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所有制”--兼论“社会所有制”的几个观点_所有制论文

论“社会所有制”--兼论“社会所有制”的几个观点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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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及其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改造公式: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马、恩所说的公有制,同社会所有制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实现社会所有制的现实形式。“个人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的另一种提法,它回答了在社会所有制中谁是所有者的问题;“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是要恢复个人私有制,也不能把资本主义股份制看作社会所有制。

关键词 社会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 个人所有制 资本主义股份制

联系改革实践,深入研讨马克思的“社会所有制”思想,无论对于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基本理论,还是推进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谈谈对马克思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基本思想的理解,并对几种有关的观点作一评论。

一、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马克思提出的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改造公式

恩格斯1895年在《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指出:“使这部著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概述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①此后,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强调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必须由社会、集体实行整体地占有,也就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要转变为社会所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要转变为社会所有制,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及其发展趋势的科学分析。“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社会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②这种物质条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逐渐成熟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分散的小生产变为集中的社会化生产。个人使用的小的生产资料日益变为只能由许多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生产本身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成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产品也从个人的产品变成了社会产品。与此同时,各国的生产活动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正是这种日益增强的生产的社会化,使资本主义时代所创造的生产力超出了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这也就是资本主义的历史作用所在。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内在规律的作用,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同资本主义的外壳必然发生尖锐的矛盾。这就要求“在事实上承认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本性,因而也就是使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同生产资料的社会性相适应,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③这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的所有制。”④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实质内容与社会所有制一致

有的同志在肯定社会所有制应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的同时,却又否认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⑤在他们看来,似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于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只讲过社会所有制而从未提及公有制。这是违反历史真实的。

应当指出,对于资本主义所有制必然要转变为适应生产本身的社会性质的新的所有制,马、恩在许多场合也表述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马克思在1868年说过:“通过社会对自己的劳动时间进行的直接的自觉的控制”,制度“只有在公有制之下才有可能”⑥。恩格斯1890年也指出:社会主义“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在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⑦这里不难看出,马、恩所说的公有制同他们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除了“公有制”的提法外,马、恩还在不少场合使用了与之含义相同的社会的“公共占有”、“公共财产”等用语,来概括未来新社会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

我们还注意到,正如有的学者所考证的:在德语、英语、俄语、汉语中,“社会的”和“公共的”这两个词都有相通的意义。⑧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社会的”和“公共的”两个词往往作为同义词使用。例如,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有这样一段话:“……一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站稳脚根,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进一步转化为社会使用的即公共的生产资料;从而私有者的进一步剥夺,就会采取新的形式。”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论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时,也先后使用了“社会所有”、“社会公有”、“公有财产”这样几个不同的用语。⑩

否认公有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的论者,还提出这样一种说法:“公有就是共有”,“历史上各种社会形态下都有公有”,“当今世界各国包括非社会主义国家也都有公有”(11)。这里是混淆了作为法律用语的“共有”和作为经济关系的“公有”即公共所有。法律上讲财产或所有,指的是人和物的意志关系及其法律形式。如果仅从这方面看,“共有”的确并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特征。不但资本家的合伙或股份制企业具有“共有”的法律形式,甚至夫妻共有的财产、《红楼梦》中荣国府宁国府的家产(上述论者将此作为“公有”举例)也在“共有”之列。可是,马、恩提出要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12)。这里所讲的所有制,是通过人和物的关系表现的人和人的关系,其核心内容是某种历史上存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以及劳动产品的占取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说,所谓“奴隶主国家的公有财产”、“封建主国家的公有财产”、“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财产”,实质上仍未改变其私有制的性质。而前述夫妻共有、《红楼梦》中荣国府宁国府的家产,也仍然是私有财产,不能说成是“公有”。

三、“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的另一种提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对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作归结时提出:“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3)如何理解“个人所有制”的含义及其现实意义,一直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近年来出现如下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在个人私有制的意义上来解释“个人所有制”,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形式是推行个人股份制,主张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并且强调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这里仅就“个人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的关系谈点看法。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归结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所作出的逻辑结论。在那里,他在对资本主义积累过程分析的基础上,概述了两个剥夺:前一个剥夺是剥夺直接生产者,即资本主义私有制排挤劳动者的小私有制;后一个剥夺是剥夺剥夺者,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所以,这里说的是三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者的小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继更替的关系。资本主义私有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也被称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是因为,在历史上,劳动者(农民和小手工业者)曾经是小块土地及少量工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后来,这种劳动者的小私有制被资本家的大私有制所排挤,劳动者丧失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随着剥夺者被剥夺,劳动者才又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再度实现了自己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的变化过程来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也可以说是重建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亲自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中,采用的就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提法)。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剥夺剥夺者重新建立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原先那种劳动者的个人小私有制,而是一种新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劳动社会化的长足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劳动资料日益具有只能共同使用的性质,客观上就要求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不允许也不可能把大规模的整体生产力分割给单独的个人占有。而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只有通过个人的联合才能实现。马克思曾经指出:“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己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14)这就表明,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已经不是指的作为各个私的个人或孤单的个人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而是指的作为联合的社会个人同生产资料的关系。劳动者个人是在与其他劳动者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实现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即是他们联合起来组成社会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实行共同占有。可见,“个人所有制”无非是社会所有制(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提法,它回答了在社会所有制中谁是所有者的问题。

“个人所有制”是与人的解放和自由发展相联系的。“对生产工具的一定总和的占有,也就是个人本身的才能的一定总和的发挥”(15)。这是人的自主活动的表现。与此同时,由于人本身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也使他们有可能作为联合的社会的个人去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它使人从资本的剥削、强制和奴隶般地服从社会分工的状态下解脱出来,逐步升华为全面发展的自由的个人。这种新人的一上重要特质是已经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而密切的新型关系变成了强烈的自我意识和习惯。这也表明,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达到了人的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联合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才能完全实现。

由上可见,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说成是要恢复个人私有制,主张将国有财产量化到个人,这是对马克思的思想的曲解。诚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在生产和劳动已经高度社会化的条件下,“个别人占有生产条件不仅表现为一种不必要的事情,而且表现为和这种大规模生产不相容的事情。”“如果单个工人作为单独的人要再恢复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制,那只有将生产力和大规模劳动发展分离开来才有可能。”(16)

四、社会主义国有制:社会所有制的现实的实现形式

有的人断言:“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据说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是“反对把国家所有制看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的。(17)果真如此吗?还是让我们来重温一下马、恩的有关论述吧!

如上所述,将掌握在少数私人手里的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这是马克思提出的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改造公式,但在阶级与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这要依赖于国家政权的作用。由此决定了“马克思的主要要求——由上升到政治独占统治地位的无产阶级以社会的名义夺取全部生产资料”(18)。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庄严宣告:“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9)后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又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益把大多数居民变为无产者,同时就造成一种在死亡的威胁下不得不去完成这种变革的力量。这种生产方式迫使人们日益把巨大的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同时它本身就指明完成这个变革的道路。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20)十分清楚,在马、恩看来,生产资料社会所有采取国家所有的形式,是必然的和合理的。

那末,所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把国家所有制看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又是从何而谈呢?这是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剥削阶级的“国家”和“国有化”的批判说成是他们对未来社会的国有也持否定态度。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条件下猛烈增长的生产力与其资本属性的矛盾,迫使资本家阶级在资本关系内部一切可能的限度内,愈来愈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于是资本主义的国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并且将一部分私人资本财产转化为国家财产。但他紧接着又说:“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21)结论是:“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它只不过“意味着在由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方面达到了一个新的准备阶段”。这种解决只能是通过变革生产、占有和交换的方式,以适应生产的社会性,从而要求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全部生产力。而这种变革的现实道路则是:“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22)。这就清楚地表明,恩格斯对国家所有的批判是针对资本主义的国家和国有化的。正是基于此,他还尖锐地批评了那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都说成是社会主义的。然而,与此相反,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却被恩格斯看成是实现生产资料社会所有的现实的形式。

五、资本主义股份制:仍然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而绝非社会所有制

上述论者还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个人,他不是以分散的个人(即私人)而是以联合起来的个人(这时候的个人可以称之为社会的个人)的身份拥有股份公司中生产资料中那个组成部分的财产”(23)。“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随着股份制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完善,使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权逐步弱化,许多企业并不关心或者也说不清自己使用的资本到底归谁所有,成为‘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24)不难看出这里的要旨是:资本主义的股份制已不是私有制,而是社会所有制了。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引起的资本社会化的产物。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中,资本家的资本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原先单个资本家的私人资本相区别,现实再生产过程的职能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此,它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时,它又是资本再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联合的社会个人所有制)的过渡点。然而,“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25)这就非常明白,资本主义股份制这种资本社会化的形式,尽管暂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本主义的矛盾,而且“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公有制准备了条件,但就它本身来说,其财产的资本主义所有的根本性质并未改变,当然更谈不上已经变为社会所有制了。

为了进一步弄清这个问题,这里还有必要谈谈对马、恩两段论述的理解。上述论者为了论证私有已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援引了马、恩两段论述。一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说的:“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26)。另一段是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就纲领草案绪论部分第四段“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的无计划性”一句说的:“据我所知,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愈来愈成为一种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末,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删掉‘私人’这两个字,这个论点还勉强能过得去。”(27)这两段话的意思本来是十分明确的:资本主义股份制作为资本的社会化形式,是与单个资本家的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与由单个资本家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也是相对立的。因此,资本主义股份制越是发展,由单个资本家所经营的私人产业或私人生产也越是转向股份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垄断性的股份公司和托拉斯那里,“私人生产停止了”。显而易见、马、恩在这里说的是资本的形式和资本主义生产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范围内的变化,从中丝毫看不出也根本引伸不出股份制条件下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私有已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的意思。恰恰相反,依靠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少数大资本家拥有“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取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28),从而对广大劳动者的剥削进一步强化了。

①(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93页、270页。②③(20)(21)(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318-319页、320页、318页、320页。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30页。⑤⑩见于光远《关于“社会所有制”》,《学术月刊》1994年第2期。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12页。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43页。⑧参见李光远《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公有”、“社会所有”、“个人所有”及其他》,《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⑨(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1、832页。(11)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0页、252页。(12)(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2页、461页。(14)(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6页。(17)(24)何伟《对社会所有制的探索》,《学术月刊》1994年第4期。(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23)见于光远《历史上的与当前中国的私有和公有》,《经济日报》1993年8月5日。(25)(26)(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7页、496页、496页。

收稿日期:199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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