTO后, 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融合将更为紧密,国内市场不再是避风港,同时,根据WTO 对等原则,国际市场将向国内企业敞开更大的门户。一旦管理政策松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将抱着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参与全球性生产和国际分工、最大程度地获取经济“全球化”好处等美好愿望,走出国门,扩大对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因此,加入WTO后, 境外投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具体增幅大小取决于管理政策的松紧程度。
二、加入WTO后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给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模式带来潜在冲击。
虽然WTO对成员国本外币能否自由兑换并不作要求, 表面上看对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加入WTO后, 随着国内市场尤其是金融和服务贸易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给现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模式带来的潜在冲击是不言而喻的。第一,加入WTO后,目前高关税、 非关税壁垒、财政补贴、市场准入限制等保护性措施将逐渐弱化或消失,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的直接行政性管理手段将越来越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网中的地位将更为重要;第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可变度与不确定性将明显增大,同时,外汇活动形式的虚拟化、复杂化、快速化将给非法活动提供更多的可乘之机,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入WTO 就是允许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大坝”上存在众多的“管涌口”,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和难度,降低监管的有效性;第三,国际资本流动日趋频繁,流速加快,规模增大,如果沿用目前逐笔审批的管理模式,业务量将成倍增加,一旦审批效率不能得到同步提高,将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
(二)监控国际游资流出入难度进一步加大。
从国际方面看,在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金融交易日趋电子化的作用下,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扩大。据IMF统计, 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四处游弋的各种短期资本,已从80年代初的3万亿美元上升到1997 年底的7万多亿美元,相当于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0%, 世界商品贸易额的数十倍。规模巨大、流动快捷的国际短期资本对利率和汇率以及投资国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变化非常敏感,即便细微的变动,都会引起巨额资本的流出入,引发国际收支失衡。
从国内方面看,各种体制渗漏已使大量游资的产生由可能变为现实。如1993年—1996年我国采取了紧缩货币政策,人民币利率大大高于国际市场利率,汇率稳中有升,结果短期资本流入加快,规模加大,资本项目外汇收支顺差持续扩大,到1996年顺差达到历史最高点399.7 亿美元。反之,1996年之后我国放松了从紧的货币政策, 多次下调利率, 1997年后又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币贬值预期上升,结果短期资本流出加快,规模加大,资本收支顺差急剧减少, 到1998 年逆差达62.8亿美元。勿庸置疑,“一顺一逆”巨大反差与大量以套利套汇为目的的国际游资流出入有关。
加入WTO后,随着国际交易主体和交易规模的急剧增加, 外汇资本流动将更为频繁,规模将更大,特别是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取消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客户对象的限制,将为国际游资流出入提供更多便利和大量机会,加大监控技术难度。
(三)外资银行大举进入将强化外汇市场波动传导机制。
一方面,根据现行政策,外资银行可以自由向境外融资,而不受任何限制,同时又可以开展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也就是说,外资银行既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获取大量外汇资金,同时又可能持有较多的人民币资产;另一方面,一旦外资银行服务对象扩展到中资企业和居民个人,本币与外币相互融通转化和外汇资本流出入活动将日益频繁,规模大增。在目前金融业监管措施尚不够严密和完善的情况下,当人民币利率、汇率出现波动或预期发生变化时,同时持有大量人民币资产和外汇资产并办理本外币交易和跨境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将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极可能成为国际短期资本大进大出的渠道,甚至于成为违规资本流出入的主渠道,推波助澜,引发或加剧外汇市场波动,增加人民币汇率可控难度。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加入WTO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问题可能更加突出。 主要原因:1、由于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不能从汇兑的角度对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付进行限制;加入WTO后, 将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外与国内的商品、劳务采购选择上施加限制性安排,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平衡将完全由市场决定;2、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占领中国市场, 不是出口创汇, 而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开放,外商对非创汇行业(如房地产、电信、能源、医药)的投资必然增加;3、加入WTO有利于吸引更多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随之专利技术费、管理费等非贸易外汇支出将进一步增加;4、加入WTO后,外资可以持有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份,大规模进入金融、保险市场。外资投资于银行、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所产生的利润汇出,将增加外汇支出;5、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以非货币形式投入为主。据海关统计,外商以设备、技术等非货币形式的投资占总投资的60%以上,也就是说,外汇收入难以随外商投资规模的增加而同步增加;6、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投资回报期, 在国内外形势平稳的情况下,暂不汇出利润,而一有“风吹草动”,就会集中购汇汇出,部分外资企业甚至会要求撤资转股,加剧外汇供求失衡。
(五)现行外债管理政策难以有效控制外债规模和偿债风险。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享有“超国民待遇”,事先不用审批,只作事后登记和还本付息真实性核准,控制手段主要是“差额限制”,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而从实际效果来看,此办法并不理想:一、限制的恰恰是稳定性较强的中长期外债,而无法有效控制短期资本,不能防止“热钱”进入。二、在某种程度上“逼迫”外商投资企业短债长用,助长逾期债务的产生和蔓延。外商投资企业短债长用,项目效益与还款周期不匹配,将希望寄托在不断续借上。一旦金融市场发生变化,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或无法续借,企业由于现金流量不足而捉襟见肘,发生外债偿付风险。
对国内外汇贷款、海外中资机构(不含海外中资金融机构)借款也缺乏有效控制。虽然国内外汇贷款和海外中资机构借款从狭义角度理解不属外债范畴,但由于企业可以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1998年末国内外汇贷款余额为886亿美元,购汇偿还金额约为80亿美元, 是资本项目购汇大户之一;海外中资机构一旦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据估计海外中资机构借款不少于100 亿美元),其最终偿付责任可能追索至境内母公司,从而直接影响外汇储备。
同时由于外债流动变数增多,外债流出入量将变得扑朔迷离,潜在风险加大。加入WTO后, 随着我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汇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经营活动范围和业务领域的拓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根据本外币借贷利率和预期汇率的变化,自主调整本外币融资结构和数量。如果继续沿用目前管理政策,对外资银行境外融资不加以限制,同时根据WTO 规则外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不作外债而放开其境内融资业务,外汇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将大大增加,外债规模将可能失控。
(六)外部突发事件的联动影响程度将加大。
经济全球化扩大了金融的作用,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如果说过去的金融风险主要来自一个国家的内部,那么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来自外部的风险明显加大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境外和境内外资银行大规模收缩对我国境内机构的信贷业务,境内机构外债筹措难度和偿付压力迅速增大,许多原本可以偿还后再借贷、借新还旧、协商延期的短期外债无法得以实施,外债续借链条突然中断,又进一步扩大了外债偿付风险,同时加大了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困难程度,对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造成了巨大压力。在我国加入WTO并实行高度开放政策之后, 外部突发事件的联动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大,对此金融监管当局还需予以特别注意。
三、政策建议
(一)调整管理重心,改善管理手段。
调整管理重心,要把外汇管理部门有限的精力和能力放在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入WTO后,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要由目前的侧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监测和事后检查,由目前的侧重对企业的监管转向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外资银行的监管,由目前的侧重中长期资本管理转向趋利性强、风险度高的短期资本管理。
改善管理手段,主要要体现“管大放小”、“管特殊放一般”的管理思路,由目前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目前的管理所有资本项目业务转向管理非标准、非常规资本项目业务,由目前的行为管理转向准则管理。建议将大量的看似管理实为操作的常规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代行管理职责。例如:外汇局制定统一的外汇指定银行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罚办法后,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外汇局只负责检查行为准则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和搜集统计有关信息数据。
(二)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与多种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机协调、综合运用。
外汇平衡问题并不能纯粹依靠外汇管理部门来解决,需要更多地运用利率、汇率、税率等市场杠杆,发挥货币、财政、外资等政策作用。加入WTO后, 我国自主性宏观调控的空间将进一步缩小(其实外汇管理部门对资本项目汇兑限制的余地已越来越小,更多地是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宏观调控的战略和技巧要求将更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本外币协调、外汇与货币、财政、外资等政策联动的新型宏观调控机制。建议由国务院牵头,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参加,成立外汇政策委员会,以利于出台某项宏观经济政策时,通盘考虑、全面兼顾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的关系。
(三)建立和完善外汇收支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体系。
加入WTO后,面对变化多端的国际金融市场和跨国资本流动, 建立和完善外汇收支统计分析监测及预警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严格监测外汇资本流动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成为外汇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
基本构想:建立和完善以国际收支统计为核心,以结售汇统计、外债统计、对外担保统计、国内外汇贷款统计、外资银行对内贷款、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境外投资统计、境外中资机构对外借款统计等为补充的监测体系。该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宏观监测预警系统、区域中观监测预警系统和微观经济主体监测预警系统。不同层次的监测预警系统其指标设置、监测重点应有所不同。
国家宏观监测预警系统具体负责全国范围内外汇收支情况的监测,通过对数据的加工整理和分析,及时作出前瞻性判断和预测;同时,负责监测国际金融市场动态走势。区域中观监测预警系统具体负责辖内外汇收支情况和变化趋势,了解和掌握外汇流动异常情况、风险情况,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微观经济主体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监测大型涉汇机构如外资银行、中资金融机构和外债大户,通过密切监视其经营情况、本外币融资情况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被监管者的信息,规范其经营行为,避免风险的掩盖和积累。
在具体实施监测过程中,建议:1、 将非居民和外资机构(特别是外资银行、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人民币贷款情况纳入监测范围。从发展中国家爆发货币危机的过程看,外国机构对本币的持有和不当操作对该国货币汇率的冲击很大。我国在加入WTO后, 随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全面放开,各类非居民和外资机构的人民币账户管理问题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2、 将市场对人民币汇率变化心理预期纳入监测范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人民币贬值心理预期,非法逃套汇、骗汇案件、外汇支出明显增多,说明人民币汇率变化心理预期足以影响外汇市场的供求平衡。
(四)建立和完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为我国加入WTO 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建立和完善外汇管理法律体系将对我国进一步开放金融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决定我国经济金融安全的关键。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但是,尚未形成一个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现在:有的立法没有与国际惯例接轨,比如《人民银行法》无“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条款”,不利于有关部门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条款”,寻求法律保护。有的立法滞后,存在法律“真空”,如至今没有《外资银行法》,不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其可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控制和扰乱。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则变动过密、缺乏一定的连续性,有的条款前后矛盾,有的主观臆想太浓,可操作性差。
随着入世的临近,建议有关部门及外管部门吸取世界各国经验和教训,研究世贸组织准则等国际性文件,结合我国实际,加紧清理和调整规范现行法规文件,尽快制定《外汇法》、《外资银行法》、《海外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建立既适应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状和监管水平,又能体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目标的外汇法规总体框架。
(五)完善外债管理,提高外债效益,实现外债运行良性循环。
1、加强和完善外债登记管理。提升外债登记的功能定位, 由原来的把登记作为统计手段转为审核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确认借款人能否具有汇兑资格的管理手段;认真清理,严加查处各种形式的“隐性”外债,并建立债权人核对渠道,鼓励债务人和债权人交叉核对,以尽可能减少外债未登记和逃避管理现象,避免底数不清。韩国和印尼等国金融危机加剧的教训之一就是在危机后才发现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大量外债隐匿未报。
2、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外债管理体制。 目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借用还脱节、责权利模糊问题。如由计委分配中长期外债指标后,由于多数企业不具备直接对外借款条件,转而委托银行到境外筹资,造成对外借款人不用款,用款人不是对外借款人,导致外债使用无压力,还款责任不清晰,加剧外债偿付风险。建议:停止对不具备直接对外借款条件企业分配商业贷款指标,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确定银行对外融资规模,在规模内银行自借、自贷、自还,灵活运用、统筹安排国内外汇资金和外债,以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外债偿付风险。
3、合理调控外债规模和流向。 在规模问题上首先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外债。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期限较长,利率也相对优惠,应尽量争取;商业贷款的期限较短,利率大多浮动且相对较高,则应该谨慎对待。其次既要考虑外债的最终支付风险,保证宏观不失控,又要结合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认为,若国内外汇资金不能满足投资或进口的需要,借入外汇是合理、积极的;而在国内外汇资金大量闲置的情况下,有必要适当控制外债规模,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境内机构筹借外汇资金由境外转向境内。
建议将现行的“差额限制”办法改为根据产业政策,对不同行业的外资企业确定不同的股贷比例,引导外资流向有利于提高我国生产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域,实现调控外债规模和流向双重目标。
(六)限制和控制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减少其负面影响。
由于短期资本趋利性强,可控性差,波动性大,容易对经济金融造成冲击。因此对短期资本流入在总体上应当加强控制和监测。
1、增大游资的投机获利风险。 短期资本流动的主要动力是套利和套汇。若汇率、利率比较稳定,投机者获利风险较小;若汇率、利率波动较大,投机者可能得不偿失。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名义上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实际上几乎接近于固定汇率。就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最大波幅而言,1995年为1.4%,1996年仅为0.4%,1997年降为0.2 %,1998年进一步降为0.01%,处于超稳定状态;利率市场化机制同样远未形成。因此从中长期看,要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扩大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同时稳步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增加套利套汇者的投机风险,为入世后的政策调整提供更大的空间。
2、减少游资的投机获利空间。一是征收利息税, 不同期限的外债适用不同的利息税税率;二是规定境内机构按短期外债余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外汇保证金,外债期限越短,比例越高,保证金不计利息。利息税税率和保证金比例一方面根据我国短期资本流动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趋势来确定,另一方面可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债务背景和存在的合理程度来确定。由于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流量有限,因而可以实行较低比例和税率;相反,对于银行、投资基金等则可规定较高比例和税率。由于贸易融资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此类债务可以免提保证金、利息税;对于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短期资本交易则可规定较高比例和税率。
(七)把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关”和“业务发展关”。
加入WTO预示着我国银行业全面进入竞争时代, 为了免受过度冲击,我们要立足国情,全面细致地考虑金融开放后的风险问题,充分利用WTO中“幼稚产业保护条款”,逐步开放市场, 把外资金融机构的机构数量和发展规模控制在经济发展和监管水平允许范围内。
1、控制外资金融机构机构数量。 借鉴国外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好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速度,避免外资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大量涌入。
2、控制外资金融机构发展规模。根据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 确定外资金融机构最大对外、对内融资额,并实行有效监管,控制外资金融机构发展规模。
另外,在构造外资银行监管体系时,要注意建立外管局与人民银行各有侧重、相互沟通、协同作战的管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八)稳步推进境外投资。
虽然近年来我国开放型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一批具有跨国经营实力的经济实体,但从整体上看目前国内企业普遍存在国际竞争力偏弱、产权不清晰、内控机制不完善、财务纪律松懈、跨国经营人才缺乏等问题,境外投资整体效益低下。同时由于加入WTO后, 国内企业可以无条件获得多边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对我国的歧视性贸易限制将逐步取消,即在一定程度上企业不需境外投资也可以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因此建议在加入WTO 后管理层不可因为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呼声日益高涨,压力日增等而大开方便之门,在一定时期内应继续持谨慎态度,稳步推进境外投资,防止一哄而上,以后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到位,国内企业自我约束能力的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再逐步放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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