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中欧经贸关系新纪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欧论文,新纪元论文,经贸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本文从欧盟与中国经贸关系的现状和双方政策的角度探讨、考察了欧盟与中国的经贸关系,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一、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自1992年以来,欧盟各国经济持续保持低速增长,增幅在2.5—3%;中国经济增长率则在10%左右。在这种双方经济良好增长的背景下,中欧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据统计,1994年中欧的贸易总额达340亿美元,创历史新纪录;1995年中欧贸易又有新的突破高达403亿美元,为1975年的近17倍。欧盟已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位居日本、美国之后。同时中国是欧盟第四大贸易伙伴,位居美国、瑞士、日本之后。欧盟对华投资势头日益活跃。从1993年的协议投资额31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74亿美元。截止到1996年6月底,欧盟成员国来华投资项目达6925项,协议金额244.5亿美元,实际投入73.2亿美元。欧盟来华投资额虽不高,但项目平均规模大(德国为300万美元,远高于外商来华投资项目平均额127万美元),技术含量高,多是资本、技术密集型项目,项目投资多为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基本符合中国吸引外资的发展方向。须知,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它已经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世界市场上份额最重的实体。但是,中欧双边贸易额,欧盟只占中国贸易总额的15%,占欧盟的外贸总额的3%。欧盟在中国贸易份额小于日本、香港和美国。欧盟企业在华的实际投资只占中国引进外商实际投资总额的5.7%,欧盟对华直接投资远落后于美国和日本。欧盟与中国目前的贸易和投资所达到的规模与双方所具有潜力相比均很不相称。
进一步发展中欧的经贸合作,要靠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欧盟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不尽人意之处关键在于欧盟对中国存在偏见。欧盟迄今把中国列为“国营贸易国”或“非市场经济国家”,由此对中国采取贸易限制和歧视政策。如对中国7大类出口商品的设限、反倾销的立案标准、修改普惠制、进口关税分类等。在对华投资上,欧盟国家对广大中小型企业的支持不力,致使他们抱着谨慎态度,甚至观望。欧盟对中国这些歧视政策阻碍了双边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其实,中国在1992年就宣布并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多种所有制,国家不仅不限制而且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它们的生产总值已超过社会生产总值的一半。在中国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超过10万,属国营企业的不到1万个,其它任何生产企业都可以间接通过代理参与世界市场。中国的“三资”企业在对外贸易总额中已超过三分之一。中国正在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外贸、外资、金融体制改革正在加紧进行,投资环境正在改进和完善。如果欧盟能消除对中国的偏见,正确认识今日之中国,双方携手共创经贸长期合作的美好未来。
二、欧盟制定对华新政策
欧盟继1994年底通过了《走向亚洲新战略》之后,于1995年1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批准了《欧中关系长期政策》(以下简称《政策》)(A LONG TERM POLICY FOR CHINA-EU ROPE RELATIONS)。这是欧盟第一个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对华关系长期政策文件。欧盟作为一个集团已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对华经贸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中国视作欧盟全球关系中的一块基石。《政策》中指出“为实现共同目标,欧中需要一种长期的双边关系。”《政策》涉及范围广泛,包括政治、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诸方面的关系,并有附件4个,共有42页。《政策》中关于对华经贸关系长期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1、欧盟应该继续支持中国的改革,并把改革当成贸易与合作政策的一个不可缺少部分。
2、欧盟委员会与中国当局就经济、社会和货币问题展开对话。
3、欧盟应该促成中国与其它一些机构(如OECD)之间的对话。
4、欧盟应该尽可能促成中国在适当条件下加入WTO,并严格监督中国向WTO的承诺的执行。
5、为了提高双边对话的效率,欧盟应该:(1)定期召开经济与贸易工作小组会议;(2)召开三个部分(工业、农业与金融服务)的部门会议;(3)召开有关新部门与新主题(如:关于技术性的贸易壁垒、关于消费品、关于运输部门以及关于竞争)的会议;(4)开展部委与省当局之间的交流;(5)在贸易与投资对话、合作活动之间建立更多的联系。
6、在中国的直接投资对于欧盟进入中国市场以及提高欧盟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力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欧盟应该与中国发展一些新的商业合作项目。
三、中国调整外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
(一)降低关税与放松外汇管制。中国从1996年4月1日起大幅度降低进口商品关税,对4000多个税目降低进口关税,即从过去的36%降至23%;取消170多项进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措施,占现有此类商品的三成以上。同时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一律征税,不再予以减免。出口退税率调低,由过去的17%降至8%,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欠退税,政府将在两年内还清。中国自1997年1月起取消14种商品的出口关税。最近宣布到2000年中国进口关税争取从现在的23%下降到15%。
中国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外资企业在外汇市场筹集从事贸易等项目所需的外汇;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正在由地区优惠向产业优惠转移。中国鼓励外商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如鼓励向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农业、服务业等项目投资,以使加紧建设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均匀。在邮电产业方面,在不占有股权,不参与电信业务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允许有外商参与具体通信建设项目的联合投资,并按双方协议商定的方式回报。在民航业方面,中国民航将继续通过筹资购买、国际融资和经营性租赁等方式,更多地引进先进的大中型飞机,促进外商合资建设机场,加快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开放航空器维修和计算机订座系统;根据发展需要,开辟新的国际航线。在农业方面,农业引进外资的重点是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综合开发、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商品基地以及贫困地区综合治理。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特别是引进优良品种和病虫害防治、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储运等方面的技术。中国将在地方税收、进出口税率等方面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提供多种优惠政策,在土地与劳力费用、产品选择等方面提供方便。电力产业方面,外国企业除直接在中国投资兴建电厂外,还可以在大电网、高电压控制自动化、调度通讯、继电保护、超高压远距离送电、直流输电、计算机过程自动化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与中国进行广泛的技术合作。在服务业方面:①中国将加快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步骤,推进在北京、上海、广州等6个城市和深圳、海南等5个经济特区发展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商业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的试点。②在国家批准的11个旅游度假区内,政府允许外商开发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并可合资兴办国际旅行社。③中国金融业继续开放的设想主要有三部分,首先是提高开放层次,扩大开放领域;其次是适当扩大外资或合资营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第三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开放试点,增加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④国外电信业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已确立了本世纪末装备1亿门数字电话的目标,因此至少要在邮电部门投资400亿美元,这对外国电信业公司是个振奋信息。
(三)中西部地区将实施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市场广阔,劳动成本低,有一批企业具有相当好的人才、设备和场地基础。特别是举世关注的三峡工程的建设,欧亚大陆桥的开通与开发,为外商投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前景。国家经贸委今年新出台7项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向中国内地(中西部)投资,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建设。这7项优惠政策是:①允许外商以货币、设备等实体的工业产权为资本,实物投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②对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不加限制;③对外商投资年限不限,合同期满前可申请延长经营期限;④允许外企直接向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并销售自己的产品;⑤鼓励外企在国内雇佣所需员工,也允许他们从国外聘任技术专家、高级经营管理人员;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低税政策;⑦对中国重点投资的企业给予高优惠税收待遇。
(四)鼓励外商投资于现有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中国1.5万余家大中型国有骨干企业的1/3亟需进行技术改造,其余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也需要外商的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外商与现有企业合资,尤其是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资,有着很多的优越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有现成的厂房、设备及生产、生活设施,只要更新部分关键设备即可投入生产,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技术人员多、生产经验丰富、管理人员的素质较高,比较容易吸收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企业技术改造为外商的资金和技术提供了广阔的用武之地。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必将促进外商以更多的方式在中国进行投资:①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现有的存量资产,如厂房、设备、土地和设备以及专有技术等作价入股,或中方将投入的厂房、土地和设备以租赁的形式租给合资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这种方式还可分为整体嫁接型(即全厂合资型),单枝嫁接型(即利用中方的一个车间或一条生产线与外商合作),多枝嫁接型(即一个企业同时与数个外商合资)三种方式。②委托经营方式。即坚持国有制前提下,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由国外大财团、大企业、大型跨国公司承包,委托经营国有企业的外商在其经营期间应承担生产经营费用,流动资金、员工工资、保国家的税收、保承包基数、保上缴利润及自负盈亏,同时,外商可享有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全部权力。③BOT(建设—经营—转让)的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国工发组织在签订BOT项目准则中指出,BOT方式也可用于小型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如水处理和医院项目,工业和综合企业、商业与贸易中心及仓储和分配中心等项目,也可用来促进私营部门兼并低效率项目。中国在“九五”规划期间要着力改善外商投资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为外资进入现有企业创造必要条件,在信贷、用汇、土地、经营范围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
(五)逐步实施对外商国民待遇。“九五”规划期间,中国要逐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在体制和政策环境上将走向统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深圳市将适度开放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市场。凡新设立的外商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产品,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限制产品,其内销计划直接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定,由深圳市政府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或办理有关批准文件。经深圳市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企业,其产品可100%内销;外商投资深圳市菜篮子工程和高产、高质、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其产品可100%内销。深圳还将统一服务价格标准。有关交通收费、用电标准收费、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圳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以及医疗费等均与境内企业、业主、居民相同。珠海市为三资企业放开市场,扩大三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对全部使用国产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放宽到100%内销;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其他开发区的企业,甚至可不设产品内外销比例,全部由销售市场决定产品的内销和外销。给三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水电、交通、电讯、酒店及其他方面收费,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珠海市允许外商与国内企业一样,开设信息咨询、会计事务、律师事务、商场等企业和公司,甚至合资、合作试办进出口贸易公司。广东省也制定了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内销比例的规定。
(六)经济特区从“优惠型”转向“功能型”。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经过15年的改革开放,发展积累,极大地提高了综合经济实力。过去以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如今已发挥其功能效应来引进外资。经济特区正在建立和发展的功能有:①外向型先进工业基地功能;②开放型金融功能;③区域性港运枢纽功能;④辐射性国际商埠功能。
(七)逐步规范市场机制,完善外资法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法律工作,外经贸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政府继1994年颁布第一部外贸事业的基本法——《外贸法》之后,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还有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配套法规、规章。中国政府1995年4月30日公布《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公告规定自1995年6月30日起取消367个税目的进口管理。1996年上半年先后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外商投资资金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10月颁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极大地激发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为外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法制环境,同时为外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国政府还确定了外资可以得到鼓励、受到限制或禁止的领域,这有利于正确引导外资的投资导向。
(八)实行联合年检制。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已于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1997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除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及《试行方案》要求提交的材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它审查内容、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年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实行联合年检能进一步改善和规范中国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水平。
四、欧盟企业对华投资新机遇
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之一是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全方位与国际经济衔接,融汇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之中。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需要,政府适时地调整外资政策,使之逐步符合国际惯例、符合WTO规则,实施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与投资自由化的宗旨。本文第三部分所阐述的各项新外资政策,其目的就在于此。这不仅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引进外资,也符合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欧盟企业的影响,最主要有二点:1、从宏观经济分析,新外资政策给欧盟企业对华投资创造一宽松的公平的投资环境。从降低关税和放松外汇管制以及国民待遇等方面的新政策来分析,欧盟企业对华投资的自由度和公平性大大加强,它逐步消除欧盟来华投资的种种限制,为他们创造投资有利条件,这就会激发他们对华投资的积极性。2、从微观经济分析,新外资政策给欧盟企业开拓广阔市场,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从开发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分析,中西部地区幅员之广、消费者之众、市场之大是为国际投资者所瞩目和青睐的。欧盟企业也将为之动心。从基础设施中的各项工业建设项目,从农业的优惠政策,从加速开放服务业中的银行、保险、航空、邮电、旅游等市场,无一不为欧盟企业敞开大门。再从鼓励外商投资于国有企业来分析,中国有1.5万个大中型骨干国有企业,其中有三分之一亟需进行技术改造,其余众多企业需要先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欧盟企业具有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资金雄厚,如能与中国国有企业嫁接,可以相信投资见效快、回报率高、前景乐观,这对欧盟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好投资机会。(据统计,在中国已批准设立的约27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约有70%—80%是外商与现有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的)。
不可否认,中国调整外资政策,其中对外商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一律征税;在实施国民待遇中相应取消对外商投资所享有的许多优惠政策;又如外商投资于经济特区将逐渐减少和取消各种优惠政策。这些外资政策的调整,或多或少会影响目前外商对华投资的利益和积极性。但是,无可置疑,中国各项新外资政策对外商的开放度和自由度是很大的,外商对华的投资机会是越来越多。从国际投资者对华投资利益的立场来权衡新外资政策的得失,可以断言,得多于失。具有战略目光的国际投资者是会热情地拥抱中国巨大市场。
五、为欧盟对华投资进一言
(一)切实执行《欧中关系长期政策》。根据《政策》文件,欧盟最近制定了具体的《欧盟对华合作领域新战略》(以下简称《新战略》),提出了在中国扶助中国工商业战略,摆脱贫困战略,推动改善环境与持续扶助战略。《新战略》是符合中欧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从欧盟制定对华关系长期政策和合作领域新战略来看,表现出积极和诚意。但是,目前欧盟对中国的政治偏见和政策歧视性仍未消除,以致影响《政策》和《新战略》迟迟落实。我们不愿欧盟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人”。我们也不愿意看到如此巨大经济实体的欧盟对华的贸易和投资一直落后于日本和美国。
欧盟企业是发展中欧经贸长期关系的主体和生力军,我们希望欧盟企业以进取精神,积极态度,用实际行动来贯彻执行《政策》和《新战略》,为发展中欧经贸长期良好关系作出贡献。
(二)欧盟企业对华投资的群体型。欧盟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欧盟在政治外交上“用一个声音说话”;那么,在对华经贸关系上也有必要采取集体行动。但是,长期来大多数是单独一个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对华投资和贸易,没有形成规模经济。如今欧盟已制定《政策》和《新战略》,大可以欧盟整体或群体型(即欧盟几个成员国的大中型企业联合)对华投资,形成优化的规模经济,以获得规模效益。
(三)欧盟大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重点宜于中国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欧盟大型跨国公司具有财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信息灵敏的优势,如能有更多的大型跨国公司对中国的工农业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中国将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如BOT等,外商独资也会受到欢迎。这是符合欧盟大型跨国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的。
(四)欧盟中小型企业与中国中小型企业联手进行经济技术合作。中国有众多国有中小型企业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急需资金和技术。中国还有4500多个颇具规模的乡镇大中型企业,发展迅速,机制灵活,成本低廉,也需借助外商的财力和技术,发展自己。希望欧盟中小型企业前来与中国中小型企业联手合作,合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嫁接企业、委托经营和BOT等。相信中欧企业双方的优势互补,可以形成规模经济、规模优势和规模效益。这不仅可以促进中国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使欧盟企业获得最佳投资回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