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村农业组织发展的动因与可能性分析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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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3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5X(2011)03-0041-07

日本是典型的小规模农业经营国家,伴随着离农化倾向及人口老龄化,出现了农业劳动力不足、农户兼业化、高龄化、弃耕等问题,产生了联合起来共同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需求,在此背景条件下,村落营农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日本村落营农组织,是指村落等具有一定地缘优势的农户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组织营农活动。农业村落是由农业骨干及兼业农户、高龄农户、小规模农户、非农户等多样化的人群构成,村落营农组织在农业骨干不足的地域致力于维持和发展地域农业。[1]日本村落营农组织类似于我国建国初期的农业初级合作社,以农业骨干为核心组织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涉及到农田的集中利用,统一劳动与收益分配,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仅局限于销售、技术、信息等服务环节。到2009年,日本村落营农组织总数达到13436个,根据日本全品种经营安定对策所确立的农业构造改革推进计划,到2017年,村落营农组织将发展到2~4万个。从组织形态来看,87%是非法人组织,11%是合作社法人,其他为股份公司法人等。[2]其优势是充分发挥了村落土地、机械、劳动力等资源的作用,推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维持了村落农业的持续发展。其特点是共同劳动、共同分配,适应了日本农村人口过疏化和老龄化的状况。

日本村落营农组织是农业政策的产物,1993-2003年是其形成时期,1993年制定的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其主旨是确立个别经营体培养路线,同时设立了特定农业法人制度,①这就是村落营农组织形成的起始。2004年至今,是村落营农组织的推进时期。2004年米政策改革以后,村落营农成为农业构造改革的手段,推行稻米适宜地域适宜耕作的理念,按照地域水田农业展望,以村落为场所,选择了水田农业构造改革推进路线。[3]

从政府管理层面和学术层面上看,对村落营农组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2009年9月1日,在九州举办的大分县村落营农组织首脑会议上,広瀬知事认为,发展农业振兴农村,村落营农组织是最好的方式;平野副知事提出,推进村落营农组织发展,开启大分县农业的美好未来。村落营农组织具有使地域社会活性化的机能,直面农业和农村地域社会,作为解决诸多问题的协同活动组织是有很大可能性的(楠本雅弘,2009);村落营农组织在具有营农机能的同时,应该关注其社会机能,应提倡其作为农业和地域社会相连接的社区组织可能性。[4]对于农业骨干缺乏的地域,村落营农组织有助于强化地域社会的调整和活性化,而对于农业骨干不缺乏的地区,村落营农所产生的地域活性化效果也是注目点。[3]村落营农组织是追求利益的组织,其目的就是个人力量不可能解决的事情,通过他人和组织化成为可能;[5]农地和机械等的有效利用可以增加收益,因此现实中的村落营农组织可以支付作业者合理的劳务费。[6]

一、日本村落营农组织发展的影响动因分析

(一)农业劳动力减少和高龄化

伴随着日本人口的减少和离农化进程推进,日本农业劳动力长期呈现减少和高龄化的倾向。[7]从统计数字来看,2005年农业就业人口为335万人,比1965年相比减少了71%;2005年基干农业从事者达到224万人,比1965年减少75%,2005年基干农业劳动力高龄化比例为57.4%。因此,骨干劳动者缺乏,村落农业生产衰落,有必要将劳动力、土地等资源整合起来,实现互惠合作。

(二)弃耕地增加

从弃耕的要因来考察,主要是耕作放弃和向宅基地转换,2008年分别占总体的41%、39%,同时还包括商业和服务用地。而且1985年以来弃耕地面积一直增加,2000年达到342785公顷,2005年达到385791公顷。弃耕的原因主要有耕作者的高龄化,生产率低下,区域内缺乏农地借贷者,基础设施不完备导致土地条件的恶化等。大量弃耕地的存在,为村落营农组织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8]

(三)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

该项对策是2007年度从水田农业开始、以土地利用型农业为对象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为缓和收入减少影响而实施补贴,补贴对象品种包括米、麦、大豆、甜菜、用作淀粉原料的马铃薯;生产条件不利补正对策,对于麦、大豆、甜菜、用作淀粉原料的马铃薯实施直接支付。加入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原则上要满足一定的面积条件,各都府县认定农业者②设定规模为4公顷,北海道地区设定规模为10公顷,村落营农组织要求规模达到20公顷。

鉴于经营规模的限制,如果以组织的形态就能使自身成为对策的资助对象,使得小规模农户为增加所得产生了联合的动力,自2007年开始实施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后,村落营农组织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图1 村落营农组织机能

资料来源:《集落営農政策の功罪(特集)》,《昭和堂》,2009:33。

(四)村落机能的维持

日本地域自治组织的最小单位是村落,村落的小规模、高龄化、急剧人口减少影响到村落机能的维持,2 638个村落将变成无人化的状态。根据对过疏化市镇村调查,9户以下的村落中有50%村落机能低下或者维持困难,在65岁以上高龄者占50%以上的村落,有40%村落机能低下或维持困难。在此情况下,村落营农组织不仅承担着维持村落农业的机能,而且还承担着社会机能。按照2009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对村落营农组织活动目的调查,主要是为了地域农业的维持管理及为增加所得而成为地域农业骨干,分别占调查村落营农组织比例的87.8%、63.8%(复数回答)。

二、日本村落营农组织发展影响动因实证分析

村落营农组织数量是反映村落营农组织规模和状况的最关键指标,我们以村落营农组织数量为因变量,选择上述与影响动因相关的重要因素作为自变量,分析相互之间的量化关系。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的数据来自于2009年度日本农林水产省农林统计资料及2005年日本农林业科学[9]和日本农林水产省办公厅统计部2010年6月29日公报资料[10],数据内容为日本47个都道府县村落营农组织数量、高龄劳动力比例(60岁以上)、农业村落数、弃耕地面积及加入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的村落营农组织数量,希望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探讨村落营农组织发展与其主要影响动因之间存在的关系。

(二)研究假设

(1)近几年,平均每一村落营农组织总耕地面积变化不大,但村落营农组织数量在不断增长,总体耕地面积也在不断增长。因此,我们可以用村落营农组织数量代表其发展规模和状况。(2)随着劳动力年龄的增加,劳动生产能力会降低,参与村落营农的可能性增大。因此,高龄化与村落营农组织发展应该存在正相关关系,我们用60岁以上高龄劳动力比例来描述高龄化的状况。(3)耕作地放弃就会产生受托作业及村落营农的动机,同时政府部门也采取措施解决弃耕地的利用问题,所以弃耕地面积也是影响村落营农组织发展的指标。可以认为,弃耕地面积减少,会增加村落营农组织的耕地面积,二者是负相关关系。(4)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对村落营农组织发展会产生正面的影响,我们用加入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的村落营农组织数量来体现这一影响程度。(5)村落营农可分为单一村落营农和多个村落营农二种,村落营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村落的存在和农业的维持。因此,农业村落数与村落营农组织数量之间应该是正相关关系。

(三)计量模型分析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通过SPSS12.0软件的多元回归分析,得出估计参数为10.167,1.057,0.104,-0.001,113.778。加入安定对策及农业村落数两个解释变量分别在1%、10%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并且估计参数符号符合预先的假定。弃耕面积和高龄劳动力比例(60岁以上)两个解释变量估计参数符号符合预先的假定,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弃耕面积解释变量没有通过检验,可能缘于弃耕面积承接主体还包括认定农业者及农业企业;高龄劳动力比例(60岁以上)解释变量没有通过检验,这可能是缘于日本农业劳动力高龄化年龄是65岁以上,而且约占基干农业劳动力60%以上,可无法获取这个统计数据,而这里包含了60~65岁之间的农业劳动力。

三、村落营农组织展开可能性分析

目前为止,关于村落营农组织展开方向,大致有3种议论,其一是作为农政的农用地调整推进主体及经营体,以农业骨干展开营农活动;其二是将各种各样的农户包容在一起,以团体形式追求土地利用的组织;其三是与大规模农户及法人经营相比,是具有更高效率的组织。无论哪一种议论,都对村落营农组织整体活动意义给予很高的评价。以组织形式实施机械利用等,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作业效率,而且通过转作田的基地化、实体化,能够有效提高旱田作物的生产率,从经济方面更为合理。同时,村落居民共同参加劳动,对于地域资源管理、农地保护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4]

从村落营农组织设立的效果看,农产品生产费用、劳动时间等都有一定程度减少,经营效率化正在稳步推进。下面通过一些调查数据,分析日本村落营农组织未来展开的可能性。

(一)收入状况

小规模农户经营与村落营农相比较,增收效果还是明显的。2005年从事水田作物经营、经营面积为1公顷的个体农户,平均每户所得为4万日元,而与此相对,同规模的农户加入村落营农,平均农户所得为47万日元。

图2 每个农户平均的农业所得比较(2005年水田作物经营)

资料来源:日本農林水産省:《食料·農業·農村白書》,《農林統計協会》,2007年,第96页。

(二)平均每个农户村落营农组织建立前后农产品生产费用变化情况

从调查情况看,通过实行农机共同利用、农产品共同销售、土地利用调整等措施,降低了农业生产费用,有1/3以上的村落营农组织认为,共同营农使平均每个农户农产品生产费用减少了。从地区来看,北陆、中国地区56%以上村落营农组织认为,共同营农使平均每个农户农产品生产费用减少了。

图3 平均每个农户村落营农组织建立前后农产品生产费用变化情况(2008年,%)

资料来源:日本農林水産省:《食料·農業·農村白書》,《農林統計協会》,2009年,第126页。

图4 平均每个农户村落营农组织建立前后劳动时间变化情况(2008年%)

资料来源:日本農林水産省:《食料·農業·農村白書》,《農林統計協会》,2009:126。

(三)平均每个农户村落营农组织建立前后劳动时间变化情况

开展村落营农活动,可以统筹安排农业生产,组织成员可各尽所能,按照劳动能力大小,参与分工与协作,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节约了劳动时间。从调查情况看,通过村落营农活动,村落营农组织平均每个农户劳动时间减少的比例约占村落营农组织总数的一半,北陆、中国等地区比例超过或接近70%,看来效果还是十分显著的。

(四)村落营农组织总收入与前一年相比变化情况

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提供的数据,2009年与2008年相比,村落营农组织认为总收入增加的比例为43.8%,认为减少的比例只有17.7%,认为不变的比例为25.9%。从地区来看,中国、北陆等地区超过或接近60%的村落营农组织认为,总收入与前年相比是增长的,可见收入增长的趋向是基本可以肯定的。

图5 村落营农组织总收入与前一年相比变化情况(2009年度单位%)

资料来源:日本農林水産省:《食料·農業·農村白書》,《農林統計協会》,2009年,第129页。

从以上4点分析可以看出,村落营农组织在农业经营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解决日本高龄化、劳动力短缺以及维持村落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促进了农地规模经营,而且有效提高了农机、劳动力、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减少了劳动时间,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同时,由于日本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的实施,强化了对规模化经营的支持力度,更有助于村落营农组织的发展。因此,无论从客观条件、实施效果还是政府的政策导向来看,村落营农组织在日本未来农业、农村都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进一步拓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四、结论及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下面几点结论和启示。

1.伴随着离农倾向的增加、农业劳动力减少和高龄化的进程,村落营农组织作为地域农业骨干,对维持地域农业发展,整合地域资源,维持村落社会机能,改善村落生活居住条件,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正在重复日本走过的路线,农业劳动力减少,高龄化,村落维持困难,同时加上家庭承包责任制、小规模经营及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等问题,都为农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单独依靠土地流转、大户经营是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如何实现村落兼业农户、高龄化农户的联合,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日本村落营农组织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可选途径。

2.村落营农组织发展受到很强的政策影响。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村落营农组织与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动关系,每增加100个加入水田、旱田经营所得安定对策的村落营农组织,村落营农组织总数就会增加106个;同时,农业村落数与村落营农组织的关系也比较明显,每增加10个农业村落,就会增加约1个村落营农组织。因此,我国在解决小规模、高龄化的农业经营问题时,更应注重政策的导向性及实施效果。特别是在解决农村人口过疏化及村落调整问题时,应考虑到村落农业维持及村落机能的发挥,可以尝试和探索社区农业组织形式的创新。

3.村落营农组织有助于增加农户收入、减少劳动时间、降低生产成本。从分析结果看,小规模农户经营与村落营农相比较,村落营农组织增收效果还是明显的。开展村落营农活动,可以统筹安排农业生产,组织成员可各尽所能,有效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节约了劳动时间。同时,通过实行农机共同利用、农产品共同销售、土地利用调整等措施,降低了农业生产费用,而且2009年收益状况相比上一年度有明显增加,这些都是村落营农组织得以存续和发展的条件。我国目前以农业大户为核心组建的专业合作社,在农机利用、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在此基础上,加强土地利用调整、劳动力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地域农业的持续发展。

4.村落营农作为日本国家的农业政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涉及到不同类型农户、劳动力的一体化组织管理,涉及到土地调整、机械利用、劳动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而且还存在着部分村落营农组织亏损的现象。因此,考虑到其社会性、收益性、持续性,应着重在改善经营管理、完善分配方式上下功夫,特别是未来会有更多的村落营农组织将向法人实体转变。总之,村落营农组织社会呼声较高,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相信会在解决农业小规模、兼业化、高龄化问题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优势。

注释:

①在农业骨干不足的地域,作为一半以上地域农地面积的承载主体,经具有地缘优势的农地所有权者(包括具有赁借权)同意而形成的法人。

②根据《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确立的农业经营改善计划认定制度,对认定农业者实施低利融资制度、支持农地流转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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