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档案属性问题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点论文,属性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学研究》1999年第1 期刊载的《档案本质属性的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一文,向我们提出了几个值得讨论的问题:(1 )究竟什么是档案的本质属性?(2)“结构”是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 (3)对“三属性的交集”如何理解?(4)如何对待传统的档案理论?这些问题涉及到档案的定义、档案与相关事物的关系、档案的科学管理乃至档案的生存和利用等一系列的基本理论与工作实践,必须进行全面的探索。为此,笔者谈几点粗浅认识,与《研究》的作者商榷。
一、原始记录性揭示了档案的本质特征。
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质特征,任何本质特征都是通过对现象的分析与研究才认识到的。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本质总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表现本质的。也就是说,没有离开本质的现象,也没有离开现象的本质,本质和现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们对档案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同样经历了对各种现象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的分析与研究过程,通过反复探索,才从各种现象中找到了能表现档案本质的概念。
档案是由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和各种载体形式构成的,同时档案必须经过收集、鉴定、整理、编目等工作程序,它是具有历史联系或有机联系和经过逻辑排列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材料的组合体,它是人们进行管理、进行生产、进行建设和科学技术等各种活动的重要条件,它是传播知识、传递信息、反映或记载历史面貌的一种工具,它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档案这一事物的现象。但是,所有这些现象都不能说明是档案这一事物的本质特征。因为图书、情报、史书、志书和其他编纂出版资料等相关事物也都具有这些现象或特征,不能通过这些现象来说明档案与各种相关事物的本质区别。
档案界的老前辈在长期实践中,通过对反映档案这一事物的各种现象的分析研究,终于发现能说明档案这一事物与其他相关事物相区别的本质属性,即原始记录性这一重要概念。原始记录的同义语或相关语、相近语包括“历史记录”、“历史的真迹”、“原始凭证”、“第一手材料”、“原生信息”、“记录”等等。原始记录性这一概念往往是和档案形成的领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的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由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字材料转化形成等这些基本要素联系在一起的,是这些基本要素的高度概括。毫无疑问,原始记录性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就与其他相关事物划清了界限,具有排他性的逻辑要求。如图书、史志编纂资料和其他出版物,除它们的原稿属档案外,一般都不具有原始记录这一特征。
值得提出的是,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事物的区分都是相对的,不可能绝对化。例如档案与文件材料都是一种原始记录,是同一事物处在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文件材料是档案的来源,是档案的前身形态,而档案则是文件材料的归宿,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归档”或“未归档”,“办理完毕”或“未办理完毕”。有的学者说档案与文件材料的区别在于“历史性与现实性”,但仔细分析,这一见解也并非全面,如法规文件、产品文件、工程文件、科研文件等,即使归档移交到了档案室、馆,也仍然在一时期内具有现行使用价值,即具有现实性。正由于档案是由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转化过来的,文件材料具有原始记录性,档案也就具有原始记录性,这是档案与文件这对事物的一种特殊关系的具体表现。如果脱离文件材料谈档案,档案就成了一种虚构的概念。因此,文件材料的原始性、记录性也就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文件材料与档案这两个不同事物的划分有其特殊根据(归档前与归档后),有其相对性。同时某些内部资料也有原始记录的特征。如当一个单位将归档时剔除的重份文件材料装订成册作资料保存或用作内部交流的时候,当一个单位将档案原件进行复制、汇编、摘编提供利用的时候,尽管可能是以资料的形式出现,而这种资料也就具有原始记录性的某些特征,但严格的说来这类资料是原始记录的(档案)的复制品。
我们认定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因为它概括地揭示了档案这一事物的主要内涵,能说明档案作为历史的凭证,其可信度与真实度大于图书、资料和其他各种文献出版物。关于这一点,连距今200 年以前的清代章学诚对此都曾有过很深的认识。他说“州县有荒陋无稽之志,而无荒陋无稽之案牍(档案)”,“志既取簿牍以为之骨”。(注:转引自邹家炜等编著:《中国档案事业简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2页。)章学诚曾强调“独断之学”(著作)、“考索之功”(考据)必须以“比次之书”(档案史料汇编和档案)作依据。毫无疑问,在当代,利用档案这种原始记录证明历史的或现实的各种问题具有无可争辩的说服力,就更是众所周知的事了。离开原始记录性谈档案,就不成其为档案,就不能确切地反映和说明历史的真实情况,当今社会各界对此已几乎形成共识。
纵观世界,各国对档案定义的表述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对于构成档案的3个基本要素则具有共同的见解:第一, 档案必须是机关或个人活动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的,档案不仅记录了活动成果,而且记录了获得成果的过程,“这就是档案的实质所在”;第二,档案必须是经过整理、分类、鉴定交到档案馆或者特定场所保存起来,以备查考使用的;第三,档案必须是有保存价值,这种保存价值可以是公务上的,也可以是文化上的,既可以是证据性的,也可以是情报性的,即经过鉴定确认有收藏价值的文件材料才能成为档案。(注:韩玉梅等编著:《外国档案管理概论》,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这一法律条文是我国档案工作者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们认识档案这一事物的主要依据,对我们讨论档案本质属性的问题具有规范的效用。那么,把原始记录性认定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否违背了法律条文呢?在法律条文对此未作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按照逻辑推理,作为一种学术见解,把原始记录性认定为档案的本质属性是与该法律条文相吻合而不相违背的。因为该条文所界定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用“原始记录”来表述,其含义是一致的,至少是不相抵触的。
档案除了具有原始记录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文件材料归宿性、信息性、机密性、载体形式的多样性等一般属性,但这些一般的属性是和原始记录性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如档案是文件材料的归宿,正因为如此,档案包含文件材料的各种特征;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使其具有真实可靠的凭证作用;档案是各种原始记录的总汇,贮存着各种原生信息,通过开发利用环节,向利用者传播和输出各种信息;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使其相当一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时期内具有保守秘密或隐私(涉及到个人的档案)的要求;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决定了它的载体形式从甲骨、简牍、金石、缣帛、纸张到影片、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磁盘等制作材料应有尽有。
二、“结构”不是档案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
《研究》引用了王玉声在《档案学研究》1996年增刊上发表的《论档案的三属性与档案定义三要素》关于选择档案多属性的“交集”作为档案本质属性的“反传统”观点,提出“于是我们在把档案作为一种集合体的理论基础上,目光从档案的单体转移到档案件的排列关系,即‘结构’,研究用档案的特有结构形式作为它与文件材料,与图书、资料进行分类和概念划分的根据,确立它为档案本质属性的地位。”什么是档案的“结构”呢?《研究》指出:“档案是文件材料转化来的,转化是通过档案整理实现的,形成档案后的文件材料被档案人员进行了实体排序……其实在档案中,这种文件材料实体排列的相互关系及其形式的概念就是‘结构’”。为了证明这个论点的正确性,《研究》还列举了碳和钻石两种物质由于碳原子的排列结构不同才使它们形成两类不同物质的例子。《研究》的作者从“结构是一切事物的属性”、“没有无结构的事物”这一理论中受到了启迪,因此类推档案的本质属性也就必然是“结构”。这里暴露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即没有受到“由于碳原子的排列结构不同于钻石才使这两个事物相区别”的启迪,反而丢掉“不同”这个关键词受到“凡事物都有结构”的启迪,因而才将这个万事万物皆有的“结构”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并认为这是一个新发现。按照这种思维方式,档案可以和任何一种事物划等号,它没有个性,只有共性。尽管《研究》的作者经过苦心探索,对档案的本质属性勉强下了一个定义:“具有历史联系逻辑排列的文献实体结构是档案的本质属性”,但仍然没有跳出将档案与图书、资料及其他文献出版物相混淆的圈子。且不说这个定义的表述在语句上的毛病,只说“具有历史联系”(和经过)“逻辑排列的文献实体结构”这种内涵的界定就远远超出了档案属性的范围。它用于编史修志或史籍整理也行,用于档案史料汇编也行,用于图书与文物资料的整理也行。试问:哪一本史学著作、哪一本志书、哪一组文物资料、哪一本史学类刊物在整理编目或编著加工过程中不需要“具有历史联系”和经过“逻辑排列”呢?!显然给档案本质属性下的这个“定义”,既不适应于档案,也不完全适应于图书、资料和其他相关事物,它没有揭示出各种事物的不同的内涵,因而是难以立足的。
应当肯定,文件、档案、图书、资料等事物都是有结构的,但它们的结构从内容到形式都各不相同,都各有特点,否则就无法区分这些不同的事物。如果《研究》的作者能找出一个与其他相关事物相排斥而又能揭示档案本质特征的“结构”来,用以推翻或“脱离”所谓“传统”的“原始记录性”概念,才能令人信服,按现在的思维方法企图推翻已被众多学者所公认的科学见解,未免过于天真和轻率。同时,《研究》的作者在申明“我们认为档案的本质属性只能来源于‘结构’”之后,又强调“档案的本质属性的研究是要有特定的前提,我们所确认的本质属性是从档案产生的角度来认识的,它显然不能够成《档案法》或《档案保护学》所研究的档案的本质”。这是什么逻辑?既然自认为只有“来源于结构”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而又否定这种本质属性不够成法律法规和其他档案学范围所研究的档案的本质。这种自相矛盾的理论确实令人啼笑皆非,实质上是一种难圆其说的自我否定。按照科学的观点,对档案本质属性的认定,只能是站在档案这一事物的角度,而不是站在档案的某个部分或某一方面的角度来“以点概全”、“各取所需”,否则也就不能称其为档案的本质属性。
三、“三属性交集”与“反传统”观念的误区。
《研究》的作者说:“我们认为,王玉声是通过多年的潜心研究,才反传统地提出传统档案理论所揭示的任一档案属性都不能单独充当档案的本质属性,于是选择了档案多属性的‘交集’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虽然我们不同意他的这一结论,但也正是他的研究坚定了我们脱离传统理论所确认的档案本质的信心,开始研究从传统理论已揭示的档案一般属性中,重新选取档案的本质属性。”简单说,《研究》的作者是在“三属性的交集”的启发和鼓舞下才提出“结构”是档案本质属性这一“反传统”的新理论。
所谓“三属性的交集”是什么意思呢?按照《研究》的简介,就是“我们同意王玉声关于‘原始记录性’不是档案本质属性的论述,也同意他所确认的‘历史性’、‘实践性’和‘物质属性’均不是档案本质属性的观念及其论述,但认为采用档案三属性的交集作为档案的本质属性则需要更仔细地斟酌。”也就是说,《研究》提出的“结构”理论,是在“三属性交集”理论的基础上,经过仔细斟酌才形成的。因此,对于“三属性的交集”理论也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值得说明的是,《研究》和王玉声所说的“三属性”并非公认的传统观念,因为它并没有揭示档案这一事物的本质特征。是不是只有档案才具有“历史性”、“实践性”和“物质属性”呢?连“研究”和王玉声都作了明确的否定,他们认为这三属性“均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既然这“三属性”都不是档案的本质属性,又怎么会认定这些不属档案本质属性的“三属性的交集”是档案的本质属性?难道这三属性交集在一起就改变了它们本来的含义吗?事实上连《研究》的作者在论证“结构”概念时,也就完全抛弃了“三属性交集”的理论。很显然,对于《研究》的作者来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除了在“反传统理论”这一点上与“三属性交集”理论的创始者达成了共识之外,其他只不过是借题发挥。这里向我们展示了一些值得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即如何正确对待传统理论?如何分清传统理论与非传统理论?如何分清真理与谬误?如何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向?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热衷于提出所谓“反传统”的观念,势必将把人们引向歧途,进入误区,对档案事业带来不良影响。
首先是对传统理论应持科学态度。任何流行于世的传统理论,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特别是一些为社会所公认的具有科学意义并在实践中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传统理论,不仅不能轻率地提出反这类传统理论或提出“脱离”这类传统理论;相反,应当特别珍惜、汲取并不断丰富与发展这类传统理论。王刚在中国档案学会第二届青年档案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档案学是实用性很强的学问,档案学所面对的是发展中的档案事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现实问题的研究上。那种脱离档案工作实际,坐而论道甚至追求‘高、空、玄’的倾向必须反对。”(注:《档案学研究》1999年第1期。 )对待传统的档案工作理论,必须联系档案工作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分清真理与谬误,决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笼统地提出“反传统理论”的观点。《研究》的作者也认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的本质属性”或“原始记录性乃是档案的首要的根本属性”是“现在关于档案本质属性认识的主流”。就是说这个现代的“传统理论”在档案界是札了根的,有广阔的生存环境,不是随便想出一个什么“划时代”的“新理论”就可以取代它的。如果脱离诸如此类“传统理论”、不是建立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发展和完善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传统理论或现代理论,搞标新立异,必然走进误区。
其次是坚持“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促进科学进步和繁荣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指导方针,我国档案学学科体系的创立和在档案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方面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是与坚持“双百”方针分不开的。但坚持“双百”方针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是一致的。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又要讲求实事求是、从严治学的科学精神,只有如此,才能推动档案学理论的不断发展。《研究》的作者“希望和大家一起研究和完成、建立档案历史联系的结构”这一工作,但是笔者也希望通过争鸣,能珍惜和发展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能客观地对待自己的学术见解。
再次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向。创新是档案学发展的动力,但创新不等于对已有的档案学理论推倒重来。创新离不开继承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我国建国50年以来,经过老一辈档案工作者在汲取中外传统的档案学思想的基础上,在档案学领域的一些基本理论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因而适应了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包括档案属性的理论成果,在指导档案工作实践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只有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向,才能攻破某些不利于档案工作发展的难题,获得令人信服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