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社会论文,产权制度论文,农村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提出的重大思路。目前,农业滞后、农民增收困难、部分农村的生态环境恶化,这些都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
历史实践证明,农村土地制度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关键。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收入每一时段的增减与农地制度的变革密不可分。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由地主私有到农民私有,由农有私营到农有社营,由农有社营到集体公有公营,由集体公有公营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四次变革,农民的收入也随之跌宕起伏。第一次是由封建所有制的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第二次是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第三次是把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成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第四次改革是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设计的,在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与现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间的矛盾日渐加剧。如果不进行后续制度创新,我国农业就很难有根本性的突破,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二、现有改革思路的归纳
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很多,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实行私有化。即取消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将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农户,土地作为私人财产,可以抵押、继承、赠送、转让。主张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西方产权经济理论,认为公有产权是不互相排斥的,导致资源不是利用不足就是过度利用,并且为监督和实施公有产权的费用也高得惊人,表明公有产权制度下交易费用过大,因此效率必然低。而财产一旦归私人所有,人们立即就会关心自己的产权保护问题,一旦界定和确立了私有产权,产权就能自由地转移和交易,资源就将由市场机制进行配置。于是在私有制度下,交易费用大大降低,而效率大大提高。
2.实行国有化。即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具体方案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实行国家租赁制,国家将土地租给农民使用,农民按租赁合同规定向国家缴纳地租;另一种是实行永佃制,土地全部收归国有,使用权则通过法律形式永佃给农民,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有专家提出的国有加999年使用期与此相似。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有: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民集体”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无法真实地存在;推行土地国有化可与城市土地产权制度一致;由于土地资源的特殊重要性和极端稀缺性,实行土地国有化才便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效管理,而且这种选择在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不会引发剧烈动荡。
3.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即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原来集体的耕地、林果园地、公用的其他场地为集体所有,宅基地、农户长期经营的口粮田、自留地、自留山等为个人所有。这种制度设想是立足于对土地收益价值形态的分解,其突出优势就是可以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面的利益。
4.实行国家、个人复合所有制。即实行农地社会(国家)占有基础上的农民(农户)个人所有制。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土地价值形成过程中既包含了土地使用者直接以土地为开发利用对象、形成土地产品的劳动即私有价值,又凝聚着外部环境人类劳动的辐射影响即外来价值,土地是社会和劳动者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这样国家和农民都会对农地产生所有权要求。因此,“复合所有制”既符合农地的特性,又与我国农地制度历史变迁的方向相吻合,还能为我国农村现行制度安排所容纳,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可。
5.坚持和完善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持这种观点的人居多,他们认为现行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基本国情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不是改变所有制,而是完善两权分离机制,建立和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动的机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承包期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两田制”、“农地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创新模式。
三、各种不同改革主张的评析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既是政治问题,也是经济问题。作为政治问题,其影响是全局性的、战略性的,要有政治层面的考虑。作为经济问题,其变化是有规律的,应运用经济学的原理来分析。
寻求更佳的绩效是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一种好的农地制度,应该能适应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使农地这一稀缺资源能得到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评价效率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同意的一致性。如果该制度是在一致性同意程度极差的条件下实施,其必然是低效的,甚至失败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作用。沿着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既定方向进行制度创新可节约大量的成本。总之,应选择一种既维护社会稳定,又符合经济发展要求,还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成本低和效果好的改革方案。
实行土地私有化并不能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从理论上讲,高度分散的小土地私有制与社会化生产的要求是矛盾的,也就是说,在高度分散的小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是难以实行农业机械化和社会化生产的,而且,实行私有化的风险极大。私有制意味着土地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买卖,而首先卖掉土地的可能就是现在的贫困户,这些农民一旦卖了手中仅有的土地而很快把钱用完,进城又找不到工作,就会沦为衣着无靠的赤贫者。如果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满足不了卖掉土地的农民的绝大多数都能在城市找到工作的话,那么,土地私有化的结果是不堪想象的。再有,如果农村土地实行私有,而城市市民只能取得土地的若干年使用权,这将会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平,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了。
实行土地国有化首先必然遭到农民的反对。深受“人民公社”所有财产归公给农民带来的贫苦,农民对土地的“公有制”历史可谓是不堪回首。目前实行的农户为单位的家庭经营,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私有化意识。而且,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就是取消了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中间环节,而使国家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民,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单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演变成国家与农民的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将加大国家的管理成本和土地管理的难度。另外,还得考虑通过何种手段实现集体与国家产权关系的转变。国家恐怕没有足够的资金从集体手中购买土地,所以土地国有化在实践过程中操作困难、成本高昂。
至于农村土地国家、集体、农民的三元所有和国家、个人的复合所有,都是一种混合产权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问题就是产权界定的成本高昂,而且容易造成产权混乱。
由此看来,以上这些主张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如果非要比出个高低,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的争论中,现实意义不大。
四、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选择
如果把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分开,不涉及土地所有制层面,仅通过对产权结构的创新来寻求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致性,从而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去寻求较大的制度绩效,这才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可行之路。按照这种思路,切实可行的做法就在于对传统的集体所有制进行产权结构而不是所有制的根本变革上寻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正如张五常所言:“只要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界定为私有,所有权是不需要的。”那么,已在部分地方实践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制,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的联合,容纳多种所有制,聚集和融通各种生产要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既融合了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按股分红特点,又吸收了合作制“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它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进一步分离,通过股权化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头上,其股权可以出卖、继承、抵押。
这种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制度路径依赖、变迁成本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1)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通过将土地的价值资产与实体资产进行分离,在土地股权分配中保证了结果平等,使每个农户都可以获得一份股权,体现了公平的原则;而在土地实体资产经营中,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充分体现效率原则。(2)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有机结合。由于它和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营方式一致,使得两种制度模式之间能够实现较好的衔接。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适应农民与集体双层经营的新内容,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并能适应我国农业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在较易得到政府和农民双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础上建构起土地合理流转和有效集中的机制,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顺利过渡。(3)制度的稳定性与超前性的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制设计,考虑了制度的延续性,又具有制度的超前性,即初步实现对现有土地使用权的股权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说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帕累托改进”。
尽管具有上述一些优势,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具体实践中也有值得关注的问题。比较成功的实践主要在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地带的大城市郊区农村,这些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化程度高、第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村人口大量转移,正是这些因素成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得以成功实施的不可缺少的外部条件。土地股份制经营必然存在市场风险,而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监督、合作、经营等素质,可能制约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推广。因此,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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