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水污染给我们又一个教训--从哈尔滨停水事件看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_水污染论文

松花江水污染给我们又一个教训--从哈尔滨停水事件看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_水污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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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哈尔滨因吉化11·13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而停止供水的事件引起各方重视。很显然,这一事件给我们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上了生动的一课。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水资源,喝上清洁的水,固然是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重中之重,但我们也不能走上另一个极端,因噎废食,为了保护环境而停止发展。另外,对此事件,人们的视线和议论多放在如何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上。笔者认为,我们还应着眼于从宏观层面、从体制机制、从日常管理方面来思考;治理水污染,既要应对突发性事件,也要重视生态补偿这一长效机制的创新,这是保证经济与环境双赢的一剂良方。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污染事件发生。即便污染事件不幸发生了,利益受损方寻求补偿也有法可依。

生态补偿机制就是对承担着生态保护任务的地区给予利益补偿的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用规划、立法、市场等手段来解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生态补偿机制,既可以促进上游减少污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也能够保证下游的经济发展和生活需要;既有补偿,也有追偿,即上游污染企业有义务为下游受害市民买单,而上游提供了清洁水源,下游也应该付费买单。比如,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导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因上游地区排污导致水质不达标,对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赔偿。

目前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已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据报道,生态补偿机制在浙江已逐步推开,长江、嘉陵江流域也将试行。松花江流域如果建立了这一生态补偿机制,也会减少污染事件发生。不过,毕竟生态补偿涉及到公共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关系复杂,头绪繁多,难点很多,诸如,法规不完善,政绩考核问题;省内流域的补偿机制建立相对容易,跨省区流域的补偿机制的建立难,等等。

不管怎样,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公益性、社会性方面的收益显然要大于地方、部门的既得利益。我们期待,随着体制、机制的逐步理顺,上下游为水污染扯皮、推诿的情况,会随着生态补偿机制作用的发挥而逐渐减少,上下游“同饮一江清水”不是遥远的梦想。

摘自《中国经济导报》(京),2005.11.26.B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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