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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盲目赶工
造成盲目赶工的原因有两种:1.工期提前。2.由于某种原因影响造成有效工期减少。明确造成赶工的具体原因,划清双方责任,并根据施工单位现有人员和设备结合工程量情况,由业主、监理及承包商三方提出增加人力、设备及科技投入等可行方案。
1.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赶工,应明确由建设单位增加资金投入、赔偿损失。
2.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赶工,应明确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并且建设单位可采取明令施工单位加大投入或指令分包等措施确保工期,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隐患。
二、指定分包、指定采购
1.正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应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2.严禁监理人员向承包商推销工程构件、工程材料等物品。
3.特殊材料需业主统一采购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4.合法的分包,不得以包代管,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及工程管理负总责,应明确总包单位现场施工质量负责人进行现场盯岗把关。
5.劳务队伍不得现场独立进行施工,必须有承包人现场指挥生产。
三、建立独立检测频率不足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奖惩制度。
2.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熟悉规范和图纸,严格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
3.加强日常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4.严禁监理在承包人的试验室内进行试验,如监理需使用承包人的部分设备进行试验,必须经业主批准,在业主代表现场监督下实施试验,并在试验成果上签字方可生效。
5.严禁监理与承包人一起进行同一项试验检查(路基路面弯沉、路面平整度、横向力系数检测等用自动化设备进行的特殊性试验除外)。
6.对于监理让承包人代为试验的,视情节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清除出场。
7.对监理独立检测频率不足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清除出场。
四、施工自检体系不健全
1.各承包单位必须建立独立的施工自检体系,并且要有专职的质量管理检查人员负责自检体系的运转。
2.施工自检体系制度要健全,不可以用测量、试验以及检查代替自检体系的运行,施工自检人员应有职责和权力实行质量否决,对本单位工程质量状况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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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自检体系的建设及其运转情况,并应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应在每月例会前完成,例会上要通报各承包人质量自检体系的运转情况。
五、原始资料真实性差
1.对于存有虚假资料的分项工程一律按不合格对待。
2.对于编造虚假资料的施工、监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清除出场。
3.施工、监理所有资料,当天发生的必须当天记录清楚,不得日后填补或整理,监理有责任和权力随时检查这些资料。
4.日期错误、代填、代签现象,一律按虚假资料对待。
六、材料质量源头控制不严
1.原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监理程序报批:厂家筛选→厂家考察→取样试验合格→收集、上报申请材料→监理批准。
2.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驻厂或定期到厂检查材料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情况。
3.施工、监理对材料的检验,要与材料厂家进场数量、批号相对应。
4.主要材料监理要从厂家取样检查,厂家直接取样有困难时要控制材料运输渠道,防止假冒伪劣材料进场。
5.新进场原材料必须分批单独存放,不得与检测合格的材料混堆。
6.新进场原材料必须立即抽样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七、以包代管、质量责任不清
1.严禁承包商自行分包工程。
2.任何主要构件和大型施工场地,均要有总包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员在场盯岗,挂牌上岗,否则按质量不合格对待。
3.监理以工序检验为重点,以签认权和计量权为最后控制手段,以迫使分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严格遵循监理程序,加强自检、自控,保证工程质量。
八、监理、施工人员对设计文件及规范掌握不准确
1.严格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
2.以定期对监理、施工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的形式促使其平日的学习。
3.对施工、监理人员掌握设计文件、规范情况,作为月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与绩效工资挂钩,对考核成绩不良者,直接清除出场。
九、标准试验数据失真、规模生产条件变异
1.工程施工中,需要标准试验结果指导施工的,无标准试验或未经监理批准的不准施工。
2.由于材料变化(产地或厂家变化)、机械变化以及自然条件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标准试验,仍然使用原试验数据的,视该部分为不合格工程。
3.监理人员要加强标准试验的对比检查,掌握并控制标准试验结果的使用情况。
论文作者:王超,管辉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标签:承包人论文; 材料论文; 质量论文; 工程质量论文; 人员论文; 体系论文; 单位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