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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年代初我国确定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后,民营经济问题便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并且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民营化”是否“私有化”?“民营化”是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这两点事实上又是不可分的。本文拟从现代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新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运行层面的主体
上个世纪末,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根本标志就是初步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结构。这意味着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即单一公有制(国有为主)的格局已基本改变,而市场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多元产权结构已初步形成,由此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发挥基础性作用。
进入新世纪之初,我们面临着如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实践与理论问题。我们所要明确和解决的新的主题是什么呢?这需要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前所未有的新事物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认识,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都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的结合。这样,我们就既不能按照传统社会主义观念来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按照传统市场经济观念来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站在经济学的新视角上来观察新情况、认识新问题。研究的结果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层面上应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角),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也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极其巨大而又十分复杂的系统,它的运行特征是社会性的、群体性的、自动性的广泛参与。因此,我们不但要从所有制层面上进行认识;而且要从运行层面上加以考察。于是,我们发现在运行层面上它必然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主角)。这是因为它与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不同,后者的运行系由代表国家的政府(官方)直接操作,所谓“一杆插到底”,宏观微观一齐抓,作为基层的企业、单位是没有独立性与自主经营权的。所以有人形容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大管家”体制,也是一个“大国营”体制。因此可以说“国营”(官营)是计划经济的天然属性。相比之下,我们可以说“民营”是由市场经济的天然属性决定的。“民营”需要市场,市场需要“民营”,“民营”与市场有着不解之缘。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任何国家,当市场处于低级发展阶段时,大多是“国营”排挤“民营”,“民营”无法唱主角;当市场成熟以后,才真正是“民营”唱主角,“国营”对“民营”的发展还有所配合。如果撇开社会制度的性质,那么可以说,一部市场经济发展史也是一部民营经济发展史。因此,要完全、彻底地改变计划经济体制,全面、有效的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在所有制层面上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以后,就必须紧接着在运行层面上构建民营经济为主体,“国营”与“民营”相配合的格局。这是一种双层主体架构,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并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它反映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统一性,既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有实质区别,又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实质区别。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唯一基础;而“公有”就必须“公营”,“公营”又以“国营”为最优,由此引申出一整套计划经济理论。改革使我们认识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既要重新认识它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又要重新认识它的运行形式。在所有制层面上公有制由“唯一者”转变为“主体”地位,并与其他多种所有制实行包容,从此打开了社会主义新天地。然而“公有”经济如何运作呢?十五大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具体理解就是在运行层面上“公有”可以采取非公营的形式,比如说国有经济(资本)并不需要都采取“国营”形式,它们通常可以采取“民营”的形式,并且在很多场合可以作为“民营”的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而存在。我们只有从“民营”角度才能透彻理解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新意。人们说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的又一次思想大解放,这是因为它把“公有”与“民营”接上了轨,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新发展。
二、改革进程中提出民营经济概念具有创意
民营经济概念虽然早在日本和我国的台湾流行过,但它是作为私有经济的代名词而使用的,而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提出这一概念另有其创意。
改革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式偏重按所有制的类型划分,全社会经济分为公有制经济(含国有和劳动者集体所有)与私有制经济(含个体所有与私人所有)两大类。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认为,它们分别代表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大方向,因而是你死我活、绝对不相容的。从它们对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来说,必定是国有制优于集体所有制、大集体又优于小集体,而私有制则是束缚生产力的障碍,必须予以铲除。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还强调:公有制的优越性是由计划经济来体现的,而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又是由其集中统一性来体现的,因此,全国的经济必须由国家集中统一领导、集中安排运营;计划就是“指令”。显然,民营经济概念不可能由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引力作用下,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动,打破了单一公有制大一统局面。从本国大地上新生长出来的个体、私有经济(实际上它们开始并没有什么资本,靠的是一技之长或某种经营本领)和从海外引进的私有经济(资本)显示出异常的活力,发展甚为迅速,以至搅动了整个社会经济。从活生生的事实中,人们真正领悟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标准的原理,破除了那种离开生产力标准抽象地论述私有制优劣的空话,冲破了公私对立的思想僵局。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一场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的争论也在所难免。从争论中取得的共识可以这样来表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搞“私有化”;但我们必须从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现实出发,坚持生产力标准,快速、健康地发展包括私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但是分歧仍然是很大的,坚持用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看待私有制经济的一些同志打着防范“私有化”的旗号强调限制私有经济的发展空间,反对国有经济收缩战线。而更多从正面评价私有经济的同志则突出强调私有经济的“民营”性,称私有经济为“民营”经济。我想这可能是民营经济概念开始提出的一个角度。现在有些文章也是这样来划分民营经济的。如有的文章现在仍称民营经济为“非公有经济”。
但是,如果再深入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另一个角度,即体制的角度。大家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在全社会形成并强化了由政府(官方)来经营整个国民经济的机制,这种机制同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但它却约定俗成地成了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办事习惯,甚至常常表现为决策思路,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改革的深化。为了明确谁是市场运行层面的主体(主角),是“官”还是“民”,一些同志对“民营经济”作出了新的阐释,认为“民营”是相对于“国营”(官营)而言的。从体制上来理解和把握民营经济这个概念颇有新意,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概念已越出了所有制的范畴,它不但涵盖了市场运行中的私有经济,而且涵盖了市场运行中的非国营的国有经济和其他公有经济的成分。它所突出的是“民”不是“官”,是“营”不是“有”,抓住了市场经济的要害,之所以说民营经济概念的提出具有创意,就因为它揭示了体制改革深化的方向。
三、民营经济的内涵特征
明确了民营经济是市场运行层面的范畴,我们就可以对它的内涵特征进行概括并据以判断我国当前经济民营化的状态。
作为民营经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特征之一,是在经营机制上具有鲜明的独立性、自主性,它们无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自负盈亏的责任者,责权利是对称的,受到硬预算的约束。
特征之二,是经营管理者是从市场中来的,不是来自官方的委派,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因而他们必须随时接受市场的选择和挑战,必须具有浓烈的市场观念与不断强化自己市场运作的能力。
特征之三,作为民营企业不存在行政级别的划分,因为它们的后面只有所有者或投资者,而无官府隶属关系。
可见,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是不同的,与私有制经济也不是一回事。
依据上述特征分析:凡参与市场运行的私有经济(企业)包括个人与合伙开办的企业和海外投资者开办的企业都可以列入民营经济范畴,因为它们完全符合上述三个特征。但广大农村的村办与乡办的企业和农民的家庭生产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属民营经济,因为前者仍然带有鲜明的“官营”色彩,后者不是完全参与市场运行,自给成分的比例还较大。
一般地说,当前我国的国有经济(企业),虽然在改革中提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目标定位要求,并且在经营权方面淡化了“国营”的色彩;但由于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转变滞后,尤其是企业与政府的人事直通关系尚未改变,因此处于这种状态的国有企业不属民营经济。
中外合资与合作企业中的国有部分,采取股份制形式,一般可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经营者的聘任必须得到投资各方的认可,并受其监督,因此基本上可视为民营企业。国内隶属关系不同的公有经济成分合资成立的股份公司与上述类似,基本上可视为民营企业。
四、民营经济发展前景面面观
如果我们把视角始终盯住经济体制的转轨,那么可以断定,随着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必然伴随经济民营化。因为经济民营化说到底就是市场的深化,是以“民营”为主的市场经济对以“官营”为主的计划经济的最终替代。只有完成这种替代才会有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才会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
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凡是民营经济发展快的省市,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快,并且人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敢闯、敢冒(尖)、敢创业;反之,凡是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其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慢,从民间到官方都缺乏创业的“虎气”。
前者如沿海地区。浙江省是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改革20年来,浙江从一个资源小省一跃而成经济大省,经济总量从全国第12位提升到第4位,浙江一个省的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西北六省区的总和。浙江的飞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营经济的带动,得益于温州模式的示范效应。据报载,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在温州调研后发表讲话说,浙江发展之所以如此之快,个体私营经济功不可没。从那里还传出私营业主当省劳动模范的佳话。有人写文章表示不以为然。我认为他们鼓励的是民间创业精神,这是民营经济中深深地蕴含着的一种极其可贵的精神。
人们可能要问,为什么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同沿海东部地区的落差这样大?依我看,千条万条,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是第一条。有专家分析:1998年,非公有制经济在东、中、西部地区的分布,东部最多,中部次之,西部最少。以户数计,个体经济户数在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占44.67%、38.20%、17.13%;私营经济户数分别占64.52%、22.25%、13.23%;而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分别是38.30%、67.75%和73.40%。这种情况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不同地区市场深化的程度不同,从而作为市场运行层面的主体的民营经济到位与否的情况也不同,凡是民营经济主体到位好的地区发展就快,否则就慢。因为民营经济主体到位与否是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路在多大程度上被市场经济体制及其思路所代替的基本标志之一。
代表民营经济发展方向的是现代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有传统型与现代型的区分,区分的界标主要是在产权组织方面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合一的还是分离的。传统民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完全合一的。所有者即为经营者,自己出资、自己经营,有的是个人经营,有的是家族经营,有的是合伙经营。这类民营企业多半规模偏小,属中小型企业。它具有监督成本低和灵活性较强的优势,但常常受制于自身经营能力、筹资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这种民营经济的私有性质是显而易见。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多半处于这种状态。由于这类民营企业起步容易,适合东方传统文化的特点,为社会习惯所认同,很自然成为发展民营经济的切入点。
现代民营企业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的股份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经营权与法人所有权,独立以其资产权益承担民事责任,所有者或投资者可以是多元的、混合的(不同所有制),也可以是社会群体性的(所谓股民),它无论在资本的来源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上都体现出社会性、群体性、自动性的广泛参与,极具“民营”的特色。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能够在商海中充当旗舰与主力舰的是现代民营企业。我国国企改革提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实质是同现代民营企业接轨的重大举措。
当前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民营企业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它们将在扩大社会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方面建立伟大功勋。任何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就业问题。因为这既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又关系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并且农村人口占百分之六七十的大国,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在城镇有数以千万计的劳动力要求就业,而在农村则有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走向城镇谋生。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可能在近期缓解,可能将要持续较长时期,那么,出路何在呢?
过去,我们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的就业模式走了一条封闭式的道路。在城市主要依赖国家投资建设和信托国家企事业单位兴办附属企业来吸纳安置城市新增劳动力;在农村主要按行政区域组织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以吸纳安置当地劳力包括新生劳力。这种就业模式在一定时期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很快就达到了极限。在城市,由这种就业模式形成的“铁饭碗”、“大锅饭”造成效率递减。在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再也无力承载不断递增的人口。有学者分析,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工业企业容纳一个劳动力的资本有机构成为40万元/劳动力,即国家安排一个劳动力就业需要投入资金40万元,就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情况看,国家根本没有财力也不可能再进行大规模地投资吸纳未来十年中多达数亿的城镇新增、农村转移和需要再就业的劳动力来就业。因此,必须转变就业模式,走大力发展民营中小型企业的路子,这样就可以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用打“人民战争”的办法来解决就业难题。
民营高科技型企业和社会中介型企业是民营经济的排头兵,是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走向知识经济的急先锋。据有关资料介绍:北京“中关村”被誉为中国的“硅谷”,这里是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源地。1997年全国已有民营科技企业7万家,从业人员315万人,其发展势头方兴未艾。可以预见: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民营科技型企业将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军。由于它们具有人力资本的优势和机动灵活的创新机制,必将领导科技创新与机制创新的潮流,带动全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同时,我们看到,民营社会中介型企业也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它们是民营经济实现自组织功能的纽带,承担着中观经济协调的职能,它们将随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走向健全与完善。
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1.发展民营经济突破观念障碍最为重要。改革以来,公私对立的思想僵局虽然被打破,但“公有”入正册、“私有”入另册的观念行为不可能很快消除。一些同志正是因为从私有制层面来定性民营经济,得出了民营经济不能充当“主体”的论断。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滞后,恐怕首先同思想观念解放不够的原因有关。我国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发展起来的。最早特别受到农村包产到户的影响,从农民中冲出了一批土生土长的企业家,进而影响到城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干部职工“下海”形成热潮,出现所谓“全民经商”(实际是商品经济意识在全民中的蛹动)局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走出一批科技精英抢占了科技产业的制高点,开创了我国科技产业繁荣的新局面。民营经济的这种发生发展过程说明什么呢?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视角看,这只是私有经济的“回生”,说明我国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完全消灭“私有”的发展水平。所以私有经济总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认为这种视角是非常偏狭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实际上,上述过程虽然同私有经济的增长相依相伴,但这是人民自己直接起来创业,自己闯市场,自己在营建一种以“民营”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这可以说是我们改革最伟大的成功。整个改革的过程可以概括为“国家回归社会,官营转为民营”。我们应该辩证地来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上应坚持以“公有”为主的原则,以保证社会基本公平;在谁来经营的问题上应逐步实行以“民营”为主的原则,使人民能够广泛地直接参与,以充分发挥全社会最大的创造才能。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如马克思所讲的过渡时期或我国建国初期实行以“国营”为主,由国家充当人民的“代办”是必要的,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恢复与增长。但这种体制不宜长久实行,实行的时间越久弊端就越大。一方面,部分国家机器会变成官僚机构,而与人民群众离心离德;另一方面,职工依赖企业、企业依赖国家,国家成了一锅“大锅饭”,而为了保护这口“大锅”,不得已而把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关在城市与国企门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改革进程,其主题或主旨就是动员全社会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解放被旧体制、旧观念所束缚的生产力,发展新的生产力。经过二十余年的改革,在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们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如何做好“官营”转“民营”的体改深化工作。当然,在一定范围和特定领域“国营”(官营)仍有其重要价值,特别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业和领域应坚持“国营”或“国营”为主;但就社会经济的整体和全局来说,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应在经营中相互参与或融合、混合,形成“民营”为主的局面。这样,国家的经济职能就能真正从微观经济退出而集中到宏观经济领域,从而国家与社会、“官”与“民”的关系也就可以协调好。
2.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的决定,事关整个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问题。之所以要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调整,直接地来看,是因为多年来国有企业盲目发展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战线过长,而急需的关键性产业与行业又没有得到国有资本的有力支持。因此,在调整中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那么,如何“进”如何“退”、如何“为”如何“不为”,就涉及到“国营”与“民营”的问题。“进”与“为”是否一律按照“国营”模式搞国家独资或控股公司,“退”与“不为”是否应与发展民营经济结合起来?这是属于深层次的体改问题。现在地市特别是县乡大量地面临着“退”的问题,因为在那里多半是中小企业、其中又以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占多数。只有把“退”的问题解决好了,通过“退”促成了民营经济的蓬勃兴起,才使改革深化了一步。否则,为“退”而退,甚或“一卖了之”,就会使事情走到反面。
3.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滞后明显地表现在农村人口所占比重远远高于东部地区,因而城镇化的程度远远地小于东部地区。东部一些较发达的地区城乡差别大体消失。而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城乡差别还相当悬殊。因此必须加快城镇化进程。这就要求地市县乡各级政府把目光集中到快速健康地发展民营经济上来,支持、鼓励、引导、规范,使之成为气候。这是实现城镇化的一条正确轨道。有的地区只讲“造城”,不讲发展民营经济,甚至想借“造城”的机会捞一把,肯定不会成功。
4.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多边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的改革及其改革的深化。教育、科技、人事(干部)劳动、户籍、金融、工商、财税等方面的改革都直接间接地关系到民营经济的发展,都应该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拿教育来说,一直把着力点放在“公办”上,就业视线集中在国营企事单位,因此,对于民营经济的制约甚大。金融制度也具有单独或主要面对国有单位的封闭性。现有人事、劳动、户籍等方面的制度都制约着人力资本市场和自主择业大军的形成。因此,深化上述方方面面的改革会对民营经济产生积极影响。
5.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民营经济在经济运行中的主体地位,同时用法律来规范与监督民营企业的行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健康快速地发展。由于我国尚处在体制转型时期,政府官员与企业经营者都存在这样那样行为失范的问题,这种情况既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损于政府和民营企业的形象,因此必须及早健全立法,严格执法,保护合法。
综上所述,当前改革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进入到一个更深的层次,我们的目光不应停留在所有制层面,而应聚焦到市场运行层面,这就合乎逻辑地要提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构想。应该看到,社会主义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就自然是民营经济;同时,民营高科技产业必然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方面军,只有当民营高科技产业进入世界前列,我国整体经济实力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要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加大力度,快速健康地发展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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