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现状及对策研究
陈颖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摘 要: 进入二十一世纪,社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综合素质无法提升,社会乃至国家就会失去竞争力,就无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当今的教育体制过分注重智育,对于其他育人方面,则是持忽视或不重视的态度,这十分不利于我国对优秀人才的培养。相关部门及高校应该在进行智育的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育人教学,在此基础上,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建设出谋划策,努力将国家壮大变强。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需要理论实践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共同育人。文章基于实践育人的理念,从不同年龄对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功能理解入手,审视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现状并剖析成因,进而探索法学专业实践育人的路径。
关键词: 年龄;法学专业实践;育人功能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努力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对标习近平对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要求,法学的教学存在着重理论而轻实践,过分强调智育而忽视德育的不足。法学专业实践是弥补不足,强化育人功能的有效手段。近年来,高校不断加大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力度,开展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并加强与校外的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高校的种种举措表明了法学专业实践具有育人功能。
一 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现状调查
法学专业,主要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1]现代法律教育作为一个系统性项目,其主要项目应包括思想道德教育、知识理论教育和实践培训。
根据法律专业独有的特殊性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可以将专业的法律人才的特质总结如下:第一,具备敦厚扎实的基础知识。作为一名法律人才,在懂得法律的同时,也要对文化知识有着深刻的了解,否则单薄的知识构架是无法支撑的。第二,独到的法律思维见解。法律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如果只以简单刻板的思维思考,那么根本无法合理有效地解决争议矛盾。第三,灵活运用法律。作为法律工作者,要擅长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争端,在法律运用的各个阶段可以做到灵活运用,包括司法解释、法律程序、司法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1]。第四,能够钻研法律。法律作为一种抽象而不是具体的制度体系,是对理论的高度概括,这意味着它具有普遍性而不具备特殊性。但在现实生活中,问题往往复杂而多变,这就要求法律人要有钻研精神,不断完善法律,从而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
养猪大户温氏股份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1月,温氏股份销售商品肉猪211.67万头,收入32.69亿元,销售均价13.59元/千克,环比变动分别为 11.55%、7.71%、-4.70%。牧原股份11月销售价格11.24元/千克,也较上月下滑8%。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应该了解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把握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学会运用法律推理,遵循法律逻辑来解决实际问题。在分析案件事实时,应把握法律关系,作出合理的法律解释,适用相关法律规则。
2.继续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之成为我国工业低碳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意协调好各类碳排放工业行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优先发展高新技术、清洁型工业,限制污染密集型工业过快发展。政府可在政策和监管方面给予低碳清洁企业更多的支持,从而激励其开展低碳生产工艺的研发等技术创新活动,以助于提升我国工业整体的低碳全要素生产率。
法学专业这一特殊的实践性,更加表明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我们发现高校在实践教学中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内容单一,学生积极性不高
因为深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部分高校仍旧对法学实践教学重视度不够。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安排上,比例分配不均,理论教学所占比重远远大于实践教学,使得实践教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实践教学是近几年来开始受到重视,在内容安排上,缺乏前人的经验,在探索初期,内容不免单一。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学生的参与性与积极性不高,进一步影响实践教学的开展。
(二)部分法学老师没有接受系统的实践教学培训
以上5项得分之和作为牙周炎的分度标准[7],轻度:0~6分;中度:7~12分;重度:13~18分。所有填表者和检查者各由2名经过统一培训及标准一致性检验(kappa值=0.84)的医生完成。
(三)相关领域政策不完善
以往相关领导和教研部门,高度重视理论教学,推出大量的具体措施,对其管理力度大,研究深入,并不断总结和推广经验。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却重视不足,往往停留在口头号召或例行公事上,导致相关领域的政策不完善,高校没有可与之参考的实践教学标准与要求,无法科学系统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许多高校老师在学校接受教育与培训时,有着丰厚的理论知识储备,但缺乏系统化的实践教学的培训。仍旧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因此在教师培训上,学校就只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培训,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的培训。教师没有实践教学的经验,就难以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的实践能力受到制约。
二 法学专业实践育人现状的成因分析
(3)作为人大代表,女性参与相关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越来越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当选人大代表,既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力,也是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决策的重要方式。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我国女性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2007年3月,全国人大首次对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2%[7]。由表2可见,历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占比呈总体提高的态势,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占比已达24.9%,不但较上届提升了1.5个百分点,也创下历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之最”[8]。
(一)传统教育观念深入人心
在理论教学上,对教师有相应的考评机制,但在实践教学方面,却缺乏相关的考评机制。这一现状,会导致法学教师在教学时,更侧重理论教学,对于实践教学,则不会过多地涉及。对法学学生亦是如此。高校会通过考试来考评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学习情况,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机制来考核学生的法学实践学习情况。此种情形下,学生必然会偏向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法学实践的学习。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难以发挥,质量难以保证。
(二)缺乏系统科学的考评机制
虽然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实践教学,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重理论而轻实践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短期内无法改变。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我国在理论教学上已经达到成熟的阶段,但在实践教学上,仍旧处于初期的探索阶段。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发展极不平衡,要改善现状,平衡二者在教学中的分配,任重道远。
(三)法学实践教学经费不足
法学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教学经费的支持。在教学经费有限的情形下,同时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是有难度的。为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许多高校并不会在实践教学方面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而法学实践教学常常需要邀请校外的法律工作者来学校进行宣讲,或是购置相关的法学教学工具。教学经费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活动难以真正开展[2]。
当法学生毕业走出校园,参加法律工作后,常会面临理论知识丰厚但实践经验不足的难题。面对案件只会照搬法律条文,而不会对案件进行具体展开,分析其特殊性。在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时,容易暴露能力不足的问题[1]。
三 法学专业实践育人的路径探索
法学实践教育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因此我们要整合法学实践教育资源。一是加强高校的实践教育基地、场所建设[3];二是建立健全相关教育资源的政策体系;三是实现社会实践资源的协同共享,充分发挥各资源的作用,达到利用最大化。同时,政府应把高校实践育人活动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物价上涨和学生人数增加等因素确定支持额度与经费投入标准,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2]。
一个问题的出现,必然有其成因,只有知道问题的成因,才能更好地解决它。导致法学专业实践育人的问题产生的,有以下几个成因。
(一)整合实践教育资源
对于接受教育的人来说,完全的教育过程必须经历两个重要的环节,一个是认知的发展、概念的建设的一环,另一个是通过思考来参加实践的一环。从建立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系统和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的要求看,教育需要处理好学习教育者的知识和社会实践的关系。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学校教育一般存在知行分离、认知和实践脱离的倾向。实践教育的环节薄弱甚至到缺失的地步,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学生全面发展的主要瓶颈。要培养面向未来,担任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必须补齐实践育人的短板,切实发挥实践教育的重要价值。
(二)开发实践教育课程
现今法学实践教育课程的开发多仅局限于学校内部,而缺少学校外部的实践教育。法学实践教育应该面向学生,为他们展现完整的而不是局部的生活世界。高校应根据法学生的发展特点及所对应的年龄层次,来培养他们的综合能力素质。要让学生学会在实践中认识、发现、探索和体验客观世界,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实践过程,从而培养其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运用公式对文物的时空分布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即用各类型文物数量Xij减去平均值的差值除以标准差Sj,Rj为j类型文物的分布指数[24].
(三)培育实践教育教师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教师身上担负着既要教书又要育人的双重责任。因此师资力量对法学实践教学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所以高校应该高度重视对教师实践方面的培训,从而提升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能力,进而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有所发挥,有所进步,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
(四)增设实践教育评价机制
高校现有的教育评价机制多针对理论教学,而缺乏实践教学的教育评价机制。为此,我们应增设实践教育评价机制,从而提高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将学生参与实践活动,接受实践教育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这样可以平衡学生的发展,而不是像以往一样只注重理论成绩。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 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意味着,法学教育的要求也要顺应时代的潮流而有所提高。当今,法学教育应以培育高质量法学人才为己任,为国家与社会不断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才,不但要有丰厚的法律知识,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为此,高校在教育中应致力于培育具有综合素质的优秀人才。以往受观念的影响,中国的法学教育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教学,导致法学生的发展不平衡,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面对新形势、新局面,高校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育理念,从而培养出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法律精英。
参考文献
[1] 苑敏.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其实现[J].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6(02):123-125.
[2] 蒙柳,许承光.协同育人视角下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11):59-60.
[3] 王晓燕.尽快补齐实践育人短板 彰显实践教育独特价值[J].中小学管理 ,2018(10):13-15.
本文引用格式: 陈颖.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现状及对策研究[J]. 教育现代化,2019,6(42):124-125,128.
DOI: 10.16541/j.cnki.2095-8420.2019.42.043
课题项目: 本文系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课题研究项目“课程思政”理念下法学专业实践的育人功能探究。
作者简介: 陈颖,女,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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