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碎片化”走向“组织化”——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农村论文,中国论文,碎片论文,走向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我们看两幅世界地图,一幅“世界自然地理图”,另一幅“世界政区图”时,我们会发现:纯粹从自然的角度看,世界是整体的、连贯的、未分割的;而从政治与文化的角度看,世界则是由一块块大大小小的“民族国家”碎片拼凑起来的。世界政区图呈现给我们的最强烈的视觉效果,就是它的“碎片化”状态。基于“活下来”的原始本性,一切生物在其生存竞争中都会确立自己的势力范围,从而把整体的自然界加以分割,使之“碎片化”。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也具有这一特点。所谓的“人类社会”本质上就是人在生存中让整体的自然界“碎片化”的过程;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文化分割”与“政治分割”相结合而产生的“民族国家”。更有甚者,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又呈现出以“地方政府”为碎片,以及更下一级行政区划为碎片的种种分割。概言之,基于分割而形成的“碎片化”是人类自我管理的需要,亦是人类良好秩序形成的基本前提。
在现代社会乃至后现代社会的境况下,世界由于种种理由与标准而被多重“碎片化”。然而,与“碎片化”相对立的另一种人类的生存方式,即“组织化”也高度发展与完备。正如思想家彼得·德鲁克所言:“社会已成为一个组织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社会任务是在一个组织里和由一个组织完成的。”① 这充分表明了现代社会中组织的重要性。一方面是高度“碎片化”;另一方面是高度“组织化”。理论研究在“碎片化”与“组织化”的悖论中寻找着平衡点,并借此进行理论建构以合理解释人类社会与历史的发展。而人类发展的实践则在“碎片化”与“组织化”的对立统一中寻求着良好的治理秩序与社会结构。然而,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中国农村却未能在“碎片化”与“组织化”的对立中达到统一。换言之,农民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一直处于高度“碎片化”的状态下,而未能充分地“组织化”。因此,农民与其它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却是个体对群体的博弈;这一博弈是严重不对等的,其中,农民在这场博弈中总是利益的“让渡者”与“输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政策、制度设计要创新,理论研究也要创新。在本文中,笔者从我国古代农村“碎片化”的历史审视出发,结合对现代人的一种生存状态的揭示,即“组织化生存”的现实分析,以“农村民间组织”建构为实践指向,从理论上提出我国农村由“碎片化”走向“组织化”的新农村建设战略构想。
一、历史审视——农村“碎片化”:农民权利流失的千年之痛
1.小农经济:我国农村“碎片化”的经济根基
对于中国农村的标准形态,孟子作过极为精炼的概括,即五亩之宅、五母鸡、二母彘。马克思在谈论小农经济的社会形态时,这样说过:“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② 在此,马克思深刻描绘了小农“互相隔离”的“碎片化”状态,并且把这一状态产生的根源归结为“小农”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小农经济不但是中国农村结构的主体,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基础。基于对小农经济的重视,有学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小农经济,便没有中国式农村与农民;离开了小农经济,就无法全面、深刻地认识中国的农村与农民③。笔者认为,不理解小农经济,就无法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碎片化”状态。
首先,小农经济脱胎于农村公社的自治体,它的这一特点使其一产生就具有“碎片化”特征。我国封建社会的小农,在它形成以前是处于农村公社的自治体中,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公社的瓦解,小农便从农村公社中脱离出来,虽然,“农村公社的自治制的组织和它们的经济基础已经被破坏了,但是,农村公社的最坏的一个特点,即社会分解为许多模式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的现象,却一直残留着”④。由于小农具有“原子”的特点,这些经济单元“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⑤ 其次,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也决定着农村“碎片化”的基本结构。在小农经济体制下,土地及其它财产分散,生产经营规模很小,经济势力布局均衡。而且,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它最基本的特点在于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密切结合,因此,它必然是一个自给自足与闭关自守的整体。小农经济的这种经济上的封闭性,使农村的社会结构容易形成分割状态。这一分割状态最突出的两点表现就是:小农所经营的土地呈现“碎片化”的井田分割状态,小农所居住的村落也呈现出自然分割的“碎片化”。因此,小农不能形成全国性的联系,也不能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
2.中央集权:维持农村“碎片化”的政治架构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小农生产的经济根基与中央集权的政治架构存在的历史状况,在时间与空间上都表现出极其相似的一致性。每当小农经济陷入困境并走向崩溃的时候,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就会风雨飘摇、分崩离析直至覆亡,汉、隋,唐、明诸朝皆如此;反之,每当与小农经济处于对立面的地主制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小农经济得到恢复时,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便被重新恢复起来。而当小农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占优势地位,又处于比较稳定的发展时,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政权便表现出它的生机与稳定的局面。如:汉代的“文景之治”、隋代的“开皇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与清代的“康乾盛世”等都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因此,“大一统”性质的中央集权与“碎片化”状态的小农经济之间形成了互为犄角之势。
历史地看,小农经济与中央集权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一方面,从小农经济的存在状况来看,源于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造成了小农经济的不安定性。小农终日辛苦,自己却常常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他们希望有一个命运的主宰者能够代表自己,以保护自己不受天灾人祸的侵扰,这个命运的主宰就是“神”及其在人间的代表者“天子”;同时,源于生产力水平的落后,小农经济还形成了家长制的组织结构。因为在小农经济的生产条件下,如果没有一个权威的家长,很难将简单再生产延续与发展下去,而封建皇权就是这种家长制的扩大。因此,小农的经济地位与生产方式决定了“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与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⑥。另一方面,从国家统治的角度来看,为了保证封建国家对土地经营者的控制,统治阶级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统治力量,以保护自己对土地的占有权,并强制农民执行对封建国家的各种义务,而专制的中央集权统治正是能满足这种需要的最佳政权组织形式。历史上,封建国家对小农生产这一经济基础的维护是通过两种制度来实现的:一是抑制大地主的土地兼并活动,以稳定小农生产的经济基础;二是遵从“以农为本”的治国思想,推行“崇本息末”的抑商政策。
封建中央集权制国家在维护小农经济的同时,也在通过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持着中国古代农村高度“碎片化”的状态。这就是王亚南先生所言的“分土而治”、“分地而食”以及“化此前的大小独立自给体为一包容的通有于无的整体”的治国理念⑦。具体而言,封建国家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土地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的农业没有采取雇佣制形式,而是自上而下的分层租用制,从而保持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最小化。无论是历史上的井田制、假田制,还是均田制等,古代历朝政府都试图通过制度与政策的手段制止土地耕作权的集中,而将土地切成小块,以家庭为单位,责任到户,形成“碎片状”的井田。这样,“五口之家,百亩之田”的小农经济汇成了一个汪洋大海。第二,从居住规划与活动范围来看,历代统治者都是通过建立郡、县、乡、里等行政区划,对农业人口进行分区域的控制与管理。不仅如此,统治阶级还采取“编户齐民”的办法,通过建立户籍制度,进一步遏制农业人口的迁移。自商鞅的什伍法,隋唐的保里制,宋代的保甲法,到明代的里甲制等都是旨在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以村社形式将个体小农编制与控制起来,并在村社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个由村社、州县到中央的对小农的庞大控制网。在郡县与户籍制度的作用下,农业人口被世代固定在一个狭小的区域内,使他们与土地的结合更为紧密。这样,我国古代的农村呈现出来的面貌特征就是:一个个以血缘为纽带的自然村落表现出极大的分散性与碎片化之状。历代统治者就是依据土地与村社的“双重分割”实现了对农村与农民的“分而治之”。
3.农村“碎片化”:农民权利流失的“症结”
概言之,小农经济的特点是:以家庭或家族的个体劳动为单位,以小块土地的自然耕作与分散经营为依托,通过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形成的、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与特定的生产与生活格局。这一生产与生活格局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分散性”、“封闭状”与“碎片化”。“分散性”即指小土地分散式的经营方式,这一方式的实质是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置于与世隔绝的封闭状态中。在这种封闭状态下,小农只能从家庭或家族内部寻找生存的途径,以“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解决自己的衣、食等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这一生产与消费方式反过来又割裂了小农家庭与外面世界的联系,将小农封闭在一个与世无争的狭隘空间里。因此,就“造成全国范围内一切关系和个人的齐一的水平”,“使得有可能从一个最高的中心对这个划一的整体的各个部分发生同等的作用。……所以它也就引起这一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到处入侵”⑧。因此,那种遍布全国的叠床架屋式的行政官僚机构,俨如密网一般缠住整个国家,并控制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皇帝自然位于这一密网的中心点,君权可以大到不受任何限制,臣为君主所设,这样,国家就成为人格化的国家,行政关系就成为支配整个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国家治理格局中,国家权力与小农权利是严重不对等的。因此,农民权利的流失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千年之痛”,而其症结乃是小农“碎片化”的社会与经济存在状态。
王亚南先生在揭示“农民在官僚政治下的社会经济生活”时,曾深刻地指出:“官僚的封建社会就是官僚与农民构成的社会,或官民对立的社会。官僚或仕宦的政治经济生活形态,已充分地从相反的方面显示出对极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形态的轮廓。”⑨ 接下来,王亚南先生从两个方面揭示了小农社会生活形态的轮廓。
第一,政治权力被剥夺的程度,如“初夜权、裁判权及移住、婚姻干涉权等”⑩。在初夜权上,凡是农村民间稍有一点姿色的将婚甚或已婚妇女,几乎是很少例外地注定成为那些土豪劣绅乃至他们老少爷辈淫虐污辱的对象。在裁判权上,表面上看,中国地主阶级对于小农是没有裁判权的,但实际上,小农们不仅承受着其“顶头上司”的裁判,还得忍气吞声地去接受社会上一切土豪劣绅对他们不利的任意决定。在农民的移住与婚姻干涉权上,中国地主好像是未曾取得法律根据的,然而事实却并不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便不存在。
第二,在经济上被榨取的深度。“我在这里所要特别注意的,却还不是他们直接的租税负担,而主要是由他们所处不利社会地位招致的无形的、不确定的、无限制的、随时可以遭遇到的各种无情的剥削。”(11) 也就是说,所在社会的一切大小官僚、封建土豪劣绅,乃至与他们夤缘为奸的商业、高利贷业者,都能找到机会和口实,个别地或联合地予以小农以社会经济的损害。
究其原因,王亚南先生指出了两点:一是从统治者的角度看,是“由宗法社会组织、伦理教义,以及一再生产出来的那种同形态的统治方式”造成的;(12) 另一是从被统治者的角度看,“在本质上,却不能不说是由于以往中国两千年的社会动乱,始终是农民的,而不是市民的。亦就因此之故,中国同性质同形态的农民战争或农民的社会动乱虽然重复了无数次,而每次的结果,总是再生产一个同性质同形态政治体制完事”(13)。概括地说,在我国古代农村“碎片化”状态下,必然衍生出农民眼界的“狭隘性”,他们对于自己各种社会权利流失的政治原因认识不清,从而他们每一次“犯上作乱”的要求,一般都是经济意义大于政治意义。
二、现实分析——“组织化生存”:农民权利保障的社会机制
1.“组织化生存”:现代人基本的生存方式与手段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看,单个人的力量与作用是极其有限的,正如《吕氏春秋·持君篇》中所言:人“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而犹载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难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也就是说,人是通过群体的力量来克服自身的不足。然而这种“群聚”却不是简单个体的结合,而是人类组织化的过程。可以说,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人类最早的活动局限于家庭和小规模的原始人群,然后出现了固定的村庄与部落社会。随着民族的发展与国家的形成,尤其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200多年文明史的急剧变化,大大强化了人类组织化的趋势。到了现代工业社会,组织则成为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元素之一,高度组织化已是我们时代的基本特征。社会本质上成为各种类型、规模与性质的组织的集合。现代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种类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态势。法国思想家埃德加·莫兰说:“组织化现象是自然界的一大奇观。……原子是组织,分子是组织,恒星是组织,生命是组织,社会是组织。”(14)
笔者认为,“组织化生存”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的生存方式。第一,人的社会化过程就是组织化。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人的社会性的实现主要不是通过动物式的生理遗传,而是通过社会的文化遗传。这一文化遗传的方式首先是在家庭中完成的。社会的发展并伴随着分工的日益细化,家庭的社会化功能越来越弱化,而家庭之外的教育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乃至政治组织却共同承担着人的社会化功能,今天,各种社会组织承担社会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因而,组织已成为人社会化的主要场所。第二,人的组织化与社会秩序的生成。人的组织化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成为一个行动的共同体,人是共同体中的一员;(2)接受组织规则的约束;(3)组织创新进而制度创新,并引发社会变革(15)。因此,组织化使人成为组织的一员,并使人的组织行为成为社会行动的基本方式。这样,个人组成集体,进而集体组成社会。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人完成了自己的社会化并形成了一定的规则与社会秩序。因此,组织化的过程也就是一定社会秩序生成的过程。第三,人的本质属性依赖于组织化的路径。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与人类历史,而人类正是通过自我组织与管理来完成劳动与实践的。人的本质属性必须依赖于具体的组织化的路径才能实现,人的本质属性的主要特征就表现为人的组织性;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属性,它所具有的普遍性、自由性与自觉性等特征是通过组织化及其活动才表现出来的。
概言之,今天,我们可以把“人的组织化”理解为人通过人、为了人而形成的特定的存在方式,即“组织化生存”。正如学者辛本禄所言,“组织人”已成为对现代人生存方式的一种新的诠释。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从出生到死亡、从生活到工作,组织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基础嵌入人类的生存活动中。“组织人依赖组织,同时,通过组织实践超越组织和自身。”(16)
2.活在“夹缝”中:农民在社会组织化中的境遇
埃德加·莫兰说:“组织是一个系统或一个复杂单位内各部件或各个个体之间的关系组合,这个系统拥有其部件或个体所没有的性质。……这一定义保证了联系的紧密度和牢靠性,同时也保证了系统在随机干扰下继续生存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组织在改造,在生产,在联系,在维护。”(17) 在这里,莫兰深刻揭示了组织对于“各个个体”的重要性。因此,“组织化”对于一直处于“碎片化”状态下的中国农村来说,它的“改造、生产、联系、维护”的功能,对于单个农民来说是何等重要且迫切。西方国家农村发展的经验也表明:把农民组织起来更有助于农民社会地位以及利益保障能力的提高。美国乡村问题专家M.罗吉斯在谈到农民的组织问题时说:“当农业的性质由维持生计转移到商品生产时,我们就要看到农民运动与农民组织的重要性。”“现代农民面临的困难再也不能凭自己个人的力量可以战胜。”(18)
然而,当前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现实境遇又如何呢?笔者的概括是:农民生活在各个组织的“夹缝”中,具体而言,农民的组织化问题就是三个“非常低”。
首先,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而言非常低”。这种“相对而言”有两个含义,一是相对于其它社会群体而言。农民作为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其组织程度却是我国最差的社会群体。“到目前为止,我国各个群体都成立了自己的政治或经济性的行业组织,工人有工会,妇女有妇联,知识分子有文联、科协和社联,个体户有个体劳动者协会,企业家有企业家协会,唯独九亿农民没有这种政治或经济组织。”(19) 二是相对于农民庞大的数量而言。有数据表明:中国农村有近2.5亿农户,但参加农业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另外,据农业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140余万个,其中有一定规模、管理较完善、活动较规范的合作社不足10万个,入社成员仅有1150万人(20)。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发展速度不快、稳定性较差等问题。
其次,农民组织与农民的“依存程度非常低”。也就是说,在少得可怜的农民组织中,组织与农民的关系本质上是“貌合神离”的。农民对这些组织既没有政治上的依附性,也没有经济上的依存性,更缺乏心理上的依赖性。这具体表现为:(1)“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组织,源于其“行政化”的浓厚色彩,实际上它并没有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更由于村民委员会自身独立的利益诉求,它常常是站在农民利益的“对方”而与农民进行着多重的利益博弈。因此,在经济生产上它们难以为农民提供服务,而在政治上连个群众会都难以开起来。(2)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一方面,像信用社、供销社等官方化色彩很重的合作组织,它们没有真正成为农民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像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即专业合作社与专业协会,由于农民从这些组织中获得的信息有限,以及有些合作组织的职能失调,甚至有些合作组织存在着一些欺农行为,农民对其依存度也非常低。
再次,农民组织对农民的“维护能力非常低”。学者王文元在研究人类的组织时,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概念,即“组织系数”。“群体的能力不是个体能力的简单算术和,相加之后,还需要乘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系数。即:群体能力=个体能力之和×组织系数。”(21) 社会历史的发展表明,从大到国际组织,小到社区组织;从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到生活组织等,人类的组织化程度不仅越来越高,而且各种组织的“组织系数”也越来越大。正因为如此,组织对其成员的“改造、生产、联系、维护”的功能也越来越强。在这一历史趋势下,我国农民组织的“组织系数”却没有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制约这一趋势的因素有三个:一是农民组织的主体主要不是农民,而是社会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因此,它没有真正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二是农民组织的制度化水平很低,组织行为的功利性与唯亲性倾向明显,行为随意性大;三是农民自身的政治与知识素质不高,造成组织的行为能力较低。
3.组织化:农民在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博弈管道”
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认为,“中国进入利益博弈时代”。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利益博弈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一是社会利益棋局中的“多头博弈”,即各利益集团、利益相关者基于各自立场发出不同声音,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寻求自己利益表达的诉求方式;二是在社会利益博弈中,一些利益相关者以“利益结盟”的方式参与博弈。这些“利益结盟”比较典型的有:(1)企业之间结成“技术联盟”,以在企业圈内获取博弈竞争优势;(2)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以提升与中央政府的博弈能力;(3)企业之间结成行业性协会等“组织同盟”,以扩展与政府的博弈空间;(4)企业与知名学者或研究机构结成“产学联盟”,以达到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可见,在当今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中,利益博弈的手段已由“单打独斗”向“集团博弈”与“联盟较量”转变(22)。因此,处于高度“碎片化”下的广大农民在这场现实的利益博弈中就很难成为“赢家”。农村政务透明度低、农民工讨薪难、农民权益保障不力、骗农坑农现象严重等都是明证。所以,让农民组织起来、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是广大农民参与这场社会利益博弈的“现实管道”。
所谓“利益集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著名的政治学教授戴维·杜鲁门在《政治过程》一书中认为,利益集团是指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如果它通过政府或者向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要求,它就变成一个政治性的利益集团(23)。因此,要组成利益集团必须具备四个要素,(1)有独立的组织作为支撑;(2)组织里的个体具有共同的利益背景与目标;(3)组织与成员为了共同利益采取行动;(4)组织具有与其它利益集团进行博弈的能力。以此观之,我国广大农民组成利益集团的主客观条件已基本成熟。鉴此,学者程同顺在对西方的利益集团理论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辨析后,认为:“尽管利益集团理论自身有重大的缺陷,但是对于相对弱势的一个群体,中国农民的组织化可以部分地仿效美国的农场主利益集团的做法,提高他们利益表达的声音,增强他们进入市场的能力,也就是说,利益集团理论对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积极的借鉴意义。”(24)
对于利益集团在政治与政府过程中的作用,美国的本特利教授在1908年出版的《政府过程》一书中认为,公共领域的一切方面,诸如法律、政党、公共舆论乃至政府本身都是利益集团发挥作用的结果。政府机关均为利益集团作用于政府的中介,政府组织则是调整和协调各种利益的工具。利益集团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代表的功能,集团的政治影响取决于它代表某种利益的能力与特性,政府的作用是了解利益集团所代表的人群及其利益诉求方向(25)。因此,在当前中国社会利益博弈格局中,让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利益集团,本质上是扩展农民参与利益博弈的空间,增强农民保障自己利益的能力。这样做,从总体上看,可以改变农民在社会利益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即由“组织—个体农民”或“集团—个别农户”的严重不对称博弈态势,转变为“组织—组织”或“集团—集团”的基本对等的博弈态势。
三、实践指向——农村民间组织:缝合“碎片化”的主渠道
1.战略定位:农村民间组织的“三足鼎立”之势
历史地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的结构形式是以“政治人”假设作为构造社会组织的动力机制,整个社会组织呈现出单一“行政化”的功能。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就是:社会结构由“领域合一”走向“领域分离”。这一过程符合社会系统对其组织的功能要求,即社会“政治整合”的功能主要由政府组织担当,“经济生产”的功能主要由企业组织承担。随着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政府在有些社会管理领域的退出就势必留下了一个“真空地带”,需要其它社会组织来填充。这样,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就有了客观的社会基础。我国“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的概念所表达的内涵是大致相当的,它表达的最重要的组织特点是“非政府性”与“非营利性”,以区别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当今,民间组织在中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然而,问题也是比较明显的。第一,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差距还很大;第二,民间组织的发展也仅限于城市或发达地区,而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发展却严重滞后。对此,笔者认为,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是“缝合”农村“碎片化”的主渠道,这是我国农村发展与农民维权的战略举措。这一战略举措既契合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也符合世界“第三部门”发展的历史大势。
“以往,学者们将社会划分为政府与市场两个部分。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非营利组织在全球范围的勃兴,一个健康、完整的社会则被看成是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构成的‘三足鼎立’。如果说政府构成了行政资本,企业构成了市场资本,那么非营利组织则构成了社会资本。无怪乎一些学者惊呼,21世纪将是社会部门的世纪。”(26) 从组织功能的角度理解,在当今社会的结构形式中,政府属于“为民服务”的第一部门,它掌握行政资本;企业属于“创造利润”的第二部门,它掌控市场资本;而非营利组织就属于“改变人类”的第三部门,它掌管社会资本。在国际上,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有限政府”的政治架构以及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整体正在构成与政府体系、市场体系相对应的第三部门。源于第三部门所掌管“社会资本”的丰富性与广泛性,它已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
罗吉斯认为,西方国家的农村组织在推动农村向现代化转变过程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争取农业立法(政策)、提供经济合作、增加教育机会”(27)。笔者认为,我国农村民间组织应在“三足鼎立”的战略框架下,把其功能定位于三个方面。第一,在政治上提升农民与政府的博弈能力,提高农民群体影响农业公共政策的能力。因为,我国传统农业政策的制定是“自上而下”的模式,是“住在城里的干部替农民制定的”,而农民的意愿与参与性常常被忽略。从本质上看,农村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民集团与非农集团在参与、影响政策制定中的力量对比。因此,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农民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第二,农村民间组织通过提供经济合作,提升农民与企业的博弈能力,从而保证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市场利益。这一点,学术界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此文不再赘述。第三,农村民间组织通过“组织学习”可以提高其“组织系数”与“博弈能力”。笔者认为,农民组织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农民学习组织起来”即“组织学习”的过程。只有在组织学习中,农民才能充分发挥其创造性,从而带动农民组织的发展,提升农村民间组织的组织系数与博弈能力。
2.主体确认:“还组织权于农民”的理论辩护
当前,在农民组织化的问题上,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而且相互联系的观点与现象。一方面,有人认为,源于自身素质、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中国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很差,这是中国农民组织化中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自组织能力差,农民的组织化受到了官方的严格操控,从而出现了农民组织化中的“异化现象”,即部分农民组织反过来成为农民利益的对立物,而不是农民利益的捍卫者。笔者认为,中国农民的组织化需要创新思维,因此,本文这一部分将对农民组织化中的“主体性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在这一问题上的许多“似是而非的观点”。对此,笔者提出“还组织权于农民”的观点,为农民的组织权进行理论辩护。
第一,农民是理性的,且具有“经济人”的一切特点。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舒尔茨教授在1964年发表的《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提出了“理性小农”的假设。颠覆了传统理论对农民人性的基础假设。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就是一种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长期停滞的小农经济。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认同这样一种观点: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愚昧、落后,经济行为缺乏理性,对市场刺激不能做出正常反应,所以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必然低下。恰恰相反,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是“贫穷”的经济,同时又是安排得很好的经济。因为,农民种植谷物的匹配,耕种次数与深度的大小,播种、灌溉和收割的时间,手工工具、灌溉渠道、役畜与简单设备的配合等等,这一切都很好地考虑到了边际成本的收益(28)。“舒尔茨敢于向传统的轻视农业的理论挑战,确立了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理论上是一个突破,对发展中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具有广泛的有益影响。从小农经济研究的角度上讲,同样具有价值的是对农民的认识从认为农民是愚昧无知的转变到认为他们是有理性的。”(29) 笔者认为,舒尔茨的“理性小农”思想,扭转了传统社会对农民与小农经济的许多偏见,认识到了小农同样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点,是可以对市场作出反应的“潜在企业家”,这是对农民人性的一种新认识。
第二,农民的理性可以引申出他们的“组织性”。从引申的意义上看,小农的“理性”,不仅表现在农业经营中,还必然表现在各种社会行为以及组织行为中。农民的“组织性”,一方面源于其主体的理性特质,另一方面还源于自然与人类社会“自组织”的本质属性。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许多科学理论像协同学、超循环理论、突变论以及耗散结构理论等,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自组织属性。这些理论都认同:世界上事物的发展是自组织的过程,没有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推动世界的发展,世界上的事物都凭借着自身的力量发展着自己。因此,人类普遍的组织性出自于本能,特定地域特定民族的组织性取决于外部环境及人对外部环境的选择。对此,巴林顿·摩尔的“水稻农耕说”,在解释日本早期农村组织模式形成的原因时,就证明了:农民的组织性以及不同地域农民组织的差异性(30)。
至此,有两个问题已非常清楚:一是中国农民的组织性像其它任何民族的农民一样是存在的;二是中国农民组织性“差”的问题也是农村与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一点本文的第一部分已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因此,本文的结论是:农民是能够自组织起来的“主体”,而不是需要社会安排的“客体”。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大势下,我们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不是由各种社会力量随意摆布的“对象”。然而,在目前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农村与农民被安排的状况绝不是个别的。有些人认为农民“应该被安排”,因为他们“缺乏理性”与“组织性”,这是认识上的偏见;另外,我们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惯于“安排别人”,这是利益所致。新农村建设的“本末倒置”是有违初衷的。
3.政府责任:“战略规划”与“人力资本投资”并重
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又是什么呢?从宏观战略的角度看,政府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农村民间组织发展进行战略规划是其任务之一;从微观策略的角度看,政府对农村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以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的素质与价值是其任务之二。
第一,政府战略规划的必要性与原则性思路。在考察人类的活动时,思想家哈耶克提出了两种方式,正如邓正来教授所说:“哈耶克把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31) 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建构模式”与“生成模式”不是绝对对立的。“在中国地方组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两种主要的动力和两种主要的机制。一种动力来自于国家,一种动力来自于地方社会自身。”(32) 而且,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乡村社会层面,这两种机制常常是相互辅佐的。因此,本文在强调“还组织权于农民”的自组织生成模式的同时,也强调国家与政府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中的方向导引与战略谋划的建构作用。事实上,我国农村的组织化必然是政府建构与乡村自治的有机融合,在此问题上非此即彼、形而上学的对立思维是有害且无益的。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政府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战略规划呢?限于篇幅,笔者只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思路:(1)组织框架:以农村民间组织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伙伴关系”理念,按照“三足鼎立”的社会结构形式,在党的领导下大力发展“自治性”的农村民间组织。对此,有学者提出的思路是,积极推进以保障村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33)。(2)组织使命:在多元治理的世界历史趋势下,让农村民间组织承担起农村社会,尤其是最基层农村社会治理的职责。(3)组织任务:以组织的方式参与“农民维权”。(4)组织模式:引导有共同利益背景的农民,结成跨宗族、跨村落甚至是跨区域的横向正式组织,以重构草根社会中限于宗族背景、村落范围等狭隘的非正式组织。(5)组织路径:在当前,应遵照优先发展经济合作组织的战略筹划。
第二,政府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的优先策略。关于农村人力资本投资,舒尔茨在领取诺贝尔奖时所作的关于“贫穷经济学”的演讲中说:“提高生产的决定因素并非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人口素质的提高。”他列举了一系列实例予以说明:从欧洲看,除局部地区外,原来的土壤是贫瘠的,但是在今天,欧洲的土壤变得肥沃了。芬兰原来的土壤不如邻近的俄罗斯西部土地富饶,可是今天的耕地比东邻要优良得多。日本的耕地原来也比印度南部差得多,而现在却要肥沃得多。所以,舒尔茨强调,关键在于人的素质,或者说在于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入(34)。笔者认为,我国政府优先考虑加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的发展策略,有两点充足的理由:一是,政府是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我国“三农”问题比较严峻的今天,加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是“授之以渔”的方式,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是,不论是从新农村建设的广义角度,还是从农村组织化发展的狭义角度看,加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具有战略意义。这一战略意义表现为它是以“内部造血”而不是“外部输血”的方式,来提高农民组织化中的“自治能力”。而政府对农村人力资本的投资,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即教育、在职培训与提高健康水平,其中教育以发展中小学教育为最重要(35)。这也是为中国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组织化发展所开出的“三剂良方”。
注释:
① [美]彼得·德鲁克:《后资本主义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52页。
②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693页。
③ 苏振芳:《中国小农经济的历史演变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6期。
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⑦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54页。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7页。
⑨⑩(11)(12)(13)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123、124—125、127、129、134页。
(14)(18) [法]埃德加·莫兰:《方法:天然之天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3、95页。
(15) 商红日:《政府基础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6) 辛本禄:《组织人:现代人生存方式的一种新诠释》,《理论探讨》2005年第5期。
(17) [美]埃弗里特·M.罗吉斯:《乡村社会的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页。
(19) 顾善杰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分析》,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
(20) 赵泉民:《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农民组织化的基点》,《理论学刊》2005年第7期。
(21) 王文元:《论人及人类的组织性——兼论组织的非思辨性》,《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22) 参见刘祖云《政府与企业:利益博弈与道德博弈》,《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3) 李寿祺:《利益集团与美国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24) 程同顺:《利益集团理论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25) 谭融:《美国利益集团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26) [美]詹姆斯·P.盖拉特:《21世纪非营利组织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前言。
(27) [美]埃弗里特·M.罗吉斯:《乡村社会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7页。
(28)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页。
(29) 侯建新:《国外小农经济研究主要流派述评》,《世界历史》1999年第1期。
(30) 王文元:《论人及人类的组织性——兼论组织的非思辨性》,《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3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代译序”第16~17页。
(32) 龙劲松:《中国地方组织化与乡村治理》,《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33) 杨海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利保障问题探析》,《学海》2006年第4期。
(34) 陆亨俊:《舒尔茨与〈贫穷经济学〉》),《经济参考报》1994年3月28日。
(35)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