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研究进展与评述_合同能源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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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命脉,能源管理的效率高低直接影响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双赢或者多赢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备受西方发达国家的追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部分学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运作模式、融资方式、我国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制约因素以及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对策五个方面。本文从上述五个方面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寻求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新方向,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壮大。

      合同能源管理内涵

      目前,理论界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学者们主要从经营模式、产品形式、业务方式、契约形式等方面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进行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在国内又称EMC)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指专业的节能管理公司(EMCO)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的诊断、节能方案设计与施工、原材料与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设备保养与维护、人员培训以及节能量的检测和验证等服务。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的一种商业模式。

      研究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际上就是以盈利为目标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为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服务,同时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与节能量直接挂钩,在合同完成后,客户将享有全部节能收益以及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这种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在于:不仅仅是向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还在于通过向用能单位提供“一揽子”节能服务实现同用能单位之间利益双赢。

      瞿焱等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节能融资的新型金融机制,其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对用能单位既有设备或用能系统的改造来减少其能源开支,用能单位则利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业务方式。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对于三方主体来说,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社会都是有益的,是一种三方共赢的能源投资和消费模式。用能单位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市场交易标的物;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融资并承担财务和技术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规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标的物在合同完成后交付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形成了几种较为固定的运营模式,其主流模式主要有三种: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处于项目实施的主要地位,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规定,负责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技术、设备以及项目的运营管理,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在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投入的设备和设施都将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承担项目的全部资金,而是主要负责提供项目的全程技术服务,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用能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这种模式的关键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承诺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实现一定比例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超出合同规定的发那部分节能效益将与用能单位共享,而没有达到节能要求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以及面临赔偿风险。

      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即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将所有的能源费用(包括电费、取暖费、水费等)进行管理,如果项目需要改造,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承担,但按照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将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约的能源费用。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和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运行的过程中形成的多方面法律关系如图1所示。以节能项目为标的物,除两大主体节能公司(ESCO)和用能单位外,参与项目的还涉及投资人、贷款银行、技术服务商、设备提供商、建筑施工商、保险商和第三方担保人等。为了分散风险,通常还有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项目,负责承担项目失败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那部分损失。

      

      除了上述三种主流的业务模式外,根据节能效益的分享以及公司的职责不同,合同能源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还出现了另外三种经营模式,即融资租赁型业务模式、混合型业务模式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

      融资租赁型业务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负责融资购买用能单位所需要的节能设备和设施,并出租给用能单位(承租人)管理、使用,承租人按月或者按季度向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租金,且租赁到期后可以按约定无偿拥有或购买所承租的设备、设施等。

      混合型业务模式是根据节能项目的需求与具体情况,在同一个项目中分别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业务模式融合使用,使之能够适应项目建设、运行的实际需要。

      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主要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的整体规划,包括节能方案的设计、节能改造工程的施工和节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能源管理公司通过提供节能服务获得利益,而用能单位也因能耗降低所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减少而受益。

      当前,不同的领域对采用的经营模式有不同的偏好。节能效益分享型在建筑节能领域被广泛采用,而节能量保证型主要分布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则主要应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商场和饭店。从目前形势来看,我国现在主要推行的模式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这种模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比其他模式更能冲破政策性的障碍,申请到国家奖励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方式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担保基金、银行贷款、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商业银行信贷、国际支持资金等。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次性需求资金较多,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很难满足多个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必须通过融资来筹集项目资金。Vine从宏观视角出发,通过对38个国家的EPC产业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各国普遍存在EPC融资难问题且呈现差异性。美国现有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融资、国际支持资金、商业银行信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交易、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项目合作、项目公司投资等。西班牙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即可以选择向银行贷款或者直接投资项目。具体来说,就是针对拟投资的项目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为获得经济效益和先进的技术支持,项目的投资、管理、运营和维护都由合资公司具体落实、实施。这种运行方式使企业在不增加负担的情况下,既减少了节能运行成本,同时又能在合同完成后得到一套先进节能设备。

      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方式较为单一,以商业银行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具体融资模式如图2所示。融资合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房贷的基本前提是贷款企业需要提供与贷款额相当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物,由于贷款企业可以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有限,节能服务公司往往难以获得贷款。

      

      图2 我国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项目实施后节能服务企业可以摆脱债务负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于能源用户与证券投资者之间。在证券化融资模式中,产生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是满足证券化需具备的基本条件。节能改造前的基准能源开支与节能改造后的预期能源开支的差额就是项目的正向现金流。节能服务企业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将合同中指定的“部分现金流”出售给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汇集众多项目的“部分现金流”,并将其构建为资产池,证券公司基于资产池设计并发行债券,节能服务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对节能项目实施改造,改造完成后用能单位支付合同中指定的“部分现金流”给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向投资者支付债券本息。图3显示了基于合同能源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商业银行以“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的方式向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是合同能源管理有效的融资方式之一。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以项目的未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从银行获得项目建设专款专用的贷款,而还款期限视项目的收款期限而定。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解决节能服务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式。按大类来分,企业融资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其中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两大类;而债权融资的方式较多,且范围相比股权融资较广,涌现出了不少创新性融资产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融资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企业融资主要以企业的资信水平为基础,要求有一定的担保和抵押;而项目融资主要是以项目现金流和项目未来的收益为基础对项目进行质押。图4即为根据资金的主要来源而对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模式进行分类的框架示意。

      

      图4 根据资金的主要来源不同而进行分类的EMC融资模式示意

      我国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制约因素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推广大约已有17年的时间,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相对缓慢,存在政策法律机制不健全、融资困难、缺乏配套的产业链系统等发展瓶颈问题。

      (1)政策、法律机制不健全。从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缺乏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这对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现有合同能源管理的法规、政策性文件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具体细则不详实,可操作性较差。从法规与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数量和文件内容上可以看出政府虽非常重视,但对该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动力机制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比如,我国至今仍然缺乏行业准入、服务水平评价和具有公允权威的节能效益审计标准,缺乏配套的能耗检测制度等,这些看似细小的环节,却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存在政策约束力低和责任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一些原则性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比如说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但配套的细节不具体,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在金融信贷方面也没有专门的引导机制与优惠政策,使得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商业风险较大。而除了大部分高耗能企业外,大多数用能单位缺少节能的积极性。通过研究我国已经实施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现,找不到具体的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统一的关于会计核算方法的意见。而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多种模式,其会计处理方法区别也较大,会计核算无章可循,比较典型的问题出现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模式以及补助入账的方式等方面。

      美国能源服务行业发展了30多年,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和公共部门客户为节能技术及服务传递了一个成本效益的成功典范。而与美国相比,除耗能特高的企业外,我国的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本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目前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与款项拨付、费用审计制度不便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

      (2)融资困难。研究显示,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合同能源产业蓬勃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节能服务公司能够多渠道筹集节能改造资金,而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其原因有四方面:一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次性投入资金量大而投资回收期较长。调研发现,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发展阶段,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注册资本少的问题。项目的开展需要大量资金来购买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开发周期一般要在三年以上,只有当节能项目按合同规定达到一定的节能标准时才能分享节能收益,所以要求企业有大量的资金用于流动周转。二是繁多的节能技术路线和产品种类提高了金融机构对项目评估的风险意识。节能服务是一种高度的专业化服务,新技术和新产品层出不穷,信息难以完整与对称,评估机构无法熟悉所有的技术和产品,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自身对项目进行评估,还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三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设备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可变现能力较弱。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缺乏独立性,依附于企业的生产主流程中,这些因素都使银行不愿将此视为可接受抵押。四是投资者在相对欠发达的金融市场倾向于高估投资的风险,从而使许多可能获得盈利的EPC项目投资资金没有着落。

      融资困难导致许多好的节能技术产品迟迟找不到市场,错失发展良机。如果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能够解决融资瓶颈问题,将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J.P.Painuly等认为,发展中国家融资机制的缺乏是合同能源项目融资的重要壁垒之一。除了银行传统融资之外,我国的EPC项目虽正在尝试许多其他较新的融资方式,但从目前的形式来看,EPC总的融资额度仍然有限,且效率低下。

      (3)产业链配套系统残缺。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复杂性,而从事节能服务的企业素质千差万别,部分企业在节能技术、系统诊断、能源审计、市场开拓、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缺乏具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因此难以向用户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水准。另一方面,合同能源管理也需要具备专业素质和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与评估机构,但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国家技术测评标准和权威的测评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是能源的测定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约量”。如果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标准和测评手段、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与评估,则容易导致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产生合同纠纷。除了上述缺陷外,部分能源服务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一种拼凑的技术,其节能效果数据缺乏实践证实,在节能项目实施运行的时候,会导致节能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目标,这种情况给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广和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研究发现,市场上的节能企业还存在两种情况:第一,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套取国家奖励资金。这类企业没有长远的发展计划,功利性较强,其投资主要操作方式是通过腐败寻租获得项目后想方设法骗取国家的补贴。第二,单打独斗发展缓慢。一些具有生产节能产品能力的企业,满足已有业绩,只做自己生产的产品,产品品种单一,市场扩展能力明显不足。

      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对策

      为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发展,学者们从增加制度供给、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打通产业链关键节点、完善配套体系等多方面提出了对策。

      (1)增加制度供给。合理且完备的制度安排对推动能源服务市场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帮助。研究发现,当要求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在制度保障、补助和专项资金的重要性之间做选择时,节能服务公司往往将制度保障放在前两个因素之前。Milou Beerepoota和Niels Beerepoot基于荷兰既有的建筑节能改造革新经验研究,指出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标准等对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政府制定严格的政策标准和承担起监督职能,节能服务政策就无法开展。古小东和夏斌建议将我国相关的政策法规上升为法律,在《节约能源法》中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二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条款,例如节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节能服务的内容、项目验收要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节能量的测量标准与验证机构、节能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违约责任等;三是政府市政工程存在高能耗的项目必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按要求实行公开招标;四是合同的最长期限,规定一般不超过10年,个别最长不超过15年等。政府在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时,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应包括节能标准的制定、节能产品的质量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惠政策、EMC进入市场的标准等方面。

      为解决节能动力机制不足的问题,建议在建立能耗奖惩制度、加强能耗监测的同时制定行业最高能耗限额或最低能效标准。王光辉和刘峰建议将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中,或者在一定的时期内对公立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固定额度预算制度,允许公共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与节能服务企业共享节能效益;按照节能项目的节能量大小确定减免税收的优惠幅度,节能量越大,优惠幅度就越大。

      节能测算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关键,窦彬建议借鉴美国采用的通用行业标准IPMVP-2002和《联邦政府节能项目验证和测试指南》,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合同能源服务详尽的验证、测试标准。

      为有效地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相关部门还可以效仿北京市的节能行为,首先在全国引入政府公开选聘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其次是搭建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最后在全国出台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和财政奖励相结合的政策。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因为节能设备固定于用能单位内部且节能效益分享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实现,传统的融资模式已无法满足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要求,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从节能减排的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合同能源服务的节能担保基金;建议金融机构根据EPC项目自身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新型的切实可行的金融产品及融资模式,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营造有利的环境。为有效解决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担保问题,张震国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建议我国设立节能环保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专项贷款担保;二是建议政策性银行设立节能服务公司专项贷款,为合同能源项目提供期限为3~5年的政策性优惠贷款。

      为解决我国合同能源项目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金融市场和扩大融资渠道是重要的途径之一。部分学者建议对合同能源项目采取资产证券化和以“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Danforth研究表明,滚动的EPC借贷基金能够为政府不断提高的节能资金需求提供充足的项目资金借贷。Lee指出,第三方融资技术的应用能够为节能设备的购置减少投资资金。段小萍认为积极推动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的建立,加快建立、发展各省、市级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有助于摆脱融资困境。张震国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融资租赁方式作为经营重点。

      除了以上有效解决融资困难的方式外,我国还可以仿效美国最为普遍采用的保证节能收益的合同方式。这类合同规定,节能投资的资金以客户的贷款信用为基础,由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向基金或银行等贷款,那么与项目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就会出现在客户的年度报表上,这种“保证节能收益”的合同方式能有效地缓解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风险压力,使得客户也承担一定的项目风险,从而提高融资成功的可能性。

      (3)打通产业链关键节点。综合考虑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现状,为完善传统的评价方法,尚天成和刘培红认为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价中引入期权理论,运用B-S定价模型构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评价体系。这不仅可以提高对具有风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价值的重视,还可以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更好地分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许多重要的现实影响因素,比如投资的未来不确定性、不可逆性等。为了能够相对准确地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节能量进行核准和评估,尚天成和郭俊雄将层次分析法与熵权法相结合,提出运用熵权法对层次分析法的评价指标权重进行改进,可以通过确定组合权重进行评价。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绩效的衡量,可以从生态经济学广义服务效率出发,使其融入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三大功能;在构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则可以使其既包含节能服务效果满意度、延伸绩效责任等绩效经济指标,又包括效果、效率与规模控制等循环经济指标。根据生态经济学广义服务效率公式,图5为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构建形成的绩效模型。

      

      图5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构建形成的绩效模型

      许艳和李岩通过对中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还可以学习美国运用公式对节能效果进行测量和验证,其基本公式为:节能量=基准年节能耗-改造后年能耗+调整量,其中调整量是考虑天气、运行时间和能源价格等因素变化的影响。当然,美国运用这些公式和相关标准为政府正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体制提供了依据,但就我国的管理体制、消费水平和意识观念来说,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引进一种新的机制时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特别是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和推广的产业化初期,形成核心节能领域至关重要,这不仅要考虑地区差异,而且还要考虑行业管理体制之间的差别。同时,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还可以通过静态的说明会、观摩会、研讨会与动态视觉相结合的宣传策略来提高合同能源管理在政府机构、医院、房地产开发商、学校和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能耗较大的领域的认知度。当然,除了以上方法外,为使生态效益和环境性能有更好的表现以及更合理的利润分配,还可以考虑将节能服务公司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框架结合起来,更好地激励节能措施引入我国。

      未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方向

      多年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多方共赢的节能工程融资模式,对减少资源的消耗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进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近几年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总体而言,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证研究正在增多,研究范围更加广泛,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复杂性有更深入的探讨。

      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在我国开始的时间相对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在经历了理论引进、经验介绍、初步探讨的初级研究过程之后,近年来针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无论是在量还是在质上均有较大提升。许多研究已不再简单地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将其应用到能源管理实践及理论分析框架中,出现了一些较有深度的研究成果,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也因此更趋深入。但总体来看我国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系统性和深入性仍显不足。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以市场运作为基础的节能环保新机制,在能源管理利用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泛,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将会是节能环保领域长期关注的热点。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研究,对促进我国节能环保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未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基础性研究,如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与政策具体细节的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的选择条件和创新;二是合同能源管理运作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和相互关系,如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金融机构等各方参与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问题,行政体制改革与政府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角色等;三是能源测定和项目融资模式创新是合同能源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而在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对这两者的研究较少,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价方法和项目融资模式创新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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