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信用经济研究综述_企业信用论文

民营企业信用经济研究综述_企业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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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148X(2006)02-0038-04

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由于假定了信息对称和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上不可能存在欺骗、不守信用的行为。因此,在新古典Arrow-Debreu体系中排除了对交易主体背信弃义行为的分析。但是,近年来,经济学家也意识到,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发现它是保证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来源之一(Greif,1993; Fukuyama,1995)。因此,经济学兴起了对信用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消费品市场的信用(Akerlof,1970)、保险市场的信用(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劳动力市场的信用(Spence,1973和Sitiglitz,1975)、借贷市场的信用(Jaffee和 Russell,J-R模型,1976; Williamson,1987)以及团队生产与企业理论中的信用(Alchian和Demsetz,1972),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信用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乃至于对于整个社会组织运行效率的促进作用。

  一、国外关于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随着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以及博弈论作为分析框架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主流经济学对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区分为以下三个角度:一是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交易的信用机制是如何内生于企业的行为之中,并作为市场的均衡出现的。或者说,市场机制是如何引发企业在交易中的各种信用行为。二是在缺乏外在强制的交易中如何演化出信用机制。三是各种信用的组织和制度(包括文化习俗)是如何产生和演化,并且如何调节交易关系的。在分析方法上则交叉应用了历史制度分析、博弈分析、试验分析以及数理演绎分析。

(一)关于民营企业信用的经济学计算性的争论

对于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研究的分歧之一,表现在对于民营企业信用是否具有可计算性(calculative ness)的不同看法上。Williamson在一篇经典的文章中指出,民营企业主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信息不完整的透露或者是歪曲的透露(1985),他还认为,如果信任超出了自我利益的计算,必然产生盲目的和无条件的信任,这对于企业主而言是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1993),因此,民营企业主不得不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来防范机会主义的危害。例如,在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specialty asset)的契约缔约与执行过程中,当民营企业主一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之后,另一方民营企业主可能由此进行“敲竹杠”,趁机剥夺前者的剩余甚至使之出现亏损,即出现所谓的“阻滞(hold-up)”问题。而在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前提下,民营企业主前者如果相信后者不会“敲竹杠”,而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显然是不明智的。除非存在抵押,或者第三方规制(Williamson,1979),或者是一体化科层控制。

这些经济学的分析的假定前提是,民营企业的自利和理性,即在没有有效的约束条件下,民营企业总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如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拖欠货款、逃废贷款等。而在面临着一系列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则是如何作出最大化的选择。除非与之交易的民营企业有可信的保障措施,否则,民营企业没有理由相信对方的承诺。因此,声誉投资、第三方约束、结束合作的威胁、各种形式的抵押质押、有成本的执行监督和外在的法律约束等措施使得当事民营企业选择诚实(to be honest)去履行事前的承诺,比起食言(renege)更加有利可图;选择信任对方民营企业要比不信任更加有利可图(Sen,1977; Telser, 1980)。

但是,对此持批评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建立在自利计算基础之上的机会主义防范措施本身就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表现,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事前的防范、契约的执行监督以及事后的处罚上,这种约束本身就破坏了信任的文化(Mitchell,19××)。真正的民营企业信用应该是在选择信任对方民营企业时,察觉并维持其行为上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且并不打算通过建立各种壁垒来保护自身的利益(Brien,1998)。民营企业信用是建立在关于互惠、责任、个人约束和传统行为等社会规则之上的(Woolthuis,Hillebrand and Nooteboom,2002)。因此,民营企业信用在本质上是不可能由狭义的利益计算来解释的。

(二)运用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理论与博弈论对民营企业信用的研究

民营企业信用问题在经济学的框架里是与市场的信息不完全(imperfect information)、外部性(externali ty)、合作博弈(cooperation games)以及契约的自我执行(self-enforcement)相联系的。只要存在信息成本,就存在不完全信息(Arrow,1974,Radner, 1968)。在存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某些民营企业就会基于“信息优势(informed)”获取更多的剩余,换句话说,会利用对方的“无知”(“信息劣势unin formed”)而获取利益。而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的存在又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民营企业无法完全地抑制信息优势民营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如果将交易的过程分成事前(exante)和事后 (expost)两个阶段,则不对称信息的交易过程就会出现三个问题(Stiglitz,2000; Laffont and Martimort, 2002):一是参与交易的民营企业的“特征隐瞒 (characteristic hidden)”或“隐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即处于信息优势的民营企业事前知晓其自身 (或所出售产品)的质量、成本等信息,而另一方民营企业或消费者却无法知道,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参与交易的民营企业的选择问题,即所谓的“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问题。二是参与交易的民营企业的“行动隐瞒(action hidden)”,即在签约之后,处于信息优势的民营企业并不完全按照事前的约定采取行动,当激励监督并不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便会出现所谓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三是结果的“不可核实性(non-verifiability)”,即由于外部不确定性的存在,即使事后缔约的民营企业各方了解到各种偶然性事件的发生,但由于缺乏第三方的核实尤其是法律的公正裁决,因而无法在契约中事前约定这些不确定性事件,从而这种不完备的契约会导致缔约的民营企业各方在事后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来声明自然状态的发生(Williamson,1975)。

在完全还原的交易关系中,信用机制演进分析的起点是对于一次性博弈中的非合作博弈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典型例子“囚徒困境(prisons' dilemma)”的研究。在囚徒博弈中,参与交易的民营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选择的战略必然是不管对方选择什么行为,都选择背叛,结果导致的均衡却是“两败俱伤”(Friedman, 1971; Rubinstein,1979; Fudenberg and Maskin,1986)。但是,经济学家进一步证明,在重复博弈过程中,会自发地形成博弈主体间的信用机制,比如说声誉机制 (Kreps,Milgom,Robert and Wilson,1982; Kreps and Wilson,1982; Milgrom and Robert,1982)、互惠机制等合作机制(Axelrod,1981)。

(三)在消费品市场对民营企业信用的研究

Akedof(1970)发表的著名文章讨论了在拥有信息优势的民营企业不具有定价权的情况下,最终导致整个市场成为劣等品充斥的“柠檬市场(lemon market)”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下,占有信息优势的民营企业是具有一定的定价权的,这时,民营企业喊价实际上等于向买方发送了关于产品质量的信号,从而缓解逆向选择问题(Wilson,1980; Wolinsky,1983),市场对高质量产品的价格贴水使得提供高质量产品的民营企业可以获取一系列的租金收入,并且一旦欺骗性地提供低质量产品将失去这一收入时,从而保证了民营企业在信息优势条件下会自觉抵制欺骗,提供高质量的产品(Klein and Leffler,1981; Shapiro,1982,1983)。Allen也指出,民营企业为其承诺的产品质量提供担保,将大大激励民营企业在事前如实承诺其产品质量(Allen,1984)。以及法律强制最低质量限制也会保证市场不至于成为一个“柠檬市场”(Leland,1979)。

Darby(1975)则指出,在竞争性市场上,民营企业的信誉投入主要通过品牌商标的树立和维护进行,品牌和名声实际上类似于一种专用性资产投资和对自身产品质量承诺的一种担保和抵押。一旦产品质量有问题,意味着大量的用于品牌的投资将成为沉淀成本而无法收回(Williamson,1983),因此,民营企业在品牌和名声上的投资实际上是向消费者发送了产品质量的信号。

(四)基于亲缘(kinship)的信用及家族式民营企业的信用研究

基于亲缘的信用关系是最为基本的信用,它是有血缘关系的个体之间的相互信赖和互不欺骗。 Dawkins(1988)指出,在最为密切的直系亲属中,基因的重叠率最高,实际上利益的关联度也最高。对方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利益的一部分,而且坚信对方也是如此(因此,大部分利他主义行为发生在亲缘关系的个体中是不足为怪的)。这种利益同盟甚至脱离了个体所能主观选择的范畴,就像自己不可能不信任自己一样。因此,家族式民营企业作为人类最古老和最稳定的企业组织,其基础正是基于亲缘的信用关系。Putnam(1993,1995),福山(Fukuyama, 1995)等社会学家的研究也表明,基于亲缘基础的信用关系的稳定性决定了现代社会中民营企业组织的稳定性。那些亲缘信任文化浓厚的文明和区域,如华人民营企业和意大利南部的民营企业都具有深刻的家族痕迹。

(五)民营企业信用保障机制——长期交易范式和非人格治理范式的研究

博弈论的大量研究都证明,长期博弈过程中,对于未来收益的贴现超过现期背叛的收益,则信用机制就可以形成。Greif指出,长期交易关系的确立有助于建立“双边声誉机制(bilateral reputation mechanism)”(Greif,1994),例如,在中世纪热那亚的拉丁式个人社会中,在接近于一种无政府的状态下,民营企业与中间商之间能很好地维持商贸合作。而双边信用机制是依靠一种称为“双边惩罚机制(bilateral punishment system)”的制度来救济的,按照Akerxlrod的研究,合作博弈的形成必要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对背叛行为作出惩罚,即所谓的“可激怒的(infuriatable)”,否则民营企业之间的信用合作就无法成为集体稳定战略。

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在于打破了传统民营企业组织的构架,人口的高度流动和商业关系的全球化以及越来越复杂的交易方式,使得传统的民营企业信用保障机制面临许多困境。Gossip和Merry(1984)提出,地缘关系在传统社会成为继亲缘关系之后的另一个重要信用保障机制。但是,随着“杀熟”现象的逐渐增加,民营企业信用关系的架构更大程度上应该依赖于非人格的制度和法律框架。Greif(1994)对马格里布的民营企业进行研究就表明,这种具有集体主义特性的民营企业团体很难推动贸易范围的扩展,除非引入专家系统、正式制度和司法系统等匿名社会非人格化的信用保障机制。

二、国内关于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研究

在中国目前经济转型时期,企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问题。近两年,在国内出现了很多有关企业信用问题研究方面的学术和著作,尤以林均跃的《企业信用管理》、谢旭的《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蒲小雷的《企业信用管理典范》、张健的《营销信用风险与控制》和波特爱德华的《赊销管理手册》等为代表,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模式与方法。上述著作所研究的企业信用管理基本上都是从企业的实务操作出发,并且与国外的模式基本类似,大都是从四个方面加以论述,即客户信息管理、客户信用分析、应收账款管理和处理、结算方式信用风险与债权保障(风险转嫁)。

另外许多专家和学者对企业销售中产生信用缺失以及如何防范的环境与制度做了大量的探讨,目前都散见于会议和论坛论文、报刊、杂志等方面,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和令人耳目一新的思想,但未能形成系统的整理和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组成员喻敬明等编著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较全面地介绍和分析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要的客观环境,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在企业信用管理的宏观体系方面做了中肯的政策设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缨博士在其论文《信任、契约及其规制:转型期中国企业间信任关系及结构重组研究》中,非常系统而且是国内首次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企业信用销售背后的信任关系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精彩的论述,颇有启示意义。

(一)关于民营企业信用概念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的信用(credit)是一种能力信用,即所谓民营企业的信用,就是指一种建立在对受信企业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者还款承诺的信任基础上的能力,它使受信企业无须支付现款,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者资金的能力(吴敬链,2002)。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信用是一种行为信用,它指出价值交换的滞后而产生的赊销活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由行为产生信用,它更多地加入了社会学概念,表示道德的含义,并常把二者混合起来。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营企业信用是一种产权制度 (隐契约),它是财产借贷或者跨时交易活动即财产权利借贷(江春,1999)。李纪建(2001)则指出,民营企业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体现契约精神的一种关于各种财产跨期交易活动的制度规则。魏玮、史耀疆 (2002)则认为民营企业信用可以定义为基于各种财产的当期或者跨期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制度规则。厉以宁也认为民营企业信用是对交易对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尊重。

(二)关于民营企业信用管理内容

在一些论文中,常将民营企业信用管理、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和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并用或交叉使用。从对其内容的理解和把握看,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种意见认为,民营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执法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设立后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登记、记录、评估、奖惩,并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营企业信用管理由内外两部分构成。民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包括前期管理的企业资信调查和评估机制、中期管理的债权保障机制和后期管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机制,以及在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的部门,即“三机制一部门”(蒲小雷、韩家平),或者谢旭提出的“全程信用管理模式”。民营企业外部信用也称企业信用制度,一般是国家通过信用记录建立起来的,由民营企业信用资料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到最终信用结果的汇报构成,其目的在于规范民营企业的信用行为,提高守约意识。

第三种意见认为,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民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而且包括民营企业信用行为管理,如注册登记、年检制度、建立“经济户口”、查处违法欺诈等均属民营企业信用管理之列。

第四种意见认为,民营企业信用包括四个内容: (1)民营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即“三机制一部门”; (2)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的管理;(3)政府对民营企业信用的监管;(4)信用行业自律和对内部成员的管理(曹凤歧)。

(三)民营企业信用建设的关键问题

在探讨民营企业信用建设的思路、对策方面,有许多是相同的,但对其中关键问题的把握上却不一样,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法律关键论,认为诚信和法律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但相比之下,法律是第一位的。从制度经济学看,法律法规属于正式规则,诚实信用作为商业道德,属于非正式规则。两种规则相比,前者是主要的。建立民营企业信用制度,不能完全依靠传统文化,而要通过完善法制来培养和维护诚信(许小年)。

二是产权关键论,认为市场经济首先要明确产权,要保护产权。现在我们很多民营企业的信用问题都涉及到对产权的侵害,其根源就在这儿。信用之所以在民营企业形不成气候,关键问题在于产权。如果产权问题不解决,中国的信用体系永远无法真正地建立起来(张维迎,2002)。

三是道德教育关键论,认为从根本上说,信用属于道德范畴,因此,在民营企业信用建设中,应首先注重道德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意念和社会道德。在信用问题上,当道德力所不能及时,当失信者突破底线而触犯法律法规时,则发挥法律法规的威力(李迎丰)。

(四)民营企业信用惩罚制度

国内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民营企业信用惩罚制度是民营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不仅使守信的民营企业成为受害者,反而鼓励失信的不良行为,使之产生模仿和放大效应。为此,要建立警示制度、黑名单和曝光制度、禁入制度等(刘鸿儒,2002)。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是信用公示的内容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强制公示民营企业不良行为,涉及到民营企业名誉权、荣誉权、商业秘密等各种法律问题,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案例给予公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并非所有不良行为均为司法裁判所确认。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个人资信信息,它的隐私性更强,敏感性更强,极容易引起法律争端。因此,如何选择公示内容,应有一个科学的原则。

二是黑名单和曝光问题。有的学者也认为,相对于“红榜”的奖励而言,“黑榜”公示实质上可归纳为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严格地说,这种行为不规范,且易引发诉讼。

三是对失信主体的制裁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一些工商部门对信用“黑名单”的民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对外投资、增设分支机构、成为其他公司股东等,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因而是不规范的。

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关于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企业内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或者是给予一些政策建议,以求解决民营企业信用缺失的环境和体系问题。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民营企业的信用管理是一个实务领域,可能每天都会面临着新的技术的诞生,但是,深入去寻求这些纷繁的模型和技术背后的统一的一般性理论基础还比较少,进而将民营企业的信用管理主要集中在产权、制度与政策等层面。因此,给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和位置。

收稿日期:200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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